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真假延期信用證融資的區別是什麼
真假延期信用證?表述的是否不夠嚴謹?是否應該是遠期信用證或延期付款信用證與假遠期信用證融資的區別?
遠期信用證或延期付款信用證,無論是哪一種,都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融資行為,即賣方允許買方於發貨後的若干天後再付款,也就是買方可以先行提貨,並於信用證約定的遠期付款日到期時再付款——即遠期信用證或延期付款信用證是賣方給予買方的一種融資行為。
所謂假遠期信用證其實質也是遠期或延期付款的信用證,只是受益人可以即期得到付款,即假遠期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就相當於即期信用證,也就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是即期付款,其實質是開證行代開證申請人先行向受益人做即期付款,並允許開證申請人先行提貨,而於遠期付款到期時再由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付款,且開證申請人要承擔開證行先行對受益人付款的利息和貼現費用——即假遠期信用證實質上是開證行對開證申請人的融資行為。
因此,遠期信用證或延期付款信用證與假遠期信用證融資的區別在於:前者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融資行為,後者是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的融資行為。
即兩者融資的對象相同——都是給予買方融資,但融資的主體不同——前者是賣方,後者是開證行。
❷ 信用證欺詐形成的原因是什麼
信用證欺詐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證兩大基本原則的負效應。
ucp600第4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並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或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系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制約。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並在第14條「審核單據的標准」中規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以及開證行必須對提示的單據進行審核,並僅以單據為基礎,以決定單據在表面上看來是否構成相符提示。」
這就是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和「表面相符原則」兩大基石,據此免除了銀行審核雙方交易合同,並進行實物審核的麻煩,而僅負責單據審核,大大提高了銀行的工作效率,保證了買賣雙方貿易的安全、便捷進行,使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體現出信用證制度的優越性。
但也正是這兩大基本原則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成為誘發信用證欺詐的重要因素。銀行在決定是否予以付款時,只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證表面上看上去是否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而不考慮貨物的真偽,不考慮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單據的真實性不負有責任。而目前,作為銀行付款憑證的單據大多沒有標准、固定的格式,隨意性比較強,再加上現代高新技術的發展,使得偽造這些單據有了很大的可能性,相關當事人往往也難辨真假。因此,通過不法途徑獲取或偽造、變造信用證項下要求的單證、以假貨充真貨等騙取銀行付款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屢見不鮮。
(二)信用證欺詐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信用證欺詐成本極低,不法分子有時只需要通過偽造一張假提單就可以騙取大額款項。而由於信用證詐騙是一種非暴力的犯罪,它的危害性很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各國有關立法和打擊措施力度不夠。再加上信用證詐騙犯罪的國際性,關繫到國際管轄、引渡、法律適用和國家間的司法協助等相關問題,程序復雜,追究
成本高、難度大,各國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證欺詐國際懲治合作機制,使得信用證欺詐違法犯罪風險較低。如在古巴使用偽造信用證附隨的提單詐騙了900 萬美元的案犯,在美國邁阿密州卻只被判了 2個月的監禁。但信用證欺詐違法犯罪所得回報卻極高,成為實施信用證欺詐的一種激勵。如我國近期影響較大的史明案,涉案金額就達2億多美元。
(三)信用證使用人風險意識淡漠。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信用證業務增多,但許多當事人只是看到了信用證制度便利和安全的一面,忽視了信用證存在的潛在危機,對信用證風險防範的措施和相關制度沒有跟上。有些基礎合同的當事人一味為了達成交易,對合同及信用證重視不夠,對信用證條款不認真審查,也不聘請專業人員協助審查,防範意識薄弱。有些受益人為了爭取出口,可能自願接受軟條款等信用證的苛刻條件。另外,許多國家的銀行存在操作程序不規范、缺乏監督機制、社會責任感缺失、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使銀行自身不能或者不願對信用證進行過多的審查,有些銀行甚至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涉足其中。如史明案中,上海澳新銀行直接參與了融資套現方式的設計,利用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保護對虛構的基礎交易採取放任態度,並為了自身收取高額的金融服務費用而向受益人貼現,進而導致該案信用證欺詐嚴重後果的發生。
(四)被欺詐人信用證使用知識欠缺。
信用證的出具和運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交易流程復雜,許多企業和銀行工作人員對信用證業務沒有深入的了解,甚至不懂信用證的基本知識,不熟悉與信用證相關的國際慣例和法律,未能較好地甄別和預防信用證欺詐,使得被欺詐的情況屢屢發生。
(五)世界經濟環境形勢影響。
當世界經濟環境形勢嚴峻時,信用證當事人可能會面臨資金短缺,市場銷路不暢,或者所銷售貨物市場價格大幅下跌,較為容易引發信用證欺詐案件。這從歷年來的信用證欺詐案發率就可看出,在金融危機期間發生的信用證欺詐和糾紛案例明顯增多。因此,在經濟環境惡化時,更應警惕信用證欺詐。
❸ 國際信用證無法貼現
信用證本身不能夠貼現,所謂「貼現」是專指經過承兌的遠期匯票而言。
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的書面文件,不是匯票,不能夠貼現。
受益人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並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則保證向受益人付款。所以,受益人(賣方)應該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裝運貨物,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才能夠從開證行得到價款。
無論是國外開給國內的信用證,還是國內開到國外的信用證,其實質或本質是一樣的,即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因此,受益人必須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才能夠從開證行得到價款。
如果是想利用遠期信用證融資,那麼,首先是受益人在銀行有一定的授信額度,並且得到授信銀行的認可。因為所謂信用證融資,等於是受益人一信用證作為抵押,銀行向受益人發放貸款,也就是授信銀行確認收款人能夠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才會同意做「信用證打包貸款」——因為所謂信用證詐騙,就包括這種利用虛假的合同開立信用證,並通過打包貸款的方式詐騙貸款——這種案例曾經在90年代的外貿改革開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國內一些新做國際業務的銀行不熟悉信用證規則,大量利用信用證實施詐騙,結果銀行一度取消了打包貸款這項業務。
❹ 信用證融資的信用證融資的風險表現形式
信用證融資風險系指進出口商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銀行通過信用證為其提供的融資貸款,這些風險主要包括:政治風險。當今的國際政治、經濟局勢動盪不安。遠有前幾年的阿根廷金融風暴、亞洲金融危機,近有2003年上半年的伊拉克戰爭,而政權更替、外匯管制在部分國家也時有發生,此外。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的貿易壁壘也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些都可導致銀行的應收賬款難以安全收回。
客戶風險。進出口雙方惡意詐騙,內外勾結,共同欺騙銀行。如以假進口套開遠期信用證進行融資,或以空證打包放款,或偽造單證。在進口項下,單證相符的單據到達後,進口商破產,無力付款,或在進口押匯情況下,銀行先墊付放單,後向進口商收款,這樣風險就比較大。在出口項下,出口商獲取打包放款的款項後,將此筆款項挪作它用。致使信用證稱為一紙空文,使打包款項無法及時償還。
市場風險。從進出口雙方簽訂合同到開出信用證再到付款,有一段時差。如果交易的貨物價格波動比較頻繁或進口方破產、進口商利用法院支付令故意拖欠貨款等都會影響信用證的按時執行。
匯率風險。信用證都是以外幣計價開立的,這就牽扯到了匯率風險,由於匯價變動而使某一方遭受損失。如在進口項下,開證日與付匯日之間有一定的時差。尤其是在遠期信用證下,如果在付匯日外幣匯率上升了,這時若申請人無充足的資金購匯,開證行就必須墊支一部分款項單證不符風險。在進I-I項下,開證行簽發了提貨擔保書,便失去了對外拒付的權利,即使單據有不符點,也必須付款,而且~ 旦真正的貨主持全套正本提單提不到貨而要船公司賠償時,開證行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出I-I項下,出I-I商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是常有的事,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大的收匯風險,但當市場價格變化對買方不利時,買方往往借故壓價,而作為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開證行在發生單證不符時,其付款責任即可解除,從而使打包放款、出口押匯的款項無法得到及時清償==信用證融資風險的成因。
信用證業務自身的特點所決定。信用證業務是憑單付款的業務,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它既對出口商提供擔保,又以滿足信用證各項要求為條件從而保證進口商的利益,但正是由於信用證運作的獨立性,使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利用信用證只處理單據而不涉及貨物的特點,進行作假或以假單據騙取貨款,或以假信用證騙取貨物或騙取到銀行融資便利達到欺詐之目的。即使在正常交易中,也有一些商人因市場變化、價格因素等,在單據中挑毛病,從而達到降價、減價、遲付、少付的目的,給出口商正常收匯造成風險和損失。
外部環境錯綜復雜,不確定因素較多。信用證自開出至付款時間有一段時差,如市場、匯率、政策、企業狀況等都有可能發生不利於開證行的變化,尤其是遠期信用證,很多情況下,超過合理付款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企業資金供需矛盾 引起開證規模失控,造成資金「體外循環」或挪作他用,控制資金迴流難度加大。
銀行通過信用證融資可獲得較高的收入。進口信用證項下,銀行可獲得開證手續費收入、提貨擔保手續費收入、進口押匯利息收入、售匯差價收入、低成本資金等。出口信用證項下,銀行可獲得各種貿易融資的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結匯差價收入等。在高收入的利益驅動下,銀行忽視了對信用證項下貿易真實性的審查和風險防範,給企業利用信用證非法違規融資提供了可能。
金融同業競爭激烈,降低融資條件。在金融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融資銀行為了鼓勵發展國際結算業務,在審批上對信用證融資手續比人民幣貸款手續簡單快捷,而且,有時會遷就客戶的無理要求,降低融資條件。如降低保證金收取比例、信用擔保開證等,助長了企業的投機行為。
❺ 信用證各當事人在處理業務糾紛時是以什麼為依據
在融資渠道中,信用證融資的方式是很常見的。對於信用證融資,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條件進行辦理。如果在信用證融資中,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的,需要及時處理,按照信用證融資的處理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信用證融資糾紛的處理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信用證糾紛案件,是指在信用證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環節產生的糾紛。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
❻ 假遠期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假遠期信用證的風險主要有兩個,一是信用證申請人公司如果在到期前倒閉,已付款可能被追索;二是在信用證支付期間開證行突然倒閉,寄單了卻不能收到貨款。總得來說風險還是比較小的。
假遠期信用證,又稱作「買方遠期信用證」。是指買賣雙方在簽合同時規定,由進口商負擔貼現利息和手續費,出口商(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全部貨款的一種信用證。
假遠期信用證的特點是,匯票為遠期,卻按即期付款;付款銀行同意即期付款,貼現費用由進口商承擔。換言之,出口商開立遠期匯票,但信用證明文規定按即期收匯。假遠期信用證實質是開證行或付款行對進口商提供了融通資金的便利,一般來說所需支付的利息由進口商承擔。
(6)虛假信用證融資糾紛擴展閱讀:
防範假遠期信用證風險的方法:
(一)按制度辦事,從嚴審查遠期證業務。
防範風險的關鍵在於開證行嚴格按照內部規章制度對開證申請人做全面的審查:
1、審查開證申請人資格及開證條件;
2、調查開證申請人的這幾期業務經營狀況,資產質量及負債狀況、信用等級,已開證未付匯情況記錄及原因等情況;
3、審查開證擔保人的合法性、經營狀況、盈利情況、負債狀況和資產流動性情況;
4、了解受益人的資信情況、生產能力及以往的業務合作情況,尤其對金額較大的信用證交易,更要加強對受益人資信的調查。
(二)加強保證金管理,貫徹統一授信制度。
對遠期證必須落實足額保證金或採取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保證金收取比率與進口商資信、經營作風、資金實力及進口貨物的性質和市場行情有著密切關系。對風險較大的必須執行100%甚至更多保證金。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三)嚴格付款期限及進口商品的審查。
遠期信用證雖是銀行對企業的貿易融資,是為解企業燃眉之急而為,但企業應該是專款專用,逐筆收回,不能周轉的。同時對進口商進口熱門敏感商品,開證行也更應謹慎,必須確認進口商有進口合法途徑和方式,增加保證金比例,並落實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同時對許可證商品在開證前要核驗許可證的真實性。
(四)重視對遠期證的後期管理。
首先,要重視改證。有的銀行開證時嚴格把關,信用證開出後,對其修改放鬆了警惕,最終導致業務風險發生。因此,對信用證的修改,尤其是對增加金額,延展效期,修改單據和付款條件都應該像開證時一樣嚴格。
其次,注意搜集有關進口商的負面消息。要注意對進口商跟蹤,及時掌握進口商的銷售、經營、財務等情況,要了解進口商是否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處罰或吃官司,甚至要賠償大筆款項之類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應,採取相應的措施。
❼ 假遠期信用證對誰來說是假對誰來說是真為什麼說是對進口商的融資
假遠期信用證來自於承兌信用證,遠期匯票(遠期信用證的匯票)需要付款人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待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但是這種L/C有時可以規定「遠期匯票可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因此又稱為 「買方遠期L/C」,在我國又稱為「假遠期L/C」。這種信用證與即期信用證基本沒有什麼區別,因為買方見票就馬上支付了,只是比即期多了貼現和承兌費用,所以叫假遠期,或者你可以認為是真即期。至於對進口商的好處在於,付款就取單了,等於提貨了,提早銷售出去,也算對進口商的資金周轉是個幫助吧。
❽ 真假延期信用證融資的區別是什麼
前者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融資行為,後者是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的融資行為。即兩者融資的對象相同——都是給予買方融資,但融資的主體不同——前者是賣方,後者是開證行。真假延期信用證融資的區別還是有點多的。
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信用證糾紛案件,是指在信用證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環節產生的糾紛。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第三條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因委託開立信用證產生的糾紛、擔保人為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者委託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而產生的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第四條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和因此產生的擔保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條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後,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除外。第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准,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並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第七條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並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
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並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
(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
(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
(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第九條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並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第十條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二)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
(三)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四)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第十一條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對該信用證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
(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存在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
(三)如不採取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申請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擔保;
(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的情形。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條件。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定,應當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第十三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