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資產轉移的形式
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表明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通常表現為金融資產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權利的合法轉移。例如,我國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轉入方擁有了獲取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利,轉出方可視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是否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作「過手協議」,因為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最終收款方通常是獨立於轉入方和轉出方的第三方,轉出方扮演了現金流量最終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這種金融資產轉移情形常見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當商業銀行轉移住房抵押信貸的收益權時,銀行可能負責收取所轉移信貸的本金和利息並最終支付給收益權憑證的持有者,同時相應地收取服務費。因此,從表現形式上不同於第一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如果「過手協議」作為金融資產轉移處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要求,當金融資產轉出方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有義務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表明轉入方承擔了延期收款的風險。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通常指被轉移資產未來的現金流量是轉出方最終支付所需現金流量的的唯一來源,其金額應當與最終支付的現金流量相等。轉移協議中一般應該對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況下轉出方發生的短期墊付款項,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這一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意味著轉出方不再擁有出售或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但是,由於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不僅對轉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終收款方支付日的較短期限內將收取現金流量再投資做出了限制,而且對轉出方出於最終收款人利益而進行的再投資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即僅允許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而且不允許轉出方在這些短期流動性強的投資中保留任何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收益必須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的核心是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以及在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如何進行計量的問題。
② 什麼是金融資產,到底怎麼核算求答案
金融工具:就是企業籌資、投資及風險管理的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 金融資產分如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主要是交易性金融資產,特徵近期出售,短期獲利;交易費用及公允價值變動都計入當期損益;也含指定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初始計量時,公允價值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但手續費要直接計入損益科目-投資收益,所含股利或利息,計入應收股利;中間公允價值變動,通過借(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和貸(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期末處置時用收到的款項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的差額直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中間公允價值變動部分原科目沖回。由於中間變動沒有實際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只有出售後賺取差價,才真正實現收益。所以,平時變動不能計入損益科目,到處置時將未實現收益轉為已實現收益。(典型例題P15;提示文字紅線部分) 2、持有至到期投資;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確定,且有明確意圖或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除非遇到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一般不能隨意改變意圖。重分或處置部分超過5%,應立即將其餘部分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初始確認,面值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手續費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初始成本即為兩者合計,也是以後每期實際利息收入及攤余成本計算基礎;未發放利息計入-應收利息,銀行付款與上述各項的差額也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持有期間,確認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投資收益=攤余成本(第一次就是初始成本)*實際利率*期限;利息與收益差額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攤余成本=初始成本-回收本金-(上期累計應收利息-累計投資收益部分)(即累計攤銷的利息調整)-已經發生減值損失;處置時,收回本金及應收利息;重分類時,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差額入資本公積金-其他。(經典例題P18 注意攤余成本的理解,不是成本,也不是面值,是該科目如應付債券的帳面價值) 3、貸款和應收賬款; 一般沒活躍市場,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非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是本金加交易費,一般對外提供勞務商品是合同協議價款。主要是持有期間的利息計算。應收利息是本金*貸款利率*期限,利息收入=期初貸款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期限。重點記住:長期應收款是按應收款總額(本+息)借長期應收款,按現值(本,也是計算利息的基礎)貸記收入等科目,按兩者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中間收款可以理解為收到的本息合計,要貸長期應收款,其中利息部分(長期應收款的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期限)沖減財務費用。借未實現融資收益,貸財務費用。 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持有意圖不明確或沒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初始就確定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另外不歸入上述三類的。取得時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屬於權益性的成本確定用公允價值+交易費用(與交易性不同,直接進投資收益),如為債券,成本為面值,其他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核算,注意其中利息,一次還本分期付息的,按票面利息借應收利息,按實際利息收入(攤余*實際利率)貸投資收益,差額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一次還本付息的,票面利息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核算,其他同。最重要,就是公允價值變動,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同,要通過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資本公積金-其他資本公積金處理(交易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主要是避免證券時市場波動引起利潤變動。但處置時的投資收益計算一樣,都是用收到的款項與金融資產(可供或交易)的成本科目的差。注意轉帳時,要把放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交易性)-公允價值變動,與相應的因此變動累計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其他資本公積金(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平。一定切記,最終資產投資收益就是收款與資產原始成本(僅限**金融資產-成本科目里的數)。
③ 金融資產有哪些,分別怎麼做帳
你好,簡單來說 主要包括貨幣資產(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應收款項(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等)、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等。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
⑴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
⑵通貨和存款;
⑶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金融衍生工具);
⑷貸款;
⑸股票和其他權益;
⑹保險專門准備金;
⑺其他應收/應付帳款
至於怎麼做賬
舉例來說
關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做賬的問題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④ 應收賬款屬於金融資產嗎
應收賬款屬於金融資產。
應收賬款包括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
應收賬款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因此,應收賬款的確認與收入的確認密切相關。通常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應收賬款。該賬戶按不同的購貨或接受勞務的單位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應及時收回應收賬款以彌補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耗費,保證企業持續經營;對於被拖欠的應收賬款應採取措施,組織催收;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凡符合壞賬條件的,應在取得有關證明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作壞賬損失處理。
而且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徵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無形的權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
因此應收賬款屬於金融資產。
(4)金融資產可以收款嗎擴展閱讀:
應收賬款的計算公式:
固定製造費用=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凈額,即現金+銀行存款+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固定資產-累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資產
網路-應收賬款
⑤ 交易性金融資產變現屬於收款方的還是轉賬
1.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其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一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購買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按應享有的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持有期間應計提的當年利息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3.資產負債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按其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余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一成本」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⑥ 金融資產包括
不包括:B、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1)現金;
(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5)將來需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6)將來需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資產,指一切代表未來收益或資產合法要求權的憑證,亦稱金融工具或證券。金融資產通常指企業的下列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徵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金融資產是指一切代表未來收益或資產合法要求權的憑證,亦稱金融工具或證券。
金融資產的分類: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准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投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⑦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固定或可確定的收款額,交易費用應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損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的不同之處
(一) 取得兩類金融資產時相關的交易費用的處理有所不同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這里所指的交易費用一定是與取得金融資產相關的、新增的費用。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作為該類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二) 企業在持有這兩類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但這兩類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仍有區別
就企業擁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來看,無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債券類金融資產在計息日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同時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來確認企業當期的投資收益。
(三) 在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具體的會計處理方式不同
當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該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和還是當期損益,關鍵是要看金融資產所屬的分類,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企業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應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時,就形成企業的當期收益;反之,則形成企業當期的一項損失。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幅度較小或暫時性變化時,企業應當認為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正常范圍的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四)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處理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其擁有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該影響能夠可靠計量,我們就認為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然而企業卻不需要對其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計提減值准備,這主要是因為此類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已經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失和減值的會計處理在實質上都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更加客觀的反應企業擁有的金融資產的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趨勢為非暫時性時,我們就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損失,應確認減值損失和計提減值准備。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在以後的會計期間可以通過損益轉回,但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一旦確認即使在以後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的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准備也不能通過損益轉回。
(五) 企業對兩類金融資產的重分類處理不同
某項金融資產一旦劃分為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後,不能在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也不能在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可以轉換,但不得隨意重分類,必須遵守有關的規定。
(六) 企業出售兩類金融資產時,會計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企業應按照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收入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此外為了正確的核算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還應當結轉相應的科目。企業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原來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對應轉出為投資收益,把原來計入當期損益轉出作為企業總的投資損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需要將原來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對應轉出為投資收益,作為核算該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一部分。
⑧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第四條 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將金融資產轉移區分為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並分別按照本准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一)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二)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三)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第七條 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八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
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金融資產出售等。
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並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等。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採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九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即不屬於本准則第七條所指情形),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二)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
第十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注重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業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
第十一條 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本准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一)在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如採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二)轉出方在金融資產轉移後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三)在採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只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能控制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
⑨ 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1,比方說次貸危機中的兩房,他們委託一些機構把這些房貸資產打包成債券(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次貸債券)賣給各大投行、銀行、其他國家的主權基金。打包發債券的機構就是特殊目的的信託,信託就是受託管理資產的意思。
2,還以兩房為例,轉移的資產就是他們發放的房貸,這里只是打個比方,實際上兩房並沒有轉移這些貸款,它主要是自己打包出售
3,例子中信託收到這些貸款後,可以憑著這些貸款的收款權利發行債券給投資者,信託收到投資者購買債券的錢後可以支付給銀行做為購買這些貸款的費用。銀行這個時候已經把貸款的風險轉移給了信託,但銀行仍然要收取貸款,因為貸款人是不知道信託這回事的,他只認銀行。
⑩ 關於會計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
成本),
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者已經宣告發放,但是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時,借記「應收股利(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變動)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投資收益,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例題
:07年2月21日,甲公司購入一批債券,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買入價235
000元,其中含5
000元已經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另
外發生相關稅費4200元,均以銀行存款支付。07年2月28日該債券的市價為237
000元。07年3月21日收到5
000元利息。07年4月5日甲公司將該債券出
售,扣除相關稅費後,實際收到237
800元存入銀行。
會計分錄如下:
2月21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30
000
投資收益
4
200
應收利息
5
000
貸:銀行存款
239
200
2月28日
期末公允價值增加:237
000-230
000=700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7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7
000
3月12日
借:銀行存款
5
000
貸:應收利息
5
000
4月5日
實收款=237
800
賬面價值=230
000+7
000=237
000
實收款高於賬面價值=237
800-237
000=800
借:銀行存款
237
8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30
000
——公允價值變動
7
000
投資收益
800
同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7
000
貸:投資收益
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