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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信託眾籌

發布時間:2023-01-30 18:41:10

1. 股票、黃金、p2p、眾籌都有什麼優缺點

股票的優缺點:
優點:1.投資收益高。2.能降低購買力的損失。3.流動性很強。4.能達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
缺點:風險大

黃金的優缺點:
優點:1.紙黃金24小時隨時交易,在價格的連續性上面很有優勢.交易模式,網上銀行電子交易方便。2.投資實物黃金:看的見摸的著的黃金(金條,金幣,金塊),可以放在家裡作為黃金儲備,
抵禦通貨膨脹,金飾比較美觀,可以做裝飾用.
缺點:1.紙黃金不能做空,下跌情況下無法操作,全額資金交易,雖然穩定性高,但是兩點綜合起來靈活性低.只能低買高賣,回報率較小.
2.投資實物黃金(金條,金幣,金塊),買賣需交納續費,黃金的儲藏要安全,因為二次回收的時候非常看重黃金完好性.購買金飾或者黃金紀念品,手工費用很高,附加值高,從普通黃金到首飾需要加上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的利潤,這些費用都是由消費者承擔.其價格也要超出金價很多.當您想要賣掉套現的時候也只能當作2手來賣,在著買價於賣價之間,無疑大大的降低了黃金首飾投資的價值.

P2P的優缺點:

優點:
1、年復合收益高
普通銀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財產品信託投資等,也一般在10%以下,與網貸產品動輒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沒法相比的。
2、操作簡單
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路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
3、開拓思維
網貸促進了實業和金融的互動,也改變了貸款公司的觀察視野、思維脈絡、信貸文化和發展戰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貸局面。
缺點:
1、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並且,央行一再明確:年復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風險
網貸平台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台創建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3、缺乏有效監管手段
由於網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於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眾籌的優缺點:
優點:1、更為開放的融資模式2、創業門檻較低3、降低風險4、獲得宣傳效果5、吸引潛在長期支持者
缺點:眾籌融資模式也受到法律環境的限制,眾籌網站上的所有項目,創業者不能以股權、債券、分紅或是利息等金融形式作為回報,這是嚴重違規處理的方法。項目發起者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其相應的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否則可能涉及非法集資,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P2P屬於眾籌模式的一種,眾籌模式分為很多種,還有一些只投資不求回報的,類似於捐贈。

股票,傳統的投資產品,操作性較強。獲利能較好,唯一不足就是交易不便捷是T+1模式的。
黃金,新興投資產品,雙向交易買漲買跌都能賺錢,不受牛市熊市限制,不足就是風險相對來說高了。

2. 眾籌有風險嗎,如何規避風險

明確眾籌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眾籌平台必須
對潛在的投資者揭示眾籌投資的風險並進行適當的投資風險教育;
二是,眾籌平台對擬籌資項目進行適當審核,盡勤勉義務,力爭項目信息的真實、完整;
三是,不對投資人進行勸誘,不對籌資項目進行誇大包裝或宣傳,確保投資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斷和喜好,自由進行投資;四是,平台自身不參與項目投資,更不能平台自融。

平台不設資金池
任何一個項目的募資都需要一定的過程,在募資過程中,投資者的資金陸續進入平台。在這一過程中,平台必須絕對保證不挪用資金,提倡並鼓勵平台啟用第三方賬戶託管模式,確保資金的絕對安全。

平台投資人的規則
適格投資人制度已經廣泛用於期貨、資管、信託等產品的銷售領域中,雖然關於眾籌的監管法規尚未出台,但搭建適格投資人制度已是共識。

基本上前期規避風險的重點就是這些, 任何投資都不是百分百沒有有風險的,所以要結合多方面的考察!也可以到壹顧問網站多學習相關知識。

3. 你怎樣看待信託

自從炒股虧了大錢後,也不敢相信信託投資

4. 如何看待信託

信託(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我國金融市場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這種狀況存在著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的需要,而信託制度以獨特的優勢可最大限度滿足這些需求。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可以說,它適應了市場的發展,是在如今經濟發展當中的一個機遇。

5. 信託,基金,眾籌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如今不管是融資渠道還是理財產品多再向多元化發展,很多人問信託。基金、還有如今很火的眾籌的相關問題,今天系哦啊變就向大家介紹一些相關知識。
信託是一種對人與人間關系的描述,這種關系通過法律對相關財產權利義務的認可與施加具體的表現出來,而其效果又是通過信託契約指定的受益人與信託人間的權利義務運作得以實現,其實質是法律對創設人對信託人的信任的認可與保護;其成立需要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有明確的受益人和明確的信託財產與用益分配方式。即在受益人與信託人之間,受益人對信託財產無任何直接權利,但基於信託契約卻對財產的用益享有類似物權性質的請求權;同時信託人對信託財產有形式上的所有權(名義上的擁有和基於信託契約的處分),但對該財產的收益無任何所有權(除非受益人認可),且對受益人就信託契約負有排他的忠誠義務。
基金則是對財產存在形式的表述,從法律構成上,與信託相比它不需要有明確的受益人,但需要有明確的使用目的。它可以經由信託關系創設,也可以入股或舉債等方式設立,在後者情形,財產轉讓人對被轉讓的財產可以享有剩餘分配請求權、利潤請求權或債權請求權,但信託關系中的創設人(settlor)自信託財產轉讓時起便對信託財產無任何財產權了;同時如何利用基金可以經投資者決議改變,但理論上,在信託關系中,隨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信託創設人不再對信託財產如何處分有任何干預權。
眾籌我認為僅僅是一種經監管認可的集資方式,其結果往往就是基金。
信託、基金、眾籌有什麼區別和聯系?有時候消費信託產品就很像眾籌,如中信信託一千零一夜旅遊消費信託產品。
另外,信託由於是一種受益人與信託人間基於財產的關系,且信託的成立以轉移所有權完成才成立(這意味著自信託成立時起,發起人與信託人間不再有任何人身、財產權利),因此信託並不是純正的合同關系,也不是委託關系,信託資產也不具備單獨的法律地位;而基金可以以法人形式單獨存在。

6. 眾籌投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

①投資人參與度不同。眾籌是將產品和更多的人連接,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集資則是籌資人通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項目或進行資本的營運,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

②目的不同。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

③風險不同。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

④運作方式不同。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

(6)如何看待信託眾籌擴展閱讀:

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准。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眾籌特徵: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項目。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游戲、攝影等。

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注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過平台的審核,而不單單是一個概念或者一個點子,要有可操作性。

眾籌構成:

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終端。

眾籌規則:

1、籌資項目必須在發起人預設的時間內達到或超過目標金額才算成功。

2、在設定天數內,達到或者超過目標金額,項目即成功,發起人可獲得資金;籌資項目完成後,支持者將得到發起人預先承諾的回報,回報方式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服務,如果項目籌資失敗,那麼已獲資金全部退還支持者。

3、眾籌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設有相應的回報。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7. 眾籌的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眾籌,顧名思義就是向大眾籌集資金,這種模式主要是初創企業或者新項目通過網際網路將自己的創意或設計展示給普通大眾,吸引大眾的眼球並爭取能夠獲得大眾的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的股權眾籌運作模式主要有兩種:「領投+跟投」和「無領投」。「領投」顧名思義就是由具有一定該領域業務經驗和風險防控能力的投資人帶領大家一起投資,他們需要事先對項目進行考察並向大家介紹項目的相關內容,傳授自己積累的投資經驗,同時有些項目中有獲得該項目獎勵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權利。

而「無跟頭人」的模式中各個投資人的權利義務相同,並沒有領投人進行經驗介紹,一切均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或者投資經驗進行收益和風險的管控,因此在實際的投資中這種模式的投資人大多是有經驗的投資人或者天使投資機構等。

在這樣一種情況之下,我們需要從多個方面持續推薦徵信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一方面,要加強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依法建立信用檔案,並盡可能將其納入央行徵信系統,擴大信用記錄的覆蓋面並加強信用記錄的共享,有效化解風險信息的不對稱並強化對守信者的激勵和失信者的約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勵專業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類似於美國的FICO等)的快速發展,准確得揭示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以及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等級和償債能力,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

8. 信貸、基金、證券、信託、保險、眾籌有什麼不同

信貸、基金、證券、信託、保險、眾籌不同如下:
信託是一種對人與人間關系的描述,這種關系通過法律對相關財產權利義務的認可與施加具體的表現出來。
基金則是對財產存在形式的表述。
眾籌僅僅是一種經監管認可的集資方式,其結果往往就是基金。
證券的方式一般為私募債或者上市或者新三板融資。屬於一級市場發行有價證券融資,企業出讓的是股權或債權。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9.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和聯系

眾籌是指項目發起人通過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路傳播的特性,發動公眾的力量,集中公眾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創業者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相比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的精髓就在於小額和大量。融資的門檻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擁有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評判標准,這為新型創業公司的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路徑。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投資人參與度不同眾籌是」集眾人之智,籌眾人之力,圓眾人之夢「,將產品和更多的人連接,眾籌強調的是一種參與感,這種參與是全方位的,參與眾籌的人和項目、發起人之間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集資則是籌資人通過資金的聚集去做一個實業項目或進行資本的營運,主要分為借貸或股權投資兩種模式,在借貸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資金的回報,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
二、目的不同眾籌對發起人而言不僅是追求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養、口碑的傳播,而集資的目的則比較簡單主要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由於可供抵押的資產有限自身實力不夠,從銀行、信託等傳統的融資渠道獲得資金很難,項目的吸引力不大從私募股權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資的難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較高的回報來從民間募集的方式解決。
三、風險不同股權眾籌是以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來制定眾籌計劃,而會員眾籌、和交預付款方式的眾籌所提供的物質回報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優惠方式體現,相對而言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募集的項目而言資金壓力較小。但是非法集資不同,非法集資一般以提供遠高於銀行利息、遠高於基金信託產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報,因此對項目的還款壓力非常大,很多項目就是由於承諾的回報太高難以兌現從而喪失信用或導致公司破產。
四、運作方式不同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眾籌的行為特徵和非法集資存在比較大的差別,股權眾籌並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會員眾籌等也是以一種理性的市場優惠的方式回報,眾籌通常都是經營一個實業為目的的,不是為了資本的運營而籌集資金,是一種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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