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託產品誰擔保,質押的責任怎麼算
其實現在信託公司破產也很難得,一般信託產品沒有保險公司擔保。信託的風險把控主要有:質押、抵押、連帶責任擔保等,保險公司擔保的挺少,全國目前只有68家信託公司,而且信託公司的拍照以及不再下發了,所以信託產品如果真的出事了,很多信託公司都寧願自己先出錢墊付就是所謂的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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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銀行能否為信託產品做擔保
可以擔保,不過大部分銀行都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的同時推出的,但就目前看來國有銀行開通的還是比較少的,如果您感興趣可以去民生,華夏等銀行,海外的花旗,摩根大通等也是很好的選擇,但必須注意的是現在銀行利率不斷上調,這樣的理財產品合理嗎?如果他的回報率是5%那麼是否可以超過或與當期的CPT持平??所以您在選擇理財產品是請慎重
③ 信託公司能否對外提供擔保
首先,信託公司可以提供擔保信託。
但是,這不意味著一定包括擔保信託。
如果包括擔保信託,
必須在委託人和受託公司簽署的信託合同里有所體現。
如果合同中沒有涉及,
那麼就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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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信託擔保方式有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⑥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③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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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信託的質押擔保是什麼意思
實踐中,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擔保的方式已被廣泛運用,作為促進融資的一種有效手段,以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當事人的《信託受益權質押合同》也很常見,並且某些銀行也已接受以信託受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對此,本律師認為,上述做法存在的風險及障礙有:第一,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不等於信託財產本身,而是信託財產產生的收益,從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實踐來看,信託年收益率一般在信託資金的10%以下。因此,與信託財產相比,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是較低的。同時,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取決於信託資金的經營業績,在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信託資金發生損失、信託收益出現負值的局面,因此,其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信託公司接受這種形式的擔保並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
第二,目前我國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均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的規定,也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因此,一旦涉訴,人民法院可能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將信託受益權的質押認定為無效。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投資接受信託受益權擔保的目的,是在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能將信託財產進行自由處置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以股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為例,本律師認為,如果是信託受益權質押擔保,那麼信託投資公司在主張質押權時只能對信託財產的收益部分主張權利,這與信託投資公司欲對信託財產本身主張權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議信託投資公司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可作如下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發生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行為,導致信託投資公司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時,信託合同終止,信託財產指定由信託投資公司所有。在這里,信託投資公司並非受益人,而只是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所有人,這樣既避免因採用上述具有爭議的信託受益權質押方式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在操作上也更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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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信託與信用擔保的區別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因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信託公司是唯一能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並重組、改制顧問,再到租賃、擔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而傳統意義的擔保,是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這就是傳統的銀保業務。
⑦ 信託中的擔保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般集合信託中都存在擔保方的,擔保方起到對信託資產兜底的作用,集合信託兜底順位為
1、借款人為第一順位
2、擔保方為的第二順位
3、個人無限連帶方為第三順位
4、信託公司股東為第四順位
補充:所謂的兜底就是承擔還款義務,擔保又存在一般擔保、無限擔保、連帶無限擔保。其承擔的責任逐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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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抵押債權信託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業務關系的建立
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簽訂《債權信託協議》,從而與受託人建立財產信託關系。
二、運作方式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為實現財產變現或保值的目的,受託人選擇信託財產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償折價出讓、以高流動性和可變現性強的財產抵債、債轉股和抵債財產變現。委託人可事先確定財產信託運用方向。
三、費用收取
債權信託的收費分債權保全和資金回收兩個階段。債權保全階段受託人的管理費按照信託資產價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計提,具體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在信託期滿後一次性從信託資產的專項帳戶內扣除或由委託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額的確認方式為:以經資產評估的抵償債權的財產或股權價值作為保全金額。資產回收階段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分別參照動產、不動產、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收費方式進行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⑨ 信託擔保方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專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屬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⑩ 貸款信託的擔保制度
信託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版和國信託法》,從權而使信託法律關系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託法律關系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系與債權法律關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一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系中,存在委託人(借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貸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