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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銀融資租賃高管

發布時間:2022-12-09 06:06:21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 國融(國際)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1、高素質業務團隊
公司具有高素質業務團隊。高管團隊全部具有至少六年以上融資租賃公司運營管理背景,至少十五年以上銀行、證券信託、上市公司等金融、實業背景。管理團隊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豐富,創新能力和風控能力強,既往曾設計出經典租賃業務案例,獲業內好評。目前服務的客戶分布山東和全國各地,均為業內優質客戶。公司還是上海財經大學、山東大學、山東財經大學融資租賃教學實踐基地。
本公司業務團隊均具有碩士或雙學士學位,涵蓋財務、會計、金融、法律等多專業背景,道德水平、業務水平、專業能力較好,滿足了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是公司的基礎業務骨幹。公司注重基礎業務團隊建設,建立有完善的人才培養計劃,每年選拔優秀應屆畢業生補充業務團隊,形成人才層次梯隊,從長遠滿足本公司業務發展對人才的需要。
2、完善的公司治理
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建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另設有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分別進行風險控制和項目監督。公司下設融資租賃業務總部(下轄廠商租賃事業部、節能環保事業部、結構融資事業部、融資租賃事業部)、風控管理部、資金財務部、綜合管理部。公司組織結構如右圖所示:
3、優秀的融資租賃業務能力
公司成立以來,立足山東、面向全國,堅持探索專業化、精細化、網路化、特色化的服務道路。利用公司專業和人才優勢,發揮融資租賃在促進固定資產投融資、加速技術進步、涵養稅源、調節企業財稅結構、豐富企業融資手段等方面獨特功能和優勢。同時不斷創新融資租賃模式和產品,充分融合資本市場、產品市場和貨幣市場融資手段和資源,為客戶量身定做高效、經濟的融資租賃解決方案和其他另類融資方案,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資服務。
4、獨創特色融資服務
公司利用熟悉金融市場和金融工具的優勢,積極開展能源並購產業基金設立、發行募集、運行、管理業務,以及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信託項目外包代理服務、合同能源管理等業務。公司與內蒙古鄂爾多斯、烏海、烏魯木齊等地多家煤炭整合主體企業簽署了包括煤炭產業基金發行、管理、融資租賃項目、信託產品融資服務外包項目合作協議,目前均已進入實際操作過程。公司還與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山東省科學院等機構密切合作,積極拓展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領域,相關業務積極進行之中。

③ 融資租賃存在風險與分析

融資租賃存在風險與分析

引導語:融資租賃存在哪些風險?下文是相關的分析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產品市場風險

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金融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貿易風險

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採取了防範和補救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技術風險

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1.風險評估體系。該體系應該囊括包括風險評估部、商務部、資產管理等部門共同建立。分別從客戶風險、行業風險、資產運營風險及具體項目的商務風險多維度建立。

2.風險評估模型。根據自身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涉及行業,建立專屬的.風險評估模型,具體包括客戶評估模型、銷售商評估模型等。

3.項目考察及隨訪機制。在項目簽約前及簽約後應持續性的進行項目隨訪,隨時掌握承租人運營情況,從而避免虛假交易以及惡性拖欠。

4.資產管理。對於執行中項目應進行資產分類管理。分別從客戶維度及租賃物件維度進行管理。確保客戶處於監控中,確保租賃物件在收回等惡性情況下的再處置。

5.保險。應對項目租賃物件購買保險,分擔小概率情況下的資產風險。

6.供應商風險。對於租賃物件的銷售商應以適當形式分擔惡性情況下的資產損失。

7.租賃方案涉及等。分別從融資期限、融資比例、還款方式、以及收益水平等角度匹配項目風險。

一、經營理念和風險控制理念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金融服務方式,在經營理念上與一般商品貿易存在巨大的差異。融資租賃作為一種債權融資方式,經營理念上必須堅持風險控制第一的原則,即必須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來謀求業務的發展。那種以為業務都沒有談何風險控制的論調是幼稚的,因為成功的可持續的經營必須是先有制度,在制度框架下去尋找對應的市場與業務,猶如比賽也是先有規則才可賽。那種先抓發展,等規模上來以後再來討論風險控制的思路,因前期風控的缺失將留下巨大的後遺症,決不可取。

風控第一還體現在公司風控部門具有行業調研、為公司業務的行業拓展方向制定指導意見,並因行業的差異分別制定不同的進入門檻與風控標准。

另一方面,風險控制也決不是追求零風險,在所有債權融資中,零風險業務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因此風控不是為了控死,而是為業務開拓、市場營銷以及租賃方案的設計提出風險包容度,風控方案及風控基本標準的指引。

二、 全程、全員、全面風險控制

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必須進行系統設計和全面安排,才能力爭達到盡量避免掛萬漏一。

全程風控,就是從業務拓展、市場營銷開始,經過盡職調查、租賃方案設計、風險揭示與評估、風控方案的安排、項目評審會的民主、集體評審、最終審批人的一票否決,到租後的資產管理以及合規性管理與內部審計監督,租賃業務操作的全過程,風控都一環不漏,分兵把口,層層把關。

全員風控,就是不僅業務一線人員(客戶經理、項目經理)、業務二線風控人員(風控經理),評審委員、資產管理,審計人員等專門進行風險控制,公司的其他人員也從不同角度、不同的信息渠道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的風險,比如財務人員從租金的收取環節了解承租人的財務信息是否有異動;行政人員也可從媒體和生活中關注公司客戶的零散資訊,為業務人員提供信息資料,全公司的人員都來關注業務風險,比僅僅業務線員工來關注風險,必將更周到、更少遺漏。

全面風控,就是租前行業分析、行業風控指引,項目調研、風險評估、集體決策等事中風控,租後資產監督(以及引入司法援助),環環相扣;從財務、業務、資產和收益多視角調研、判斷與監督,將風險控制在公司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全程、全員、全面風控機制的建立,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立體、動態風控體系。

三、內部機構之間的制衡與支持

1、業務拓展部。作為前台、一線營銷部門,不僅要調查、判斷承租人可信、租賃可行,還必須揭示租賃風險,初步制定風險控制方案,而且必須對調查數據、情況的真實性負責——這是後續風險揭示、分析、判斷的第一基礎。一線業務人員必須高度認識到資料的真實對業務全流程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風控部。一方面制定租賃業務主營行業的行業指引,減少業務一線的無效營銷,並提出各行業的風控標准,供業務一線人員在具體項目的租賃方案和風控措施設計中參考。

另一方面,就具體的租賃項目進行合規性、安全性審查,進行風險揭示、風險分析、風險評估與判斷,並就風控措施提出補充建議(與業務部溝通),向評審委員會提出風控審查意見。

3、租賃項目評審委員會。按照公司組織項目評審(而非後台部門組織評審)的模式,由公司高管層、中層有關業務線負責人、風控骨幹、律師以及外部行業專家(風控專業和項目所處行業)組成的評審委員會獨立評議,自主投票形成評審意見,按70%贊成的記名票決制來決定項目可操作,也可附條件通過。

4、審批人。按授權總經理審批在凈資產10%以下的租賃項目,超過則上報董事長審批的分工,由最終審批人獨立審批。最終審批人必須列席評審委聽取意見,對評審委同意的項目可行使一票否決;對評審委否定的項目可組織一次復議,但不能對評審委否定(及復議否定)的項目批准租賃。

5、資產管理部。負責對租後的租賃資產的安全完好進行動態、實時監管;租金催收;及時取回不能收取租金達到合同約定取回前提的資產,以掌握控制風險的主動權;市場化處置取回資產的變現(也可交業務部組織再出租)。

6、審計合規部。事前對制度、流程設計的合規性出具意見;全程參與(包括抽樣參與)項目調查、風控審查、上會的評審以及資產監管,進行事中監督;租賃項目結束後進行現場和非現場審計檢查,進行事後分析、反饋,以促進業務運營、管理和風控水平的提升,同時防範道德風險與操作風險。

四,風控責任掛鉤制度

員工收入與業務量和風險雙掛鉤。即全公司員工總收入的一半按職級每月預發,另一半與業績掛鉤,每半年考核兌現一次。在兌現的收入中,形成租賃關系兌現一半,收完租金再兌現餘下的一半。對後一半,如出現回收租賃資產而無損失,餘下的一半隻能兌現50%,如出現損失,則不予兌現。這樣,每個員工在租賃操作中,才會將風控變成自覺的行為。當然,在公司員工收入分配中,業務線的員工收入要高於後勤線,一線要高於二線,一線和業務線風險掛鉤的比例也高於二線和後勤線。

試行跟投機制。即每個租賃項目的操作相關人員(包括項目經理及其部門負責人,風控專員及其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和董事長,也可包括財務,行政部門負責人等)依責任大小共同跟進,按總量不超過租賃項目凈融資額一定比例(如5%)匹配投入,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對於租賃項目出現風險和損失,按照風險類型,出現原因,損失大小,分刑事,除名,降職降級,扣績效收入,教育等分別予以風險追究。

融資租賃具有哪些特點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是:由於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在合同結束時最終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物件的購買由承租人選擇,維修保養也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租金計算原則是:出租人以租賃物件的購買價格為基礎,按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為計算依據,根據雙方商定的利率計算租金。它實質是依附於傳統租賃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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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一般企業申請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流程,是否一定要做試點確認

⑤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細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
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並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並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同時廢止。

⑥ 各個融資租賃公司的組織架構及管理模式是怎樣的

為了提高皇權,維護秦皇朝的政治體制及其統治秩序,在文化意識領域,秦始皇也採取過加強思想控制,反對是古非今,打擊異己勢力的嚴厲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史籍經常提到的焚書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始皇在咸陽宮置酒宴飲,博士七十人向前祝壽。博士僕射周青臣當面頌揚始皇,稱其「神靈明聖,平定海內」,「以諸侯為郡縣,人人自安樂」,「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齊人淳於越不以為然。他提出:古時殷周分封子弟功臣,故能長有天下。「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一旦有事,誰來救助?為此,他主張以古為師,認為「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本來,分封郡縣之爭,早在秦皇朝初建時就出現過。眼下淳於越舊事重提,且又涉及到「師古...行暴政,設酷法,苦役人民,焚書坑儒,修阿房宮

為了提高皇權,維護秦皇朝的政治體制及其統治秩序,在文化意識領域,秦始皇也採取過加強思想控制,反對是古非今,打擊異己勢力的嚴厲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史籍經常提到的焚書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始皇在咸陽宮置酒宴飲,博士七十人向前祝壽。博士僕射周青臣當面頌揚始皇,稱其「神靈明聖,平定海內」,「以諸侯為郡縣,人人自安樂」,「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博士齊人淳於越不以為然。他提出:古時殷周分封子弟功臣,故能長有天下。「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一旦有事,誰來救助?為此,他主張以古為師,認為「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本來,分封郡縣之爭,早在秦皇朝初建時就出現過。眼下淳於越舊事重提,且又涉及到「師古」與「師今」的大問題,故始皇「下其議」,著令群臣討論。

這時,已由廷尉升任丞相的李斯當即指出:「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治國措施。「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三代之事,何足效法!現在,「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而私學又「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嘩眾取寵,「造謗」生事。如不加以禁止,其結果必然是「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因此,李斯建議禁止私學,規定「若有欲學者,以吏為師」;還建議焚燒《詩》、《書》,提出:

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葯、卜筮,種樹之書。

⑦ 融資租賃注冊資本金規定

1000萬美金

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5]第5號
第九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⑧ 融資租賃公司的高管需要申請什麼資格證明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性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監督部門是銀監會,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管理部門是商務部。
企業要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就要開展培訓 。
考試,當然需要!
監管部門也要求設立融資租賃必須要具備「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或「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⑨ 融資租賃公司怎樣設立

融資租賃公司這樣設立:1、核准名稱,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2、提交材料,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3、領取執照,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4、刻章等事項,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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