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
1.英國信託監管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② 信託法律服務的內容有那些
(一) 信託法 律服務所包含的內容 1、信託產品結構設計 根據資本市場情況、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收益要求等因素,結合投融資標的、交易對手的實際情況,為信託公司類客戶設計信託產品結構,確保信託產品資金募集、信託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及受託人、社會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實現。 2、信託業務規則、辦法、指引等制訂 歸納整理信託產品的特點,結合法律、行政 法規 及監管要求等規范性文件,為信託公司類客戶制訂各種類型、各種行業信託業務的操作規則、管理辦法、操作指引等。 3、信託運營糾紛解決方案制訂 信託產品運營過程中,對於因投融資標的、交易對手發生的信用風險、擔保風險、市場風險等導致的信託財產風險,為信託公司類客戶提供解決方案及/或對於解決方案進行合法、可行性研究論證。 4、信託監管政策解讀 對於銀監會、財政部等行政部門出台的關於信託的相關規定,從出台背景、宏觀經濟政策等方面,解釋具體法條,分析對於信託行業的影響,並提出相應應對措施。 5、信託產品合法合規論證 基於信託產品合法、合規性要素,結合信託公司類客戶風險防範的目的,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參考司法實踐的認定,對於客戶關於信託產品結構設計進行充分分析論證,充分揭示信託產品中存在的風險,並出具法律分析意見。 6、信託項目盡職調查 根據客戶的要求,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搜集資料、走訪相關政府部門、監管部門等方式,對於投融資標的、交易對手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法律盡職調查,進而對於信託公司類客戶的初步結構設計進行分析論證,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並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7、信託項目法律意見書出具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要求,就信託公司類客戶開展的集合信託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就信託資金募集、信託交易過程中的具體法律問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實踐,進行法律分析論證,提出解決方案,並出具法律分析意見。 8、信託法律文件起草、修訂 根據信託客戶要求,為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促成信託交易順利推進,專業、嚴謹、周密、細致的起草、修訂 信託合同 、風險申明書等信託文件,及/或信託交易文件。 9、信託項目商務談判 接受客戶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類客戶的委託,代表或協助投資者客戶與信託公司的商務談判,代表或協助信託公司類客戶與投資者、交易對手的商務談判,代表或協助工商業企業客戶與信託公司的商務談判,有效輔成客戶,最大限度贏得或維護談判利益 10、信託法律、實務培訓研討 應客戶需求,經常性對信託公司類客戶及其相關職員、投資者客戶、工商業企業客戶進行信託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高效培訓或主題研討,並及時向客戶提供各類信託法律價值信息。 信託法律服務制度有著其他法律服務制度所不具備的優勢,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委託於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支配,同樣在其他方面信託法律服務制度也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新不言而喻。所以對法律服務制度的完善和進一步的改進是很重要一步,對以後信託業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③ 我國信託業的政府監管主體有哪些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都要到銀監會報備;
二.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三.目前市場上許多的理財產品中,信託理財可以說是除去銀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託資產出現問題,一兩個億的資金,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也會自己把資金填補進去的。所以假使沒有銀監會的監督,信託公司也會為自己的名譽而做好自身工作,所以可以放心購買信託產品!
④ 信託產品的監管問題
(一)監管理念與監管能力不對稱
從各類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監管辦法來看,監管層幾乎都是想把資本監管、監管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一起來,但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沒有把監管收費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者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例如,銀監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都是以資本金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准分級進行的。這就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利潤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統一為基礎的業績考核相距甚遠,不能把外部監管和約束與內部自覺有機結合起來,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類監管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對風險金融資產負債的計量不僅限於自身的監管領域,而且沒有金融工具會計准則,缺少一個完整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就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沒有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團暴露的風險案例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業銀行有一筆20年的國債投資,根據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託管證券公司當作自營資產多次挪用回購,用於信託資金兌付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等。但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其未逾期時,折扣比例也為0。其風險多次被放大,而監管部門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後才知道。
三是對創新與違規難以識別。監管人員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加上有關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對其風險因素難以評估,確實也難以准確識別和評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問責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說,如對信託財產權200份的限制,對信託產品的報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調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依據不一樣,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如在MBO收購中,一些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直接出面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這些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或者國債回購資金。依據《貸款通則》是不能投資股權的。而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難以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託人的聲明表示資金來源合法。再有,按照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該披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信託公司依據《信託法》,要為委託人保密,拒絕披露。
其次,對同樣是理財產品,監管標准不一樣,造成不公平競爭。如對信託投資公司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的理財產品要求規范為信託產品,而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的理財產品卻默許以委託代理方式進行,或者都以信託方式進行,但限制性條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規缺失,監管失察。我國本來就沒有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規安排,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部門對事實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當交易風險難以察覺。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託投資公司,利用多種手段,吸收了200億元資金投資於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沒有找到符合信託產品規律和法律特徵的監管方法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對不同專業的核心業務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式和風險管理手段。例如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風險甄別方式,並且以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託投資公司不能經營負債業務,信託產品不同於債權和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徵決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種監管方式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資本充足率、信託報酬收益率、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託投資公司和信託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對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些監管指標還不足以揭示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風險。例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託產品不是負債產品,也不是標准化產品,信託投資公司又不能經營負債業務,況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託產品出現的風險應該由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或者收入賠償,也就沒有把信託資產按風險權重計人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以多少為宜。信託報酬收益率頂多說明信託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以信託業務還是以自營業務為主業。
加權平均預計收益率與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也不能說明信託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計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許多信託產品不是以某一金融產品作為標的,例如受益權信託、表決權信託之類的權利信託、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與金融風險
央行與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監管目標一致在於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不過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從操作上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是,央行與銀監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於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許多交叉的地方,由於掌握的信息不一樣、判斷的標准不一樣、部門利益不一致等原因,這很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和形成空白地帶,出現監管套利現象。例如,要判斷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斷該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和傳導機制以及風隆 程度,就需要協調各類監管部門。而協調的基礎是認識一致和利益沖突的權衡一致以及權威。
⑤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回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答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⑥ 信託監管的中國信託業監管發展歷程
中國信託業監管的發展歷程以2001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和2007年3月頒布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為分界點,分為三個階段。 1、立法完善,通過法律法規的構建完善信託業發展的政策平台。
2、政府監督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給銀監會,明確監管主體。
3、建立信託業協會。 2007年1月23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機構管理的內容做了補充完善,擴大了信託業務的范圍等。
⑦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四條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二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出現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十四條信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經營范圍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⑧ 監管發文鼓勵信託公司支持房企合理融資需求
近日,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做好當前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文件引發了市場廣泛關注。
「政策出台主要目的是為了『保交樓』能順利推進,對房地產信託的風險化解起到緩沖劑的作用,並不意味著對房地產信託的松綁,對當前低迷的房地產市場是一大利好。」 用益金融信託研究院研究員帥國讓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預計房地產信託業務
將保持平穩
在穩定房地產融資方面,《通知》指出,支持開發貸款、信託貸款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對於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信託貸款等存量融資,在保證債權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與房地產企業基於商業性原則自主協商,積極通過存量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項目完工交付。根據要求,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未來半年內到期的,可以允許超出原規定多展期一年,可不調整貸款分類,報送徵信系統的貸款分類與之保持一致。
用益金融信託研究院研究員喻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穩定開發貸的投放和貸款可展期一年,支持房企的合理融資需求,房企融資環境轉好,短期償債壓力減少,可以有效解決房企資金流動性緊張的問題,房地產行業的違約風險應該會明顯下降。」
同時,為保持信託等資管產品融資穩定,《通知》鼓勵信託等資管產品支持房地產合理融資需求。鼓勵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快業務轉型,在嚴格落實資管產品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防控的基礎上,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支持房地產企業和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依法合規為房地產企業項目並購、商業養老地產、租賃住房建設等提供金融支持。
「《通知》提到合理融資需求。政策的目的還是化解風險,維持行業的穩定發展,所以對信託公司來說,房地產信託可以做,但展業范疇應該限制在保交樓、項目並購、風險處置、養老地產、租賃住房等符合政策指引的方向上。」百瑞信託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謝運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預計部分房地產企業流動性緊張的局面將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有助於存量房地產信託項目的穩健運行。
在謝運博看來,目前,信託行業穩步推進業務轉型,房地產信託的規模、佔比均已有所下降,預計房地產信託業務將保持平穩。
信託業務轉型
大方向不會變化
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顯示,在信託資金配置的五大領域(工商企業、基礎設施、證券市場、金融機構、房地產)中,投向房地產的資金佔比明顯下降,由2012年的第三位降至2021年的第五位。業內人士認為,此次《通知》的發布或將對房地產信託市場帶來轉機。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這是目前監管層對信託業務重要的政策和表態,此次政策可以理解為對房地產信託業務的放鬆。」
不過,在多數業內人士看來,雖然房地產信託規模在短期內可能會有所回升,但信託轉型的總體趨勢不會發生改變。某大型信託機構高管對記者坦言,「房地產信託規模回暖還比較難,主要在於資金端信心還不足,整個房地產行業還處於調整周期底部。」
嚴躍進認為,本次政策對信託公司提及了「轉型」的概念,這意味著,監管在引導信託公司減少對增量市場的關注,同時要在存量市場方面尋找新投資機會和業務方向。
「在當前的經濟金融環境下,信託行業在房地產領域的投向很難發生大的改變。」 帥國讓表示,未來在多元化融資支持下REITs行業將加速發展,有利於引導房地產市場由高周轉快開發向存量運營升維轉型,進而激發市場潛力,信託公司在REITs可能存在一定的結構性機會。
⑨ 目前信託有沒有法律法規來監管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⑩ 信託監管的介紹
信託監管,即信託業的監督管理,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對從事信託活動的機構及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信託監管的目的是: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保持信託業的公平競爭;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建立和維持一個公平、有序和有效的信託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