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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租賃物的限制

發布時間:2022-12-12 16:43:31

⑴ 民法典關於融資租賃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於融資租賃的最新規定是: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法定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⑵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一、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本中的范圍供參考:《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⑶ 融資租賃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條件是: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佔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⑷ 融資租賃認定五個條件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確認的5個條件:1.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賃協議中已經約定, 或者根據其他條件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斷,租賃期屆滿時_租人會將資產的所 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那麼該項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 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這里的"大 部分"通常是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下 同).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兒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⑸ 融資租賃存在什麼問題

融資租賃存在什麼問題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融資租賃業還未被社會各界廣泛認識,制約了行業的發展

目前,人們對於諸如租賃房屋、錄像帶、汽車等傳統租賃形式已不陌生,但對於融資租賃這一現代租賃方式卻知之甚少。准確地講,融資租賃業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逐步發展起來的新興行業,雖說時間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還難以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還難以作為一個獨立強大的行業存在。表現為:

1、目前,融資租賃的社會認知程度不高,就連全行業准確的信息統計數字迄今為止都沒有。融資租賃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我國近十年來禁止銀行資金投資融資租賃,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做大做強。

2、國內很多企業對融資租賃業務了解太少,特別是在傳統觀念和生活方式影響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維定式,企業和消費者只重所有權,而對於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概念還較為陌生,“重買輕租”、“租不如買”,沒有意識到融資租賃的實際意義,也就不會主動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融資和技術改造。

3、融資租賃業整個行業規模不大,如我國融資租賃交易額度只佔同期國家全部設備投資額的不到1%,而發達國家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二、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壯大,成為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一系列的經濟優惠政策密不可分。雖然從2000年開始,隨著《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租賃會計准則》等相繼出台,稅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國租賃業方面的政策法規在與國際接軌上得到了加強。但對比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政策環境還不夠寬松。

1、支持和培育租賃發展的優惠政策不多。這方面不僅不能與西方國家相比,即使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較大差距。如國家沒有制定向租賃業傾斜的信貸措施,租賃享受的稅收優惠幅度及額度還較小,沒有鼓勵租賃投資的稅收抵免或減免優惠,同時政府沒有建立相應的租賃信用保險體制,租賃業自身承受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同時由於承租企業所得的實質性好處不大,因此影響了租賃企業的業務拓展和行業發展。

2、融資租賃業的從業企業還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原外經貿委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其他的企業不得涉足。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一些民營資本、民間投資和一些先進的管理方式進入該行業,從而影響了該行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三、、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融資租賃業務屬於金融業務,只能由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其他企業(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例外)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就會被相關法規界定為非法經營,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而原國家內貿部管轄的租賃公司絕大多數都屬於這種情況,這些租賃公司雖然充分意識到租賃方式在產品促銷、企業技改融資等方面的優越性,但卻沒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主體資格,使其在與承租人的交易糾紛中,處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的損失”。這極大地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租賃標的物是由承租人選定,租賃合同具有不可解約性。這就較大地阻礙了公司租賃業務的拓展,特別是大型租賃項目業務及省外業務的開展。

四、融資租賃立法相對滯後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租賃法》,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但這些文件只是部門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同時,承租人拖欠租金現象較為嚴重。由於租金不能及時收回,出租人資金周轉困難,難以開展正常的業務,更使外方投資者對在我國經營租賃業務失去信心。

五、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由於租賃法規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導和統一的行業管理,以及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融資租賃公司普遍存在經營困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租賃公司中的大多數嚴重偏離主業。由於租賃法規的不完善,租賃市場欠成熟和欠租問題的拖累,導致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部分股東對中國租賃業信心不足,這種狀況對我國引進外資是十分不利的。

六、缺少適宜租賃的設備

實際中並不是所有的產品都適合融資租賃,由於很多專用設備多為企業定製,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業幾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設備的運輸、搬運、拆卸費用較高,因此不適合租賃。而適合租賃的如汽車、工程機械等設備,銀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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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融資租賃存在哪些問題

融資租賃存在哪些問題

融資租賃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壯大,成為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一系列的經濟優惠政策密不可分。雖然從2000年開始,隨著《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租賃會計准則》等相繼出台,稅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國租賃業方面的政策法規在與國際接軌上得到了加強。但對比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政策環境還不夠寬松。

1、支持和培育租賃發展的優惠政策不多。這方面不僅不能與西方國家相比,即使與很多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較大差距。如國家沒有制定向租賃業傾斜的信貸措施,租賃享受的稅收優惠幅度及額度還較小,沒有鼓勵租賃投資的稅收抵免或減免優惠,同時政府沒有建立相應的租賃信用保險體制,租賃業自身承受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同時由於承租企業所得的實質性好處不大,因此影響了租賃企業的業務拓展和行業發展。

2、融資租賃業的從業企業還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原外經貿委批準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其他的企業不得涉足。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一些民營資本、民間投資和一些先進的管理方式進入該行業,從而影響了該行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中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融資租賃業務屬於金融業務,只能由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其他企業(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例外)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就會被相關法規界定為非法經營,其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而原國家內貿部管轄的租賃公司絕大多數都屬於這種情況,這些租賃公司雖然充分意識到租賃方式在產品促銷、企業技改融資等方面的優越性,但卻沒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主體資格,使其在與承租人的交易糾紛中,處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的損失”。這極大地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為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租賃標的物是由承租人選定,租賃合同具有不可解約性。這就較大地阻礙了公司租賃業務的拓展,特別是大型租賃項目業務及省外業務的開展。

三、融資租賃立法相對滯後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租賃法》,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但這些文件只是部門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同時,承租人拖欠租金現象較為嚴重。由於租金不能及時收回,出租人資金周轉困難,難以開展正常的業務,更使外方投資者對在我國經營租賃業務失去信心。

四、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由於租賃法規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導和統一的行業管理,以及自身經營管理不善,融資租賃公司普遍存在經營困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租賃公司中的大多數嚴重偏離主業。由於租賃法規的不完善,租賃市場欠成熟和欠租問題的拖累,導致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部分股東對中國租賃業信心不足,這種狀況對我國引進外資是十分不利的。

五、缺少適宜租賃的設備

實際中並不是所有的產品都適合融資租賃,由於很多專用設備多為企業定製,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業幾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設備的運輸、搬運、拆卸費用較高,因此不適合租賃。而適合租賃的如汽車、工程機械等設備,銀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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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融資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法律規定有:
1、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需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2、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⑻ 民法典關於融資租賃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最新規定如下: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⑼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其與租賃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具體包括: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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