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務院發布保險業"新國十條"(全文)2019
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為推動和完善中國的保險事業起著重要作用。另有2008年11月,為了為抵禦國際經濟環境對中國的不利影響,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出台擴大內需十項措施,簡稱國十條。而2010年國務院為了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發布《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簡稱「新國十條」。
目錄
保險業改革發展簡介
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
積極穩妥推進試點
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發展責任保險健全保障和應急機制
推進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
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
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
加強和改善監管防範化解風險
完善法規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房地產行業國十條2008年的國十條
2008年國十條內容
2010年新國十條
2010年新國十條內容
保險業改革發展簡介
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
積極穩妥推進試點
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發展責任保險健全保障和應急機制
推進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
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
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
加強和改善監管防範化解風險
完善法規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房地產行業國十條2008年的國十條
2008年國十條內容
2010年新國十條
2010年新國十條內容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⑵ 創業者融資必須謹記的12個融資條款
創業者融資必須謹記的12個融資條款
融資有多難,只有經歷過創業的人才會知道。很多創業者都不是融資方面的專業人士。在融資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會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難題,甚至陷阱。本文的作者是一位資深投資人,他提出了創業者們在融資中必須要注意的12個問題。下面我帶你一起來了解一下~
我們正處在一個移動互聯網產業革命的時代,誕生了非常多的完全改變我們生活習慣,而且有巨大商業價值和資本價值的模式和公司。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創業,如新公司法的實施和IPO注冊制的推進,所以,現在正好是產業轉型和創業的良機,如何給創業插上資本的翅膀,下面我講一些與投資有關的問題:
1為什麼要融資?
「融資」是三個引:引資、引智、引資源。如果能拿別人的錢創業,當然要拿別人的錢創業。你看雷軍,在做小米之前實際上已經很有錢了,但做小米的時候,他還到處融資。答案就是,融資是引資金、引智力、引資源的過程。當然,花別人錢跟花自己錢確實不一樣,花別人錢更大膽。很多創業公司,尤其是最開始的時候,有投資人在裡面和沒投資人在裡面,尤其是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在裡面,發展真的不太一樣。
2如何尋找和選擇合適的投資人?
找到合適自己的投資人,對企業發展是非常關鍵的。那麼如何處理投後關系?既然合作,除非你只看中錢,不看中其他的,一定要跟投資人保持緊密的互動。有事兒沒事兒騷擾一下,目前來看,往往是那種比較活躍的創始人,或者互動比較頻繁的創始人,他們的項目後續的融資和發展會比較快一些。因為,做企業就是聚人,要把一幫有資源、有能力的人聚過來。
3符合投資人偏好的商業計劃書特點?
最好的「商業計劃書」,15頁以內足夠了,最多20頁,如果你能12頁講清楚問題就非常好,商業計劃書太羅嗦的話,投資人不會願意看。我自己最喜歡「提問式」的商業計劃書,就是自己問、自己答:我們是做什麼的(講商業模式)?我們是怎麼做的(講產品體驗)?我們做得怎麼樣(講沿革和現狀)?競爭對手如何?我們的團隊怎麼樣?融資計劃是什麼?基本上就差不多了。如果你是做一些很大眾化的行業,你連市場分析都不用做,如果我連這個市場都不熟悉的話,我也沒資格投資你。
4如何做好路演?
同樣,5分鍾之內,一定要把路演項目講清楚。路演的原則和要講的內容,一定是跟商業計劃書邏輯是一樣的,而且也是那麼簡單和簡潔。我們不喜歡一上來就是市場分析,一上來要講你是做什麼的,這個非常關鍵!然後再介紹團隊如何,現在做的怎麼樣,競爭對手等。把這些事情講清楚就夠了。
5健康的、投資人喜歡的股權結構是什麼?
現在容易出現兩個極端情況,一個是股權非常平均,另一個是一股獨大。如果股權過於平均的話,初始的時候是沒問題的,大家在創業時可以共患難。但是企業一旦做大,出現分歧和吵架是非常常見的,這對未來就埋下了不好的隱患。此外,沒有聯合創始人的'公司,投資人一般不會投。投資人希望投的是一個創業團隊,是團隊作戰,而不是一個人戰斗。
創始人壓力是非常非常大的,如果這些壓力讓一個人扛,往往容易做出非常錯誤的決定和錯誤的選擇。但如果是一個團隊的決策,可以互相彌補知識和能力的短板。行業研究報告公眾號推薦。
一個創業團隊互補是非常重要的。什麼樣的股權結構是合適的?老大能夠有相對大股份比如50%、60%的股份,然後再配有一兩個有20%、30%股份的聯合創始人,這樣的團隊就很健康。
6公司如何估值?
很多人認為,估值是有模式的,或者是有模型的,這邊輸進去那邊就出結果了,就值這么多錢,其實這是巨大的誤解。早期投資估值就是拍腦袋。怎麼拍?就是基於行業經驗來的,我們沒有也不需要財務模型。不像PE投資、並購投資等,這些是需要財務模型的。
所有的財務模型都是基於你過去的數字,去預測你未來的財務數據,通過一些方法,比如「現金流折現法」,「PE法」,然後算出你現在值多少錢,但對於一些沒有歷史數據的公司,特別是初創公司,做財務模型完全是沒有必要的。提醒下,大家對自己的估值要有清晰的認識,不要上來報個特高的價測試別人,別想一口吃個胖子,這其實是不科學的。
7什麼是投資協議?
很多沒有拿過投資人錢的人,都以為投資協議應該很簡單,不就是你投錢進來,我把股份轉給你,一變更完了,同股同權。實際上不是的,投資協議的條款一定是非常保護投資人的,確實有很多苛刻的條款。
因為投資人的資金是募集來的,必須要承擔資金安全和增值的責任,再加上公司都是創始人在實際控制,所以投資人要保護自己,於是就會在條款中約定好,如果歷史上什麼事兒你騙了我,你要承擔責任,如果未來你不守約,你要承擔責任等等。投資人甚至有很多的「一票否決權」。比如說公司要分離,要融資,要實行期權計劃等。一票否決權只是說多少的問題,一般都會有,極少沒有。
這些條款就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 還有很多其他條款,比如「反稀釋權」,就是這一輪如果以兩億估值投進去了,那得保證以後不能低於兩億,如果低於兩億的話得給我補回來,只能往上漲不能往下降估值。
再比如「清算優先權」,實際上公司法是不支持這塊的,因為公司法規定同股必須同權,你清算之後把員工的錢給了,社保交了,債權還了,最後剩多少錢是股東同比例分配,但投資協議中通常會約定投資人優先清算分配。如果你開始創業想融資,跟投資人談,我個人建議贖回條款可以取消,尤其在早期,從實際執行來看,讓創始人贖回給創始人壓力太大,如果讓公司贖回其實沒太大意義。最後提醒大家,雖然條款不一定符合公司法,但簽了約就要遵守,不遵守就違約了。
8什麼情況下會有對賭?
對賭產生的根源,在於創始人和投資方對公司的估值達不成一致,如果估值達成一致就不用賭了,直接投多少錢佔多少股。但我說這公司值1億,你偏說值3億,我說投1000萬佔10%,你說投1000萬只佔三四個點。3億就3億,但達不到目標得把股份調整回來,或者把錢退回來一部分,這就是對賭。
「對賭」和「代持」,法律規定在上市之前必須清零,上市時不能有對賭,也不能有代持,上市必須股權清晰,不能說這個股權是代持的。我的意見是盡量不要對賭,往往傷感情。有的創始人說只要對賭他絕對不接受,無傷大雅的對賭是可以接受的,投資人畢竟會給你一些高的估值。
9要不要請財務顧問?
凡是大額的投資交易一般都會有財務顧問,因為財務顧問有他的價值,比如涉及到價格的談判,條款的談判,融資估值,財務模型,很多協調都需要財務顧問做。按行業慣例財務顧問的費用會佔3%左右,但如果涉及的金額特別大,有可能財務顧問會降到2%或者1.5%或1%。
10何時啟動下一輪?
這是融資節奏的問題,到底一次就融它個夠,融一大筆錢,還是小步快跑?這個的話因人而異了。毫無疑問如果你能融到一筆大錢,尤其是在市場有點風險的情況下,融大一點錢會安全一點。但是在目前這個市場如此火熱的情況下,大家是可以考慮小步快跑的,市場不缺錢再融也不難。
11如何設置和發放期權?
每個公司都會面臨期權的問題。一般期權有三個考慮的緯度:一個是崗位的高低,崗位高當然一次性我給的期權多,崗位低當然少。如何兌現?有兩個緯度:一個是時間,一個是貢獻。期權是不是白給的?不是白給的,是要錢買的,在行權的時候是必須要掏錢買期權的,期權是在不同的時間會給期權,不同時候給的期權價格是不一樣的。行權時間也是要約定的。
12券商在上市方面有那些要求?
創業板有連續兩年盈利等財務指標要求,新三板沒有,要求公司存續要滿兩年以上等,這些都是非常低的標准。新三板最近非常火熱,2014年掛牌了一千多家,今年只多不少。目前新三板還是協議交易和做市商交易,沒有集合競價。集合競價的股市流動性更高。在主板上是集合競價,比做市商制度更進一步,由買賣的股民自己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從高排到低,從低排到高,中間的買賣價格契合點直接撮合交易,中間就沒有做市商了。
從投資退出的角度來講,上新三板確實是個還不錯的方式,現在也很熱門。不過新三板的市盈率普遍還沒有主板高,募資功能和股票流動性還相對較弱。總的來說,新三板一定會越來越完善,越來越規范,優秀的新三板企業也會越來越多。我個人覺得未來它極有可能是中國的納斯達克。
;⑶ 新國十條是什麼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⑷ 融資融券細則
上海細則
編輯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布日期:2006-8-21
執行日期:2006-8-21
各會員單位:
現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期間可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標的的證券以及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名單,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2]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系,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九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一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三條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前條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九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一條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第三十二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
第三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第三十九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條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應按照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相應地確定其保證金比例。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七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八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五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第五十八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3]
⑸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5)新融資十條內容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⑹ 新國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是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
二是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
三是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參與度。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四是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拓展「三農」保險的廣度和深度。
五是拓展保險服務功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促進保險市場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協調發展,推動保險服務經濟結構調整,加大保險業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力度。
六是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深化保險行業改革,提升保險業對外開放水平,鼓勵保險產品服務創新,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市場作用。
七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範化解風險。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加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八是加強基礎建設,優化保險業發展環境。全面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業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全社會的保險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的氛圍。
九是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保險監管協調機制,鼓勵政府通過多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研究完善促進現代保險服務業加快發展的稅收政策。
新國十條《意見》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促進現代保險服務業有序健康發展。
(6)新融資十條內容擴展閱讀
新國十條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對商業化運作的保險業務,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對具有社會公益性、關系國計民生的保險業務,創造低成本的政策環境,給予必要的扶持。
對服務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積極作用但目前基礎薄弱的保險業務,更好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
二是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全面深化保險業體制機制改革,提升對內對外開放水平,引進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和技術,釋放和激發行業持續發展和創新活力。增強保險產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市場主體差異化競爭、個性化服務。
三是堅持完善監管、防範風險。完善保險法制體系,加快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處理好加快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關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⑺ 公司融資的方式有哪些內容
公司外部融資方式主要為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
1.債權融資:最常見的即銀行貸款。但現在經濟形勢慘淡,銀行貸款都需要足額擔保(抵押、質押和保證),比如把房子車子押給銀行,然後股東再保證如果公司還不上錢由股東來還。
2.股權融資:找投資者往公司投錢了,常聽到的的PE/VC就是股權投資者。現在大家想上主板、新三板,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股權融資。
據我了解有很多公司都是優先採用債務融資。當然選擇適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
通常情況下,適合企業的融資方式有五種:股權融資、債權融資、銀行貸款、融資租賃、海外融資。
大部分企業都用的前三種融資方式,尤其是股權融資和銀行貸款。如果你想從中找個適合自己的,建議選股權融資,優點有:所需資金門檻低;融資風險小;能促使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及管理制度等,而且不用「還錢」。
在融資平台里,明德資本生態圈算比較靠譜的,不僅自己做投資,還有2400多家合作基金資源,並致力於幫中小企業提升經營水平,推動股權融資。如果你不確定哪個融資平台靠譜,建議來明德資本生態圈試試。
如果你還有有關企業融資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⑻ 2022企業融資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機構的規定,對於新上市的公司來說,需要選擇符合法律嚴明規定的融資方式進行融資。當前市場上的融資方式主要有 銀行貸款 ,融資人投資等方式。那麼企業融資的規定有哪些呢?下文中就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與說明解釋。 2018企業融資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貸款質量,加速信貸資金周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等有關法律,特製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借貸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規范。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 經營貸款 業務的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上述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企事業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五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 法規 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規章,應當遵循資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七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和守信的原則。 第八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實施《貸款通則》(試行)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第十條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貸款。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一條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 和票據貼現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二、擔保貸款(一)保證貸款,系指按《 擔保法 》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 連帶責任 為前提而發放的貸款。 (二) 抵押貸款 ,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 抵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 質押貸款 ,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 質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三、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用信貸資金購買未到期商業 匯票 ,在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 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 第十二條自營貸款和 委託貸款 一、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 代理 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貸款人辦理委託貸款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種類。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 一、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 借款合同 中標明。 二、自營貸款期限一般最長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票據貼現的貼現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承兌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五條貸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提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延期。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延期還應當由保 證人 、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 二、短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貸款利息和利息管理 一、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貸款利率 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標明。 二、延期貸款利率按簽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貸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期限,則在原期限和延期內均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 三、逾期貸款按規定加收利息。四、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五、貸款貼息應當堅持誰確定誰貼息的原則。應貼補的貸款利息,由利息貼補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 六、除國務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 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二、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按期清償; 三、除自然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四、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五、企業法人對外的股本權益性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凈值的50%; 六、申請中、長期貸款,新建項目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一般不得低於項目所需總投資的25%。在具體執行時,加工業應高一些,商業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應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七、申請短期貸款,企業法人的新增流動資產一般不得小於新增流動負債。 第十九條借款的權利 一、可以向多個獨立的貸款人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第 二十條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四、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 債務 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四、不得用貸款炒買炒賣有價證券、期貨和房地產;五、不得套用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六、不得把外幣貸款串換成人民幣使用。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企業融資法律法規主要是貸款方面的法規,一般貸款是需要信用或者 擔保人 ,對於大型企業來說信用一般都很好,銀行也很放心的將大量資金放款給企業,而中小型企業就需要通過更多的渠道獲得資金。而法律法規就是在保障多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貸款方還是放款方都不能損失太多的資金。 從上文中的內容要點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對於企業融資的規定來說主要從融資的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首先對於非法貸款、 高利貸 等行為是嚴格禁止的。其次在融資的金額規定上也有著一定的上限規定。對於融資規定當中的相關條約合同簽訂等方面也作出了規定。
⑼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