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房產涉稅賬務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房產涉稅賬務如何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融資租賃房產稅計稅依據以會計規定為准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200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如何計算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綜合上述規定,用一實例來加以詳細說明。
甲公司2009年11月從乙公司融資租入一生產車間,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0年,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該生產車間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則該生產車間會計入賬價值為1200萬元,即房產原值為1200萬元。假設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計征房產稅的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那麼甲公司融資租入生產車間的房產余值為840萬元[1200×(1-30%)]。
融資租賃房產的所得稅計稅基礎與會計規定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而會計准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條例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接上例,由於合同約定該生產車間租賃期限為10年,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所以按會計制度規定應在財務費用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300萬元(1500-1200)。而按稅法規定該生產設備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折舊年限為20年。那麼200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5萬元,即當期按會計規定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2.5萬元(300÷120×1)減去當期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25萬元(300÷240×1)的差額。
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繳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實質上出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另外,納稅人不要忘了融資租賃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而不是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就是說,融資租賃期間,資產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融資租賃房產合同不屬於產權轉移書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30號)第四條的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接上例,該融資租賃合同應貼印花稅750元(1500萬元×0.005%)。
;2. 融資租賃的承租方稅率高的話可以節稅嘛怎麼節稅的
可以,融資租賃的納稅主體不同,確實存在著節稅的可能。根據相關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了承租方,都可以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若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杈轉讓給承租方,則徵收增值稅,不收營業稅;如果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則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3. 融資租賃的節稅功能有什麼
融資租賃是生產製造企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促銷工具。融資租賃的節稅功能是什麼?有哪些主要特徵?下面讓我來告訴你融資租賃的節稅功能,希望能幫到你。
融資租賃的節稅功能
採用融資租賃,可以獲得合理合法的節稅效果。這是融資租賃存在的最重要優勢之一。
融資租賃業務的出租人可享受與銀行一致的“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的優惠政策,而傳統租賃中的出租人則須按租金全額繳納營業稅。
承租人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購置設備,如果按會計上融資租賃核算,則可享受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可獲得在所得稅前提取折舊費用的好處;如果按會計上的經營租賃核算,則可在所得稅前列支扣除租金全額,同樣獲得“加速折舊”的好處。
註: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在 租賃合同 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點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是:由於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在合同結束時最終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物件的購買由承租人選擇,維修保養也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租金計算原則是:出租人以租賃物件的購買價格為基礎,按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為計算依據,根據雙方商定的利率計算租金。它實質是依附於傳統租賃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
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融資租賃的七大優點
1、決融資 渠道
在我國租賃業的歷史上,用租賃方式解決融資渠道曾經是承租人的首要動機,至今仍舊是其主要動機之一。20世紀80年代及20世紀90年代初期表現為取得外匯資金。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表現為解決資金短缺。
2、改進現金管理
租賃方式將給承租人企業的現金管理帶來很多好處。在融資租賃中,對設備可以全額支付,一般不需要預付款。在經營租賃中,因為設備存在余值,承租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比全額購買設備時的費用小。因為還租日期固定,有利於承租人的資金計劃。
3、利於設備在技術上的更新換代
租賃方式不僅用於解決承租人的資金渠道,而且廣泛用於承租人避免設備技術陳舊的風險。為此,使用的租賃 方法 是使租賃期限和設備的技術適用期限一致;由出租人設定設備的余值,承租人只支付為其融資的部分。這種方法可以對設備升級換代;對設備以舊換新,保持技術領先。出租人不僅可以融資購買新設備,也可以融資收購老設備。租期結束後,承租人對設備有三種選擇方案:退還設備、續租和留購,使在選擇設備的技術水準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即使是退還設備,承租人也節省了處分設備時所遇到的麻煩和費用。
4、可以開展表外融資
適用於經營租賃。在經營租賃方式中,租賃資產不計入承租人的財務報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只作當期損益處理。經營租賃對承租人來講,是一種表外融資。其好處是:
1)改進承租人企業的利潤:在租賃期限的期初,經營租賃的費用低於融資租賃的費用。經營租賃只發生租金,而融資租賃要由承租人對租賃資產計提折舊(一般用於還租),此外還要支付租金利息(利隨本減)。
2)提高資產回報率:ROA(資產回報率)= 凈利潤/總資產。在總資產和負債均不增加的情況下,承租人通過租賃取得設備的使用權,而租金計入當期損益。凈收益得到提高,因而資產回報率得到提高。
3)改善財務報表表現:除了資產回報率以外,承租人財務報表的其他一些比率也能得到改善。
4)避免出現擱淺資產:設備在自然壽命期內技術上落後,不能用又必須提折舊,如果處分設備,企業必然出現虧損,該設備成為擱淺資產。通過租賃方式(合同中含升級條款、退還條款、更新條款等)可以避免出現擱淺資產。
5、允許加速折舊
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6年4月7日發布的財工字[1996]41號文“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工業企業如果在技術改造中使用融資租賃方式增添設備,允許加速折舊。折舊年限:按租賃期限和國際規定的折舊年限的孰短原則,但最短不得短於3年。
6、靈活
客戶從銀行取得貸款,條件是非常嚴格的。而採用租賃方式能給承租人帶來很多靈活與方便。主要的靈活是還租方式的靈活。根據設備的用途、會計核算的需要和收入方式,有多種靈活還租的方式,具體由租賃當事人雙方根據情況“量體裁衣”,例如:
1)租金先少後多(step-up):大多根據項目的性質決定。
2)租金先多後少(step-down):大多根據收入情況決定。
3)租金放假(rent holidays):設備的使用有“假期”,設備的收入也有“假期”,例如設備每年要停運3個月。故租金也要放3個月的“假”。
4)跳躍式還租(skipped rent payments):對於農業機械的租賃,租金來源是農民的現金收入,而農民的收入是季節性的。因此,農業機械的租賃採用和農民的現金流相匹配的還租方式。
5)共享式(enjoy together):根據承租人的某關鍵經營指標的某一比例設定租金,經營狀況好時多還,不好時少還。
7、方便
租賃業務使承租人得到很多方便:
1)融資和融物一步到位。
2)對製造商(出租人)起控製作用:特別是廠商租賃的情況。按合同約定,設備出了問題而廠商不認真解決時,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3)避免了承租人對設備的處分問題:在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承擔處分設備的負擔、費用和風險,使承租人的負擔大為減輕。
融資租賃的基本信息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2015年8月26日國務院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 措施 ,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會議指出,加快發展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緩解融資難融資貴,拉動企業設備投資,帶動產業升級。會議確定,一是厲行簡政放權,對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對船舶、農機、醫療器械、飛機等設備融資租賃簡化相關登記許可或進出口手續。在經營資質認定上同等對待租賃方式購入和自行購買的設備。二是突出結構調整,加快發展高端核心裝備進口、清潔能源、社會民生等領域的租賃業務,支持設立面向小微企業、"三農"的租賃公司。鼓勵通過租賃推動裝備走出去和國際產能合作。三是創新業務模式,用好"互聯網+",堅持融資與融物結合,建立租賃物與二手設備流通市場,發展售後回租業務。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勵各地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同時,有關部門要協調配合,加強風險管理。 融資租賃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資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擔的風險都相對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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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融資租賃租金不可抵稅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融資租賃租金不可抵稅,希望能幫到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作為設備實際使用人的承租方,由於設備是以其名義購買,能夠取得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設備的實際使用人向融資租賃公司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也不確認出售環節的應納稅所得額。
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構成租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1、租賃物的成本。它包含租賃物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該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復利計算。
3、手續費用和利潤。其中手續費用是指出租方在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因手續費用通常較小,一般均不記利息。
1.融資租賃每期租金的多少,取決於以下幾項因素:
(1)設備原價及預計殘值,包括設備買價、運輸費、安裝調試費、保險費等,以及該設備租賃期滿後,出售可得的市價。
(2)利息,指租賃公司為承租企業購置設備墊付資金所應支付的利息。
(3)租賃手續費,指租賃公司承辦租賃設備所發生的業務費用和必要的利潤。
2.租金的支付有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按支付間隔期的長短,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分為先付租金和後付租金兩種。
(3)按每次支付額,分為等額支付和不等額支付兩種。實務中,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為後付等額年金。
3.租金的計算我國融資租賃實務中,租金的計算大多採用平均分攤法和等額年金法。
平均分攤法就是先以商定的利息率和手續費率計算租賃期間的利息和手續費,然後連同設備成本按支付次數進行平均。
每次支付租金=[(租賃設備購置成本-租賃設備的預計凈殘值)+租賃期間的利息+租賃期間的手續費]/租期
等額年金法就是利用年金現值的計算公式經變換後計算每期支付租金的方法。
5. 融資租賃折舊的抵稅問題
政策支持在融資租賃發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各個地區的區域性政策對於促進該地區融資租賃發展更是起著決定性作用。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融資租賃折舊的抵稅問題,希望能幫到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作為設備實際使用人的承租方,由於設備是以其名義購買,能夠取得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設備的實際使用人向融資租賃公司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也不確認出售環節的應納稅所得額。
有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項可以抵扣。應納稅額=銷項-進項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准: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達到以上標准,除規定不可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企業,都要認定一般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但個人除外。)新辦企業,雖然沒有達到標准,但也可以申請認定。
稅抵稅
增值稅是對增值額所徵收的一種稅,而且納稅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能夠抵扣進項稅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抵扣),比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原材料15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稅額25500元(在開票之日起90日內經過稅務部門認證),合計購進總金額為175500元,經過加工、組裝後成為一台設備,假設銷售收入是234000元,其中金額是200000元,銷項稅額是34000元,那麼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該交納增值稅為:34000-25500=8500元,按照實際交納的增值稅,這個8500元相當於增值部分(200000-150000)×17%=8500元。
上面只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那麼也不是問題中購買時是4%,交稅時是17%: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購買原材料時要麼是問題中所提到的購買的時候交了4%的稅,而組裝成設備後出17%的稅,問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時取得的是普通發票,銷售時不可能按照17%交稅。
補充:關於成本核算的問題,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是有區別的,主要區別在於:
例如: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分別從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一小規模納稅人同樣購進原材料15萬元,這里不談能抵扣稅金,就單獨計算原材料的采購成本。
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裡購進原材料,由於對方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15萬元的原材料的金額(記入“原材料”科目賬戶的金額)是:150000/(1+17%)=128205.13元;
同樣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15萬元的原材料,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提供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提供稅務部門代開的徵收率為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抵扣6%的稅金,那麼15萬元的原材料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記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額是:150000/(1+6%)=141509.43元,很明顯,總價15萬元的原材料從不同的納稅人那裡購進,原材料的采購成本相隔13304.3元;
上面已經很清楚了,在過去很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發生業務時,只考慮稅收的差額,認為只要在稅收上讓出所謂的11%(其實這種計算也是錯誤的,這里就不舉例說明)就可以了,殊不知在原材料的采購成本上吃了虧,有的人還不知道。
大的支出,超過2000元記入固定資產,小於2000直接記入管理費用 .
只要是一般納稅人,收到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抵扣.
購貨時分錄:
借:固定資產(管理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金=銷項稅-進項稅(可以抵扣的稅)
備註:如果銷項稅大於進項稅要繳稅,反之留底下月抵扣。
6.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是如何處理的?下面就是相關的融資租賃業務會計以及稅務處理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本次營改增全面試點後,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擴展至不動產,本文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及相關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簡要分析。
一、融資租賃基礎概念
在我國境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主要有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與業務范圍有所區別。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銀監會批准,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基礎上,還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同業拆借等業務。
(一)業務形式
36號文件對於融資租賃僅涉及直租與售後回租,實務中,融資租賃業務包含多種形式,舉例如下:
轉租賃: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價為目的。
委託租賃:是指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杠桿租賃: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資金以及貸款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同時是借款人。
聯合租賃: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並以一家租賃公司的名義作為出租人。
(二)相關概念比較
在分析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處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關概念: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無論租賃標的物最終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蓋租賃物的全部價值,體現的是融資性。
經營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租賃標的物轉讓他人使用且標的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僅是一定期間內標的物使用價值的轉讓。
2.融資租賃與分期收款
兩者在款項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所有權為出租人所有。然而,對於分期收款業務,分期付款期間,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
3.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
兩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資性質,區別在於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在出租人(即資金融出方),抵押貸款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資金融入方。
4.融資租賃保理業務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出租方將未到期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提前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
二、融資租賃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直租)1.承租人
(1)租賃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這里需注意兩點:(1)最低租賃付款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不含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款項。
上述差異導致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大於初始會計成本。
(2)租賃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准則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該項規定,融資費用的攤銷額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本期記入財務費用的金額與本期會計折舊之和,與本期稅法折舊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租賃資產的折舊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及納稅調整見上述第(2)點。
(4)租賃期滿,假設承租人選擇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稅務處理:
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由於已將購買價款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並通過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購買價款時,不作稅務處理。
武先生最近承攬了一個路橋土石方工程,由於現有的幾台挖掘機已經不能滿足這個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購進10台挖掘機。武先生想找銀行貸款,但因他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遭到了銀行的拒絕。正在此時,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議他試試以融資租賃的方式來解決他的難題。於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並很快達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順利承包工程,還將最終獲得生產設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結束後,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徵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有一個本質的區別: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品的時間來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那麼,武先生在實施這筆融資租賃業務時,應該如何處理納稅問題呢?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從稅法角度對此進行了界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該文件基於這個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概念以及增值稅及營業稅法規,區分不同主體及貨物的歸屬,對流轉稅問題做出規定:“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徵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增值稅;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營業稅。”
在這里,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印花稅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綜合上述文件分析,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應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1、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3、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那麼應該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說明什麼?
評論人: 裘企陽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題為《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即2010年第13號公告,詳見附件一。
這個公告說明什麼?
第一、它說明,既然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不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那就表明,國家稅務總局終於開始正視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法規在涉及融資租賃交易時的妥善與否了。果真如此,那麼,按照附件二的建議,對那個使得融資租賃機構只能關門大吉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略作調整一事,該提上日程了罷;
第二、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稅務總局至今仍不清楚。在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謂“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什麼?因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時,同任何買賣一樣,是以收取該資產的價款為對價,而向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讓渡了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是完全轉移了的。試問,如果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沒有得到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話,它又怎麼能夠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據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保留對該資產的附條件的處分權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向剛剛出售了該資產的承租人讓渡對該資產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呢?作為該資產的所有權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擔相關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租金和費用是否能按時足額收到的風險,二是要承擔約定租金和費用一旦未能按時足額收到的情況下,能否通過對該資產的變現處置來完全彌補損失的風險。請看,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難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擔的嗎?
第三、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的市場功能是什麼,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在認識上仍很不到位。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理由只有一條,就是,這是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資金流向的一種。為什麼?因為,別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戶提供的一概都是貨幣資金,客戶拿了它去做什麼這一點,提供者無論如何是無法控制的。而融資租賃就不同了,它並不直接向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而是只提供客戶所需的實體資產(統稱“設備設施”)。該設備設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所得的。出賣人之所以有該設備設施可供出賣,一定是它自己或別人製造了該設備設施。既然是製造,則該設備設施的技術水平至少也是等同於此前的同類設備設施,而絕對不會反而更加落後的。正因此,融資租賃客觀上就有了促進技術進步這一十分積極的社會功能。應該說,融資租賃的最最主要的存在價值,恰恰就在於它的這個別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備的獨特功能。
那麼,回租式融資租賃有這個功能嗎?沒有!絕對沒有!原因非常簡單,這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資產,可以籠統地稱之為“舊貨”。購買舊貨絕對不會促進社會技術進步這一點,是盡人皆知的常識。我們知道,融資租賃有直租、轉租和回租三種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見的應該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國,回租居然佔了壓倒多數的份額。這種情況本來已經極不正常,極不健康,國家稅務總局還要通過本公告加以鼓勵,則融資租賃的積極的社會功能必將進一步被擠壓,後果不堪設想。
【附件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附件二】關於對増值稅抵扣政策的建議
【附件三】關於回租的什麼憑什麼怎麼和為什麼?
;7.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涉及的一些稅收政策,下面就是相關的資料內容,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一、增值稅
1. 征稅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後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 稅目及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3. 銷售額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第1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最近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 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2. 新企業准則規定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同時第十五條、十六條還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3. 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條例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甲公司2009年11月從乙公司融資租入一生產車間,合同約定該生產車間租賃期限為10年,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
按照新會計准則,由於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小於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因此該固定資產會計成本為1200萬元,同時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300萬元,(1500-1200),並按照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計入“財務費用”。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生產車間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折舊年限為20年。那麼200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5萬元,即當期按會計規定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2.5萬元(300÷120×1)減去當期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25萬元(300÷240×1)的差額。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上例中由於會計上確認該生產車間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1200萬元,即房產原值為1200萬元。假設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計征房產稅的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那麼甲公司融資租入生產車間的房產余值為840萬元[1200×(1-30%)]。
四、印花稅
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30號)第四條的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五、契稅
對於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需要繳納契稅嗎?《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實質上出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655號 【發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國稅函發[1995]6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目前我國負責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的單位有兩家,即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但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4月26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管理體制不相適應。對此,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
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 賃中租賃物雖然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賃物作為承租人資產納入其資產負債表中,並對租賃物計提折舊;出租方不可計入固定資產,不可以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 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貸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後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賃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8)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設備等。
8. 融資租賃如何繳納稅款
一、增值稅的繳納:
國家對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的納稅人,實行「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房產稅的繳納:
融資租賃業務涉及到房產的,還需繳納房產稅。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契稅的繳納:
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房屋的權屬沒有發生轉移,所以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用繳納契稅。但如果在融資租賃期滿後,承租方購買房屋,使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對於比較特殊的售後回租業務,在出售時,房屋土地的權屬發生的轉移,因此需要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四、印花稅的繳納: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五、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承租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租賃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而會計上是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由此產生的稅會差異需要納稅調整。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於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融資租賃產生的利息,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9.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匯總
有關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匯總的知識,大家知道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直接融資租賃
1)出租人會計處理
“營改增”後,融資租賃企業開始適用增值稅,購買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應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目前,各融資租賃企業對於融資租賃業務主流的會計核算方法是:購買資產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記入“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租賃開始日不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當收到租金時再確認當期增值稅。
假設某融資租賃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購入資產的價值成本為1000000元,融資租賃合同總額1500000元(不含稅),分10年等額償還。不考慮未擔保余值,租賃期滿後融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
⒈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
貸:銀行存款117萬元
⒉租出設備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50萬元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未實現融資收益50萬元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17.55萬元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5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中(銷項稅額)2.55萬元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8.14萬元
貸:租賃收入8.14萬元
⒋租賃期屆滿
租賃期滿後,租賃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處理。
2)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實務中不好明確確認的都計入了當期費用)。
承接上面案例
承租人:
第一步: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150000×10=1500000(元);
現值計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現值=150000×PA(10期,8.14%),現值合計=1000187.26,現值大於公允價值(1000000)。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1000000元。
第二步: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500000-1000000=500000(元)
會計分錄:
⒈從出租方租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資產100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50萬元
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進項稅額25.5萬元(15*17%*10年)
貸:長期應付款175.55萬元
⒉支付租金,分攤確認費用
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7.55萬
貸:銀行存款17.55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5萬
貸: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進項稅額2.55萬
借:財務費用8.14萬元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8.14萬元
3)資產折舊的計提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折舊政策
對於融資租入資產,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採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同自有應折舊資產一樣,租賃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則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擔保余值後的的余額;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且無法合理確定租賃屆滿後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應計折舊總額為租賃期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2.折舊期間
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應以租賃合同而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即可認為承租人擁有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壽命,因此應以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壽命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壽命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間。
4)租賃期屆滿時的處理
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對租賃資產的處理通常有三種情況:返還、優惠續租和留購。
1.返還租賃資產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通常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2.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
如果租賃期屆滿時沒有續租,根據租賃合同規定須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時,借:“營業外支出”科目,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3.留購租賃資產
在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的情況下,支付購買價款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經營租賃
1)出租人的處理
⒈出租人應當按資產的性質,將用作經營租賃的資產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關項目內,比如自用的建築物用於出租時,應將其從固定資產轉入投資性房地產。
⒉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採用其他方法。
⒊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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