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是指境內機構或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將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方式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和資產管理的經營活動。投資收益與風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由相關當事人承擔。
第三條信託公司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相關風險的管理。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負責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的准入管理和業務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負責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涉及的外匯管理。
② 信託投資可靠嗎
首先信託公司是持有國家金融牌照的正規金融機構,和銀行一樣受銀監會監管。目前全國共有家信託公司,70%為政府背景和央企,因此不用擔心信託公司的資質,它是正規的金融機構,有「領導」看著,有「法律」約束。
其次信託理財計劃絕不是「非法集資」,信託公司在風險控制上和銀行流程基本一樣,必須在抵押足值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幫企業融資。而且信託產品自發售至今13年來都是剛性兌付的。安全性還是很高的,想要買到安全保障性更高的信託產品,要具體看項目本身。
但是任何理財方式都是有風險的,並非所有的信託理財項目都是能100%控制好風險的,有些項目專業人士是能夠發現其中的問題的,所以要麼投資者能獨立審查項目的優劣,要麼就需要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士幫客戶審核項目的風控措施是否完善。
③ 專業版信託投資公司外幣資金轉貸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支付 項目所需外幣資金,向乙方申請使用 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按與 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約定的條款向甲方轉貸 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幣種、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幣種項目
種類
金額(大寫):
政府貸款: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用途:
政府貸款:
利率: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政府貸款:
期限: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第二條開立賬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賬戶和本外幣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還款准備金賬戶),用於辦理用款、還款、付息及付費等。
第三條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條件。在具備下列全部條件後,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國外貸款協議」已生效並允許支款;
2.本借貸合同已生效;
3.對外簽訂的有關本「項目」的「商務合同」已經有關部門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務合同」規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計劃表」和「還款計劃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第四條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應按「用款計劃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個營業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單」之日起應在個營業日內按用款計劃向甲方提供貸款。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
1.
2.
3.
4.
第六條還款方式。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表」償還借款本息及支付費用,甲方償還借款,應於約定每次償還借款本息前 個營業日將與應還款項等額的資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的存款賬戶中,以保證按時還款。
第七條還款幣種:甲方應以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償還借款本息和支付費用。
第八條計息方式。按照與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的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採取如下方式計收利息:
第九條費用支付。本合同項下下列費用由甲方用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向乙方支付:
1.承擔費:根據借款的未用金額,按年率___%支付,自「國外貸款協議」簽訂日天後開始,到每次實際支用貸款日止。在每個付息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2.管理費:按借款總額的___%支付。自「國外借貸協議」簽訂後 天由甲方通過乙方對外一次性支付。
3.轉貸費:乙方為提供本貸款收取的轉貸手續費為年率___%,由甲方按尚未償付的貸款發生額與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貸項下發生的保險費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數支付。
5.「國外借貸協議」項下發生的其他費用及國內轉貸過程中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條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相應費用,由取得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監督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保險。甲方應將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購置的設備在到貨、建設和還款期間的風險進行投保。保險金額應不低於乙方貸給甲方全部貸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後,應將保險單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乙方。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應在用款期結束前個營業日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辦理延期用款手續。
3.甲方不能按還本付息計劃償付借款本息和費用,需要延長還款期限時,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4.甲方如要提前還款,應提前 個營業日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提前還款協議。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解除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後,甲方已佔用的乙方貸款和應付利息和費用,應償付給乙方。
6.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並或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最遲應於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並等合同(或協議)的研究簽訂。甲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接受單位、新設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時,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同時,受讓人應無條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承擔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的約定辦理延期用款手續,或雖提出延期用款申請,乙方經審查不同意延長用款期限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提供貸款,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上述違約金數額,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以萬分之___計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發放的款項,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___%的罰息。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戶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歸還貸款,乙方可以拒收,並可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乙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應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___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第7項、第8項和第10項的情況時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3項的約定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有許可權期和主動追收逾期貸款本息和費用。對逾期貸款,乙方按銀行規定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___%的罰息,並可從甲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費用和罰息。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其他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為無效,並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賠償對方所受損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報表和其他資料不真實,經乙方指出且拒不改
④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委託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和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財產,是指信託投資公司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信託投資公司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六條 信託不因信託投資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信託投資公司的辭任而終止,但法律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第九條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及其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一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金;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⑤ api卓越瑞士信託有限公司外匯交易,是否是騙局
首先,它所宣揚的受瑞士監管這個,是假的。監管網站完全查不到,我和朋友們專門去瑞士進行了調查,並且帶著當地的律師。該公司成立於2012年,也就是哈根斯外匯傳銷後的。律師通過調查發現,該公司就是哈根斯的後續變種。由於前期他們通過詐騙已經取得了一定資本,所以現在才敢保證你們的收益。目前他們又宣稱收購了一個蘇黎世投資公司,幾十億。經過調查,該公司早已破產,監管局根本查不到這個公司。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因為現在很多網友都知道他是個黑平台,所以他就編造一個理由說,收購這個公司,並且該公司受哪監管,他們也隨著改變了。真是天大的笑話,真正合法的監管平台只有一個,還能變?
律師調查發現,前期的投資者投入在一萬美金,然後隨著投資者和前期建立的良好口碑,緊接著提高入門門塏,十萬美金。做外匯的都知道,一個正規的外匯公司,錢轉出的時間是一到三天。而API需要十天。你們都不覺得奇怪嗎。這就是傳銷帶來的暴力蒙蔽了雙眼。大家還可以上網查下API的視頻,其中有個API廣州群鰲會,還是廣州電視台的,打開一看,果然是廣東電視台的台標,在一看內容,一個完全機械化的女生在讀。我只能說製作的太假了。這明顯就是騙子的計量。估計目前這個趨勢,這個公司年底就該收網了。希望大家長點記性吧。天下如果真有這么好的軟體,巴菲特,比爾蓋茨早就風投了,還會讓這些百姓們來嗎,切勿被高利益蒙蔽了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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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賬戶及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從事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採用境內託管人和境外託管代理人的託管模式。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從事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應當委託經中國銀監會認可獲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託管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境內託管人,託管其用於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產。
第二十二條境內託管人應當根據審慎原則,按照風險管理要求以及國際慣例選擇有託管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境內託管人的境外託管代理人。
境外託管代理人應滿足以下條件,並由其境內託管人負責審核:
(一)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部門認定的託管資格,或者與境內託管人具有合作關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無受重大處罰記錄。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25億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三)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及災難應變機制。
(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六)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對受託管理的信託財產,應在境內託管人處設置託管賬戶。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代理人必須為不同的信託項目分別設置託管賬戶。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開展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應實行境內託管人和境外託管代理人、境外託管代理人與境外投資管理人的職責分離。
信託公司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公平抉擇,境內託管人的關聯方作為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的境外託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資管理人的,應事先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境內託管人應當在境外託管代理人處為信託公司的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開設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用於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託管業務。
第二十六條信託公司在收到國家外匯局有關投資付匯額度的批准文件後,應當持批准文件與境內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並開立境內託管賬戶。境內託管賬戶可同時包含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信託公司應當自境內託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送正式託管協議。
第二十七條信託公司境內外匯託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信託公司依據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項目從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依據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項目從境內人民幣託管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境外匯回的投資本金及收益,以及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信託公司境內外匯託管賬戶的支出范圍是:匯往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匯回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資金,依據受託境外理財信託項目結匯的資金,貨幣兌換費、託管費、資產管理費等各類手續費,以及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接受委託人外匯資金境外理財的,信託公司還應在其資金收付代理銀行,為每個信託項目開立一個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用於存放信託產品或計劃的受託資金以及信託產品或計劃分紅、終止等劃回的外匯資金。信託公司應在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第三十條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委託人劃入的外匯信託資金、從境內託管賬戶劃回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外匯資金信託賬戶的支出范圍為:按照外匯信託產品或計劃中的指定用途向境內託管賬戶劃出外匯信託資金,信託產品或計劃終止外匯信託資金和收益的分配、稅收代扣、信託合同規定的由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費用,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信託公司發行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應在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後,將信託資金按原幣種劃至境內託管賬戶。
信託公司劃入境內託管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應按照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模式辦理,並由境內託管人根據資金支付指令通過境內託管賬戶完成相應的人民幣劃付和外匯接收操作。信託公司應在與委託人簽署的信託合同中,明確人民幣資金購匯所使用人民幣匯價的確定原則。
第三十二條境內居民個人以自有外匯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只能使用本人外匯儲蓄賬戶和資本項目賬戶內資金,不得使用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內資金。本金和收益匯回後,應由境內託管賬戶經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受益人外匯儲蓄賬戶,不得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
境內機構不得以債務性外匯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以自有外匯資金購買的,本金和收益應由境內託管賬戶經專用信託外匯賬戶匯回境內機構的原外匯賬戶。
第三十三條信託計劃終止後,信託公司應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將信託利益支付給受益人或信託文件規定的人。
境內個人以自有人民幣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後,可由信託公司結匯後支付給受益人,也可由境內託管賬戶經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受益人外匯儲蓄賬戶。境內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購買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後,可由信託公司結匯後支付,也可由境內託管賬戶經信託專用外匯賬戶劃至境內機構的境內外匯賬戶。有關結匯事項參照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購匯原則辦理。
委託資金為外匯的,信託公司將匯入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本金和收益劃回受益人或信託文件規定的人指定的賬戶。
第三十四條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託管人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信託公司開設境內託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
(二)監督信託公司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監管部門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三)保存信託公司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15年。
(四)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協助國家外匯局檢查信託公司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六)監管部門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託管人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一)自開設信託公司的境內託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局和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二)自信託公司匯出本金或者匯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資金的匯出、匯入情況。
(三)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信託公司境內託管賬戶的收支情況。
(四)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國家外匯局報送信託公司上一年度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五)發現信託公司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局和所在地銀監局報告。
(六)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三十六條信託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按月匯總轄內信託公司境內託管賬戶、受託境外理財信託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情況,並報送國家外匯局。
⑦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7)信託公司外匯投資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⑧ 信託有風險嗎
信託產品本身是存在一定風險的,相對於其它的理財產品來說,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比較廣。它的資金有些投資於實體經濟,有些則投資於資本市場。因此,風險也是來自各方面的。所以,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產品時,需要注意這些方面。 信託公司是金融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一種程度上來看的話,有點像「替人理財」。當投資者將錢放在信託公司後,他們會把這些錢進行投資,並且獲取一定的收益,來幫助投資者實現財富的增值。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 法規 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信託法 》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 股權投資 、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⑨ api外匯是騙局嗎
api外匯是騙局,cctv13新聞頻道已經播出,警惕消費者勿再上當受騙。
據報道全國約2萬名投資者通過一家號稱來自瑞士的API公司做外匯投資,據其稱每個月的投資收益可以達到5%,一年下來收益高達60%。然而在投入數萬到數千萬不等的資金後,他們卻被告知因「黑客攻擊」,2015年1月7日,賬面資金全部變為負數,並且API公司全部高管和各大區經銷代理事發前均已離境出逃,投資者被騙金額總共達84億多人民幣。
根據央視記者的調查,在2015年1月16日,瑞士金管局就發布聲明,對阿爾卑斯資產管理信託公司和API卓越瑞士信託公司提供的信息發出了公開警告。這兩家公司均沒有獲得瑞士金管局的執照。這與國內眾多投資者被告知的情況完全相反。瑞士金管局發言人文森特表示,這意味著API公司可能在違法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