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匯總
有關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匯總的知識,大家知道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直接融資租賃
1)出租人會計處理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企業開始適用增值稅,購買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應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目前,各融資租賃企業對於融資租賃業務主流的會計核算方法是:購買資產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記入“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租賃開始日不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當收到租金時再確認當期增值稅。
假設某融資租賃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購入資產的價值成本為1000000元,融資租賃合同總額1500000元(不含稅),分10年等額償還。不考慮未擔保余值,租賃期滿後融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
⒈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貸:銀行存款117萬元
⒉租出設備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50萬元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50萬元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17.55萬元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中(銷項稅額)2.55萬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8.14萬元
貸:租賃收入8.14萬元
⒋租賃期屆滿
租賃期滿後,租賃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處理。
2)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實務中不好明確確認的都計入了當期費用)。
承接上面案例
承租人:
第一步: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150000×10=1500000(元);
現值計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現值=150000×PA(10期,8.14%),現值合計=1000187.26,現值大於公允價值(1000000)。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1000000元。
第二步: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500000-1000000=500000(元)
會計分錄:
⒈從出租方租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50萬元
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進項稅額25.5萬元(15*17%*10年)
貸:長期應付款175.55萬元
⒉支付租金,分攤確認費用
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7.55萬
貸:銀行存款17.55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5萬
貸: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進項稅額2.55萬
借:財務費用8.14萬元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8.14萬元
3)資產折舊的計提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折舊政策
對於融資租入資產,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採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同自有應折舊資產一樣,租賃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擔保余值後的的余額;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且無法合理確定租賃屆滿後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2.折舊期間
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應以租賃合同而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即可認為承租人擁有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壽命,因此應以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壽命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壽命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間。
4)租賃期屆滿時的處理
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對租賃資產的處理通常有三種情況:返還、優惠續租和留購。
1.返還租賃資產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通常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2.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
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沒有續租,根據租賃合同規定須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時,借:“營業外支出”科目,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3.留購租賃資產
在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的情況下,支付購買價款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經營租賃
1)出租人的處理
⒈出租人應當按資產的性質,將用作經營租賃的資產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關項目內,比如自用的建築物用於出租時,應將其從固定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⒉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採用其他方法。
⒊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Ⅱ 融資租賃租金不可抵稅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融資租賃租金不可抵稅,希望能幫到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作為設備實際使用人的承租方,由於設備是以其名義購買,能夠取得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設備的實際使用人向融資租賃公司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也不確認出售環節的應納稅所得額。
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構成租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1、租賃物的成本。它包含租賃物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該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復利計算。
3、手續費用和利潤。其中手續費用是指出租方在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因手續費用通常較小,一般均不記利息。
1.融資租賃每期租金的多少,取決於以下幾項因素:
(1)設備原價及預計殘值,包括設備買價、運輸費、安裝調試費、保險費等,以及該設備租賃期滿後,出售可得的市價。
(2)利息,指租賃公司為承租企業購置設備墊付資金所應支付的利息。
(3)租賃手續費,指租賃公司承辦租賃設備所發生的業務費用和必要的利潤。
2.租金的支付有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按支付間隔期的長短,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分為先付租金和後付租金兩種。
(3)按每次支付額,分為等額支付和不等額支付兩種。實務中,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為後付等額年金。
3.租金的計算我國融資租賃實務中,租金的計算大多採用平均分攤法和等額年金法。
平均分攤法就是先以商定的利息率和手續費率計算租賃期間的利息和手續費,然後連同設備成本按支付次數進行平均。
每次支付租金=[(租賃設備購置成本-租賃設備的預計凈殘值)+租賃期間的利息+租賃期間的手續費]/租期
等額年金法就是利用年金現值的計算公式經變換後計算每期支付租金的方法。
Ⅲ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進項可以抵扣,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若繳納營業稅,對購入設備用於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繳納增值稅,對購入設備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法律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Ⅳ 融資租賃利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么
融資租賃利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融資租賃中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直接支付給融資性售後回租方的與該筆售後回租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資租賃支出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文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對金融服務下貸款服務的描述,包含融資性售後回租。
另根據同號文中《附件2: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Ⅳ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進項可以抵扣嗎
融資租賃 固定資產進項可以抵扣。 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若繳納營業稅,對購入設備用於提供非 增值稅 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若繳納增值稅,對購入設備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 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的規定,以 集資詐騙罪 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 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非法集資 共同犯罪 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Ⅵ 融資租賃折舊的抵稅問題
政策支持在融資租賃發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各個地區的區域性政策對於促進該地區融資租賃發展更是起著決定性作用。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融資租賃折舊的抵稅問題,希望能幫到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作為設備實際使用人的承租方,由於設備是以其名義購買,能夠取得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設備的實際使用人向融資租賃公司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也不確認出售環節的應納稅所得額。
有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可以抵扣。應納稅額=銷項-進項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准: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達到以上標准,除規定不可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企業,都要認定一般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但個人除外。)新辦企業,雖然沒有達到標准,但也可以申請認定。
稅抵稅
增值稅是對增值額所徵收的一種稅,而且納稅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能夠抵扣進項稅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抵扣),比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原材料15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稅額25500元(在開票之日起90日內經過稅務部門認證),合計購進總金額為175500元,經過加工、組裝後成為一台設備,假設銷售收入是234000元,其中金額是200000元,銷項稅額是34000元,那麼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該交納增值稅為:34000-25500=8500元,按照實際交納的增值稅,這個8500元相當於增值部分(200000-150000)×17%=8500元。
上面只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那麼也不是問題中購買時是4%,交稅時是17%: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購買原材料時要麼是問題中所提到的購買的時候交了4%的稅,而組裝成設備後出17%的稅,問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時取得的是普通發票,銷售時不可能按照17%交稅。
補充:關於成本核算的問題,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是有區別的,主要區別在於:
例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分別從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一小規模納稅人同樣購進原材料15萬元,這里不談能抵扣稅金,就單獨計算原材料的采購成本。
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裡購進原材料,由於對方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15萬元的原材料的金額(記入“原材料”科目賬戶的金額)是:150000/(1+17%)=128205.13元;
同樣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15萬元的原材料,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提供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提供稅務部門代開的徵收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抵扣6%的稅金,那麼15萬元的原材料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記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額是:150000/(1+6%)=141509.43元,很明顯,總價15萬元的原材料從不同的納稅人那裡購進,原材料的采購成本相隔13304.3元;
上面已經很清楚了,在過去很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發生業務時,只考慮稅收的差額,認為只要在稅收上讓出所謂的11%(其實這種計算也是錯誤的,這里就不舉例說明)就可以了,殊不知在原材料的采購成本上吃了虧,有的人還不知道。
大的支出,超過2000元記入固定資產,小於2000直接記入管理費用 .
只要是一般納稅人,收到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抵扣.
購貨時分錄:
借:固定資產(管理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金=銷項稅-進項稅(可以抵扣的稅)
備註:如果銷項稅大於進項稅要繳稅,反之留底下月抵扣。
Ⅶ 請問對於企業融資租賃利息抵扣可以嗎
你好,關於企業 融資租賃 利息抵扣,如果只是利息開具增票的話,是不能抵扣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 增值稅 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 消費稅 、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取得資質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屬於差額征稅范圍。但要注意,若該租賃企業無融資租賃資質,不得按差額計算。財稅〔2021〕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 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 增值稅發票 ,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這違反了財稅〔2021〕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具體處理辦法和相應的資料應咨詢當地稅務局。
Ⅷ 融資租賃服務費進項可以抵扣嗎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中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直接支付給融資性售後回租方的與該筆售後回租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資租賃支出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釋義
Ⅸ 收到的租賃發票可以抵扣嗎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取得的設備增值稅發票可以認證、抵扣。這是融資租賃公司根據現行稅法專門為一般納稅人設計的融資租賃方案. 按照目前的規定,正常的融資租賃業務開具的是營業稅發票,如果承租人是一般納稅人將會無法抵扣進項稅;為了避免承租人的進項稅損失,所以先由融資租賃公司借款、由承租人直接采購設備,承租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抵扣;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簽訂售後回租協議,由承租人把設備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後以繳納租金的形式租回.根據稅法規定,售後回租的銷售業務不需要確認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