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判定一項租賃是融資租賃
滿足下列之一或數條標準的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所有權判斷標准)。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於(≤5%)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留購價判斷標准)。
(3)資產的所有權即使不轉讓,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 (4)租賃開始日,就承租人而言,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價值補償性標准)。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 融資租賃認定五個條件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確認的5個條件:1.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賃協議中已經約定, 或者根據其他條件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斷,租賃期屆滿時_租人會將資產的所 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那麼該項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 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這里的"大 部分"通常是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下 同).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兒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3. 融資租賃確認的5個條件
融資租賃五個條件具體為: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佔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滿足以上標准之一的租賃,應界定為融資租賃。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 判斷一項租賃業務為融資租賃有什麼具體標准
法律分析:判斷一項租賃業務為融資租賃的具體標准如下: 1、租賃資產在租賃期屆滿時歸承租人所有;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資產此時公允價值(90%及以上)或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與租賃資產此時的公允價值(90%及以上)。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5. 什麼是融資租賃其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現行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2月15日發布)相關定義為: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二、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三、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及美國會計准則的規定並不完全一致,主要是在劃分標准上的差異,沒有本質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