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性售後回租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怎麼算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手裡將該物品重新租回,此種租賃形式稱為回租。採用這種租賃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回租的對象多為已使用的舊物品。
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繼續執行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其稅負計算與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和實際徵收過程是相符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繼續執行此前相關文件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該文同時明確,這里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這與此前有關文件的解釋是一致的。
案例
甲公司是經商務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入一台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運雜費、安裝費等18.72萬元,其中取得進項稅額1.7萬元。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營業稅政策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相關規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營業稅為[280.8-(234+18.72)]×5%=1.4(萬元)。「營改增」後,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增值稅(280.8-18.72)÷(1+17%)×17%-34=4.08(萬元)。
分析
一般認為,絕大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03〕106號文件及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不可能達到3%,也就無從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甲公司按照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率為1.7%[4.08÷(280.8÷1.17)],遠低於3%。而在營業稅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繳納1.4萬元的營業稅,「營改增」後甲公司稅負增加數倍而又不能申請退稅,不符合「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計算增值稅稅負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果理解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租賃物本金及運雜費等費用後的余額,才是合理的規定。這樣,甲公司該項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應為4.08÷[(280.8-234)÷(1+17%)-(18.72-1.7)]
=4.08÷22.98=17.7%,可就超過3%稅負部分申請退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7萬元[4.08-(17.7%-3%)×22.98],低於原來繳納的營業稅,體現了「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上述觀點其實並不準確,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除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外,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並不能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賃物本金。那麼,應如何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的計算呢?要正確理解我國增值稅的計稅辦法。在我國,納稅人除購進部分農產品實行實耗抵扣法外,採用的都是購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雜費等支付的進項稅額是一次性抵減的,而租金的銷項稅額是每次收取時分次計提的,增值稅稅負也是分期計算的,並非按項目計算。假設不考慮其他業務,甲公司在該設備的租賃前期,並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時一次性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是35.7萬元,而其每期計提的銷項稅額為280.8÷(1+17%)÷24×17%=240÷24×17%=1.7(萬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將可抵減銷項稅額抵減完畢。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240÷24)],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240÷24)×(17%-3%)],甲公司租賃期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1.7-1.4)×3=0.9(萬元)。
② 財稅2013 106號如何開票
財稅2013(106)號文是針對營改增行業的規定,營改增納稅人可自行申請領購發票,也可到稅務部門申請代開。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③ 融資租賃營改增後怎麼計算
參考下面的文件: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3-106]號文件對融資租賃的計稅規定:
1、銷售額扣除
(一)業務處理
1.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④ 融資租賃稅費問題
主要原因是2013年財稅106號文: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簡單來說,就是融資租賃公司要扣除本金來繳稅,憑什麼扣除本金呢,就是要收到你們給他們開的發票作為憑證,什麼發票呢,操作層面來說,就是租賃圈說的零稅率增值稅普通發票,怎麼開呢,每個地方看稅務局的文件落實情況,稅務局說了算,他說他懂,他學習過,一般就可以開,他說沒查到,呵呵,那就麻煩了,你還得給他上課說服他。如果沒說服稅務,就協調租賃公司,給租賃公司搞個承諾,讓租賃公司先放款,發票你們公司邊去協調。(純個人工作經驗建議)
⑤ 融資租賃差額征稅,金額較大如何分期
問:我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現咨詢以下問題: (1)根據文件規定,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差額部分金額較大,請問應該如何操作是結轉下期扣除還是分期扣除? (2)根據文件規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請問計算稅負超過3%部分時,分母“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否包含本金? (3)企業涉及到無法劃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請問根據公式計算時,“當期全部銷售額”是否包含本金?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適用差額徵收。具體操作方式為:本金部分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期分期扣除;利息部分按照取得結算憑證金額在當期扣除。 2、計算增值稅稅負時,分母包含本金部分。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在計算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時,當期全部銷售額僅指計稅銷售額,不包括本金。 財稅〔2013〕106文中有關融資租賃業法規條款的理解 財稅〔2013〕106號文與財稅〔2013〕37號相比,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表述、計稅依據、扣除憑證等規定趨於合理。筆者對其逐條理解如下:
1.增加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定義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上述定義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定義一致。 2. 改變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的計稅依據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即銷售額中不得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同時根據13號公告,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也就是說,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導致融資租賃公司拿不到進項發票,增值稅抵扣鏈條發生斷裂。同時,“營改增”後,融資租賃公司的銷售額又包括本金,也就是存在重復征稅,從而導致融資租賃公司稅負大幅增加,該業務會出現全面虧損,企業將難以為繼。
針對上述問題,106號文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做出多帶帶規定,即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銷售額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
由於售後回租業務,不存在安裝費、保險費的扣除問題,因此在扣除范圍中刪除了安裝費、保險費。
同時由於債券利息與借款利息性質一致,因此增加了出租人發行債券的利息可以扣除的規定。 3. 明確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本金部分只能開具普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由於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可以差額扣除,出租方未繳納與本金有關的增值稅,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復抵扣本金部分進項稅。因此出租方在收取價款開具發票時,應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4.直租業務可扣除范圍作出調整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由於直租業務由出租方購買有形動產,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確定銷售額的時候,應該按包含本金部分交稅。
與財稅〔2013〕37號相比,對於直租業務可扣除范圍減少了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已經計入資產成本,並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扣除。 5.明確法規執行時間
上述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有關融資租賃及融資性售後回租銷售額的規定追溯至2013年8月1日起執行。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就注冊資本有特殊規定。 6.差額征稅可扣除的有效憑證范圍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與財稅〔2013〕37號相比,增加融資性售後回租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可差額扣除的有效憑證規定,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承租方開具的普通發票,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為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但問題是按照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行為,承租方銷售行為不屬於增值稅、營業稅徵收范圍,同時也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收入范圍。那麼承租方如何開具發票? 針對此問題,筆者建議在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開出的發票應定為零稅率,同時,出租人在收取本金時向承租人開出的本金部分的發票也定為零稅率。希望此問題能盡快得到總局的明確,方便稅企雙方操作,規范整個開票流程。
⑥ 「營改增」以後,融資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I點實施 辦法》對於
融資
租賃企業的銷項稅額有如下規定:
1.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 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 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 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
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 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
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 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
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 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 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
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 到1. 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 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 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⑦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車輛與供應商的選擇,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相應車輛並根據其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租金付訖後,出租人將租賃車輛以象徵性的價格無條件過戶給承租人的交易行為。下文是相關的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一)遭遇合同詐騙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風控意識不強,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單位鋌而走險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合同詐騙。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及擔保財產、擔保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及核實,除常規的資料信息外,主要關注點還應包括: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工作單位及工作穩定性、薪酬、單位職務及社會職務、家庭成員情況及其財力、購買的車輛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匹配、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徵信情況、涉訴情況、被行政處罰情況等。
2、在相關合同條文中明確約定或者單獨出具聲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詐騙情形時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這一點對於慣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3、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在發現合同詐騙時,盡快整理報案材料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的環節上,根據實務經驗,除了准備詳盡資料外,最好能通過較短的篇幅或者圖形可視化的模式向公安機關描述整個合同詐騙的過程,以降低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不清而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的風險。
(二)租金拖欠的風險
租金拖欠風險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時或者足額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
應對措施:發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給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為其後續應對措施的依據,建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拖欠時間為依據,將拖欠租金行為的對應措施劃分三類:
1、關注,此時公司業務人員應對承租人進行催收並調查拖欠原因;
2、嚴重關注,由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起草相關函件以公司名義向承租人發出,並告知其法律後果;
3、司法措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發出的函件後仍拖欠租金的,建議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證的情況下組織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或者在承租人簽署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融資租賃合同並進行公證的前提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糾紛,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應對措施:
1、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金的保證范圍應包含車輛修理費、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險費等應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應付費用,同時約定保證金一旦動用,乙方應於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
2、在實務中,由於違約金金額受到造成的損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而有些時候損失難以認定,因此約定違約定金以及保證金必不可少。
3、雖然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只能擇一而主張,但是並不是代表在實務中不可以同時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定金的同時,還可在諸如車輛保養、年檢配合等方面約定單次的違約金,發生糾紛時可選擇適用,而且如此約定必然會對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
在直租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車輛後,將車輛登記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較小,但在售後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於直租模式,考慮到操作的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後續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因素。
應對措施:
1、避免將車輛權證如機動登記證、行駛證、機動車發票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2、無法避免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車輛為租賃車輛;
4、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五)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租賃車輛涉及刑事案件,被作為犯罪工具、贓物、證據等被公安機關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經濟糾紛,租賃車輛作為承租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況也屢有發生。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六)車輛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所有權屬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一般實務中,第一年的車輛保險由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費用,代替承租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盜系統功能也足夠強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在安裝及維護、更換等環節予以充分的關注,通過定期的檢查,保證上述防盜系統正常運行。
(七)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適格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八)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乾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採用委託購買的方式,委託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託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託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九)「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徵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十)資金來源單一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內資試點的公司開展業務最大的障礙就是資金的來源問題。由於銀行貸款的收緊以及利率原因,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機構的全國網路化布局以及進一步拓展業務市場,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成為了亟待突破的瓶頸。
拓展閱讀: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操作過程的主要風險點
一、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實施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由於企業外部或企業自身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融資租賃合同不周密而導致融資租賃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未能收到法律應予的保護;
2、融資租賃創新化,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可能因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
3、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犯罪及融資租賃資產的流失使得融資租賃的風險加大。
二、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道德風險具體是指為私利棄他人權益而不顧的一種行為。
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對私利行為及後果認識不足;
2、對法律及其規范性缺乏認知。
三、管理風險
由於租賃公司本身經營中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風險轉移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或不協調或不統一等原因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這種由於租賃公司內部的管理缺失從而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帶來的風險,被稱為管理風險。
控制管理風險的要素:
1、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2、風險管理和業務經營的矛盾貫穿始終;
3、風險的大小與風險管理體系和體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風險管理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5、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是創造良好風險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特點:
1、不確定性長期存在;
2、不確定性因素也互相影響;
3、競爭加大的市場風險,有市場就有風險,競爭本身是產生市場風險的動因之一;
4、市場風險是有規律可循的。
;⑧ 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支付的租金可否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
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
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可見,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的企業作為營業稅納稅人,不能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使得承租方通過融資租賃方式
購買設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⑨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中關於融資租賃企業的有效憑證的問題
1、營改增之後,通常對租賃公司回租操作會採用差額征稅,就是本金部分不開,利息部分開具增值稅。
2、後來到去年八月份出的37號文,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均須全額徵收增值稅」。因此租賃公司會要求承租人先開具增值稅票給租賃公司,作固定資產清算,然後租賃公司收到進項票後,開具本金+租息發票給客戶,這樣進銷互抵,本質上,租賃公司也只是開利息的增值稅票。
3、106號文出來後,歸銀監會、人行、商務部管與注冊資本1.7億以上的,可以恢復採取之前的差額納稅的方式,減少了37號文要求的承租方開具發票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