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慈善信託及特徵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貳』 慈善信託新鮮出爐,都有哪些優劣勢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叄』 慈善信託能倒閉嗎
不能。原因是慈善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更強,能夠有效實現破產隔離。慈善信託區別於傳統的公益捐贈:大額的捐贈,大額捐贈能體現出帳戶獨立、破產隔離。慈善信託又稱公益信託。僅以實現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並以全社會或部分社會公眾為受益人的信託。
『肆』 慈善信託的運作成本比較低
我國慈善法將慈善信託納入其中,並對慈善信託作了完整明確的定義,簡單解釋如下:
1、慈善信託的設立必須基於慈善目的。這是最基本的特徵。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慈善活動。與信託法第60條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2、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這是區別於其他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通常,民事或營業信託在設立時必須確定具體受益人,信託文件僅載明受益人的資格條件,由受託人根據所確定的條件選擇確定,而不是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具體指定。
3、與其他信託相比,慈善信託的設立要求更為嚴格。
4、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信託有效設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的其他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於信託目的。對委託人來說,喪失了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對受託人來說,可以對信託財產進行佔有、處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對受益人來說,則取得了信託收益的請求權。若委託人或受託機構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這樣就能保證受益人不因委託人、受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其享有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綜上所述,慈善信託既不同於投資者平時接觸較多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也不同於慈善捐贈、慈善財產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為,或是具有完整組織結構的慈善組織。相較而言,慈善信託具有其他慈善組織形式難以比擬的制度優勢。首先,慈善信託無需申請法人登記,也不需要專門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運作團隊,運營成本低。其次,慈善信託財產獨立性強,具有專業化的財產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實現委託人(這里的委託人,指捐贈投資者)的意願。
『伍』 保險加家族信託的財富傳承方式,有哪些優勢和劣勢
傳承
現代家族財富傳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實現家族財富安全,健康的傳承,必須運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場上較為普遍的財富傳承工具包括:遺囑、保險以及直接贈與等,這些方式跟家族信託相比都有自己的優劣勢,下面我們進行詳細對比。
遺囑
優點:
遺囑,主要是傳承的資產類別比較多樣化,高凈值客戶手裡的股權、房產、古董字畫等通過遺囑來傳承是比較簡單的,如果擔心它的效果,還可以去做一紙公證。
三個工具可傳承財產范圍
缺點:
其一、遺囑傳承有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它只能實現一次性傳承,客戶百年之後只能傳給在世的人,如果客戶手裡的資產龐大且子女眾多,其實並不清楚手裡的哪一塊資產給到哪個人是合適的。
其二、中國通過遺囑繼承會有很多手續上的問題,流程比較復雜。比如說房產拿著遺囑去做過戶登記是不可能的,必須把所有的利益相關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個公證,然後才能去做過戶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還要走訴訟的程序。
保險
優點:
很多客戶願意去購買大額保單來實現傳承,那麼保險傳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夠確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後能夠理賠的金額,比如購買保額為2000萬的終身壽險,保險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後明確拿到這2000萬,實際上倒推過來就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做了一個年化百分之幾的收益承諾。
缺點:
其一、真正能夠實現傳承的保險種類是非常少的,我們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險可以,包括萬能險、企業年金之類的保險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動性也是一個問題,不能定製,客戶也不可能將所有資產投向保險;
其三、保險本身也是一次性傳承,只能傳承給已經出生的人,沒有辦法惠及第三代。
舉個例子:
有一個客戶,是個單親母親,資產量較大,女兒只有4歲,因此買了超大量的保單,被保人即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過大額保單來規避不確定性,但是我們認為保險金傳承屬於一次性傳承,大額資金給到子女後反而造成了不確定性,沒有循序漸進的效果。
這中間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女兒還沒有成年,而該女士又發生風險,保險金兌付給女兒的話,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錢是要給法定監護人的,這么一大筆錢容易發生道德風險!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託的形式來規避這個風險,該女士投保後保全變更為以自己為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家族信託,該女士百年之後由信託計劃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置這筆錢,同時將信託計劃的受益人約定為其女兒,成年之後進行分配,這樣做之後,讓保險能夠更加保險。
這些功能不多贅述
家族信託
從產品設計的靈活性上看,家族信託計劃是這三種傳承方式中最為靈活的產品,這種靈活性體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託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圍非常廣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為受益人,一旦子孫出生之後,他就可以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來獲取信託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託計劃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靈活的制定,比如有一個3000萬的信託計劃,子女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時領取生活費,鼓勵子女考上好的學校可以多領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來子女有違法犯罪等可以剝奪其收益權,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從傳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託的持續性較強。
第一:在客戶生前,遺囑是不發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託和保險是生前有效的。遺囑和保險沒有很好的持續性,只有家族信託能夠在客戶亡故若干年後,依然可以執行客戶的財富傳承意願。
第二:家族信託更適應企業傳承需求。在企業傳承過程中,焦點問題一般集中在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安排,家族信託可以股權交易機構或者確立股權激勵方案等方式實現,以及避免傳承中的糾紛。
第三:家族信託能夠較好地應對復雜家族因素。在應對家族隱性成員問題時,家族信託可以實現將財富傳承分配給非正式的家族成員,家族信託則可以在相對隱蔽的情況下,將財富傳承給家族隱性成員。
總結
遺囑、保險、家族信託,是當下,國內高凈值人士、財富傳承理論與實務界最為關注的私人及家族財富傳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側重,應結合個案財富傳承總體及細分目標、家庭成員關系、所傳承財產類別等個案情況,以三大工具為根本,作整體籌劃,結合其他傳承工具之使用,才能達成客戶傳承之目的,才能贏得客戶加分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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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如何做慈善
慈善的途徑非常多元,根據我十幾年對途徑的探索來講,你可以直接捐贈,也可以間接捐贈,你可以成立一個公益專項基金,找到一個母體,甚至嘗試一種新的DAF (Donor Advised Funds),即捐贈服務基金或捐贈意願基金。或者你設立家族基金會,如果你覺得家族基金會這種治理結構太封閉的話,你可以發展獨立基金會,也就是說請專業人士幫你打理基金會。你還可以設立社會服務機構,建醫院、學校、實體。甚至可以像我們接下來重點要講的,設立慈善信託。廣義上講,還有公益企業、社會企業,但這些詞彙不是嚴謹的法律術語,還有社會影響力投資、公益創投、偏向商業的是公益營銷等等。今天沒有時間講,今天主要講慈善信託。
中國有公益信託和慈善信託,兩者並存。2001年的《信託法》里專章規定了公益信託,2016年的《慈善法》里還規定了慈善信託。因為2001年的《信託法》規定的公益信託沒有變成現實,主要是在設立環節有缺陷。所以當慈善立法的時候專章規定了慈善信託。兩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挺多的。但是慈善法又規定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把兩者變成主從關系。好在慈善法明確了法律適用問題。
慈善信託不是慈善財產的管理方式,如果你只把它看做財產管理方式,大錯特錯。它實際上應該是和慈善組織或慈善基金會,跟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並行不悖的,是具有競爭意義的新的慈善方式,是一種新的慈善路徑。它有很多優點,比如它設立很便捷,備案即可;行政管理費用低,因為它只有受託人,不需要成立一套完整的組織機構;它是藉助信託財富的目的性和鎖定的原則,使其目的不會落空;藉助信託受託人的能力,使財產增值保值;藉助信託制度的靈活性,全面實現委託人的意願。當它與家族信託、世代信託,或者特殊目的信託相結合的時候,會完美實現財富傳承和財富的歸宿問題。
信託公司為何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慈善法》明確規定並不是誰都可以成為受託人,只有兩類,一類是慈善組織,二類是信託公司。其實我對這個規定不是很滿意。從原理上講,在英美法中真正的最活躍的慈善受託人是自然人、專業的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我們當時立法的時候考慮到一定要為自己的財產安全性負責,就找了公信力最強的兩個機構,慈善公司和慈善組織。那麼信託公司會遇到什麼問題呢,比如說信託公司做這個業務的時候,信託業協會要求一個信託公司具有三單的慈善信託才能在評級上有得分,我一算68乘3是200來支信託,可現在是51支,說明今年評級的時候很多信託公司指標都沒有完成。
在我看來,慈善信託是讓整個信託業不忘初心的途徑。我們看到,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慈善信託、理解了民事信託或家族信託,你才可能承擔起真正意義上作為信託受託人的信義義務。因為家族信託、民事信託、慈善信託不僅僅是財產管理,還需要大量的社會管理,需要做大量人的工作。
『柒』 信託基金在國外那麼流行,為什麼國內信託公司那麼少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中國最不缺的就是富豪。不管是百萬富豪還是千萬富豪,甚至是億萬富豪。中國的富豪們絕對算得上頭一份。在中國,僅僅是億萬富豪,都是數以萬計,總資產相加更是不計其數。
對於普通人來說,富豪們身價百億,有著花不完的錢,開不完的豪車,住不完的豪宅。都是普通人努力一輩子都達不到的高點。但是對於富豪們來說,他們也有著普通人難以理解的「煩惱」。就比如說那些幾輩子都花不完的錢,富豪們還得專門找人來「管賬」。
中國人對於老一輩人的箴言十分認同,就拿應驗在無數富豪家族身上的「富不過三代」來說,中國的富豪確實很多,但是更多的還是「曇花一現」。身價百億就像是水中花,鏡中月,短短幾載就消失不見。
中國香港的豪門家族一直都非常著名,原因就是這些富豪家族的「長壽」。他們不像部分富豪,富不過三代就消失不見了,這里的大多數富豪家族,都已經傳承到了第三代甚至第四代。而他們的身價財富,也是越攢越多。
至於富豪們的財富究竟是如何管理,自然不是我們普通人的管理方法,有點錢就放在銀行吃利息。富豪們的流水動輒都是上億,放在銀行只有吃虧的份。拿著年利率5%的利息,富豪們分分鍾可以賺回來。
第二:傳統的財富管理中心
傳統金融機構我們都知道,無非就是私人銀行、信託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一般情況下,富豪們會選擇品牌認可度較高的機構,將自己的部分財產放在機構中,讓專門的人進行管理。
在上述的兩種財富管理方式中,都分別有優點和缺點,富豪們自己成立的家族辦公室,優點就是私密性好,缺點就是品牌認知度低,和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不能相媲美。
財富本來就是雙刃劍,管理得好就更上一層樓,管理的不好就是傾家盪產。如果不是專業的財富管理師,大可以選擇那品牌比較火的金融機構,雖然收益有限,但是在安全性上完全可以保證。
『捌』 什麼是」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內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容。(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玖』 慈善信託和基金會哪個更有用
都有用。但是基金會的發展歷程在國內來講時間更久。
慈善信託是在今年9月1號《慈善法》出台以後,信託公司才紛紛成立慈善信託。
現在慈善信託大部分也是和基金會合作。
因為基金會在資產管理能力這一塊比不過信託公司,所以現在更加傾向於基金會和信託公司聯手合作,信託公司負責管理,同時基金會負責監督。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
要說哪個更加有用。我覺得基金會會更加完善一些,但是現在「基金會+慈善信託」是更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