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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情況的報告

發布時間:2023-02-08 01:02:42

①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關於設立XX擔保有限公司的申請

XX市監管部門:
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XX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行政許可工作指引》(試行)的要求,XX公司擬作為主發起人,與XX公司共同設立XX擔保有限公司。
一、擬設融資性擔保公司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為;地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
二、股東基本情況
股權結構、股東名稱、法人股東成立時間和注冊資本、自然人股東證件名稱及號碼、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三、擬開展業務區域、擬經營業務范圍
四、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姓名 擬任職務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方式
五、籌建工作情況
六、聯系方式
聯系人姓名
固定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號碼
E-mail
詳細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特此申請,請予批復。

XX擔保公司(籌)
年 月 日

② 擔保行業的前景如何

擔保通常是指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防範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確保債務得到清償,降低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方以財產、權益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責任,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

全景圖:擔保機構是最重要主體

擔保行業主要包括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和資金供給方三類市場主體。其中但保機構是但保行業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是但保業務的供給者,目前我國擔保機構按性質劃分可分為三種,分別為政策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一般是但保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也是但保業務的需求者;資金供給方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產業現狀

——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解決行業痛點

2018年10月29日銀保監會批復了《關於開發銀行等四家銀行投資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其主要內容是批復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發行、郵儲銀行等四家銀行投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其金額不超過
20億、10億、10億、20億元人民幣,持股比例分別為
3.0257%、1.5129%、1.5129%、3.0257%,所需資金從資本金中撥付,並要求加強風險隔離制度,堅持「投治」並重原則。基金公司股東詳細情況如下表所示:

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公司的擔保對象是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企業。根據政府相關工作人員測算,隨著後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出資到位,將實現每年新增支持15萬家小微企業和1400億元的貸款目標,今後三年基金累計可支持相關擔保貸款5000億元左右,約佔全國融資擔保業務的1/4,著力解決好小微企業等領域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

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公司從2015年7月被提出到2018年10月經歷了三年多的時間,其演進過程也並非是連續的,國家層面上的文件或會議在2016年並沒有將這一舉措提上日程,而是直到2017年9月才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再次被提起。具體政策推進過程見下表:

——細分產品不斷涌現

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自1993 年第一家信用擔保公司成立以來,再到1999 年開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經過20
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總體而言中國擔保行業的發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起步探索階段(1993-1997年)、基礎構建階段(1998-2002年)、持續發展階段(2003-2008年)、規范整頓階段(2009年至今)。行業四個發展階段的具體特點與頒布的主要法規如下表所示:

中國擔保行業發展至今,行業細分業務品類呈井噴式涌現。我國擔保業務按照擔保業務品種分類可分為直保、反擔保、再擔保。中國擔保市場業務主要由直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構成,通常商業性擔保機構僅從事直保業務,再擔保業務由政府審批的為數不多的政策性再擔保機構承接。

另外一種擔保業務比較少見,成為反擔保業務,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提供擔保的行為,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我國擔保業務詳細分類情況如下圖所示:

——擔保業務規模增速回升

近兩年來受宏觀經濟增長放緩、中小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影響,擔保行業在保余額增速顯著放緩。一般認為,擔保業務規模和社會融資規模呈正相關,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增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擔保規模擴張的快慢。

但2019年開始,擔保業務存量上升速度開始回升。2020年末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為284.83萬億元,同比增長13.3%。

2017—2020年12月,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呈持續增長趨勢,截至2020年12月,金融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為7182.49億元。

從金融擔保機構代償方面來看,由於金融擔保機構披露程度不同,因此僅可獲取表1中金融擔保機構應收代償款規模數據,受之前年度宏觀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影響的釋放以及擔保機構業務結構的調整,整體行業代償規模增速有所放緩,2020年6月末,應收代償款規模增長的金融擔保機構共5家,其中江蘇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增速較快,2020年6月末較上年末增速分別為11.31%、11.56%和19.81%。

從代償規模來看,代償規模較大的擔保公司分別為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應收代償款分別為12.73億元和12.99億元,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業務屬性偏政策性,扶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在宏觀經濟下行的背景下,代償規模偏高;

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償偏高主要系產業債擔保客戶代償規模增加所致。未來在宏觀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金融擔保機構代償壓力仍較大。

競爭格局

——企業競爭格局:行業集中度較高

目前我國擔保公司按性質和目標可劃分為三類,分別為政策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三種性質的機構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2017—2019年,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金融產品擔保余額占市場份額的比重分別為83.89%、83.45%和78.82%,總體呈下降趨勢,2019年以來下降幅度較大;2020年12月佔比為71.71%,較2019年末進一步下降,但行業集中度仍屬較高,業務集中於全國性金融擔保機構及大型省級平台金融擔保機構,2017—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變化不大,截至2020年12月,前十大金融擔保機構擔保余額和佔比情況如下圖所示。

隨著經濟增速放緩,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呈持續提高的趨勢,由2012年的0.95%持續提高到2019年1.86%。當前我國融資性擔保的主體仍是銀行貸款,且利用擔保增信的企業相對整體來說資質更低,產生不良貸款的幾率更高,擔保行業代償率目前已高於銀行業不良貸款率,兩者間的差距或將進一步拉大,資本實力弱、風險管理不到位的擔保企業將受到進一步沖擊,我國擔保行業分化將進一步加劇。

——區域競爭格局:江蘇省保持行業第一位

從擔保業務發生額省份分布來看,近年來江蘇省佔比總體始終保持在行業第一位,且行業佔比相對穩定。安徽省佔比整體呈下降趨勢,2019年相比2017年佔比下降9.77個百分點降至2.85%,截至2020年12月相比2019年小幅上升至3.71%。2017-2020年12月份,四川省擔保發生額行業佔比持續穩定增長,已經由2017年的6.75%穩定增長至2020年12月的17.09%,並成為目前佔比第二大省份。

從所擔保債券省份分布來看,截至2020年12月,債券擔保余額最高的三個省份依次為江蘇省(佔19.29%)、四川省(佔12.45%)和湖南省(佔10.83%),江蘇省佔比較2019年末下降0.25個百分點,四川省和湖南省佔比較2019年末分別上升2.33個百分點和0.71個百分點。整體看,各省份余額佔比情況較2019年末變化不大。

發展趨勢

——擔保機構業務發展趨於平緩

擔保機構業務發展趨於平緩,新成立擔保公司以省級擔保公司居多,成立融資擔保公司或是解決區域內主體發債困難的路徑之一,擔保機構政策性職能加強。

考慮到目前國家提倡普惠金融,同時2020年受疫情影響,國家積極扶持小微企業對抗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短期內間接融資性擔保業務規模將有所增長,債券擔保業務增速趨於平緩,整體擔保責任余額增長。預計未來受市場波動因素影響及部分規模較大的擔保機構放大倍數接近監管要求影響,整體行業發展保持穩定。

受近期出台政策影響及外部信用風險的上升,擔保公司單一客戶集中度將進一步下降,行業集中度或將維持在現有水平,以債券擔保業務為主的金融產品擔保機構客戶質量將逐步向上遷徙,擔保機構業務進一步向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地收縮,區域集中度將更為顯著。

——省級平台擔保公司積極建設擔保體系

一方面,省級擔保公司向上積極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向下與省內區縣級擔保公司合作,建立三層擔保體系,進一步優化省內擔保體系。由省級擔保機構牽頭積極開展小微及三農擔保業務,有效解決小微及三農融資難問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另一方面,從事債券等金融產品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在外部信用環境逐漸暴露的背景下,存量項目的風險排查頻次增加,新項目開展更加謹慎,整體經營壓力加大,擔保機構亟待調整低層客戶結構,業務發生額或將出現一定的下滑。

綜合來看,區域經濟較強省份的擔保機構在省內政策扶持力度大及被擔保客戶質量相對較好加持的情況下,整體信用水平保持在較高水平。

——企業違約風險仍高,金融擔保機構代償壓力仍大

目前來看,一方面,由於擔保業務規模增速趨於平緩,間接融資性擔保業務規模雖將有所增長,但考慮到費率受政策引導有所下降,同時監管加強對擔保機構資產分類要求,保障其流動性,委託貸款業務規模下降,整體盈利規模增幅有限。

另一方面,由於目前宏觀經濟下行疊加新冠肺炎疫情的綜合影響,外部信用水平加劇下滑,2020年以來多次出現債券等金融產品違約情況,2021年,違約風險仍在不斷加大,不排除出現集中違約較大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機構表內核銷力度將有所加大,未來隨著債券擔保業務到期兌付規模的增加,或將對金融產品擔保機構盈利造成一定的侵蝕。根據公開可獲得資料顯示,2019年從事金融產品擔保機構資產減值損失合計較上年大幅增長141.03%。

更多數據請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擔保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③ 融資擔保機構面對目前經濟形勢,如何更好發展

融資性擔保機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准入門檻不高,監管機制不完善;風險防範機制沒有得到有效健全;基礎管理不到位,反擔保有著較大法律風險;運行規范化程度不高,市場化程度不強

就目前經濟形勢來說,融資擔保機構應:

(一)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在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不斷加劇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想要快速發展,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監管力度,制定各種監管標准,如法人治理、財務核算、市場准入等方面,才能真正保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從而杜絕抽逃資本金、破產等現象發生。在實踐過程中,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從業人員、財務內控制度、注冊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核,明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並促進我國擔保政策與操作流程的規范化發展,才能在完善自律組織、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等基礎上,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市場化、多元化和現代化發展。

(二)擴大擔保機構規模,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循序漸進的擴大擔保機構的發展規模,需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充分吸納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資本,才能真正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整體實力,從而在嚴格按照政府相關制度和政策執行的基礎上,全面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與此同時,稅收政策和貸款利率優惠政策的合理運用,不但有利於整合各種關聯性擔保機構,還能降低擔保機構的運營成本,最終在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吸引力的情況下,促進各地區經濟更快發展。

(三)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在實踐過程中,擔保機構需要積極准備風險擔保基金和呆賬准備金,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才能真正為被擔保人、企業等提供可靠服務。與此同時,在政府不斷加大宏觀調控力度的情況下,注重區域性再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的構建,是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更加完善的基礎,對於增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有著極大作用。另外,注重專業擔保人才的培養和吸收,提高整體管理水平,與銀行保持良好合作關系,是融資性擔保機構長遠發展的重要保障,對於促進我國金融行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在金融市場快速變化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必須加強員工培訓,提升他們的職業素養和綜合素質,才能在完善相關法律機制、管理制度和考核條例等基礎上,促進我國擔保行業更長遠發展。

④ 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調研報告

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調研報告

為全面了解我縣金融部門服務縣域經濟發展情況,破解融資難題,加快推進「強工興城」戰略,根據縣委安排,5月7日—9日,縣人大常委會組成調研組對我縣提高銀行存貸比、破解融資難,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聽取了縣政府及縣發改委、工信委、財政局、工業園管委會和駐縣各金融機構有關情況匯報,到民輝化工、山谷泉酒業、凱達服裝、森源電子等園區企業進行了走訪座談。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促進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基本情況

一全縣金融運行總體情況

2009年、2010年、2011年,全縣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分別為553896萬元、718423萬元、849356萬元,分別增長26.49%、26.67%、18.24%;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分別為270080萬元、377253萬元、456952萬元,分別增長33.75%、34.45%、22.97%,其中2011年貸款余額比2009年凈增186872萬元;三年存貸比分別為48.76%、52.51%、53.80%,呈逐年增長趨勢,但均低於全省、全市平均存貸比水平。2012年3月末,全縣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922732萬元,增幅為7.95%;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474988萬元,比年初增加18036萬元,增幅為3.80%,貸款增加額全市排名第8位,比第1位德安縣低39300萬元,增長率全市排名第10位,比第1位湖口縣低8.51個百分點;存貸比為51.48%,全市排名第8位,比第1位德安縣低12.87個百分點,低於全市10.01個百分點,低於全省12.56個百分點;增量存貸比為24.58%,全市排名第10位,低於去年同期18.91個百分點,低於全市24.21百分點,低於全省25.87個百分點(見附表1、附表2)。

二各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情況

多年來,我縣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金融工作的有關政策,積極服務我縣「強工興城」戰略,不斷加大對「三農」和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有力地推動了我縣經濟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2009年以來,全縣金融機構累計發放各類貸款 78億元,其中,2009—2011年分別累放貸款21.8億元、27.9億元、28.3億元。從增量看,「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增長較快。

從存貸比情況看,除農發行屬政策性銀行,存款業務少、存貸比高,沒有可比性外,其他8家金融機構2009—2011年三年平均存貸比較高的是建設銀行、信用聯社、九銀村鎮銀行和九江銀行,建設銀行三年平均貸存比為62.57%,信用聯社為60.27%,九銀村鎮銀行為60.12%;存貸比逐年增加的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信用聯社和郵政儲蓄銀行;信貸規模較大的是信用聯社、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2011年貸款余額均突破5億元。從貸款規模增量上看,信用聯社的增量最大,從2009年的6.36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10.59億元,增加4.23億元;其次是農業發展銀行,從2009年的2.5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5.75億元,增加3.25億元(見附表5)。

從貸款投向結構看,截止2012年3月末,全縣各金融機構貸款余額474988萬元,其中:公共投資(重點項目)類貸款98959萬元,占投資總額的20.83%,主要分布在農業發展銀行33300萬元、九江銀行22965萬元、農業銀行19000萬元、建設銀行11024萬元;企業類貸款70574萬元,占投資總額的14.86%,主要分布在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房地產類貸款64202萬元,占投資總額的13.52%,主要分布在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全部是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支農惠農類貸款154960萬元,占投資總額的32.62%,分布在信用聯社和農業銀行;其他類貸款86293萬元,占投資總額的18.17%,主要分布在信用聯社、九江銀行、九銀村鎮銀行(具體見附表3)。

三企業及個人授信檔案建立情況

近年來,為打造我縣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各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的有關要求,全面開展了中小企業和農戶評級

授信工作,並建立信用檔案。目前,縣信用聯社共建立農戶信用檔案36800戶和小微企業信用檔案94戶,已建立信貸檔案並已核發貸款證的農戶和個體工商戶可憑本人身份證和貸款證到信用社櫃台直接辦理貸款手續;九江銀行和九銀村鎮銀行充分發揮靈活、快捷的優勢,在風險可控、合規經營的前提下,新增授信客戶3天內可將貸款發放到客戶手中;縣農行主動貼近「三農」、服務「三農」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實行「一次授信,循環使用」的信貸原則。

四我縣促進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所出台的政策措施

為更好地發揮我縣金融機構在全縣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調動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增加信貸投放,促進全縣經濟趕超發展,縣政府出台了《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評獎勵辦法》,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增長、存貸比例、新增貸款用於當地投放比例等制定獎勵措施,在每年的「三干會」上,對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有突出貢獻的金融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為加強信貸融資平台和信貸中介組織建設,2009年1月,根據省財政廳和縣政府的協議,我縣在江西省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資認股500萬元,省公司在我縣設立分公司,即:江西省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修水縣分公司。目前,該擔保公司累計上報項目26個,上報金額9600萬元,實際為我縣企業擔保貸款15筆,擔保金額達6270萬元。2010年5月,由縣財政出資又組建了縣創業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截至目前,該公司已累計對125戶企業進行了貸款擔保調查,審批通過了59戶企業貸款擔保請求,發放了擔保貸款2680萬元。此外,由縣工信委、縣人民銀行、縣中小企業局、縣工業園管委會等單位聯合搭建信貸融資平台,每半年組織一次銀企對接座談會,加強銀企對接。今年4月,在多方共同推動下,我縣啟動了中小企業融資暨「銀園保」項目,對於缺少抵押物、缺少可供質押應收賬款的優質中小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搭建政府融資平台,先後成立了修水縣南城新區開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修水縣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四類平台公司。截止2012年4月30日,政府平台公司向本縣銀行貸款本金96200萬元,余額83700萬元。

二、制約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問題和不足

我縣各金融機構在服務「強工興城」戰略,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面作出了積極努力,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我縣金融機構信貸投入不足、投向結構不優、存貸比低、企業融資難的矛盾依然突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有:

一政府引導、協調和服務機制不健全。一是政府對金融機構的評估、考核和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縣政府雖然出台了《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評獎勵辦法》,但是沒有完全按照辦法規定兌現獎勵政策。二是缺乏有效的政銀企對接協調機制。尚未建立起政府及其部門、銀行和企業之間長期、科學、誠信的信息傳遞渠道。雖然每年都召開銀企對接會,但後期的跟進服務不到位,一些好的優勢項目或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由於不了解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貸款品種和貸款條件,加上金融機構不能獲得企業的准確信息,貸款支持時效性不強,導致無法及時取得金融機構的有效信貸支持。三是財政資金杠桿撬動作用還需進一步增強。一方面是財政在擔保基金、專項財政貼息、信貸風險補償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大。另一方面是財政性資金存款配置不平衡。縣城行政事業單位個人工資代發業務多年集中在中國銀行和九江銀行,不利於各銀行之間的競爭和放貸;社保基金雖然按照要求在四大國有銀行和信用聯社開設了帳戶,但是否根據各行對縣域經濟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沒有明確規定。至2012年3月末,全縣財政性存款余額82863萬元,主要分布在工行10969萬元、農行9000萬元、中行25000萬元、建行18000萬元、農發行2999萬元、九江銀行6300萬元、信用聯社5351萬元、郵政儲蓄2132萬元、村鎮銀行3112元(各金融機構財政性存款情況見附表4)。

二誠信體系建設薄弱。一是少數企業、個人信用觀念淡薄、償債意識較差、還款意願不強,甚至存在惡意懸空和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挫傷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積極性。還有極少數國家公職人員故意拖欠銀行貸款,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如:縣農行反映,惠農貸款本息違期三個月以上的不良貸款已突破1.3%,且有600多萬元違期三個月以下即將進入不良的貸款,如不良貸款率超過2%,省農行就會停止縣農行新辦惠農貸款發放業務;二是有的企業經營者依法守信意識較差,個人的不良誠信記錄導致企業總體信用下降,無形中增加了企業貸款的難度;三是社會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力度不夠,金融司法環境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企業自身條件不足。一是經營管理粗放。多數企業都沒有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機制和現代企業制度,專業管理人員缺乏,以粗放式或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發展方向和目標不明確,抵禦風險能力弱。二是財務管理不規范。不少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報表資料殘缺不全,資產、銷售等基本財務數據真實性和准確度不高,有的企業根本無法取得財務數據,看不到良好的連續經營記錄,銀行難以准確、完整地把握企業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和經營動態。三是資信等級低。不少中小企業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或成長階段,資產規模小、盈利水平低,往往難以達到信用評定等級要求,而被銀行拒之門外。四是有效抵押物不足。有的企業前期手續不完備,產權不明晰;有的企業租賃廠房生產,缺乏足夠的固定資產和抵押物,難以滿足銀行信貸抵押要求。

四金融服務效率不高。一是貸款審批的環節多、鏈條長。國有商業銀行實行集權制、集中制的信貸管理模式,縣級金融機構信貸投放許可權低,即便有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也必須嚴格執行上級行的相關要求,逐級上報,層層審批,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二是信貸服務和信貸產品創新跟不上。部分金融機構信貸政策僵硬,信貸產品單一,認可的抵押物少,多數銀行貸款對企業機械設備抵押不認可。三是貸款成本較高。據企業反映,有的銀行預收的貸款保證金比例過高,1000萬元貸款要扣除100多萬元保證金。在貸款審查過程中,金融機構指定的中介機構評估、審計收費不合理,幾百萬元貸款,中介機構評估、審計收費叫價達七、八萬元,大大增加了貸款成本。四是金融機構對自己的信貸產品宣傳不夠,與企業溝通對接少,不少企業對銀行的信貸政策、貸款品種和貸款條件了解不清,不知如何才能獲得銀行貸款支持。五是少數銀行為企業服務有差距。有的銀行考慮到工作負荷重、放貸成本較高、風險大,對中小企業放貸的積極性不高;有的銀行為吸引企業開戶存款提出了諸多優惠條件,但當企業有貸款需求時,卻不能得到銀行的幫助和支持。

五擔保公司發展滯後。目前我縣已注冊的擔保公司有3家,但真正能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只有2家。受注冊資金的限制,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不足。縣創業擔保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僅1000萬元,由於注冊資本少、擔保能力低,影響了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的合作程度,縣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均不認可該公司的擔保資格,目前只同九江銀行修水支行建立融資擔保業務關系,而且銀行給予的放大倍數小。擔保公司的單體規模小,不僅運行成本高,而且不能享受國家對擔保公司的各項優惠政策,增加擔保公司的注冊資金已成當務之急。

六貸款投向不合理。對重點項目和有潛力的中小企業貸款少,大多數銀行熱衷於商貿性的流動資金信貸,對工業企業和重點工程項目信貸支持隔岸觀火、無關痛癢,只強調重風險控制,不注重支持幫扶,從2012年3月末貸款余額看,企業類貸款只佔貸款總額的14.86%。

三、促進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提高存貸比的建議

為提高銀行的存貸比,激勵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完善對金融工作的引導、激勵和協調機制。一是建議成立縣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縣政府下屬事業單位。明確縣金融辦對全縣金融工作的服務、協調職能,配備或聘請專業人員,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全縣金融運行情況,及時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為縣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二是健全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核評估機制。進一步修訂完善我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評獎勵辦法》,由縣金融辦牽頭對金融部門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予以通報;通過有效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對重點項目、中小企業尤其是仍有發展潛力和前景的危困企業增加貸款投放,並將其作為對金融部門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設立專門獎項,落實獎勵基金,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銀行及行長進行重獎;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貢獻少、效率低、反映較差的銀行給予通報批評,並將考核結果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並對行政事業單位在該行帳戶進行清理;也可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群眾代表等對金融單位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專項測評,測評不滿意的限期整改,鼓勵和調動各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建立財政性存款與銀行信貸投放數量及結構、存貸比掛鉤機制。制定政府性金融資源在各金融機構中的分配管理辦法,在不違反上級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政府性金融資源要盡可能向為縣域經濟發展服務好、支持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加大支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貼息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有效信貸投放。四是建立暢通的協調溝通機制。政府要加強與駐縣銀行上級行的溝通聯系,爭取更多的傾斜政策,擴大對我縣的信貸規模。有關部門要及時了解各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信貸產品以及放貸條件和企業的貸款需求,通過召開經濟金融聯席會議、政銀企座談會、項目推介會、貸款營銷洽談會,暢通信息溝通渠道,搭建交流融資平台,促進銀企合作共贏。

二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縣政府要出台關於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實施方案,開展信用企業、信用村鎮、信用農戶創建活動,對守信企業和個人實行信貸傾斜政策,倡導誠信經營的社會風氣,增強全民誠信意識。全縣各級政府、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要帶頭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做打造誠信金融環境的表率,建議在全縣開展一次拖欠銀行貸款專項清理活動,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銀行做好本單位及幹部職工個人拖欠銀行貸款或擔保貸款的清欠工作。建立金融機構和司法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嚴厲打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提高金融案件審判和執行效率,優化金融司法環境。縣人民銀行和有關單位要繼續加強徵信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檔案,擴展徵信系統的信息覆蓋面,建立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平台。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要樹立「誠信就是企業生命」的觀念,自覺接受銀行的信貸監督,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提高自身信用等級。

三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夯實信貸准入基礎。一是要規范企業的財務管理。縣工信委、縣中小企業局要協調金融機構加強對企業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進行信貸知識和相關業務培訓,幫助建立健全的企業財務制度,提高企業財務數據的透明度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使企業財務管理更符合銀行信貸要求。二是要建立企業動態監管機制。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要定期深入貸款企業抽查財務報表情況,檢查貸款效益與安全狀況,引導企業依法經營、規范經營、誠信經營,與銀行建立真實的信息互動機制,杜絕資金體外循環、抽逃資產和逃廢債務等行為,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心。三是要加大力度培育中小企業發展。積極引導企業制訂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導向和市場需求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重視產品研發,提升產品檔次,延伸產業鏈條,提高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提高金融服務質量。金融部門要結合我縣實際,因地制宜創新信貸產品,突破以不動產為抵押物的限制,推出「知識產權融資、應收賬款融資、訂單融資、倉單質押性貸款」以及「小企業簡式快速貸款、小企業多戶聯保貸款、抵質押循環貸款、速貸通」等多種信貸產品和金融服務品牌,降低企業信貸門檻。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可通過推行企業主個人經營授信貸款來滿足企業需求。在還款方式上,可以推出企業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方式,減輕企業還貸壓力。要繼續向上級主管行爭取信貸額度和項目,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切實解決不合理收費和附加貸款條件等問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短、小、頻、急的特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要進一步簡化銀行信貸業務流程,並對信貸事項實行限時辦結,要加快銀行電子網路建設,實行貸款網上審批,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五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拓寬融資渠道。縣政府要研究出台關於盤活國有資產、做大擔保公司、搭建融資平台的意見,加強金融服務體系建設。一是要完善融資擔保體系。縣財政要繼續加大投入,擴充擔保公司資本金,力爭將縣創業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擴大至5000萬元以上,使公司的擔保資格能夠得到更多金融機構的認可,幫助擔保公司爭取國家、省、市的政策性扶持資金和代償損失彌補資金,增強擔保公司的發展後勁和應對風險的能力。要通過增資擴投、吸引外來資本以及分保、共保等方式整合資源,擴大或組建商業性擔保公司,提升擔保能力。進一步將縣直單位閑置國有資產通過有效整合形成可上市抵押資產注入城投集團,夯實融資平台,利用園區土地、房產抵押等方式為企業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提高企業的融資能力。二是要引進國內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到我縣開設網點,促進金融機構的合理有序競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在工業園區、城市開發區和鄉鎮增設服務網點,優化金融網點布局,滿足群眾金融服務需求。三是要探索信貸融資新渠道。充分發揮信用聯社、九江銀行、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審批流程短、放貸時效快等優勢,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提高其風險防範能力;大力宣傳民間融資的有關政策,激活民間資金投入,探索組建新型民間融資機構,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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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擔保公司待遇和發展前景怎麼樣

你好,擔保公司是屬於融資公司類型。在銀行私有化之前,這類公司還是很有市場的;之後,或者轉型為銀行、投資公司,或者被淘汰。
競爭激烈,工作壓力大!想幹事業的進入,想過舒服日子的走別門。
如果能夠進入該行業,跳槽倒是很輕松的。
當前的擔保公司多數是小公司,金融業放開後也會出現很多小銀行。
你可以找大、中型的融資公司,或者外資銀行的融資部門。
認識有限,只知道一些銀行從業的員工為賺取利潤跳入融資業。
現在擔保公司良莠不齊,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但是這個行業目前來說是大有發展的,給你的建議如下:
1、如有可能,先進入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銀行工作,然後再轉入擔保行業,這樣擔保公司給的待遇較高!
2、如想直接進入擔保行業也可以,但一定要進入數一、數二的正規擔保公司!一般民營擔保公司不要考慮。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祝一切順利~!

⑥ 可以為我提供一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嗎是新申請擔保公司要的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加強 級擔保基金經營運作,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逐步構建全 信用擔保體系,大力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保障公司、出資人、債權人和被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經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門核准,注冊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質:、
郵政編碼:、
第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公司依據《辦法》,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對 級信用擔保基金進行市場化運作,促進基金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六條 公司經營方針是:實行市場化運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預,防範和化解風險,規范操作,優質服務,安全審慎,高效快捷,開拓創新。
第七條 公司的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辦法》規定,自主開展經審批的各項業務,以擔保業務為杠桿,重點為我 注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於技術改進與創新的勞動和技術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擴大我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增加其資金來源,致力於促進我 經濟發展,服務於我 經濟發展戰略,重在體現社會效益,努力實現和增加經濟效益,並以此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經營以下融資性擔保業務(或其中部分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兼營下列業務(或其中部分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由*****全額出資,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資本。
第十三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注冊資本如增加或減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六)、審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同執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6名組成,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罷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和外聘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評委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項目經理 A、B角;
(三)、公司聘請的項目主審人員;
(四)、公司法聘請的法律顧問;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會議議程:
(一)、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由項目經理A角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項目經理B角作補充說明;
(三)、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四)、與會評委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A、B角或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回答或解釋;
(五)、參會人員就項目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
(六)、各評委就擔保方案發表意見,並將最終意見填入《擔保項目評審表》中並由本人簽名 ;
(七)、經五分之三以上評委同意的項目,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按審批許可權(見第二十八條)將《擔保項目評審表》及有關資料提交公司執行董事(以下稱審批人)審批;不足五分之三評委同意的項目,作為否決項目報告審批人;
(八)、對雖未否決但評委有不同調整意見的項目,由主任委員綜合意見後提交審批人審批;
(九)、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說明問題而導致評委會對項目部分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評委應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評委會主任委員簽署書面通知,擔保業務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實。擔保業務部安排項目經理在會後落實並由綜合管理部核實後報評委會主任。
第六章 評審委員會決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通過的擔保項目擔保額在 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項目,由總經理審批;擔保額在2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由執行董事審批;100萬元以上或特殊擔保項目,報 擔保審查考核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四條 經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審批人有權否決;但經會議評審、專家評議否決的項目,審批人只有權決定進行復議,而無權決定予以擔保。
第七章 內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審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內審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 部負責日常內審工作的計劃、安排、實施以及對內審員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內審工作以檢查資料為主,對各職能部門在下列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對行使審批權的重點崗位或重要業務環節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情況;
(三)工作人員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等情況;
(四)其他應監督檢查事項。
第八章 擔保風險評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擔保業務負責人、內審部、外聘評審、法律顧問共同組成擔保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擔保業務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內容:
(一)、審查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發展戰略的經營需要。
(二)、審查擔保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評估申請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及其權利歸屬等。
(四)、綜合考慮擔保業務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並設定擔保風險限額。
(五)、評估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
第三十條 撰寫評估報告內容:
(一)、申請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的經濟背景。
(二)、接受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三)、拒絕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四)、擔保業務的評估結論及建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風險評估報告按照規定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核通過後,為企業做出擔保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章 擔保風險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二條 擔保代償報告制度當銀行等主債權人提出代償要求的當日內,擔保業務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2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執行董事報告;3個工作日內,擔保業務部應會同計劃財務部制定代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審查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審批。
第三十三條 代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的基本情況。
(二)、被擔保人及其擔保項目運行情況。
(三)、形成被擔保人未能履行債務償還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與銀行等主債權人追償被擔保人債權的主要措施與效果。
(五)、代償的法律依據及金額、時間、方式。
(六)、代償期間保全擔保債權的應急方案。
第三十四條 在發生代償後的當日內,項目經理、風控部經理應向總經理報告,在發生代償的1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董事長報告;風控部應會同擔保部制定出追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或股東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 追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及代償情況。
2、與被擔保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的主要約定事項及抵押、質押、保證反擔保情況。
3、反擔保債權情況。
4、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生產經營、資產及債權情況。
5、抵(質)押物狀況及其變現能力。
6、追償的責任人、時間、方式及其預期效果。
第十章 事後追究和處置制度
第三十六條 代償後追償程序和方式
1、在發生代償後的1個工作日內,風控部和擔保部提出實施追償方案,並向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發出擔保代償追償通知書,並附代償的相關原始憑證復印件。
2、在發生代償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司決策機構即批准實施風控部提出的追償方案。
3、在發生代償後的3個工作日內,公司向法律顧問書面告知擔保代償情況和追償方案。
4、在發生代償後的7個工作日內,公司應進入依法訴訟程序或與被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協調擔保債權債務處置辦法。
5、在發生代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取得工商、稅務、政法等相關部門和貸款銀行等單位的聯系,爭取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6、追償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訴、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破產還債;以物抵債;委託追討;債權轉股權等。
第三十七條 追償工作責任制
1、項目經理A角為代償項目追償的第一責任人,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項目經理B角協助項目經理A角追償,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2、風控部為追償工作的執行部門,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業務部為追償工作的協調監管部門,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3、對追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因工作失職等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依據擔保公司財務會計制度、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相結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十九條 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5%。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對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公司重大投資活動,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擔保風險准備金制度。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第四十四條 公司當年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稅後利潤的5%-10%作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稅後利潤的20%作為公司任意公積金;
(四)、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後所餘利潤,用於公司發展和擔保基金補充。
第四十五條 公司公積金可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財政局和監管部門。
第十二章 人事、勞動、工資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和通過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認定。
第五十條 公司的員工一律採用聘用制,並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錄用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制定適應市場規律的人事勞動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公司實行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制度,把收入分配與崗位責任、工作業績和公司效益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晉升和獎懲。
第五十三條 定期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五十四條 公司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變更、解散、清算、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停止有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二)、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可能受更大損失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 政府認為公司需要解散時。
第五十九條 公司解散或被撤銷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由監管部門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結果報告監管部門確認。公司應當憑批准解散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將依法實施破產。
第六十二條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時,按《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擔保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自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經 政府及監管部門核准,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⑦ 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方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擔保公司年業務發展規劃
自掛牌成立以來,XXX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XXX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組建團隊,積極投身到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進程中,經過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共為XX家企業提供了融資擔保,累計擔保金額合計XX萬元。為拓展業務領域,擴大融資平台規模,公司的服務水平在下一階段能有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們對2010年改制後的工作做出發展規劃。
第一部分所處行業現狀及市場前景
一、市場背景
中小企業是山西省經濟的柱石。據了解,目前,山西省中小企業有近9萬家之多,佔到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全省地方生產總值的50%、財政收入的40%、全社會就業的40%、城鄉新增就業的80%以上均由中小企業創造和提供,中小企業在山西省經濟社會中發揮著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就業的「蓄水池」作用。然而,中小企業由於財務不規范、信息不透明、抵押不足等自身原因,長期以來,融資瓶頸成為其發展的「絆腳石」。據調查統計顯示,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擔保而拒貸的比例高達23.8%,因無法落實抵押而發生的拒貸比例高達33.3%,二者合計佔到拒貸比例高達57.1%,中小企業本身及多方因素又造成了貸款成功率不足50%,融資難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擔保難是中小企業從銀行難以融資的首要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發展現狀
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已由原來的機構試點,發展成為一個新興的朝陽產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由初期的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型轉化。政府職能重在建立補償機制和信用資源的有效配置上。政府的政策引導,激活了大量的民間資金投入擔保業,擔保業市場化進程明顯加快,民營擔保機構逐步占市場主導地位。
2、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增強、業務品種創新、專業團隊形成、總體素質穩定提高。經過10年的發展歷程,不斷地優勝劣汰,部分擔保機構在穩健的發展中不斷地壯大自己的資金實力,構建專業的團隊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逐步創立品牌優勢。
3、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支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效益、社會效益顯著。長期以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己任,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增強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能力,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並逐步形成了企業立信、政府徵信、專業評信、機構授信和社會重信的長效機制。
當然,由於企業之間在資金實力、管理水平、風控機制、市場開發等方面的差異,造成不同地區,不同公司之間發展的不平衡。以太原市為例,目前截至2009年底,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到47家,從業人員657人,注冊資本金14.8億元;累計為9390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金額59億元;,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我市共有533家中小企業通過擔保從銀行獲得了貸款,獲得貸款的企業總數佔全市中小企業的比例僅僅為1%,從這個數字來看,我市的擔保業急需發展。
三、我公司發展現狀
太原民生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600萬元,由太原市政府聯合部分優質中小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組建該公司的宗旨是「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著力解決太原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促進太原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公司引進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先進的管理模式,開啟了我省擔保行業政、企、銀共同參與的模式先河。目前該公司主要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業務對接,經過三個月來的運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成績,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團隊建設需要加強,二是制度體系建設需要完善,這兩方面問題形成的原因都是由於公司剛剛組建,人員需要磨合,制度建設需要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公司會很快步入正軌,迅速發展壯大起來。
第二部分2010年公司發展思路
2010年,我公司將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繼續加強合作,形成更加穩固的戰略合作關系,與太原市中小企業創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區服務中心深入探討,摸索並建立一條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的綠色通道,加強團隊和制度體系建設,嚴格把控經營風險,樹立企業品牌。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功能,理順體制,規范運營,多元發展,有計劃地增資擴股,為上市積極創造條件。具體目標和計劃如下:
一、業務發展
(一)總體構架
業務構架
擔保業務投資業務其他業務
(二)發展業務思路及目標
1、擔保業務
繼續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產品對接,積極爭取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授信額度,將5600萬元注冊資本金用足用夠,目標任務=5600×10倍=56000萬元,
2、投資業務
遵循安全和穩健的原則,從短期投資開始,逐步向中長期投資延伸。短期投資以擔保業務為平台,通過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合作開展短期拆借、過橋貸款、委託投資等服務;中長期投資主要通過從太原市政府獲取政府主導項目和支持項目的相關信息,從中選擇適合我公司參與的項目,並積極爭取來實現。由於開展擔保業務需要在銀行存入保證金,所以,投資業務的資金來源為客戶存入我公司賬戶的保證金,以5%的比例來算,為56000×5%=2800萬元,除去房屋租賃、裝修、購置固定資產等需要一次性投入的支出和保證公司正常運轉的辦公費用,可用於投資的金額約2000萬元。本項業務份額的80%在公司層面做,剩餘的20%分攤到各業務中心。
3、其他業務
其他業務包括保證金利息和衍生服務收入。
(三)利潤測算
1、年營業利潤
(1)擔保業務
統一按3%的費率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56000×3%=1680萬元。
(2)投資業務
按15%的年預期收益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2000×15%=300萬元。
(3)其他業務
保證金利息=5600×2.25%=126萬元。
三項合計=1680+300+126=2106萬元
2、年經營費用
(1)房租
目前尚未確定辦公定點,根據業務量房租暫以100萬元/年來估算。
(2)裝修費
營業面積按2200平方米考慮,裝修費為500元/平方米,則裝修費=2200×500=110萬元。按10年來攤銷,年攤銷費用為11萬元。
(3)職工薪酬
目前有職工人數24人,根據業務的發展,估計需要增加2個部門,增加員工11人,公司員工將會達到35人,人均月薪4000元,外加業務提成、福利、保險等,年職工薪酬約387萬元(其中:工資=35×0.4×12=168萬元,業績提成1680×8%=135萬元,保險=168×30%=50萬元,住房公積金=168×10%=17萬元,福利=168×10%=17萬元)
(4)固定資產折舊
包括系統開發、車輛、電腦、列印機、復印機、辦公桌椅等固定資產預計130萬元,按照五年平均攤銷,年折舊費約26萬元。
(5)辦公費用
辦公耗材、業務招待費、車輛使用費、差旅費、法律顧問費、財務顧問費、通訊費、培訓費等大約為120萬元。
(6)董事會津貼10-20萬元,項目評審費5-10萬元。
(7)風險准備金
56000萬元擔保額按照0.5%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56000×0.5%=280萬元
(8)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1680×30%=504萬元
(9)營業稅金及附加
2106×5.625%=118萬元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稅金合計大約1576萬元
3、利潤總額
利潤額=收入-費用=2106-1576=520萬元
凈利潤=520×(1-25%)=390萬元
資本利潤率=390/5600=7%
二、增資擴股計劃
在2010年公司准備擴大資本金,增加擔保能力,具體辦法是通過進一步吸收有認同感的優質中小企業和資信情況良好的自然人入股來實現,股東吸收途徑有兩個:一是民生銀行推薦,二是從我公司接觸的客戶中篩選,本年度計劃將資本金增加至2億。
第三部分2010年目標推動計劃及實現措施
一、目標推進計劃
2010年是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大力推進「商貸通」業務的一年,分行下屬各支行的任務較重,所以各支行推薦給我公司的業務量應該是持續、穩定的,但受中小企業用款規律的影響,年初用款量較少,年末用款量較大,按這個原則將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務指標按中心分季度予以分解。見下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季度任務
業務部門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合計
一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二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三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四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合計12000
14000
14000
1600056000
在這個基礎上,每個業務中心還需根據公司的整體安排完成15萬元的投資凈收益,占公司總投資收益的20%。
二、實現目標措施
1、加強公司硬體建設
(1)規劃建設現代化辦公場所
目前我公司共設8個部門,有員工22人,共配置電腦8台(只有3台能接入互聯網),這么多部門和人員都擠在一個辦公室辦公,容易造成人員間工作相互影響,效率低下,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而且對外形象也不佳,不利於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規劃建設面積為2200平方米的能滿足現代化辦公需要的經營場所,並配置與業務發展相PI配的一系列辦公設備。
(2)解決交通問題
各業務中心作為前台部門,需要頻率外出對客戶進行事前調查、事中落實,事後監督等項工作,中後台部門也需要外出辦事,目前,公司尚未購置1台車輛,各部門雖然各自採取不同的辦法將這一問題暫時予以解決,但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購置一定數量的汽車,並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2、加強公司軟體建設
(1)加強團隊建設。
A、團隊建設的方向
以公司組建的宗旨為指導思想,以公司的規劃為任務指標,向國內一流擔保企業看齊,建立一支勇於開拓,敢於創新,業務精通,服務高效,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有誠實守信的品質的專業團隊,在使政府、銀行、股東各方面都滿意的基礎上充分體現自身的價值。
B、公司機構設置
見公司組織構架圖。不同之處是在風險管理部中增加法律事務崗。
C、機構職責與崗位設置
總經理
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組織指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保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處理好社會公共關系,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戰略規劃委員會(2人)
探索、研究公司重大發展戰略,整合配置社會資源,策劃重大項目及市場的開發方案;負責產品方案設計、項目風險分析,對公司發展提出指導性建議及運作方案;投資業務的運作。
風險評審委員會(2人)
研究風險控制辦法;參與業務評審。
綜合管理部職責(3人)
統籌擬制公司發展戰略與規劃;公司對外宣傳的策劃與管理;公司內外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司日常事務管理;人力資源、後勤保障、業務檔案等行政事務管理。
財務部職責(2人)
公司日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運營與預算管理。
風險管理部(5人)
制定公司業務管理、操作規范及風險控制等制度;對公司業務進行資信評估;對公司業務進行專業審核;對公司業務進行風險評價;負責有關法律文本的擬訂、審核;負責反擔保措施的落實;負責公司訴訟仲裁及維權法律事務;負責保後業務的監管。
擔保業務部(20人,分為4個業務中心,每個中心崗位編制5人)
負責擔保業務的受理、調查;接受客戶對擔保業務的咨詢;相關合同的簽定;保後跟蹤調查。
按照以上布署,目前我公司尚缺戰略規劃委員會和風險評審委員會兩個機構,風險管理部尚缺3個崗位,業務中心尚缺6名業務人員,為保證各部門能順利完成2010年目標任務,我公司會根據崗位需求在全社會范圍內公開招聘員工。
(2)加強制度體系建設
A、科學設置業務流程。
科學的業務流程能夠對業務實行有效的過程式控制制,使不同部門不同業務人員分清責任,相互監督,共同防範風險,也能進一步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有條件許可時我們可以藉助科技手段,設計網路化辦公模式,通過網路系統逐級完成調查項目(報告)的受理、撰寫、審核、批准以及歸檔等流程;
B、建立科學的風險評價體系
擔保業經營的風險較大,與其獲利不成比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將代償率降低到一個很低的水平,否則我們很難生存下去。風險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對申保企業的風險進行量化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公司的風險評價體系建設採取內外結合的方式,在公司內部由風險管理部根據相關的規定採取科學的計算方法來測算,在公司外部與有資質的評級公司合作,共同完成對客戶的風險評價。
C、加強反擔保方案的設計能力。
在總結前段時間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相關專家制定一套合法、有效、操作性強的反擔保形式,並明確相關落實辦法。力求業務經理在規劃反擔保方案時使每個項目所對應的反擔保措施對風險可控制,在落實時可操作,與客戶交涉時可接受;
D、建立保後監管機制。
將承保業務按質量進行分類,針對不同的分類結果制定不同的對策,採用不同的手段,切實保證每一筆擔保不出現壞賬、死賬和呆賬,即使有危險情況也要盡量把損失減到最小,同時對反擔保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以防流於形式。
E、建立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
包括人員招聘、錄用、激勵、獎懲、責任承擔、業務考核等內容,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員工潛能,調動員工積極性,並在一定的框架內控制風險,強化管理。
目前,我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制度的建立,並進行了試運行,2010年我們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上述制度更加完善,為更好地開展業務,把控風險服務。
(3)加強公司品牌的建設
注重企業形象與公共關系,在2010年逐步塑造以民生擔保品牌為核心的企業形象。具體宣傳手段包括:
A、利用各種會議、研討會、培訓班等活動的機會開展宣傳,提高民生擔保在業內的知名度,擴大影響力。
B、與新聞媒體合作,以多種方式刊登相關的宣傳文章、企業形象廣告和擔保服務、擔保投資的介紹,組織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製造有利的社會輿論影響。
C、印製企業形象宣傳冊、宣傳彩頁和宣傳片,按擔保業務品種分別印製宣傳單頁,向目標用戶群、銀行、房地產開發商、大宗商品經銷商、中介機構等進行發放。並將媒體對公司的報道編製成冊發放。
D、根據需要,公司適時舉辦新聞發布會,在相關報刊及雜志中進行報道,並將由專人負責繼續從事這一有效的工作。
3、對業務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及時發現問題,並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保證全年任務指標順利完成。
本發展規劃是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的,比較符合客觀情況,對下一階段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希望公司各部門各成員認真領會,在把控好業務風險的基礎上力爭提前超額完成任務指標。

⑧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規劃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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