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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融資案件

發布時間:2022-12-14 18:27:33

Ⅰ 審理借貸案件應該注意什麼

法律分析: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越來越多;從我院近兩年的司法統計數看,此類案件已躍居第三位,僅次於離婚和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案件。而且在現在貸款頻繁的現狀,有些債務人還會以各種手段來拖延甚至是逃避還款,這時借貸雙方就容易發生借貸糾紛。所以要注意對借貸利息的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Ⅱ 2020年8月20日最新民間借貸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Ⅲ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有:
(1)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請求第三方組織調解解決;
(3)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關於借貸糾紛的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間借貸立案後流程是什麼
民間借貸立案後流程如下:
1、應當確定原告與起訴的借款糾紛是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2、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或是原被告雙方的住所來選擇受案的管轄法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從法定;
3、明確提起訴訟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並擬好起訴狀;
4、收集證據、如借款合同、借條、轉賬憑據等;
5、帶上身份證或是主體信息到法院將起訴狀和證據一並交給法院的立案法官;
6、經法院審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將會受理立案。

Ⅳ 友信信貸最近怎麼了

友信貸款最近存在套路、欺詐以及暴力催收問題,涉嫌套路貸。
友信貸款不還,會有以下後果:1、友信公司已經接入央行徵信系統,一旦友信的貸款逾期,那麼會有逾期的不良信用記錄會上傳至個人徵信報告,產生信用污點,影響信貸業務的辦理;2、貸款逾期後,友信會採取一定的手段進行催收,比如給借款人發簡訊、打電話,會影響借款人的日常生活。 除此之外,友信的貸款逾期還需要繳納逾期費用,加重借款人的還款壓力,還是要爭取按時還款。
拓展資料
1、如果是逾期貸款利息,微信周轉貸款的罰息利率會比正常貸款利率高出很多,但依然是按天來計算。
舉例說明:小張在微信周轉貸款出現5000元的逾期,逾期時間為5天,逾期利率為0.05%的1.5倍即0.075%,所要支付的貸款逾期利息是5000×0.075%×5=18.75元。
2、周轉信貸協定又叫「循環貸款協定」,是銀行具有法律義務地承諾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內,只要企業的借款總額未超過最高限額,銀行必須滿足企業任何時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業享用周轉信貸協定,通常要對貸款限額的未使用部分付給銀行一筆承諾費。
3、民間借貸的利息由雙方約定,但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借錢的人不還錢,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的話,只會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判決利息,超出的部分不判。 我們來計算一下月息2分5是否在四倍以內:
一、目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中長期的年息是5.6%,
5.6% x 4 = 22.4%;
二、月息2.5%計算一下年利率,2.5% x 12個月 = 30%;
三、30% 大於 22.4% 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如果a起訴你到法院,法院只會只會在四倍即22.4%以內判決利息。
4、高利貸屬於違法,故借款人只償還本金及法律規定范圍內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貸多辦法索取債務時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議當事人考慮此種借款方式。
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Ⅳ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

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首先,適用法律的問題 目前,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有;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 借貸 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以及針對當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和民間借貸市場亂象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其次,責任主體的確定問題,司法實務中難以把握。 再者,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和部分有效三種情形,對於無效行為較易認定,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認定,需要認真把握。而對於有效認定。只要民間借貸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借貸行為,應當予以認可,在此前提下,具體視案件的不同情況靈活處理。對於部分效力認定。主要是指對合同基礎效力予以認可,應予調整至合法合理程度。 第四,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由於現實中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法律風險意識不強,證據保全意識不夠,在借貸形式上較為簡單和隨意,沒有書面借據或書面合同,使得查明案件事實較為困難。出借人應當對 借款合同 關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在 合同糾紛 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同關系,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以其他方式的證據。對於沒有書面證據的,出借人應當陳述其借款經過以及實際已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的事實。首先,借款人要認可借貸關系的,應當對其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及還款金額舉證證明。其次,借款人不認可借款事實的存在,在出借人已經盡到上述舉證責任的,借款人應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抗辯。 第五,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確定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也可不約定利息。對利息未作明確約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對於有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計算標准以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准計算;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歸還期限屆滿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准計算逾期利息。 第六,提交確認債務非法性的相關證據。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多見的情形。少數投資 公司 、擔保公司,專業從事資金出借,出示的證據比較規范,看不出高利息的痕跡。並且一般在資金出借前,出借人已要求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支付高利息或者直接先扣除利息。 第七, 民事糾紛 與刑事犯罪嫌疑交叉使案件審理更為復雜。司法實踐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非法集資案件的形式外觀也表現為被告或原告同一的民間借貸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在所受理的大量原告或被告同一的民間借貸系列案件中區分出 高利貸 借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與非法集資案件存在一定難度。 第八,確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間的借貸關系不合法,就不能產生借貸的相應法律後果。因此,審理借貸案件首先應確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這是正確審理借貸案件的前提。司法實踐中,由於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預較少,法官在審判中往往只沿襲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對借貸關系怎樣保護的思路,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沒有爭議的時候,容易忽視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容易造成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後果。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網專業的律師團隊會及時為你解答疑惑,讓你能夠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Ⅵ 民間借貸法律法規條文最新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3、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10、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Ⅶ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處理糾紛,必須提供證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

3、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通常視為無息借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Ⅷ 130萬大額現金借款合同,沒有銀行流水,法院會怎麼判法院會怎麼判

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一般會提交銀行轉賬憑證,借條、收據,這些證據,如果這些證據都足夠,那麼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方打官司追債100%能贏,但是如果是大額現金借款沒有轉賬憑證,也就是說沒有最重要的銀行轉賬記錄的證據,只有借條作為證據,

Ⅸ 2021年民間借貸最新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民間借貸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 欠條 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 證據 。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 債權人 ,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 證人 為借款人提供 連帶責任保證 ,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 立案 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 立案偵查 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 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 欠條 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 證據 。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 債權人 ,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 裁定駁回起訴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保 證人 為借款人提供 連帶責任保證 ,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Ⅹ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由於一些不定因素,經常會出現借款合同糾紛,下面我先以一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給大家帶來相關知識解釋,歡迎閱讀。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與市工行簽訂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市工行借給深南公 司美金180萬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筆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 8月28日止。6個月還清 全部貸款本息;深南公司須於同年6月28日歸還美金100萬元,同年8月28日歸還美金80萬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 4.9375%;借款用途,進口ABS塑料;若發生挪用貸款,對貸款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付50%的罰息;借方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方有權從借方的其他帳戶中扣收,並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貸款到期後,深南公 司沒有償還。市工行於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帳戶上美金48,436.89萬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幣22 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歸還。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市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人民幣220萬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歸還貸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個月還貸,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滿後,深南公司 償還人民幣60萬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貸款銀行利息,尚有人民幣160萬元未償還。市工行為追索貸款,於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訴請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經委立即 償還貸款180萬美元及160萬元人民幣,並承擔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的責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寧公司)。在借款過程中,永利寧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過委託書,委託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萬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託書,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寧公司的任何手續。

相關知識介紹

1、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徵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2、違約責任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借款合同的擔保

所謂借款合同擔保,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時,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為該項借款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為其擔保的保證人必須代為清償債務,或貸款方將貸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變價優先受償的一種貸款方式。前幾年,由於我國許多銀行借款時,經常發生有借無還的現象。銀行等金融機構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貸款的方式。在國有銀行改為商業銀行後,貸款一律實行擔保。《商業銀行》第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借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第36條進一步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必須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的審查。”借款合同進行擔保可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對債務人來說則是督促其自覺及時履行債務。

借款擔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對擔保的原則作出了規定。1995年,在總結我國擔保制度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擔保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採取以下擔保方式: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是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范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方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並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4、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並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 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 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 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 那麼只能是由你來舉證 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 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 那麼就請對方留個字據 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則你可以據此採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4)、至於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護 但是債務人願意履行 法院不強制干預

《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並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5、借貸糾紛的舉證介紹

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後,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

審判實踐中,出借方與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這里還涉及到對借據的關鍵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如果出借人能夠提供借款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那麼這就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借據或借款合同,原告僅以口頭借貸關系為事實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說說原告提供借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辨證據導致案件復雜,導致借款關系難以認定的,法院在審理中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准問題。例如,當事人之間以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的,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原告陳述的,對出借方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出借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對於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另外,“討債”是有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對方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最後期限的兩年內你沒有主張權利,那就失去了勝訴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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