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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離婚分割

發布時間:2023-01-07 11:36:03

A. 婚前家族信託離婚能分割嗎

夫妻離婚的時候可以就婚內取得的薪金所得、生產效益等財產進行分割的,但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個人物品是不予分割的

B. 信託夫妻離婚會分割嗎

看情況: 其一、信託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則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 時會進行分割。 其二、信託財產不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C. 家族信託離婚了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夫妻雙方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其夫妻離婚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是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的;對於協商不成的情形,其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財產。對於屬於夫妻各方一方的財產的,是不參與分割的,為其夫妻各方所有。

D. 我家的財產已辦理信託,請問財產信託離婚分割怎麼分

在辦理財產信託時是有指定受益人的,也有管理信託財產的受託人,財產信託的財內產是獨立於您們夫容妻雙方的財產了,已經不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瓜分,而是應當是屬於受益人的可期待財產。你也可以去了解一些,是否可以中斷這個管理的,中斷了的話,那麼你們就可以直接分割的。如果不中斷的,你們可以自己寫好協議去約定,一人一半的權利份額,也是可以的。

E. 夫妻離婚時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

夫妻 離婚 時信託財產收益的分割是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F. 婚後購買信託產品離婚怎麼算

只有當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信託關系才終止,才須對信託財產進行重新處置。在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信託的場合下,夫妻雙方是委託人,信託財產如何處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因為共同受益人的離婚與受益人死亡、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主體消滅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根據我國《信託法》第54條信託財產如何分割,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是:信託文件規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委託人及其繼承人。
總而言之,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確定可以被視為是對財產收益的一種約定安排,因此,在離婚分割信託收益時,必須以此約定為准。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本來就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如果涉及信託收益如何分割,那麼問題將更為復雜,《婚姻法》、《信託法》將同時調整這種財產關系,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咨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將幫助你確定受益人的主體資格,並對信託受益的分割給出建議,以專業知識為您提供幫助,更安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G. 財富由信託機構管理離婚怎麼分配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回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答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H. 信託財產收益離婚時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及受託人其他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固有財產。只有當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信託關系才終止,才須對信託財產進行重新處置。在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信託的場合下,夫妻雙方是委託人,因受益人的不同對信託財產的處理不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因為共同受益人的離婚與受益人死亡、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主體消滅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I. 信託避免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內的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信託應該也是包括在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J. 法商課堂丨設立家族信託,你能否清晰回答這6個問題

家族信託是落實客戶私人財富保障與傳承目的的一種信託法律關系,不過它與理財類的信託產品不同。

理財類信託產品的信託目的是投資收益。而家族信託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資收益,而是進行私人財富的管理,是私人財富保障與傳承的法律架構的搭建。

家族信託是一種舶來品,在國外有幾百年歷史,制度已經非常成熟,是境外高凈值人士常用的一種財富傳承和保障的金融工具,但它在中國的發展歷史也不過5、6年的時間。隨著財富傳承理念的不斷深入,現在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開始關注家族信託領域,有些客戶會思考:自己是否有設立家族信託的需要呢?

      薛律師在這里預測一下,在未來10到20年的時間里,中國家族信託會呈現井噴式發展狀況,如果中國將來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這種發展會更加顯著。但是面對越來越多的客戶對家族信託的需求,我們發現很多專業人士在為客戶服務時並不了解家族信託,尤其是客戶提出的一些高頻的、關於信託的問題,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的儲備,我們在回答時,容易陷入不能給客戶確切答復的窘境,今天薛律師就總結客戶經常會提出的六個高頻問題,幫助大家更好地為客戶設立信託答疑解惑。

第一個高頻問題設立家族信託是否需要經過太太的同意。有些客戶的家庭情況比較復雜,他在設立信託時,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曉,就告訴信託公司說:「我設立信託,就不要告訴我的太太了」。但是現實生活中,如果客戶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為我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里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設立信託往往需要把大額的現金、股權或者房產,作為信託財產,交與受託人,這時的處理就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設立信託時,受託人(一般是信託公司)往往要求客戶的配偶必須簽署一個同意函——同意委託人用夫妻共有財產設立信託,否則信託公司不接受委託。

      有一種特殊情況——客戶雖然結婚了,能夠提供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設立信託的財產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比如客戶能夠證明設立信託的財產是婚前的個人存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信託公司在進行相應的審核之後,也可以接受客戶在婚後用個人財產設立信託,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證據非常明確清晰。

第二個高頻問題

在中國大陸,股權和房產能否設立信託。這個問題的答案非常明確:可以設立家族信託的財產不光是現金類財產,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股權、房地產,統統都可以設立家族信託,成為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但是為什麼我們現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託都是資金類的財產呢?這主要取決於兩個問題:

第一:中國目前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還不完善。

第二:目前中國還沒有針對信託關系,尤其是家族信託有明確的稅收的優惠政策。如果用股權或者是房地產來設立信託,那麼股權、房產需要從委託人名下過戶到信託公司名下,對於公司登記機構、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來看,這種過戶就是股權或不動產轉讓關系,要繳納相應的稅費。比如股權在轉讓過程中,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對於房地產的轉讓,可能涉及相關的營業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所以對很多客戶來說,如果傳承和資產保全的需求並不是那麼迫切、復雜,設立信託還要交大筆的稅費,出於這種成本的考慮,就不會急於設立信託。可能會用其他的工具——如人壽保險工具來替代。所以這個問題非常明確的是,在中國,股權和房地產是可以用來設立信託的,這沒有絲毫問題。

第三個高頻問題

設立家族信託能否隔離債務?

在設立家族信託時,如果這個信託是有瑕疵,那麼在隔離家庭債務的功能會打折扣。這種瑕疵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是委託人設立信託時,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我國《信託法》第12條: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不過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有時限限制。《信託法》第12條第三款規定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首先能夠知道這一信託的存在。其次,他能夠證明信託的設立損害了他的利益,最後,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時間內申請撤銷這一信託。否則,就不能撤銷這一信託。

      所以在設立信託時,如果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存在債權人將來撤銷信託的風險;如果設立信託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擔心將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關於債務隔離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設立信託之後,信託財產到底會不會因為委託人的債務而被強制執行?

《信託法》第17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在設立信託時,如果財產上有抵押權、質權這些優先受償的權利,將來權利人可以要求對信託財產進行執行。但是目前所設立的信託,基本上是現金類的財產,即使是用股權和房地產設立信託,信託公司也不會接受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來設立信託。所以,根據這一規定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情形目前極少會發生。只要滿足以下兩個前提,信託有比較強的債務隔離功能。

第一、在設立信託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情況;

第二、在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本身不存在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四個高頻問題

信託能否防範子女的婚姻風險?

這是客戶非常關心的問題——子女作為受益人,所拿到的信託利益,是屬於他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目前,一般都會在信託合同裡面規定,信託利益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離婚不受分配,這樣就能起到保護受益人婚姻風險的功能。但是,目前對於信託利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即使在信託合同里有信託利益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還存在爭議。一方認為,這應當參照父母對子女單向指定贈與的法律規定,在信託合同中已經明確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離婚不受分割,所以,這就是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另外一方的意見是,信託法律關系不能夠直接等同於贈與法律關系,在合同中約定信託利益屬於個人將來未必能夠獲得司法審判的支持。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可以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信託利益屬於個人財產,但是究竟個人還是夫妻共有,有待於將來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五個高頻問題

信託公司破產會不會損害信託財產?對於這個問題,這里可以很明確的告訴客戶大可不必擔心,因為《信託法》第16條明確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也就是說,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如果信託公司欠債,或者是破產,也只能拿信託公司自己的財產去清償或清算,是不能夠動用信託財產的。如果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是可以變更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新的受託人。所以,信託財產是安全的。

第六個高頻問題

獲得的信託利益是否免交個人所得稅?很多金融專業人士對這個客戶關心的問題給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關於信託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財型信託產品,還是家族信託,受託人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是否免繳。所以跟客戶宣傳信託利益分配免交個人所得稅,是不嚴謹的。只能說對於受益人的分配,告訴客戶,信託公司目前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就是對客戶關心的家族信託6個高頻問題的解答,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了清晰的答案。未來,薛律師還會不斷地跟大家分享在中國設立家族信託的系列問題,希望大家繼續關注。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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