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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融資租賃保理

發布時間:2023-01-28 18:42:18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是如何處理的?下面就是相關的融資租賃業務會計以及稅務處理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本次營改增全面試點後,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擴展至不動產,本文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及相關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簡要分析。

一、融資租賃基礎概念

在我國境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主要有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與業務范圍有所區別。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銀監會批准,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基礎上,還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同業拆借等業務。

(一)業務形式

36號文件對於融資租賃僅涉及直租與售後回租,實務中,融資租賃業務包含多種形式,舉例如下:

轉租賃: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價為目的。

委託租賃:是指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杠桿租賃: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資金以及貸款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同時是借款人。

聯合租賃: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並以一家租賃公司的名義作為出租人。

(二)相關概念比較

在分析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處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關概念: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無論租賃標的物最終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蓋租賃物的全部價值,體現的是融資性。

經營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租賃標的物轉讓他人使用且標的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僅是一定期間內標的物使用價值的轉讓。

2.融資租賃與分期收款

兩者在款項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所有權為出租人所有。然而,對於分期收款業務,分期付款期間,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

3.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

兩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資性質,區別在於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在出租人(即資金融出方),抵押貸款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資金融入方。

4.融資租賃保理業務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出租方將未到期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提前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

二、融資租賃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直租)1.承租人

(1)租賃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這里需注意兩點:(1)最低租賃付款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不含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款項。

上述差異導致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大於初始會計成本。

(2)租賃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准則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該項規定,融資費用的攤銷額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本期記入財務費用的金額與本期會計折舊之和,與本期稅法折舊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租賃資產的折舊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及納稅調整見上述第(2)點。

(4)租賃期滿,假設承租人選擇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稅務處理:

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由於已將購買價款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並通過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購買價款時,不作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案例

武先生最近承攬了一個路橋土石方工程,由於現有的幾台挖掘機已經不能滿足這個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購進10台挖掘機。武先生想找銀行貸款,但因他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遭到了銀行的拒絕。正在此時,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議他試試以融資租賃的方式來解決他的難題。於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並很快達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順利承包工程,還將最終獲得生產設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結束後,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徵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有一個本質的區別: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品的時間來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那麼,武先生在實施這筆融資租賃業務時,應該如何處理納稅問題呢?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從稅法角度對此進行了界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該文件基於這個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概念以及增值稅及營業稅法規,區分不同主體及貨物的歸屬,對流轉稅問題做出規定:“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徵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增值稅;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營業稅。”

在這里,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印花稅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綜合上述文件分析,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應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1、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3、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那麼應該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說明什麼?

評論人: 裘企陽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題為《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即2010年第13號公告,詳見附件一。

這個公告說明什麼?

第一、它說明,既然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不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那就表明,國家稅務總局終於開始正視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法規在涉及融資租賃交易時的妥善與否了。果真如此,那麼,按照附件二的建議,對那個使得融資租賃機構只能關門大吉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略作調整一事,該提上日程了罷;

第二、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稅務總局至今仍不清楚。在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謂“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什麼?因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時,同任何買賣一樣,是以收取該資產的價款為對價,而向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讓渡了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是完全轉移了的。試問,如果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沒有得到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話,它又怎麼能夠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據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保留對該資產的附條件的處分權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向剛剛出售了該資產的承租人讓渡對該資產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呢?作為該資產的所有權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擔相關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租金和費用是否能按時足額收到的風險,二是要承擔約定租金和費用一旦未能按時足額收到的情況下,能否通過對該資產的變現處置來完全彌補損失的風險。請看,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難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擔的嗎?

第三、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的市場功能是什麼,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在認識上仍很不到位。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理由只有一條,就是,這是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資金流向的一種。為什麼?因為,別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戶提供的一概都是貨幣資金,客戶拿了它去做什麼這一點,提供者無論如何是無法控制的。而融資租賃就不同了,它並不直接向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而是只提供客戶所需的實體資產(統稱“設備設施”)。該設備設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所得的。出賣人之所以有該設備設施可供出賣,一定是它自己或別人製造了該設備設施。既然是製造,則該設備設施的技術水平至少也是等同於此前的同類設備設施,而絕對不會反而更加落後的。正因此,融資租賃客觀上就有了促進技術進步這一十分積極的社會功能。應該說,融資租賃的最最主要的存在價值,恰恰就在於它的這個別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備的獨特功能。

那麼,回租式融資租賃有這個功能嗎?沒有!絕對沒有!原因非常簡單,這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資產,可以籠統地稱之為“舊貨”。購買舊貨絕對不會促進社會技術進步這一點,是盡人皆知的常識。我們知道,融資租賃有直租、轉租和回租三種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見的應該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國,回租居然佔了壓倒多數的份額。這種情況本來已經極不正常,極不健康,國家稅務總局還要通過本公告加以鼓勵,則融資租賃的積極的社會功能必將進一步被擠壓,後果不堪設想。

【附件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附件二】關於對増值稅抵扣政策的建議

【附件三】關於回租的什麼憑什麼怎麼和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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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保理業務嗎

1、可以,其實這就是銀行所說的租賃保理業務。
2、銀行作為保理商,根據與租賃公司簽訂的保理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支付租賃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資款項,並作為租金債權受讓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一般租賃公司在起租時,會與承租人簽訂應收債權確認,作為保理憑據。

㈢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保理業務嗎

可以的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是指租賃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並將未到期的應收租金轉讓給銀行,銀行以此為基礎,為租賃公司提供應收賬款賬戶管理、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催收和風險等一項或多項綜合金融服務,承擔承租人的信用。通過這一途徑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獲得融資支持;盤活存量應收賬款,加速現金回籠,擴大融資租賃規模;獲得專業的應收賬款管理及催收服務,降低運營成本和業務風險;可將應收賬款賣斷給銀行,規避承租人的信用風險,優化財務報表。因此目前進入融資租賃領域的資本或企業往往同時申請商業保理牌照。2007 年新修訂並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金融租賃公司可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業務,即指銀行向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的國內保理業務。
保理是租賃公司解決資金來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銀行和各類型租賃公司開展保理業務合作,其業務核心是租賃公司應收租金債權的轉讓。而保理更寬泛的概念是基於企業在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由商業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提供的財務管理、貿易融資、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功能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商務部審批管理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與中小微企業結合緊密,它們與中小微企業開展設備租賃業務,形成大量的應收賬款,中小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積累了眾多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和保理業務的結合是完全打通貿易實體行業上下游通道的有效途徑之一,韓家平表示,「如何盤活應收賬款,對企業意義重大,企業可以通過商業保理業務轉讓應收賬款獲得貿易融資,從而加快資金周轉。」

㈣ 融資租賃業務和商業保理業務的區別

一、商業保理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的區別:
1、從權利上看
商業保理公司只是基於賒銷貿易產生的債權融資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是是基於設備的物權和租賃產生的債權的公司
2、從風險的程度看
商業保理公司只是基於貿易項下的債權融資,風險程度高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基於物權和債權,相對於商業保理的債權來看風險程度低的公司。
3、從信用風險來源看
商業保理公司主要的信用風險源是來自1、買方2、賣方
融資租賃公司主要的信用風險源是來自承租人。
4、從為客戶融資額度來看
商業保理公司大多數都是小、頻、急、快,一般給客戶融資額度比較小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因為大多數都是基於大型設備一般金額都比較大的公司。
5、從為客戶提供融資的成本來看
商業保理公司因為是信用融資又是基於小微企業成本相對較高的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成本相對較低的公司。
6、從服務范圍來看
商業保理公司一般提供貿易融資、信用擔保、應收款管理與催收等服務。
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提供設備融資租賃、設備維修、設備殘值處理等業務 。
二、知識延伸
1.商業保理
商業保理是一整套基於保理商和供應商之間所簽訂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資、信用風險管理、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服務。保理商根據保理合同受讓供應商的應收賬款並且代替采購商付款。如果采購商無法付款,保理商則付款給供應商。

2.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㈤ 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怎麼合作

1、可以為客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為優質承租人提版供設備融資外,對於符合保理權業務條件的敘做保理融資。同樣,商業保理在為優質賣方提供保理融資外,可以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不僅提升了效率還能為客戶提供綜合服務。
2、商業保理可以為融資租賃提供貸後管理
融資租賃的信用風險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時支付租金和利息,那麼承租人作為一家企業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來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資租賃對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用商業保理公司受讓承租人的應收賬款,不僅可以監督承租人的現金流,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把承租人的客戶支付給承租人收到的應收賬款用於支付租金和收入等,進行貸後管理。
3、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資渠道
目前大多數融資租賃公司都具有外資股東背景,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債額度為商業保理公司或者商業保理業務提供再融資。

㈥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保理業務嗎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保理業務,保理業務即租賃保理業務。
保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㈦ 商業保理是什麼和融資租賃有什麼區別

商業保理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買方、商業保理公司。買賣雙方是買賣合同,賣方與商業保理專公司是屬保理合同。

融資租賃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融資租賃公司(買方)、承租人,賣方與融資租賃公司是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

㈧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保理業務嗎

我的理解如下:融資租賃公司自身好像不能做保理業務,商業保理公司可以。
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是把自己的應收賬款打包給銀行,讓銀行做保理業務。
融資租賃公司自身一般不能接受企業的應收賬款轉讓,直接做保理業務。

㈨ 融資租賃業務和商業保理業務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與商業保理經常流行的一句話:租賃保理不分家!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公司開設商業保理公司或者開辦商業保理業務,商業保理公司也陸續成立融資租賃公司,那麼融資租賃與商業保理有什麼相同之處和區別呢?這里給大家分解一下。

一、融資租賃與商業保理的相同之處:

1、都屬於一個主管部門

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都屬於商務部管轄。

2、在業務中都有三個當事人、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融資租賃公司(買方)、承租人,賣方與融資租賃公司是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

商業保理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買方、商業保理公司。買賣雙方是買賣合同,賣方與商業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3、都屬於貿易金融

融資租賃是在設備銷售過程中為承租人提供融資服務。商業保理是在商品過程中未賣方賒銷貨物提供融資服務。

4、在中國都有兩個主體從事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業務

在中國從事融資租賃的主體有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在中國從事商業保理的主體有商業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

5、都能促進銷售

融資租賃通過購買租賃物租賃給承租人可以促進設備的銷售。商業保理通過受讓應收賬款為賣方提供融資促進賣方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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