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規范信託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在實施了嗎
這個是徵集辦法,在2011年10月20日頒布的,但還沒有實施。最早這辦法追溯於2009年,實施是必然的,保險、證劵、銀行都已經實施了從業資格證的考取。信託當然也要考證。
②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③ 怎麼看主動管理型信託
什麼是主動管理型信託?
主動管理與被動管理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信託公司對信託項目的管理方式,有所謂主動和被動的區別。
被動式是指信託公司在銀信合作等簡單、被動型、通道型業務中,由於業務簡單以及受銀行主導,往往部分放棄或忽略項目的管控權。
主動管理指信託公司對項目的管理進行主動規劃,採取積極的態度管控項目。
一、自主管理的由來與政策指引:
「自主管理」這一概念於2010年提出,是管理層(銀監會)對以往信託公司以「銀信」「平台」角色所開展的銀信合作、信證合作的一種警示性否定;更是站在信託公司長遠發展角度的一種前瞻性指引。
二、監管為什麼引入主動管理概念?
主動管理能力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在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託業務」
三、在2010年銀監會下發《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提出,「鼓勵信託公司開展主動管理類信託業務,培養核心資產管理能力,打造專屬產品品牌,所以信託公司將業務重點都轉向主動管理型業務;2014年4月份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稱99號文),提出各項監管政策。在此背景下,各大有能力的信託公司開始發行主動管理型信託計劃。
【銀監會99號文《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會【2014】99號)】
(1)、信託公司股東盡責:文件中文中最醒目的一段「關於股東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即「信託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託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監管機構要區別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2)、信託公司盡責:信託公司必須從產品設計、盡職調查、風控監管、產品營銷、後續管理、信息披露和風險處置等環節入手,全方位、全過程、動態化地進行管理。尤其針對項目的投後管理方面,要時時跟進和風險監測,對於房地產等重點風險領域需要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對於風險的處置方式必須市場化。
(3)、項目經理盡責:「99號」文明確了對所有信託項目,應安排專人跟蹤,責任明確到人。項目風險暴露後,信託公司應全力進行風險處置,在完成風險化解前暫停相關項目負責人開展新業務;
(4)、監管部門盡責:將產品風控的重心轉移到事前風控,規定要求「對信託公司業務范圍實行嚴格的准入審批管理;對業務范圍項下的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度。凡是入市的產品都必須按程序和統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筆向監管機構報告。」同時,還要求當地的銀監局對於信託產品的銷售進行嚴格的監管。
(5)、信託資金池的理清:文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同時要求對於已經開展的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業務,需提供具體情況和說明,並提出整改方案,於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這次監管層要求理清資金池,目的也是讓每家信託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穩妥地推進資金池業務的清理和理清工作,而不會出現「一刀切」而引發其流動性風險。
99號文嚴打「非標資金池」,搞得整個非標界都不好了,尤其是投資非標資產的主動管理型信託,因為跟非標資金池長得像,怎麼解釋都百口莫辯。
其實,主動管理信託生來就是個規規矩矩的好孩子,也是監管機構一向大力支持發展的業務方向:中國銀監會在《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討論稿)》(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提出,「鼓勵信託公司開展主動管理類信託業務,培養核心資產管理能力,打造專屬產品品牌。」
至於到底什麼是主動管理類信託,官方給出的定義是這么說的:
「主動管理類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在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將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給其他機構,但不致影響受託人主導地位的信託項目也可視為主動管理類信託。」
從主動管理類信託的官方定義來看,在此類業務中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行為貫穿了從頭至尾的每一個環節,至於所謂主動管理責任的背後,不但是信託公司投資和資產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現,更是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的進一步強化。
而這受託責任的強化不僅僅體現在對交易對手選擇、盡職調查、增信措施、投後跟蹤管理的各個環節,為表達足夠的誠意和信心,主動管理類信託往往設計成為能夠完全覆蓋風險的優先劣後結構——以偏好高風險高收益的機構投資者長期資金作為劣後份額,全面保障優先份額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主動管理信託的7大優勢
一、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回歸信託公司本源業務
「信託」故名思義「相信委託」,又有「受人之託,代客理財」之意。從西方國家引入中國的信託業務本身就是一種資產管理服務。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代表信託公司真正的資產管理能力。
目前我國信託公司項目主要分:投資類(主動投資管理類信託)和融資類(以信貸為主的被動型信託管理)兩類,而目前我們常見的絕大部分都是融資類產品。緊縮銀信合作資產規模之後,銀監會開始強調信託公司不僅僅只是作為一個融資的通道,要鼓勵信託公司業務轉型,積極倡導信託公司加大主動管理類信託產品的開發,培育核心資產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財能力。
因此,信託產品從融資類向主動管理類轉變是大勢所趨。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是各大信託公司彰顯自身資產管理能力的產品,項目的優劣直接考驗一家信託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場競爭力,這才也是信託公司存在真正的意義。
二、主動管理型受重視程度更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因主動管理不善導致信託虧損,信託公司是要付全責的。所以主動管理型項目在任何一類信託項目裡面,它的受重視程度是最高的。
2014年4月8日銀監會《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信託公司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託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託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與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
三、信託公司即是融資主體
主動管理型項目的融資主體就是信託公司,股東大多都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機構,所以信託公司作為融資主體比任何一家實體企業都更具實力。
四、投資策略更加靈活,資金使用效率更高
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證信託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信託公司通過自主管理,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設置具體的投資限制,除了投資優質的信託計劃之外,將主動管理類信託項下的閑置資金用於受讓銀行信貸資產、貨幣市場投資、銀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投資品種。同時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採用相應的風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採用長短期收益差價的盈利模,資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獲得長期穩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託計劃的如期兌付。
五、融資成本相對更低
信託項目從投資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幾類,分別是工商企業貸款類信託,房地產類信託,主動管理類信託,政信類信託,以及股權質押類等。其中房地產(000736,股吧)類信託的融資成本是最高的,通常在16%左右。其次是貸款類信託,在15%左右,而主動管理類信託和政信類信託的融資成本是相對較低的。融資成本低意味著項目的低風險,政信類信託依靠地方政府強大的政府信用,主動管理類信託依靠信託公司本身強大的實力背景和政策引導,所以市面上我們基本看不到這類信託項目出問題。
六、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節省募集時間
主動管理類信託(投資類)是信託公司運用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主動找項目去投資,因此主動管理類信託項目的信託經理大多數都是信託公司的財務總監,或者是副總裁,而且通常會邀請投資界的權威作為投資顧問。
一般而言,信託公司作為融資通道發行的信託項目,從商業洽談到盡職調查,再從撰寫文件送報銀監會審批,到最終銀監會過會,一個產品發出來到募集結束,通常需要2-3個月的時間,這2-3個月時間,對融資方和信託公司來講,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動管理型項目的優勢就在於,信託公司把這種資產池項目立項之後,節約了上述這種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投資界的權威都會給出專業的建議,信託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資金池的資金和優質的項目進行對接,不會錯過好的項目,對信託公司來講節省了發行費用,節省了募集時間,更大大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資金利用靈活,有利於整個市場的資源盤活。
七、期限更加靈活
主動管理型信託項目期限期限可以從1個月-24個月不等,期限靈活,流動性高,便於投資者靈活選擇。
有一個問題:
主動管理型信託和資金池類信託不是一樣的麽?
有一個答案:
「資金池業務」,是指資金運用方式為組合投資的信託產品業務,其特點是資金沒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為多個領域,由信託公司自主管理。
主動管理類信託主要指在信託資產管理中,信託公司承擔了產品推薦、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實施等主要管理職責。按此定義,在公司已開展的信託業務中,涉及集合信託計劃的運用,包括貸款信託、股權投資信託、受益權信託、證券投資信託、並購類信託等,均可歸入主動管理類信託,而通過單一信託計劃方式,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為主的銀行信貸資產轉讓、企業受託貸款、私募基金陽光化、企業股權代持等可歸入被動管理類信託。
為了鼓勵信託公司向財富管理轉型,主動管理型信託受到監管機構的提倡並給予了政策支持。因此,不少信託公司將發行的類資金池產品歸類為主動管理型產品。
對於如何辨別資金池產品,主動管理型信託產品有主要投向,至少有大的范圍和備選項目。相較於資金池產品來說,信息對稱。而純資金池產品沒有具體投向,有可能是借新還舊,信息不透明,風險較大,投資者在看推介材料時應注意投向,盡量避免純資金池產品。
④ 銀信合作新規有什麼影響 銀信合作新規影響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產品、募集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逗投資地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逗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地和逗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地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逗和其他股權地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逗銀信合作業務地界定為逗商業銀行將客戶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地,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委託、信託、債券、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反映的資金以信託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逗投資地、逗買入返售資產地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權地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⑤ 關於規范信託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有正式發布
早就正式做出通知了。但是營銷這一塊既得利益的人很多,沒法一一執行。
⑥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主要區別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都屬於信託本源業務,隨著近年來高凈值人士的需求不斷增加而發展迅速,是信託業務轉型的重要方向。但從行業實踐來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託業務與保險金信託業務混淆的問題,甚至認為保險金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類。事實上,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信託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以終身壽險設立保險金信託,由於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並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託財產范疇,因此信託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險設立保險金信託,通常以保費計算信託財產規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分紅也應納入信託財產;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並非屬於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於信託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託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願也逐步加強,家族信託的委託財產類型正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託受託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於2018年下發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險金信託中發生相關保險合同終止、中止、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保額降低進而影響信託財產規模或者價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金信託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信託條款。
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託;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於信託委託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受託人具有多重身份,信託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託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託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託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託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託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託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託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後,此時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這對受託人的長期穩定經營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較高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託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託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面,這就對利益分配時的流動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託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託財產類型多樣,受託人在信託成立生效後,即開始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復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託人的受託能力和綜合實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以實現家族信託財富規劃傳承的長期目標。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託,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託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託;此外,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託,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也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託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託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⑦ 保險金信託保單價值不低於
保險金信託概述
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與信託兩種財富傳承工具相結合的創新財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險與信託制度的雙重功能優勢,可以有效服務高凈值客戶的財富保護、傳承和管理需求,受到保險業、信託業以及高凈值人群的高度關注。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對保險公司增強客戶黏性、豐富服務內容、補充保單服務、提升競爭能力等方面有重要促進作用,為信託公司回歸本源業務、加強信保合作、完善服務保障、豐富家族安排等方面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保險金信託的概念
1.保險金信託的起源
保險金信託最早起源於英國。信託業與保險業分別於 15世紀和 18世紀均誕生於英國,隨後在整個歐洲地區得到廣泛發展。金融機構為了擴大客戶群體,大量保險工具與信託工具被投放市場來滿足個人投資者的需求,並且金融機構還為客戶制定個性化的投資方案。在此背景下,保險金信託應運而生。1886年,英國推出第一款保險金信託產品「信託安全保險」,運用信託及保險來規避家族的傳承風險。隨著保險制度和信託制度的全球化傳播,美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都紛紛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實踐。2014年中信信託和信誠人壽推出「家」系列保險金信託產品,成為首個中國大陸地區的保險金信託產品。我國的保險金信託仍處於發展的萌芽階段,未來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保險金信託的概念
保險金信託以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資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委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將信託利益分配給信託受益人。
3.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聯系與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在功能方面具有相似之處。從信託目的來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從信託利益的歸屬來看,家族信託是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包含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也主要以家庭成員或親屬為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信託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託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願也逐步加強,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託受託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信託財產規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 2018年下發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 1 000萬元。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
(3)信託當事人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託;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託不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外,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於信託委託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在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受託人具有多重身份,信託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4)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被關注。一是事故通知和理賠辦理。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託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託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託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託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託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託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託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後,此時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託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託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面,需要受託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託財產類型多樣,受託人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復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託人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
(5)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在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 1 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託,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託不同,不得為完全自益的信託;其次,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託,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託的 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託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託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二)保險金信託的功能和特點
1.保險金信託的功能
保險金信託產品主要具有財富傳承、資產規劃、風險隔離、隱私保護、稅務籌劃等基本功能。
(1)財富傳承功能
保險金信託使得財富的傳承更為靈活,委託人可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方式、情景等,既能夠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制,還可以對家庭成員、子孫後代進行更為靈活的財產分配設計,同時引導激勵家庭成員的正向行為,約束懲罰不當行為,在保證家族基業傳承的同時,實現家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不僅如此,保險金信託可以充分保護委託人對其財產的控制權,委託人身故後,依然可以根據信託合同約定的決策機制體現委託人的意志,實現財富有效傳承。
(2)資產規劃功能
保險金信託通過兩次增值實現了財富放大和資產的合理規劃管理,首先是以較少的保費投保較大的保額實現保單增值,也可以通過期繳保費方式,降低初始入門門檻,令中產階層也可通過保險金信託實現財富增值和傳承;其次是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由受託人管理運用保險金,取得一定的投資增值收益,實現信託階段的增值。信託公司作為市場上專業的投資機構,能夠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設置不同的資產管理組合,幫助受益人更好的規劃保險金財產,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
(3)風險隔離功能
保險金信託作為保險產品與信託產品的有機結合,能夠更好地保持財產獨立性,實現委託財產風險的雙重隔離。
一是保險的風險保障。在保險端,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項時,可以按照保單約定將保險金支付給保單受益人,具有風險轉移和分散的作用,並且除了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三種例外情形外,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參與被保險人的債務清償,從而可以實現對保險金的有效隔離保護。
二是信託的破產隔離保障。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若委託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保障了保險金信託的相關財產與被保險人、信託公司及信託公司管理的其他財產的獨立性,能夠避免保單存續期間作為投保人的財產被追索、保單理賠後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財產被追索的風險。
(4)隱私保護功能
保險金信託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繼承權公證、遺囑公證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遺囑糾紛。以身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信託,在設立時不需要進行提前的公證或者公布,而且在變更的過程中私密性也更強,能夠使得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對身故後財產進行分配。當前諸多高凈值人群並不願意讓自己的家庭成員提前知曉自身的財富傳承安排。因此,利用保險金信託私密性與便捷性優勢,通過身故之後由保險金信託管理機構定期給予受益人一定生活費用的方式,一方面給予保險金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能夠有效防止受益人大肆揮霍保險金。
(5)稅務籌劃功能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台遺產稅,但有關徵收遺產稅的提議近年來一直絡繹不絕,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凈值人群規模在繼續擴大,徵收遺產稅的呼聲預計會越來越高。因此,近年來關於稅務籌劃的問題逐步得到高凈值人群的廣泛關注,保險金信託產品具備的稅務籌劃功能可以幫助高凈值人群合理節稅。實際上,幫助居民合理節稅已成為美國保險金信託行業的最主要功能。
2.保險金信託與保險相比的特點
保險金信託在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結合了信託產品的優勢,較之保險產品,可以充分實現受益范圍更廣泛、資金給付更靈活、資金保障更獨立、資產分配更安全、資產增值更有效。
(1)擴大受益群體范圍
保險金信託不僅可以在信託產品中安排保險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同時在保險產品明確受益人的基礎上,也可以將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擴大為一個特定的范圍,實現家族財富的跨代傳承。
(2)靈活安排利益分配
保險金信託還可以靈活安排保險金的給付。雖然很多保險公司都可以提供保險金分期給付安排服務,但靈活度有限,而保險金信託則可以根據客戶的復雜需求進行靈活多樣的信託利益給付設計,設定不同的給付條件和頻率,為自己保留分配方案調整的權利,充分體現了委託人的自身意願,滿足家族財富傳承的個性化需求。
(3)保障機制較為獨立
保險產品的理賠資金賠付給受益人後成為受益人的財產,在債務、婚姻等問題出現時存在財產被分割的風險,保障不夠充分,而通過保險金信託可以隔離風險,理賠後的保險金進入信託專戶,作為信託財產與受益人的其他財產隔離,避免出現債務、婚姻等特殊情況下財產無法保全的風險。
(4)財產分配較為安全
保險產品的理賠資金賠付給受益人之後,受益人對資金的處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受益人對資金的使用可能有悖於投保人的初衷,甚至無度揮霍。保險金信託則可以有效避免此類風險,可以通過信託資金的分配頻率、條件等限制,由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合理進行資產管理、運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財產的合理使用。
(5)保值增值更為有效
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一定程度的給付安排服務,但對於尚未給付的資金在部分保險機構不計算利息,或者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計算,不能充分利用資金,存在一定的財產貶值風險,而保險金信託可以通過受託人的專業資產管理能力對資金進行有效的投資配置,保證一定流動性的同時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合同約定,更為高效和安全的安排理賠資金的資產規劃。
3.保險金信託與其他信託相比的特點
作為兼具保險保障和信託財產隔離、管理功能的「保險 +信託」的組合,與其他信託相比,保險金信託在受眾范圍、資金保障和收益獲取等方面都具備一定的優勢。
(1)業務門檻較低,受眾范圍更廣
就認購一般的信託產品而言,投資者需要滿足 100萬元的投資門檻,而根據 2018年 8月中國銀保監會下發的《關於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要求家族信託的委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 1 000萬元,這就大大提高了投資者投資信託產品或者規劃家族信託的門檻。客戶購買保險,一般是通過支付保費實現一定保額的保障,適合設立保險金信託的保險產品是通過大額保單的保額達到保險金信託的門檻,從而使得更多希望對家庭財產進行完善規劃的客戶能夠運用保險金信託的方式實現其對家庭財富的進一步配置安排。
(2)有效利用保費,實現增值保障
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通過期繳保費的方式,每年支付較少的金額,當保險保障觸發時保險金理賠的數額通常是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數倍,而適合設立保險金信託的保險產品即為此類大額保單,一般是終身壽險、大額年金險等產品,有效利用保費,再將賠付的保險金納入信託架構,進行財富的管理傳承,從而可以進一步通過保險金信託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資產配置規劃。
(3)切實獲得保障,獲取收益可靠
一般的信託產品投資中,委託人雖然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資產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信託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會出現虧損;而在保險保障中,以終身型年金險為例,保險的收益將在合同簽訂後鎖定終身,因此具備基礎的收益保障,再進一步通過保險金信託的架構,可以獲得相對有保障的資產保值增值,其投資風險更低,獲取收益更為穩健。
(三)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的意義
1.滿足客戶財富管理需要
保險金信託為委託人提供保單以外的專業信託服務,包括財產隔離保護、資產保值增值、財富有序傳承等綜合服務。同時,由於保險金信託方案具備較強的靈活性,可以通過模式化的常規服務或者定製化的個性服務提供多種服務,實現委託客戶的全方位財富管理需要。
2.提升保險公司競爭力
保險金信託可以豐富服務內容、完善保險產品的功能,通過對保單後的服務安排提供補充,拉升大額保單的銷量,實現客戶增加和業績增長。同時由於保險金信託的長期性和安全性,還能通過為客戶提供更長期的資產規劃,進一步增加客戶黏性,從而使得公司在總體業績、長期客戶以及服務質量方面獲得全面提升,增強行業競爭力。
3.推動信託公司轉型創新
對信託公司而言,可以通過保險金信託進一步加強信保合作。除傳統的保險資金投資信託計劃的方式外,引入資產端的合作,同時豐富客戶渠道。如果未來有更多的壽險產品能夠與信託通過保險金信託實現對接,不僅增加了壽險的附加價值,無疑也會為信託公司注入一筆優質的長期資金。此外,保險金信託提供長期服務,可以全面提升信託公司的財富管理水平,通過對客戶的長期吸引力為信託公司提供持久穩定的業務資源,進一步促進信託行業回歸本源,有利於信託公司進一步提高主動管理能力。
4.深化信託與保險行業合作
保險金信託產品聯結了保險、信託、基金、銀行等多方面金融機構。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場的三大分市場,銀行、保險、證券都只能在各自行業內為各自的客戶理財。三個市場的客戶資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體系內循環,而無法利用其他兩個市場實現資金的增值。根據新《保險法》,保險資金不能直接用於經營與證券有關的業務,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險資金在投資渠道受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保險金設立信託的方式進行保值和增值。這種結合可以使得壽險信託的開發不僅有利於受益人對保險金進行有效管理,還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險產品增值服務,從而可以促進保險與信託行業的合作。
⑧ 怎麼寫合格投資者的調查問卷
由2014年發布的為規范信託產品營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託行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信託產品營銷有關事項通知中的第二十九條關於甄別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中提到: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產品營銷應當建立嚴格的合格投資者甄別制度:
信託公司應設計與業務特點相適應的合格投資者盡職調查問卷,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投資者姓名(名稱)、投資者資產狀況、收入穩定狀況、資金來源、投資經驗、對金融產品風險熟悉程度、風險承受能力、對信託制度和相關法規的了解程度、對信託產品的熟悉程度、對信託產品風險承擔機制的理解等內容。
關於版本:並沒有固定的關於合格投資者問卷的固定版本,各信託公司基本上是依據管理條例自行編輯建立該問卷以下是參考範例:
2013年XX基金業投資者調查問卷
指導單位:XX證監局
主辦單位:XX市基金同業公會
承辦單位:XX基金銷售機構
尊敬的投資者:為充分評估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相關政策實施效果,更好地了解基金持有人投資者教育狀況,特邀請您參與本次調查。參與本次調查將有助於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政策的科學制定,也有助於您加深對基金投資的認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與權益保障意識。感謝您一直以來對基金業的關注與支持,您的信賴與鼓勵是中國基金業進步的動力。
第一部分:投資者基本情況
1、您的年齡是?(單選)
A、25歲以下
B、25-30歲
C、30-40歲
D、40-50歲
E、50-60歲
F、60歲及以上
2、您的教育程度是?(單選)
A、中專及中專以下
B、大專
C、本科
D、研究生及以上
3、您目前的個人月均固定收入(證券投資收益除外)是?(單選)
A、5千元以下
B、5千元-1萬元
C、1-2萬元
D、2-5萬元元
E 、5萬以上
4、基金資產占您金融類資產(股票、銀行理財產品、集合理財、債券等)的投資比例大概
是多少?(單選)
A、10%以下
B、10%-30%
C、30%-50%
D、50%-70%
E、70%以上
5、您目前基金資產投資的總規模是?(單選)
A、小於3萬
B、3-5萬
C、5-10萬
D、10-30萬
E、30萬以上
6、 您投資基金有多長時間了?(單選)
A、半年以內
B、半年到1年
C、1-2年
D、2-5年
E、5年以上
7、您投資基金的總收益是?(單選)
A、虧損大於30%
B、虧了一些,小於30%
C、盈虧基本持平
D、賺了一些,但小於30%
E、賺了30%-100%
F、賺了超過100%
第二部分:投資者教育的工作方式與內容;
8、關於基金投資者教育活動的必要性,您的看法是?(單選)
A、證券市場有風險,應該有風險意識,投資者教育是有必要的,要長期進行
B、能有最好,沒有也無所謂
C、基金投資主要還是靠自己,投資者教育必要性不大
D、對證...... 由2014年發布的為規范信託產品營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託行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信託產品營銷有關事項通知中的第二十九條關於甄別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中提到: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產品營銷應當建立嚴格的合格投資者甄別制度:
信託公司應設計與業務特點相適應的合格投資者盡職調查問卷,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投資者姓名(名稱)、投資者資產狀況、收入穩定狀況、資金來源、投資經驗、對金融產品風險熟悉程度、風險承受能力、對信託制度和相關法規的了解程度、對信託產品的熟悉程度、對信託產品風險承擔機制的理解等內容。
關於版本:並沒有固定的關於合格投資者問卷的固定版本,各信託公司基本上是依據管理條例自行編輯建立該問卷以下是參考範例:
2013年XX基金業投資者調查問卷
指導單位:XX證監局
主辦單位:XX市基金同業公會
承辦單位:XX基金銷售機構
尊敬的投資者:為充分評估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相關政策實施效果,更好地了解基金持有人投資者教育狀況,特邀請您參與本次調查。參與本次調查將有助於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政策的科學制定,也有助於您加深對基金投資的認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與權益保障意識。感謝您一直以來對基金業的關注與支持,您的信賴與鼓勵是中國基金業進步的動力。
第一部分:投資者基本情況
1、您的年齡是?(單選)
A、25歲以下
B、25-30歲
C、30-40歲
D、40-50歲
E、50-60歲
F、60歲及以上
2、您的教育程度是?(單選)
A、中專及中專以下
B、大專
C、本科
D、研究生及以上
3、您目前的個人月均固定收入(證券投資收益除外)是?(單選)
A、5千元以下
B、5千元-1萬元
C、1-2萬元
D、2-5萬元元
E 、5萬以上
4、基金資產占您金融類資產(股票、銀行理財產品、集合理財、債券等)的投資比例大概
是多少?(單選)
A、10%以下
B、10%-30%
C、30%-50%
D、50%-70%
E、70%以上
5、您目前基金資產投資的總規模是?(單選)
A、小於3萬
B、3-5萬
C、5-10萬
D、10-30萬
E、30萬以上
6、 您投資基金有多長時間了?(單選)
A、半年以內
B、半年到1年
C、1-2年
D、2-5年
E、5年以上
7、您投資基金的總收益是?(單選)
A、虧損大於30%
B、虧了一些,小於30%
C、盈虧基本持平
D、賺了一些,但小於30%
E、賺了30%-100%
F、賺了超過100%
第二部分:投資者教育的工作方式與內容;
8、關於基金投資者教育活動的必要性,您的看法是?(單選)
A、證券市場有風險,應該有風險意識,投資者教育是有必要的,要長期進行
B、能有最好,沒有也無所謂
C、基金投資主要還是靠自己,投資者教育必要性不大
D、對證......
怎麼寫合格投資者的調查問卷?: 由2014年發布的為規范信託產品營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託行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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