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行業可以申報哪些政府扶持項目
省級「互聯網 」專項引導資金。
1、加強專項扶持。統籌相關專項資金設立省級「互聯網 」專項引導資金,重點支持互聯網基礎設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設、重點項目孵化、初創企業補助、商業模式創新等相關應用示範。同時,探索創新資金扶持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力度。
2、加大信貸支持。政府出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要加大對「互聯網 」企業的支持力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的「互聯網 」企業擔保業務,省再擔保公司可適當提高再擔保代償比例。支持省內地方法人銀行根據「互聯網 」企業需求,創新金融產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項貸款,開辟綠色審批通道,採取銀團貸款、「財園信貸通」等方式,支持「互聯網 」重大產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重大項目貸款,省級「互聯網 」專項引導資金給予風險補償和貼息支持。
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大力引入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鼓勵各種社會資本以天使投資形式支持商業模式創新。積極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增信等服務,鼓勵通過債券融資方式支持「互聯網 」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互聯網 」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鼓勵「互聯網 」企業上市掛牌,省財政安排資金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省內企業每戶一次性補助50萬元,對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內企業每戶一次性補助500萬元,上市企業所在地政府也要給予適當補助。
(1)互聯網融資性擔保擴展閱讀
順應世界「互聯網+」發展趨勢,充分發揮中國互聯網的規模優勢和應用優勢,推動互聯網由消費領域向生產領域拓展,加速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增強各行業創新能力,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堅持改革創新和市場需求導向,突出企業的主體作用,大力拓展互聯網與經濟社會各領域融合的廣度和深度。
著力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釋放發展潛力和活力;著力做優存量,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著力做大增量,培育新興業態,打造新的增長點;著力創新政府服務模式,夯實網路發展基礎,營造安全網路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堅持開放共享。營造開放包容的發展環境,將互聯網作為生產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以開放、共享為特徵的經濟社會運行新模式。
堅持融合創新。鼓勵傳統產業樹立互聯網思維,積極與「互聯網+」相結合。推動互聯網向經濟社會各領域加速滲透,以融合促創新,最大程度匯聚各類市場要素的創新力量,推動融合性新興產業成為經濟發展新動力和新支柱。
堅持變革轉型。充分發揮互聯網在促進產業升級以及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導要素資源向實體經濟集聚,推動生產方式和發展模式變革。創新網路化公共服務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堅持引領跨越。鞏固提升中國互聯網發展優勢,加強重點領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聯網融合創新為突破口,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實現跨越式發展。
堅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聯網融合標准規范和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強化安全管理和防護,保障網路安全。建立科學有效的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市場有序發展,保護公平競爭,防止形成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
2. 票據類互聯網投融資平台究竟如何運作有什麼風險嗎
受P2P平台屢次出現卷錢跑路的影響,不少投資者都非常關心票據類互聯網投資融資平台是如何運作的?有什麼風險?會不會也和平台一樣存在卷錢跑路的風險。應該如何看待票據類互聯網投融資平台?
一、什麼是票據類互聯網投融資平台
票據類互聯網投融資平台就是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質押擔保,通過互聯網平台向投資者募資;散戶投資者可藉此小額投資,其本質是一個P2B(個人對企業貸款)投融資平台。該理財平台上的產品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均在7%左右。
二、究竟如何運作?
票據類互聯網投融資平台本質上就是P2B投資融資平台,P2B(個人對企業)借貸模式在借款源嚴格限制為有著良好實體經營、能提供固定資產抵押的優質中小微企業,同時,平台與傳統金融機構中持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戰略合作,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聯合披露借款企業經營狀況、盈利能力、抵押物、資金運轉情況等信息。
三、什麼是擔保機構
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機構:
(1)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2)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 擁有銀行授信額度。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3)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納入監管機構監管的特許機構,除在機構准入方面需要審批外,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業務都需准入審批,而且對其經營活動實施審慎監管。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無此類要求。
四、有什麼風險嗎?投資者應正確理解擔保機構的作用
P2B平台其實是從P2P個人借貸模式發展而來的,相對於P2P金融而言,P2B平台的安全性遠遠要高於P2P。P2P金融頻繁出現的「跑路」事件也使很多投資人對其難以放心,例如「網贏天下事件」當中,短時間積累了7億成交額,但是由於投資者的本息安全由平台做擔保,而平台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承擔這么大的壞賬,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而P2B平台一方面有著更為專業的風控能力,另一方面引進實力較為強大的第三方擔保機構做本息的保障,同時在資金的操作上也更為透明規范,發展前景廣闊,特別是深受80後投資人的喜愛,成為投資理財首選。
但是也有不少投資者注意到一些P2B平台經營困難,無以維系,倒閉或是關門。這說明P2B平台並非個個都足夠安全,如果經營不合理、不規范甚至是違規經營,最終會損害投資人的利益。所謂的機構擔保也只是擔保P2B平台不像P2P平台那樣容易跑路。
五、投資人應該如何識別風險
投資人如何識別風險,降低投資風險?
普通的投資人往往缺乏專業的金融管理專業知識,對於P2B平台的具體的運作模式也不是特別了解,而對於一些風險即使是知道,也很難進行識別和防範,為此,曹艷平女士建議投資人識別風險應從四方面做起。
第一,平台是否有資金池。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P2B平台屬於金融信息服務中介,不得設立資金池對資金進行歸攏,而應在銀行或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金專用賬戶來進行託管,一旦設立資金池,投資人的投資風險將大幅增加,央行也明確指出網貸平台不應產生資金池。
第二,核實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投資人在P2B平台上是通過具體的融資項目或者預期年化預期收益,融資項目出現風險直接造成投資人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無法實現。一方面要對平台項目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可以對融資企業的資料進行查看和驗證,對企業的資信情況及經營范圍等進行調查。另一方面,要對融資企業融資額的適度性進行審核,避免超出還款能力。
第三,平台不可為項目擔保。這種做法看似投資人更有保障,但是平台項目一旦出現風險,平台作為擔保單位,就要連帶承擔風險後果,則平台風險加大,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就難以保障。這種做法是平台和融資企業成為「一家人」,本質是「自己為自己擔保」。如果存在平台擔保,說明平台在風險管控上存在嚴重的理念誤區。
第四,查看擔保機構的實力及擔保額度。為降低平台風險,P2B平台大多與擔保機構進行合作,由擔保機構為投資人提供本息擔保,融資企業能還款時,由擔保機構先行償付。因此,擔保機構的擔保實力就成為投資人必須關注的內容,要避免擔保機構擔保金額與其凈資產10倍以上的擔保,這種不與實力不匹配的擔保,一旦擔保公司破產,投資人的資金也就無法收回。
綜上,所謂的票據類互聯網投融資平台本質上就是P2B網貸平台,提供的擔保就是一銀行兌換票據作為擔保方式。投資人就是要找正規可靠的P2B平台,對投資人負責的平台可以為投資避免各類風險,投資人需要做的僅是對P2B平台的發展歷史、資質、業務范圍等信息進行收集和對比,從而對P2B平台的風險性進行評價,並挑出合作平台。
3.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施工具,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加快資金有效運行速度,實現資產出表,擴張資產規模的新業態與新模式。
一、“互聯網+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網路借貸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變種,意即投資者個人對接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P2P網路借貸平台(下稱“P2P平台”)注冊成為投資者的個人通過借貸合同關系,將資金借貸給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民間借貸投資活動。在網路借貸平台上,融資租賃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冊的投資人是貸款人,融資租賃公司用借貸資金購買專業設備出租給相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與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將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貸合約約定利率支付給投資人(貸款人),租賃項目結束,P2L借貸合同期也結束。
P2L網貸模式圖
P2L網貸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平台通過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通過平台尋求借貸資金;
2.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標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資者展示,內容包括融資租賃項目信息、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投資者出借資金及借款人借款資金託管協議,向投資者明確表明平台不接觸投資者和借款人資金;
4.投資者對融資租賃公司借款標進行投標,中標後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資金進行託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的指令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貸款資金;
6.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按照平台指令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指令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歸還投資者,本次網路借貸活動結束。
(二)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企業直接在P2P平台上發起項目,平台根據對承租企業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賃物做盡職調查,並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資人披露;項目成立後,承租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協議取得租賃設備使用權,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則把租金形成的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承租企業定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監管,用以償還投資人。租金支付完畢、項目到期後,承租企業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若承租企業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P2P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此種模式一般用於小型通用設備,比如農用機械、小型製造設備、汽車等融資租賃。
債權轉讓模式圖
債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P2P平台對融資租賃項目(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融資租賃項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將融資租賃項目債權轉讓信息向投資者展示,投資者確定是否投資;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融資租賃公司退出與承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資資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的指令,將投資資金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融資租賃公司獲得債權轉讓資金;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指令,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資金及承租企業還款資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債權進行回購。
(三)收益權轉讓模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四種。收益權是所有權人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因實務中收益權往往被當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一項權能,近年來有愈來愈獨立存在的趨勢。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是融資租賃企業將對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價格轉讓與P2P平台投資人(受讓人),由P2P平台投資人支付相應對價與融資租賃企業,受讓租金收益的投資行為活動。
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項目發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後,把該筆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應收租金賬款)通過P2P平台轉讓給投資人,由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企業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約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融資租賃公司賺取二者差價,平台賺取傭金。與債權轉讓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中,承租企業的盡職調查由融資租賃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評估融資租賃公司的資質和參照項目信息,並在線上向投資人披露,與此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通過平台對該項目投資人負有償還責任。
收益權轉讓模式圖
收益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企業對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交付租賃設備與承租企業;
2.P2P平台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信息在平台進行展示;
3.投資人根據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權轉讓信息決定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權轉讓合同》對價資金即收益權轉讓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將收益權轉讓款發放與融資租賃公司;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資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對價資金及承租企業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收益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收益權進行回購。
二、“互聯網+融資租賃”的法律問題
(一)三種模式的合法性與責任承擔
1.P2L網路借貸模式合法性
前述純借貸平台模式中,P2P平台並不參與交易,也不承擔擔保還本付息的責任,而純粹起到撮合借貸雙方的媒介作用。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我們認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居間服務中的居間人。
純借貸平台模式中,雖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達成,但本質上借貸關系依然是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貸款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保護,這是此類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礎。
2.債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債權轉讓模式中,債權受讓方(投資人)與債權轉讓方(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簽訂債權轉讓暨回購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參與交易,而交易資金和支付賬戶則由平台、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和平台則可獲得一定的傭金收入;一旦承租企業不能支付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一種以與P2P平台有高度關聯的個人享有的債權為轉讓標的的“唐寧模式”,以宜信為代表。宜信的創始人唐寧作為第一出借人,將個人自有資金借給有需要借款的用戶,並簽署《借款協議》;然後,宜信再把唐寧的債權進行金額和期限拆分,打包成類固定收益的組合產品,如宜信寶、月益通等銷售給投資者,但其實質上都是債權轉讓的過程。在這一債權轉讓過程中,唐寧擔任職業投資人,其並非以獲取未來利息收益並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為目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也並非一一對應。在“互聯網+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中,類似唐寧的人扮演職業投資人角色,負責購買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職業投資人則將購買的債權在P2P平台上進行信息展示,眾多投資者通過P2P平台購買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過以上過程分析,債權轉讓模式總體上應是合法的,只要在轉讓過程中履行對債務人(承租人)通知義務即可,至於對承租人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一對一的書面通知,抑或是報紙公告、網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應理解為不拘泥於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在債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已經轉讓,融資租賃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關系主體行列,租賃債權的購買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而融資租賃公司收益權轉讓中,融資租賃公司仍是轉讓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融資租賃交易主體的地位並未因未來收益權的轉讓而動搖,融資租賃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權轉讓負有向承租人通知的義務,承租人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繼續負有租金支付義務,也即融資租賃公司與收益權購買人之間的收益權轉讓合同並不關涉第三人——承租人,這一點是迥異於債權轉讓合同的。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現有的法律規范中並無有關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也無法律明確禁止性規定,盡管有關資產收益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獨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較大爭議,但我們認為,根據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精神,從促進市場交易,方便當事人交易活動,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與資金使用效率以及優化資產配置等方面進行考量,現行存在的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模式總體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責任承擔
P2P平台在交易中,雖然處於居間地位,所起的作用也僅是促進雙方交易的作用,所得報酬也僅僅是參加居間活動的傭金,能否成交,主要在於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成交意願,但筆者認為,P2P平台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負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居間人P2P平台來說,此處的委託人既是融資租賃公司也是投資人,就P2P平台承擔責任的對象來講,主要是對投資人負責。當P2P平台未有盡到明顯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義務或者在項目上線的工作中有明顯疏漏時,就應該對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數額,筆者認為一般應以平台傭金所得為限,如果與融資租賃公司一起欺騙投資方,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擔超過傭金所得的損失。
(2)行政責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資者舉報或者在工作檢查中發現P2P平台偷弄虛作假、非法集資等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時,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平台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P2P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一道弄虛作假、虛構融資項目騙取投資者較大數額資金或者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時,應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二)債權轉讓模式中的拆分轉讓與期限錯配的合法性
1.債權拆分轉讓合法性。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僅僅規定了一對一形式的債權轉讓,尚未涉及同一債權拆分後多對多的債權轉讓形式。現實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而P2P平台上債權拆分轉讓被人稱之為“資產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在美國,債權拆分後通過P2P平台向多個投資者的轉讓行為被定義為證券轉讓行為,網路上的債權轉讓就是簡易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僅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條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說的債權拆分轉讓為證券發行行為問題,債權拆分轉讓行為是合法的,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是恰當的。
2.債權期限錯配合法性。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小項目上線,二是融資租賃公司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債權期限錯配本質上就是債權拆分轉讓,不是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發行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
(三)債權轉讓模式下租金債權的擔保效力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包括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設備回購擔保,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對債權出讓人的追索權,以及特別為保證債權受讓人權益而設定的擔保等類型。因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因此不在本文論述之列。
第三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對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如何辦理抵押登記的問題。對此,實務中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或者委託投資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SPV)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信貸資產轉讓人(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其設立方式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對投資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諾,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四)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融資租賃是一種創造性的運用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特性,將物的使用權能發揮到極致,充分發揮物的使用效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從而幫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技術(對承租人而言)與商業模式(對出租人而言)。正是這一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特性催生了融資租賃這一行業,但也給在P2P平台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能夠隨著租金債權轉移而附隨轉移到新的債權人——投資人名下帶來難題:如果租賃物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因為存在眾多的投資人而造成一個租賃物的所有權要分割轉讓與多個投資人問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能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當承租人違約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因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無法享有租賃物的取回權。
解決這一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在租金債權轉讓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與投資人中某個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資人委託某個人代為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在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不附隨租金債權一同轉讓,仍由融資租賃公司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投資人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放棄民事權利並不違反法律),但在租金債權轉讓合同中,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處置以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非法集資問題
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發布虛假融資項目,融得較大數額資金,屬於虛構事實,騙取投資者信任,構成集資詐騙罪,該罪名較容易掌握,筆者不再贅述。難以把握的是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有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4個構成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規定構成此罪必須四個要素齊備。該《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該《解釋》第3條所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實務中,為避免構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構資金池,P2P平台將投資人的投資資金託管到第三方支付機構,投資人資金進出直接進入第三方賬戶,做純粹的居間平台;二是將公眾投資人通過網站注冊特定化,使之公眾投資人變為私募投資人;三是每個融資租賃項目限定投資人數,最多不超過150人;四是將融資租賃項目拆解為多個項目,一個項目多次融資(這也是當前狀態下不得已的消極應對辦法)。
(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設立P2P平台為其項目融資問題
實踐中,有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成立P2P平台,為其進行的融資租賃項目業務融資,最為典型的是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的“e租寶”P2P網路借貸平台。該平台發起的許多債權轉讓或收益權轉讓項目,本身就是其設立該P2P平台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賃項目。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關聯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問題。
筆者認為,正如有人所說的,關聯交易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合法關聯交易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違法關聯交易則損害公司、少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的利益。e租寶平台通過轉讓融資租賃債權,實現了投資人、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三方共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現象。P2P平台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運營方面是相對獨立的,只要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所謂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業務成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居間平台——以P2P網貸為唯一業務或主要業務的網路科技公司,將第三方投資人的本應用於進入融資方的資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又損害了融資人的利益,使得投資人資金沒有全部進入融資項目,影響了融資人的項目效益,造成了融資人利益損失。當然,若類似於e租寶此類P2P平台為自身或股東融資,最後發生了跑路或捲款潛逃現象,構成刑事責任的,照樣應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4. 互聯網金融屬於怎樣的融資模式
1、線下交易模式
該類主要由網站審核之後提供交易信息,借款交易手續和相關信息調查審核在線下和客戶當面完成。這其中,「OK貸」就是最典型的代表。
2、保本墊付模式
這種模式,由平台來承擔貸款者的壞賬風險,因此,對平台的風險把控能力要求較高,一旦愛看發生違約,要由網站先墊付資金。
3、純中介形式的信用借貸
該種模式網站主要起個發布雙方借貸信息,網站起撮合作用,沒有審貸環節,對單筆資金無擔保作用,不墊付本金,借貸雙方自主成交。該種模式為風險最大的。
拓展資料;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路信貸平台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經營模式
一、純線上模式典型平台
純線上模式最大特點是借款人和投資人均從網路、電話等非地面渠道獲取,多為信用借款,借款額較小,對借款人的信用評估、審核也多通過網路進行。
這種模式比較接近於原生態的P2P借貸模式,注重數據審貸技術,注重用戶市場的細分,側重小額、密集的借貸需求。
平台強調投資者的風險自負意識,通過風險保證金對投資者進行一定限度的保障。當前,純線上模式的業務擴張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業務運營難度高。國內採用純線上模式的平台較少。
二、債權轉讓模式典型平台
這一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存在著一個中介就是專業放款人。為了提高放貸速度,專業放款人先以自有資金放貸,然後把債權轉讓給投資者,使用回籠的資金重新進行放貸。債權轉讓模式多見於線下P2P借貸平台,因此也成為純線下模式的代名詞。
線下P2P平台經常由於體量大、信息不夠透明而招致非議,其以理財產品作為包裝、打包銷售債權的行為也常被認為有構建資金池之嫌。但是事實上,不同純線下平台採用的理財模式並不完全相同,難以一概而論。
三、擔保/抵押模式典型平台
該模式或引進第三方擔保公司對每筆借款進行擔保,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因而其發放的不再是信用貸款。若擔保公司滿足合規經營要求,抵押的資產選取得當、易於流動,該模式下投資者的風險較低。尤其是抵押模式,因有較強的風險保障能力,綜合貸款費率有下降空間。
但由於引入擔保和抵押環節,借貸業務辦理的流程較長,速度可能會受到影響。在擔保模式中,擔保公司承擔了全部違約風險,對於擔保公司的監督顯得極為重要。
四、O2O模式典型平台
該模式在2013年引起較多關注,其特點是P2P借貸平台主要負責借貸網站的維護和投資人的開發,而借款人由線下分公司開發。其流程是線下渠道尋找借款人,進行實地審核後推薦給P2P借貸平台,平台再次審核後把借款信息發布到網站上,接受線上投資人的投標。
五、P2B模式典型平台
該模式同樣在2013年獲得較大發展,其中的B指Business,即企業。這是一種個人向企業提供借款的模式。但在實際操作中,為規避大量個人向同一企業放款導致的各種風險,其款項一般先放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再把資金出借給企業。
P2B模式的特點是單筆借貸金額高,從幾百萬至數千萬乃至上億,一般都會有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而由企業提供反擔保。同時該模式不再符合小微、密集的特點,投資人不易充分分散投資、分散風險,相關壓力轉移至平台,對平台的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P2F模式典型平台
P2F是指person-to-financialinstitution,個人對金融機構的一種融資模式,融資人是正規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該模式是比較新穎的一種互聯網金融模式,具有高信用、低風險、穩定收益、高流動性等特性。由於金融機構具有完整的風控措施,能夠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收益的穩定,安全性遠高於一般的P2P、P2B類產品。
近年來P2P行業已經暴露出了不少弊端,由於國內個人信用體系並不夠完善以及監管政策的滯後,頻繁出現了非法集資、捲款跑路等安全事件。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一些具有前瞻意識的平台在尋求P2P的下一個風口。
5. p2p網貸為什麼要去擔保
所謂「去擔保化」就是指P2P平台自身不能為投資者提供擔保,而只能定位為信息中介,撮合投融資雙方直接交易。進入2015年,隨著網貸行業發展的進一步深入,P2P「去擔保化」已是必然。所謂「去擔保化」就是指P2P平台自身不能為投資者提供擔保,而只能定位為信息中介,撮合投融資雙方直接交易。那麼問題來了,P2P為什麼要去擔保化呢?監管政策的要求。P2P網貸自進入監管當局視野以來,雖然正式政策仍未出台,但無論是央行、銀監會、還是各地方政府都多次表態,反復重申了相同的、基本的監管原則。其中,對P2P平台的性質,即定位於信息中介,平台自身不得為交易提供擔保,成為各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的管理的底線,無論最終具體政策如何,但這個底本已不可松動或更改。網貸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隨著網貸行業整體不斷發展、平台自身快速成長,網路借貸的交易規模勢必會指數級增長,如果全部交易都由平台自身擔保,那麼,顯然任何一家平台,即使再大,也不可能承受。比如,當初某平台出現1億元壞帳,最後自己兜底,如果交易規模更大了,出現10億、50億的風險呢?平台自身還能兜得起嗎?如果整個風險都由平台自己承擔,顯然沒有平台能擔得起,那麼大家就都只能倒閉了,如此,網貸行業無法真正發展壯大,也就失去了作為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價值。所以,去擔保化是行業壯大發展的前提。保障投資者利益的要求。很多投資者對「宣稱自身提供兜底的平台」格外青眯,誠然,產生風險後平台能以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去面對和承擔,固然值得贊賞;可問題是,平台真有承擔的能力嗎?而且,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平台問題頻頻,不恰恰說明平台自身的風控能力需要反思嗎?對投資者利益的真正有效保障,是「自身風控過硬,能最大程度規避風險,即使萬一出現風險,也有相應可靠保障機制」,而絕對不是「自身風險控制薄弱、運營管理松馳,僅靠一句提供兜底的空頭承諾就能解決的」!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去擔保化」既是必然,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共同選擇。
6. 互聯網融資方式有哪些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支付已不僅僅局限於最初的互聯網支付,而是成為線上線下全面覆蓋,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的綜合支付工具。目前市場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運營模式可以歸為兩大類:一類是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獨立於電子商務網站,不負有擔保功能,僅僅為用戶提供支付產品和支付系統解決方案,以快錢、易寶支付等為典型代表;另一類是以支付寶、財付通為首的依託於自有B2C、C2C電子商務網站提供擔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第三銀行支付牌照已經發放了250多個,其中真正從事互聯網支付的企業有97家,另有150多家預付卡公司。互聯網支付企業的支付總量約達6萬億元,佔到整個支付總量的0.5%。
2、P2P信貸:
從P2P的特點來看,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對利率市場化將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例如人人貸等公司,其實就是N個人組成的俱樂部,利用信息的不對稱,在俱樂部成員之間互相借貸。P2P信貸的核心就是,利用互聯網幾億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讓他們相互借貸,把信息的不對稱減到無窮小。
3、大數據金融:
大數據金融通過分析和挖掘客戶的交易和消費信息掌握客戶的消費習慣,並准確預測客戶行為,使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平台在營銷和風控方面有的放矢。大數據金融以電商平台開展的互聯網金融為典型,運營模式可以分為以阿里小額信貸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東、蘇寧為代表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阿里小額信貸通過分析淘寶網上的大量信息,利用支付寶,給每個人發貸款。這種做法和銀行的做法完全不同,是一種自動放貸機制。淘寶商戶所有的行為構成了本身風險的定價,然後阿里小貸根據風險定價,給它授信額度,可以隨時貸款、隨時還息。最終形成一個動態的風險定價過程。此種模式除了電商平台對產業鏈的上、下游提供融資服務外,商業銀行通過線上供應鏈金融也參與大此模式中,為將來商業銀行和電商平台進行客戶搶奪的主戰場。
4、眾籌融資:
在美國,一個人如果有一個好想法,他就可以把這個想法放到網上,讓大家給投資,然後用這個產品還款。投資者在網上投資可以獲得股權。現在世界上只有美國正式通過法律規定,小企業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得股權融資。目前國內對公開募資的規定及特別容易踩到非法集資的紅線使得眾籌的股權制在國內發展緩慢,很難在國內難以做大做強,短期內對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影響非常有限。
5、余額寶模式:
其實互聯網賣金融產品沒有什麼特殊性,但是余額寶把貨幣市場基金具有的貨幣功能和網路支付結合在一起,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界限,這是一般的物理網點做不到的。如何將傳統金融產品和互聯網企業進行結合,進行顛覆性的創新,通過互聯網的特性改善線上金融產品的用戶體驗。余額寶將用戶網路支付和貨幣基金的特性很好的進行融合。互聯網企業抑或是傳統金融機構誰能在此改善用戶體驗,將最後贏得用戶。
6、互聯網金融商城:
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的銷售以及為金融產品銷售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價」的模式,採用金融產品垂直比價的方式,將各家金融機構的產品放在平台上,用戶通過對比挑選合適的金融產品。互聯網金融商城多元化創新發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財投資服務和理財產品的第三方理財機構,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比價、購買服務的保險門戶網站等。這種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風險,因為其平台既不負責金融產品的實際銷售,也不承擔任何不良的風險,同時資金也完全不通過中間平台。
7. P2P,P2B,P2C,P2N等等互聯網金融行業里,到底有什麼區別
P2P,英文為peer-to-peer,即個人對個人的網上借貸模式,即通過P2P平台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給有資金需求的人,而資金借出人也能從中獲得收益。銀點e貸就是典型一家P2P平台
P2B英文解釋為person-to-business,即個人貸款給企業的一種借貸模式。借款企業必須要有第三方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才能進行網上貸款。
P2C在網貸行業中,指的是個人與企業之間的融資借貸模式,即Person-to-company。這種模式是一種線上線下(O2O)相結合的新概念,P2C平台線下開發優質的中小企業客戶,並引進實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項目進行擔保,然後發布至線上進行融資的一種模式。
P2G,英文為private -to-government,主要是以服務政府項目為主的互聯網金融投資模式。P2G模式下,借款對象一般是政府、國企或央企,借款項目包括國有金融機構的債券回購、政府的直接投資項目、國企或央企的保理項目、政府承擔回購責任的投資項目等。
P2N中的N指的是P2P平台與多家公司合作,如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等,由這些公司向平台推薦標的並提供擔保。
8.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的區別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就是它們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們的業務范圍不同;最後一方面,就是它們受到的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1、基本概念不同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也能看出來,融資性擔保在要求上面要比非融資性擔保,更加嚴格。而且擔保公司想要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也是需要獲得相應的審批才可以。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要走工商登記程序就可以。同時也不需要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業務范圍不同
融資性擔保其實基本都是涉及借款類的擔保。像借款類擔保,信用證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其他融資擔保等。可以說,融資擔保主要是為了解決,公司和個人在借款時的擔保問題。當然,融資擔保公司在設計上面的條件也是更加苛刻。
非融資類擔保的業務范圍和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范圍,要小得多。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兼營非融資類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兼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說融資擔保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更廣,利潤空間也更多。當然,融資擔保業務的開展,也不是你想干就能幹。
當然,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最根本的區別,就是融資性擔保業務可以從銀行融資(即獲得銀行授信),然後將融到的資金借給需要的企業或者個人,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不能這樣做。
3、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我們都知道只要和錢和關系,監管體系就會很嚴格。這也是為什麼,阿里巴巴上市之路被暫停的主要原因。而京東科技主動撤回上市申請,也是這樣的原因。
融資性擔公司在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時,有很多標准需要公司去遵守。對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擔保限制、投資額度、擔保賠償准備金、責任准備金等都有具體限制標注。
同時在融資擔保公司在實際經營的過程中,監管機構也可以根據融資擔保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提高這些預防風險的指標。可以說在這樣的監控之下,融資擔保公司,也不健康發展都難了。
而對於非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言,對於的監管基本沒有。這也導致還多人,進入了這個行業當中。在激烈的競爭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為了生存也是不得不搞低價營銷。這樣也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生存空間更小,從而使他們行業裡面,出現惡性競爭。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融資性擔保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作為擔保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對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的行為。非融資擔保一般指的是訴訟保全、履約擔保、工程擔保之類的業務。業務類型不一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分為:借款類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其他融資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主要為:工程擔保,供貨擔保、訴訟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業務還是為借款類擔保!為中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同時,從名稱上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銀行融資(銀行授信),將融到的資金借給借款者。
簡要總結: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的區別?
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就是它們的基本概念不同;另一方面,就是他們的業務范圍不同;最後一方面,就是它們受到的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9.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什麼是貸款擔保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的方式:貸款擔保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貸款擔保的審查: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借貸擔保公司區別
銀行貸款門檻高、額度緊、審核手續復雜催生了大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存在,擔保公司的手續方便、門檻低、額度高使得銀行與民間借貸市場共同繁榮。他們的存在解決了大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同為擔保公司,其實其中還有很多的不同點。融資性擔保業務和拆借業務不僅在借款時間長短,風險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許范疇有顯著區別外,還可以從一下方面比較:
第一,業務范圍不同。
前者是為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和授信貸款;後者是為企業或個人直接提供資金,既有個人按揭貸款、個人信用貸款,也有企業項目資金借款,資金過橋拆借,借款的主體是擔保公司。
第二,業務來源不同。
前者有自己開拓的,同時有很大部分是銀行推介的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後者基本都是得自己開拓業務。
第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合同主體不同。
前者是銀行與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企業的委託擔保與被委託擔保的關系(委託擔保合同)和反擔保關系(反擔保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的保證關系(保證合同)。後者是擔保公司與企業(個人)借款主體與貸款主體關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從合同是擔保保證合同、抵押擔保合同。
第四,風險控制的要點不同。
前者主要考察貸款企業的企業運營情況,包括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資金流量等,重點在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的分析;後者主要考察企業的用款項目的可行性,項目背景,短期還款能力,直接監控企業的用款流向,重點在控制回款風險。
第五,反擔保與擔保措施的靈活性。
前者融資性擔保,畢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起碼在成立時間、資信能力、擔保措施進入了門檻條件,所以擔保公司提出的反擔保措施都比較簡單,類型也比較單一,一般是企業負責人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或保證金,最多機器設備抵押登記則可;而後者資金拆借的對象,往往是達不到銀行貸款條件,能提供的擔保措施相對薄弱,所以轉向民間借貸,所以能提供給擔保公司的擔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擔保公司對這些擔保措施進行靈活組合,以降低自己的風險。房產全委公證、股權質押、承兌匯票賬戶監管、長期租賃權等等創設性的擔保措施無所不用。
第六,對貸款的監控重點不同。
融資性擔保公司既注重貸前調查,更注意貸後不定期檢查,因為企業經營貸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較長,很注意對企業的長期跟蹤,貸後檢查的成本較高;而拆借業務,更注重貸前的盡職調查,因為借款期限都較短利息較高,一般放款後企業會盡量提早還回本金,不會專門進行貸後跟蹤,所以貸後檢查成本較低。
10. 急急急,哪位大俠知道P2P、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寄賣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它們的區別呢
p2p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路信貸平台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典當行
典當行,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歷史上均曾存在過,故不同民族的語言都用固定的詞彙予以表達。
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公司
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寄賣行
2009年初,商務部出台了《關於健全舊貨流通網路的意見》,要求各地積極推動舊貨流通網路建設,以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充分挖掘社會閑置資源,滿足不同群眾的消費需要。
寄賣行,之前屬於行政特批行業,跟目前的旅館業、印刷業等同屬於特種行業,但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寄賣行在前幾年已經取消了行政特批手續。國家對寄賣行業的監管也相對寬松。另外,「寄賣行」也不是「典當行」的變相提法,兩者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本質區別:
寄賣:是物品所有者委託寄賣行代為銷售,雙方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根據協議,寄賣行沒有物品的所有權,只有物品在寄賣期間的管理權,即物品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寄賣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後,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不買斷、不現場放款。
典當:是物品所有者將物品抵押給典當行,現場取得一定當金。典當期間,物品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都發生了轉移,從原物品所有者那轉移到典當行。
各家寄賣行收取的利息沒有統一標准,月利息最高達20%,最少為5%。寄賣行到工商部門注冊即可經營,不涉及前置審批,所以寄賣行不可開展金銀首飾抵押貸款業務。從去年6月份開始,寄賣行在逐漸興起,對各家典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平均算來,典當行業務減少約2成房產、汽車等大件物品抵押貸款的利息,以月為周期計算,月利息從5%-20%不等。
寄賣行在注冊時直接可以去所在轄區工商所注冊,注冊所需資料請參照《個體工商戶管理細則》如遇不給注冊的,要求所在轄區工商所提供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不予注冊的法律文件。否之屬於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此次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寄賣行業以其獨特靈活的商業模式為經濟發展作貢獻,受到政策支持。
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