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規定什麼是項目融資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一種與公司融資方式相對應的融資方式,它以項目公司為融資主體,以項目未來收益和資產為融資基礎,由項目參與各方共擔風險,具有有限追索權性質的特定融資方式。 在項目融資中,至少有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和貸款人三方當事人。 項目發起人(Sponsors)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也稱為項目投資者,它可以是單獨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由多家公司組成的投資財團。項目融資中一個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一個單一目的的項目公司,發起人在該公司中擁有股份,其性質類似於控股公司。項目發起人是項目融資中的真正借款人,它一般需要以直接注資或間接擔保的形式為項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 項目公司是由項目投資者按照 股東協議 (或稱合資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注冊並設立的,其主要法律形式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通過持股擁有公司,並通過選舉任命董事會成員來對公司日常運營進行管理。項目公司以公司法人身份進行融資並承擔相關責任,它是項目的直接主辦人,直接參與項目投資和項目管理,直接承擔項目 債務 責任和項目風險。作為獨立法人,項目公司擁有管理和處置公司資產的一切權利,並相應承擔一切相關的 債權債務 責任,在法律上具有起訴權和被起訴權。 項目融資中的貸款人主要是商業銀行、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投資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和一些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承擔項目融資責任的銀行可以是單獨的一家商業銀行,但一般是銀團貸款,參與的銀行可達幾十家,甚至上百家,其參與數目取決於貸款的規模和項目的風險。銀行一般希望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的方式來減小和分散每一家銀行在項目中的風險。 項目融資中的貸款人主要包括各大商業銀行、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投資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政府的出口信貸機構及有資金盈餘的企業等。項目融資責任可以由單獨一家商業銀行承擔,但考慮資金實力和項目,則往往通過採用銀團貸款的方式來完成。根據貸款的規模和項目風險,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可達幾十家,甚至上百家。這樣,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的方式可以彌補一家銀行資金的不足和分散減小每家銀行在項目中承擔的風險。 綜上所述,項目融資在法律中對金融行業的規定中作為融資種類的一種而存在於市場之中,很多公司在對外融資的過程中因為其本身沒有很高的資本用來 抵押 或者股權也不足額時,就可以用公司正在進行的項目作為貸款的一種有保障的擔保。
2. 國有企業融資
國有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
1、銀行借款
2、P2P融資
3、證券融資
4、企業融資
5、股權融資
6、招商引資
7、民間借貸
8、民間借貸
9、租賃融資
法律依據: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3. 公立學校項目建設融資的規定
法律分析:學校投融資可分為五種模式:一、政府直接投資,通過財政撥款來建設學校。這樣建成的屬於公辦學校。二、通過「以租代建」、「建辦分離」來建設學校。這樣可以保留公辦學校的性質。三、PPP模式建設學校。這樣可以建民辦學校。四、城投國企建設學校並經營學校。這仍然屬於民辦學校。五、城投建設學校與公辦學校共建。根據具體的共建方式,可以是公辦學校,也可以是民辦學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 融資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涉及的法律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規定如下: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5. 2022企業融資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機構的規定,對於新上市的公司來說,需要選擇符合法律嚴明規定的融資方式進行融資。當前市場上的融資方式主要有 銀行貸款 ,融資人投資等方式。那麼企業融資的規定有哪些呢?下文中就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與說明解釋。 2018企業融資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貸款質量,加速信貸資金周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等有關法律,特製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借貸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規范。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 經營貸款 業務的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上述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企事業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五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 法規 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規章,應當遵循資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七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和守信的原則。 第八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實施《貸款通則》(試行)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第十條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貸款。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一條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 和票據貼現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二、擔保貸款(一)保證貸款,系指按《 擔保法 》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 連帶責任 為前提而發放的貸款。 (二) 抵押貸款 ,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 抵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 質押貸款 ,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 質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三、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用信貸資金購買未到期商業 匯票 ,在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 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 第十二條自營貸款和 委託貸款 一、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 代理 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貸款人辦理委託貸款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種類。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 一、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 借款合同 中標明。 二、自營貸款期限一般最長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票據貼現的貼現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承兌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五條貸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提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延期。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延期還應當由保 證人 、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 二、短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貸款利息和利息管理 一、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貸款利率 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標明。 二、延期貸款利率按簽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貸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期限,則在原期限和延期內均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 三、逾期貸款按規定加收利息。四、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五、貸款貼息應當堅持誰確定誰貼息的原則。應貼補的貸款利息,由利息貼補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 六、除國務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 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二、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按期清償; 三、除自然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四、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五、企業法人對外的股本權益性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凈值的50%; 六、申請中、長期貸款,新建項目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一般不得低於項目所需總投資的25%。在具體執行時,加工業應高一些,商業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應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七、申請短期貸款,企業法人的新增流動資產一般不得小於新增流動負債。 第十九條借款的權利 一、可以向多個獨立的貸款人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第 二十條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四、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 債務 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四、不得用貸款炒買炒賣有價證券、期貨和房地產;五、不得套用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六、不得把外幣貸款串換成人民幣使用。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企業融資法律法規主要是貸款方面的法規,一般貸款是需要信用或者 擔保人 ,對於大型企業來說信用一般都很好,銀行也很放心的將大量資金放款給企業,而中小型企業就需要通過更多的渠道獲得資金。而法律法規就是在保障多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貸款方還是放款方都不能損失太多的資金。 從上文中的內容要點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對於企業融資的規定來說主要從融資的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首先對於非法貸款、 高利貸 等行為是嚴格禁止的。其次在融資的金額規定上也有著一定的上限規定。對於融資規定當中的相關條約合同簽訂等方面也作出了規定。
6. 企業融資的要求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企業融資的要求: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投融資主要包括:
(一)產權收購、兼並企業、合資合作;
(二)設立公司、股權投資、增減資本;
(三)固定資產投資;
(四)以抵押、質押、租賃、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資金籌措;
(五)對外擔保行為。
第四條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7. 企業融資的要求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籌措資金
企業的籌資行為和籌資活動必須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投資合同約定的責任,合法合規籌資,依法信息披露,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分析生產經營情況,正確預測資金需要量
企業籌集資金,首先要合理預測確定資金的需要量。籌資規模與資金需要量應當匹配一致。
三、合理安排籌資時間,適時取得資金
企業籌集資金,還需要合理預測確定資金需要的時間。要根據資金需求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資金的籌集時問,適時獲取所需資金。使籌資與用資在時間上相銜接。
四、了解各種籌資渠道,選擇資金來源
企業應當在考慮籌資難易程度的基礎上,針對不同來源資金的成本進行分析,盡可能選擇經濟、可行的籌資渠道與方式,力求降低籌資成本。
五、研究各種籌資方式,優化資本結構
企業籌資要綜合考慮股權資金與債務資金的關系、長期資金與短期資金的關系、內部籌資與外部籌資的關系,合理安排資本結構。
法律依據:《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8. 公司法對外融資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再有投資限額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投資,不受凈資產的限制。 第二,擴大了投資對象。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也從舊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主體擴大到企業。 第三,明確了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公司的對外投資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經營活動,必須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將投資問題提升為章程的必備條款,只要涉及投資,無論金額大小、項目大小,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至於決議程序以及生效條件,均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章程作出規定,或另行作出決議。 第四,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不同的決策機構行使不同的決策許可權。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對外投資的限額。 第五,明確了公司對外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所投資的企業只承擔出資部分的有限責任。不得通過合同、協議的安排成為投資標的企業所負債務的連帶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9.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