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慈善信託及特徵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B. 什麼是」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內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容。(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C. 公益信託是什麼意思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受益人須為全社會或社會中的不特定公眾。
公益信託,嚴格而言,並不等同於英國信託法中的慈善信託。公益信託這一概念,在法律意義上包含了慈善信託和為了公共利益的信託述上各有側重,外延上涵蓋的范圍有所差異,但對於公益信託的三個本質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具有公共利益、以及目的排他性,是基本認同的。
公益信託除具有一般信託的要件外還具備三個特別條件,通過對這三個特別條件的分析,可以揭示什麼是公益信託。
(1)目的公益性要件。雖然公益的范疇不斷變化,兩大法系所涵蓋的公益分類也不盡相同,但公益信託須為公益目的而設立是必備的要件。
(2)公共利益要件。這是就公益信託的實施效果而言的。公益信託的實施客觀上應使整個社會受益,否則將只能是一個目的良好的私益信託。判斷信託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從實質層面主要考察信託目的有無明顯的社會利益;從形式層面,則應考察受益人是否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謂受益人不特定,並不意味著委託人不能對受益人的條件(如人數或類別)作出限定。只要這種限定在事實上不會導致受益人被特定為確定的人即可。
(3)公益目的排他性要件。即信託的每一項目的都必須具有公益性質,信託必須完全徹底地是公益性的。因為如果信託的某項目的是非公益性的,就無法在信託財產中區分出哪些用於非慈善目的,從而使整個信託因為不確定性而無效。
D. 什麼是公益信託或慈善信託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慈善信託作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載體,慈善版法中權將「慈善信託」作為重點,專章列入。據了解,慈善信託具有獨立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等特徵,可以滿足財富總量大、類型復雜、傳承周期長的慈善信託委託人在風險隔離、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連續穩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對於鼓勵社會力量尤其是先富階層長期持續地參與慈善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E. 長安信託的慈善信託主要涉及哪些領域
長安信託的慈善信託涉及的領域包括教育、扶貧、環保、助老等多個領域。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當日,長安信託成功備案全國首批慈善信託。目前已經成立4單慈善信託,分別為「長安慈—山間書香兒童閱讀慈善信託」、「長安慈—環境保護慈善信託」、「長安慈—未來創造力1號教育信託」、「長安慈—民生001號慈善信託」落地單數居行業首位。
F. 慈善信託需要在省級以上民政機關備案是否正確
正確
慈善信託是我國公民參與慈善事業的重要方式,也是發揮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動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第一次從法律上對慈善信託進行了完整定義,並對慈善信託作了專章規定。原銀監會、民政部2017年聯合印發的《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慈善信託的管理作了細化規定。
慈善信託的定義
慈善法第四十四條明確,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從此定義中可以看出,慈善信託的特點有3個:一是必須基於慈善目的,這也是慈善信託最基本的特徵。慈善信託的信託目的必須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慈善活動范圍:1.扶貧、濟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3.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4.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6.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二是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這是慈善信託區別於其他商事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為了防止利益輸送,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信託文件僅載明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具體的由受託人根據條件選擇確定。但是,委託人可以規定或者限定受益人的人數,甚至受益人享受的信託利益的數量。三是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即慈善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就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分離,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於信託目的。對委託人來說,喪失了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對受託人來說,可以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但不享有收益;對受益人來說,取得了信託收益的請求權。
簽訂書面信託文件
慈善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的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契約行為,應先由委託人向其信賴的受託人提出信託意向,雙方達成初步合意後,簽訂的信託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對於慈善信託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辦法》第十四條列舉了9項:1.慈善信託名稱;2.慈善信託目的;3.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如設置監察人,監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4.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5.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狀況和管理方法;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數額;7.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信託報酬收取標准和方法。除此之外,信託文件還可以載明信託期限、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履行備案手續
慈善法第四十五條明確,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關於備案部門的規定。按照慈善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辦法》對兩種情形的備案進行了細化規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由其登記注冊地設區市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慈善組織擔任受託人的,由准予其登記或予以認定的民政部門履行備案職責。《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同一慈善信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託人時,委託人應當確定其中一個承擔主要受託管理責任的受託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備案。備案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與其他受託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享。
關於備案申請材料的規定。《辦法》第十八條對信託的受託人在申請備案時提交的書面材料作了規定,主要包括:1.備案申請書;2.委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關於信託財產合法性的聲明;3.擔任受託人的信託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准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復印件);4.信託文件;5.開立慈善信託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議,非資金信託除外;6.信託財產交付的證明材料(復印件);7.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託人提交履行備案職責的民政部門指定的受理窗口。
關於備案反饋的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慈善信託備案申請符合慈善法、信託法和《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出具備案回執;不符合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補正的相關材料。
G. 慈善信託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慈善信託的幾個特點讓我們感受到離這個距離有點遠。我們會看到受託人有大量的信託公司,慈善組織很少,或者只作為雙受託人之一。有些慈善組織的加入是作為慈善信託的項目執行人或受益人,或作為一個管道實現免稅功能,因為慈善信託按照當下的稅法,還不能享受公益捐贈抵扣的優惠,慈善組織的存在成了尋求稅收利益的必然選擇。慈善信託從本意上來講應該就是免稅的。又比如說慈善信託財產規模比較小,所有的慈善信託資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可能品牌效應對信託公司來講大於公益效應。再者慈善信託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為主,財產種類是貨幣為主,現在市場上僅僅是有一單的是股權形式,接下來還有幾單的出現還在觀望中。以上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在業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誤區。
商業能解決社會問題,而慈善是起步於商業止步之處,就是說商業無法解決的問題才是慈善大有作為的空間。講究公益績效是對的,但是僅僅關注公益績效而忽視過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為過程與目的不相吻合。
最後我以十三世紀波斯詩人的一句詩來結束今天的發言,「所有的人類都來自於同一軀體,最初是來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時光用痛苦折磨一條手臂,那麼另一條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