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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案例中國

發布時間:2023-02-09 20:25:42

Ⅰ 代書遺囑無效案例大全

法律分析:無效情形一:遺囑人立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無效情形二: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無效情形三: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Ⅱ 通過遺囑設立信託

法律分析:遺囑信託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Ⅲ 全國首例,25歲博士設遺囑信託捐出全部存款,他為何這么做

這位25歲的博士生設立遺囑信託捐出全部存款,他說做公益不需要原因。為這位有愛心的博士生點贊,他的全部存款捐出後用於一型糖尿病患者的治療和康復。

一、全國首例25歲博士生設立遺囑信託捐贈

鄒先生是湖南大學在讀博士生,他沒有什麼豪言壯語,他就是用最樸素的話來告訴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做公益事業,不僅僅局限於富人階層。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這個世界將會變得越來越溫暖。用我們的雙手去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們,送人玫瑰手有餘香。

Ⅳ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Ⅳ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產不影響原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Ⅵ 自書遺囑法院不承認案例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遺囑繼承產生糾紛的,法院不承認自書遺囑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對遺囑進行司法鑒定,確認遺囑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Ⅶ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Ⅷ 高小琴給孩子留了2億信託基金,那信託基金到底是怎麼回事

近日,「信託基金」一詞因在反腐神劇《人民的名義》中提及而火熱起來。在該劇的結尾篇浮出一段劇情:為了照顧她和妹妹的兩個孩子的一生,高小琴曾經在香港設立了一個2億港幣的信託基金。

該劇情一播出,線上線下都在深扒當紅熱詞「信託基金」。由於上市審批的需要,國內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通過設立家族信託來控股公司,如雅居樂、玖龍紙業、SOHO中國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龍湖地產曾因主席吳亞軍在離婚中很好地運用了信託工具,避免了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而被業內人士稱作家族信託樣本。

家族信託基金是財富傳承工具

我國於2001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對於信託和基金有認識誤區。據了解,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 收益 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

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

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託(傳統上,在國外而言)還可以起到投資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而基金除了信託模式,國際上常見的還包括公司形式(即錢全部投到某投資公司里,投資者是某投資公司股東,根據所持股權的等級與份額享受投資回報)、合夥形式(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用的比較多)等。

據了解,國內的信託基金一般指的是信託投資基金,也叫投資信託,即集合不特定投資者的資金,並委託專家代為投資,使其減少投資風險、分享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形式,基金投資對象包括有價證券和實業。它實際上是一個 理財 產品,一個投資工具。

而在香港成立信託基金指的是家族信託基金,是一種遺產規劃和財富傳承的工具,並非一個理財產品和投資工具。

信託基金既能夠保障孩子的未來,也可以進行財富傳承。財富傳承不僅是對財產的持續管理,還可以讓家人持續受益,信託、保險、遺囑都在財富傳承的范疇內。遺囑只是明確資產的歸屬,信託可以決定資產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來分配給單個或幾個受益人,尤其是對於高凈值人群來說,信託是財富傳承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信託可分為公益及私人兩種,其主要分別在於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為不特定的大眾,而私人信託則為私人的利益而設。大多數的家族信託都是私人信託。業內人士指出,《人民的名義》里的信託基金指的就是私人信託。

家族信託基金可緊鎖企業股權

家族信託(也稱家庭信託,family trust)是指委託人將家族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為了家族成員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的財富管理模式。

家族信託將資產的所有人與受益人分開,一旦購買,這筆錢將獨立存在,不屬於任何人的私人財產,無論是離婚還是分遺產,這筆錢都不會進行劃分,只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願設置資產的受益人。

(家族信託構架圖 )

此種模式在外國富人中尤為普遍,比較有名的如羅斯柴爾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爾蓋茨家族基金、梅艷芳遺產基金、李嘉誠家族基金以及國內富豪如牛根生、吳亞軍、張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託基金。

目前國內人士設立家族信託仍以海外離岸信託為主,設立地點多選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

據了解,目前採用信託基金代管持股在香港大型 上市公司 中非常普遍,香港的富豪或名人,如長江實業(李嘉誠家族)、恆基地產(李兆基)、新鴻基地產(郭氏家族)、恆隆集團(陳啟宗)、英皇國際(楊受成)、大新銀行集團(王守業)等均於多年前已成立並通過各自的家族信託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值得一提的是,設立家族信託可以保護家族企業控制權。例如,東亞銀行(00023)曾因其大股東李氏將控股權分配給了眾多的家族成員而被稀釋,從而遭遇了其他財團的狙擊。相比之下,雅居樂則利用家族信託成功解決股權分散的窘境。

1997年成立的雅居樂集團,原本由陳氏兄弟分別持股,陳卓林和陳卓賢為集團主席及副主席;陳卓雄、陳卓喜和陳卓南三人為執行董事和高級副總裁;陳卓林夫人陸倩芳為聯席總裁。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標,陳氏家族將集團業務進行了重組,於2005年7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雅居樂地產(03383),並將分散的家族股權集中後注入一間名為Top Coast的投資公司,以其作為陳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陳氏五兄弟及陸倩芳為其受益人。

根據港交所披露易數據顯示,目前,Top Coast仍擁有雅居樂地產62.63%的股權。陳氏家族通過家族信託實現了股權集中。

龍湖地產是家族信託樣本

早在2012年,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的離婚案就將家族信託概念推向輿論焦點。龍湖地產信託案例非常著名。之所以出名,不是股權架構復雜、信託協議寫得好,而是因為兩個該用信託的人,在該用信託的時候,用好了信託這個工具。

根據龍湖地產的首發招股說明書顯示,早在2007年11月,吳亞軍與前夫蔡奎在開曼群島上注冊了純屬空殼的龍湖地產,其股權由兩家BVI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注冊公司)CharmTalent以及PreciousFull持有。

到2008年1月,吳亞軍與蔡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又注冊了一個名為LongforInvestment的公司,該公司股權由龍湖地產100%控股。

2008年6月,LongforInvestment收購了夫婦倆打算用於上市的資產嘉遜發展的全部已發行股本。LongforInvestment收購了嘉遜發展後,又將股權分別以19.2億港元和12.8億港元的價格轉讓給CharmTalent和PreciousFull。

幾乎與此同時,吳亞軍與蔡奎將上述兩家公司持有的股權再次進行了轉讓。吳亞軍將Charm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遜發展的股份以零代價的饋贈方式全部轉讓給吳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 Sea Asset Limited(簡稱Silver Sea),結算為吳氏家族信託;而蔡奎也將Precious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遜發展股份轉讓給蔡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land Asset Limited(簡稱Silverland),結算為蔡氏家族信託。

至此Silver Sea和Silverland成為龍湖地產的直接控股股東,吳亞軍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龍湖地產的股權,而是通過吳氏家族信託和蔡氏家族信託來控制。

吳氏家族信託的受益對象為若干吳氏家族成員以及一個名為Fitall的信託,這個信託的受益對象為龍湖地產的員工及管理層,旨在進行股權激勵。作為彼時吳亞軍的丈夫,蔡奎也被視作擁有這一部分股份的權益。

蔡氏家族信託的受益對象為若干蔡氏家族成員以及Fitall。而這一部分股權的權益同時也由蔡奎的前妻吳亞軍擁有。

據了解,信託為獨立財產,在離婚時不視為夫妻共有,不需要分隔。也就是說,並不是離婚讓蔡奎獲得了超過200億港元的財富,而是從信託成立日起,這部分已經是蔡奎的獨立財產。

在這一架構下,無論吳蔡兩人的身份性質發生了何種變化,公司股權最終都需要通過家族信託基金匯於一體產生效力,這在一定意義上保障了兩大股東行動的一致性。

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吳亞軍與蔡奎這場事關企業穩定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財產分割範本當時被稱為是成熟且具有前瞻性的。業內人士稱,龍湖地產的大股東將信託的財產安全隔離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

根據港交所披露易顯示,目前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持有龍湖地產70.55%的股權;Silver Sea持有43.97%的股權;Silverland持有26.46%的股權。

Ⅸ 舉簡單生動的例子說明信託關系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
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信託即為信用委託,其核
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構成
現代金融四大支柱。
從歷史上考察,信託的雛形是古埃及的「遺囑託孤」,其目的在於
委託他人執行遺囑、處理財產並使繼承人受益。到了古羅馬時代,這種
遺囑信託通過《羅馬法》中的信託遺贈制度固定下來,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闡明了較為完整的信託概念。但它仍然屬於民事信託范疇,並不具備
經濟意義。
比較完全意義上的信託行為和信託制度是英國的USE制度。由於在
英國的封建社會,人們普遍信奉宗教,並在死後將持有的土地捐獻給教
會,而教會佔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稅,這樣,就觸犯了君主的利益,於是
英王在13世紀初頒布了《沒收條件》,規定未經君主和諸侯許可而捐獻
給教會的土地將被沒收。為擺脫這一限制,USE制度應運而生。它用將
土地轉讓給第三者的辦法代之以向教會捐獻土地,由接受人替教會管理
土地,並將土地產生的收益交給教會。同時要求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必
須信任,對此人們稱之為信託(TRUST),其為信託一詞的起源。
之後,USE制度經過數百年的演變,被普遍地加以應用。但其特點
是得到法律許可的個人承辦的非盈利性事業。直到19世紀初法人信託在
美國的出現,現代信託才產生了。

信託關系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相互之間,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是信託關系最基本的關系人,信託財產則是信託關系賴以建立的根本。信託關系是信託法的調整對象,是信託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加以區分的前提,也是信託法的立法核心。明確信託關系,對制定科學的信託法典有著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資金信託業務是一種典型的信託業務,具有《信託法》規定的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資金信託是為他人(委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財產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託人將自己的資金財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使信託公司成為信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其三,信託公司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的人。委託人雖然可以對信託公司授意,卻不能自行行使信託資金上的權利。同時,因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產生的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於信託公司,而不直接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這一特徵便與代理制度如銀行的委託貸款相異。
其四,信託公司雖取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但其行使權利須受信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這就是信託的"兩重所有權"特徵。
其五,資金信託關系生效後,該信託資金便具有了隔離功能,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又不被委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目前,信託業務並不是信託公司的專營業務,仍有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在內的其他單位兼營,但資金信託業務卻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戲,對此信託公司具有其他經營單位所沒有的優勢,資金信託業務將為信託公司開辟一個廣闊的市場。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本質、法律地位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剖析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可以看出: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組合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權益形成的派生證券,它兼有股票和債券的特徵,又有比股東和債權人更多的可選擇權益。
其次,基金證券作為一種特定的投資憑證,既是投資者的所有權證書,又反映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資金信託運作關系。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明顯特徵,如投資人數眾多,以證券市場中各種可交易證券為投資對象,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必須分離等。
考察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須將其與《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託法》作以橫向比較。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與證券法之間有著應然關系,如基金發行、投資的都是證券,基金的發行募集及交易應遵循證券法的一般規定等。但基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非證券法所能涵蓋,基金本身還含有組織法的內容。
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從組織形式特點出發,可以劃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公司型基金在組織上按公司法規定設立,依據公司章程運用資金。契約型基金則是按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基金證券形成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兩種基金形態世界各國各有側重,美國基金的組織形態幾乎都是公司型,亞洲各國無一例外地選擇信託方式的契約型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只規定了契約型基金。
其三,無論基金採用何種形式,都離不開合同。除信託合同、承銷合同應依《信託法》、《證券法》的規制外,其餘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雖投資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與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應屬合同法有名合同規范中的特別規范。
其四,就法律關系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特殊的信託關系,基金是一種信託財產,故有主張將投資基金放入信託法中。實質上,投資基金雖屬一種特殊信託,但因許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調節一般信託關系的信託法不能包攬的,故我國信託法並未將投資基金予以規范。假如將信託確定為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唯一形式,則可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信託法的特別規定定位。當然,對投資基金的最終法律定位還要取決於《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內容,相信這部法律很快會應運而生的。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和資金信託關系的認識
由以上對資金信託和證券投資基金內涵的分層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許多共同點,但其不同之處也是不容忽視且必須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資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方式。依《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只許採用公募方式籌集基金,而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資金信託業務的辦理,不能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也就是說,必須採用私募的形式籌集資金。
第二,雖然《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對象有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證券投資基金集中的投資對象只是證券市場中的各種可交易證券。而信託資金的投資對象卻十分廣泛,可從事資金拆借、貸款、購買國債、票據貼現、房地產投資、存放銀行、實業投資、項目投資等等。
第三,同是投資證券,證券基金投資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這是對基金投資量的限制。而信託資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沒有量的限制,必要時,信託公司還可將自有資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卻嚴禁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控股達到對證券市場的控制,以求合法獲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交易、投資運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而資金信託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即信託活動階段和投資活動階段,前一階段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後一階段投資證券市場的投資活動由中國證監會監管,故而從監管力度上講,後者更大些。
第五,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與資金信託法律關系有極大區別。雖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之時,我國尚無《信託法》,但審視該《暫行辦法》的內容,對契約型基金的認識仍需統一到信託上來。與典型的資金信託法律關系相比,證券基金呈現出一種特殊的信託法律關系特徵。一般信託關系的當事人有三方即委託人、受託入和受益人,其中,委託人(投資人)是真正的財產權人,信託關系確立後,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入使受託入成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而證券基金中卻有兩重信託關系,一重為投資人以購買基金單位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人(委託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受託入)間形成了以投資人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關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入(基金託管人),投資人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關系。此信託關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於基金管理人兼有委託人和受託入的雙重身份;其二,是作為受託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將基金轉委託給基金託管人託管且無須徵得投資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轉委託的行為依信託法第30條的規定應認定為代理行為,而在證券基金關系中卻應定性為信託關系;其四,作為受託入的基金託管人依法享有監督委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此乃基金信託關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託關系的共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託管人作為共同受託人,無須共同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從基金的組合特點出發,可將基金劃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證券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開放式基金指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中投資人可隨時撤回投資的靈活性特徵與資金信託的法律特徵具有明顯區別。資金信託中除信託法第53條 規定的終止原因外,信託財產不能轉移。如信託文件規定受益人可轉讓受益權的,信託公司也只是負責為其辦理轉讓的相關手續,並不發生信託財產的轉移。從這一區別可以看出,開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將募集的資金全部用於投資,須保持一定數量的現金供投資人隨時提取,這勢必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顯然,信託資金更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優勢。
第七:基金的運作往往是先組合資金再選擇投資對象,風險大,成本高,投資人獲利甚微。資金信託卻能從容選擇投資項目,待發現有獲利項目後,再組合資金。由於資金信託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資更具有隱蔽性,運作更靈活,加之自有資金的注入使投資人與委託人的利益趨於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財"的方式更能使投資人獲取高收益。

Ⅹ 被繼承人劉惠良案例的遺囑法律效力如何

遺囑法律效力有效,遺囑的效力有:1、有效。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2、無效。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受欺詐或脅迫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等;3、效力待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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