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是如何處理的?下面就是相關的融資租賃業務會計以及稅務處理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本次營改增全面試點後,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擴展至不動產,本文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及相關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簡要分析。
一、融資租賃基礎概念
在我國境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主要有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與業務范圍有所區別。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銀監會批准,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基礎上,還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同業拆借等業務。
(一)業務形式
36號文件對於融資租賃僅涉及直租與售後回租,實務中,融資租賃業務包含多種形式,舉例如下:
轉租賃: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價為目的。
委託租賃:是指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杠桿租賃: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資金以及貸款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同時是借款人。
聯合租賃: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並以一家租賃公司的名義作為出租人。
(二)相關概念比較
在分析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處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關概念: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無論租賃標的物最終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蓋租賃物的全部價值,體現的是融資性。
經營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租賃標的物轉讓他人使用且標的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僅是一定期間內標的物使用價值的轉讓。
2.融資租賃與分期收款
兩者在款項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所有權為出租人所有。然而,對於分期收款業務,分期付款期間,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
3.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
兩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資性質,區別在於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在出租人(即資金融出方),抵押貸款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資金融入方。
4.融資租賃保理業務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出租方將未到期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提前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
二、融資租賃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直租)1.承租人
(1)租賃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這里需注意兩點:(1)最低租賃付款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不含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款項。
上述差異導致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大於初始會計成本。
(2)租賃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准則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該項規定,融資費用的攤銷額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本期記入財務費用的金額與本期會計折舊之和,與本期稅法折舊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租賃資產的折舊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及納稅調整見上述第(2)點。
(4)租賃期滿,假設承租人選擇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稅務處理:
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由於已將購買價款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並通過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購買價款時,不作稅務處理。
武先生最近承攬了一個路橋土石方工程,由於現有的幾台挖掘機已經不能滿足這個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購進10台挖掘機。武先生想找銀行貸款,但因他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遭到了銀行的拒絕。正在此時,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議他試試以融資租賃的方式來解決他的難題。於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並很快達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順利承包工程,還將最終獲得生產設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結束後,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徵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有一個本質的區別: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品的時間來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那麼,武先生在實施這筆融資租賃業務時,應該如何處理納稅問題呢?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從稅法角度對此進行了界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該文件基於這個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概念以及增值稅及營業稅法規,區分不同主體及貨物的歸屬,對流轉稅問題做出規定:“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徵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增值稅;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營業稅。”
在這里,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印花稅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綜合上述文件分析,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應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1、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3、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那麼應該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說明什麼?
評論人: 裘企陽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題為《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即2010年第13號公告,詳見附件一。
這個公告說明什麼?
第一、它說明,既然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不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那就表明,國家稅務總局終於開始正視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法規在涉及融資租賃交易時的妥善與否了。果真如此,那麼,按照附件二的建議,對那個使得融資租賃機構只能關門大吉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略作調整一事,該提上日程了罷;
第二、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稅務總局至今仍不清楚。在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謂“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什麼?因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時,同任何買賣一樣,是以收取該資產的價款為對價,而向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讓渡了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是完全轉移了的。試問,如果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沒有得到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話,它又怎麼能夠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據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保留對該資產的附條件的處分權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向剛剛出售了該資產的承租人讓渡對該資產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呢?作為該資產的所有權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擔相關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租金和費用是否能按時足額收到的風險,二是要承擔約定租金和費用一旦未能按時足額收到的情況下,能否通過對該資產的變現處置來完全彌補損失的風險。請看,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難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擔的嗎?
第三、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的市場功能是什麼,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在認識上仍很不到位。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理由只有一條,就是,這是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資金流向的一種。為什麼?因為,別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戶提供的一概都是貨幣資金,客戶拿了它去做什麼這一點,提供者無論如何是無法控制的。而融資租賃就不同了,它並不直接向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而是只提供客戶所需的實體資產(統稱“設備設施”)。該設備設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所得的。出賣人之所以有該設備設施可供出賣,一定是它自己或別人製造了該設備設施。既然是製造,則該設備設施的技術水平至少也是等同於此前的同類設備設施,而絕對不會反而更加落後的。正因此,融資租賃客觀上就有了促進技術進步這一十分積極的社會功能。應該說,融資租賃的最最主要的存在價值,恰恰就在於它的這個別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備的獨特功能。
那麼,回租式融資租賃有這個功能嗎?沒有!絕對沒有!原因非常簡單,這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資產,可以籠統地稱之為“舊貨”。購買舊貨絕對不會促進社會技術進步這一點,是盡人皆知的常識。我們知道,融資租賃有直租、轉租和回租三種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見的應該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國,回租居然佔了壓倒多數的份額。這種情況本來已經極不正常,極不健康,國家稅務總局還要通過本公告加以鼓勵,則融資租賃的積極的社會功能必將進一步被擠壓,後果不堪設想。
【附件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附件二】關於對増值稅抵扣政策的建議
【附件三】關於回租的什麼憑什麼怎麼和為什麼?
;❷ 融資租賃會計賬務處理
一、融資租賃的的概念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租賃》的解釋,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有可能轉移,也有可能不轉移。
上述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於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於資產閑置、技術成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在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承租人應採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計算。按照準則的規定,承租人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在採用實際利率法時,根據租賃開始是租賃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基礎不同,融資費用分攤率的選擇也不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分攤率。
(2)、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作為分攤率。
(3)、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和優惠購
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融資費用分攤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於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與上類似,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並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4)、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但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並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5)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
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融資費用分攤率。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或由於在租賃期滿時沒有續租而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並且租賃負債也應減少至擔保余值或該日應支付的違約金。
承租人對每期應支付的租金,應按支付的租金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約成本,應同時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同時根據當期應確認的融資費用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4、租賃資產折舊的計提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主要應解決兩個問題:
(1)、折舊政策
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與自有資產計提折舊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提供了擔保,則應記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余值後的余額。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則應記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2)、折舊期間
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時,應根據租賃合同規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即可認定承租人擁有該項資產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則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間。
5、履約成本的會計處理
履約成本種類很多,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等應予遞增延分攤記入各期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對於固定資產的經常性修理費、保險費等可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借記「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由於或有租金的金額不確定,無法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其進行分攤,因此在實際發生時,借記「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7、租賃期滿時的會計處理
租賃期滿時,承租人通常對租賃資產的處理有三種情況:
(1)、返還租賃資產。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
(2)、優惠續租租賃資產。如果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則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期滿沒有續租,根據租賃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
(3)、留購租賃資產。在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時,支付購價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其他明細科目。
8、相關信息的會計披露。
承租人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事項,主要有:
(1)、每類租入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及賬面凈值。
(2)、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最低付款額,以及以後年度內將支付的最低付款總額。
(3)、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余額。即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總額減去已確認融資費用部分後的余額。
(4)、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所採用的方法。如實際利率法、直線法或年數總和法。
三、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按未擔保余值的金額,借記「未擔保余值」科目,按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按上述科目計算後的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包括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確認為各期的融資收入。分配時,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確認融資收入,在與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無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同時,每期確認融資租賃收入時,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當出租人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沒有收到租金時,應當停止確認收入,其已確認的收入,應予轉回,轉作表外核算。到實際收到租金時,再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
4、未擔保余值發生變動時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未擔保余值進行檢查,如果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並將本期的租賃投資凈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如果已經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未擔保余值增加時,不做調整。其中租賃投資凈額是指,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由於未擔保余值的金額決定了租賃內含利率的大小,從而決定著融資未實現收益的分配,因此,為了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和經營業績,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在未擔保余值發生減少和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的情況下,都
應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後各期根據修正後的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未擔保余值增加時,不做調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的預計可回收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未擔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確認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科目與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為收入。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融資收入」
6、租賃期滿時的會計處理
(1)、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租賃資產交還出租人。這時有四種情況:
A.存在擔保余值,不存在未擔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
B.存在擔保余值,同時存在未擔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擔保余值,不存在未擔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未擔保余值」科目。
D.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無需作處理,只需相應的備查登記。
(2)、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如果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則出租人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如果承租人沒有續租,根據合同規定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同時將收回的資產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3)、留購租賃資產。
承租人行使了優惠購買選擇權。出租人應該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購買資產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等科目。
7、相關會計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下列事項:
(1)資產負債表日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度將收取的最低收款額,以及以後年度內將收取的最低收款總額。
(2)未確認融資收益的余額。即未確認融資收益的總額減去已確認融資收益部分後的余額。
(3)分配未確認融資收益所採用的方法。如實際利率法、直線法或年數總和法。
❸ 融資租賃直租承租人會計分錄
1、取得融資租賃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款
銀行存款
2、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3、支付財務費用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返還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長期應付款——融資租賃款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承租人直租融資租賃,應當通過「固定資產」等科目以及「長期應付款」等科目核算。長期應付款是在較長時間內應付的款項,未確認融資費用,是融資租入資產或長期借款所發生的應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的未實現的融資費用。
❹ 金融租賃的賬務處理
恩,如果屬於融資租賃的售後租回,它的經濟實質是相當於用固定資產作為抵押向金融公司借款,而非正常的賣舊設備,所以損益(虧損)不能在當期確認而需要在融資租賃期間分攤。
賬務處理:
①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出凈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②然後根據協議等,處置:未考慮處置稅費,如有,正常做賬即可,除增值稅外最終影響的是遞延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也可以在借方,未來各期跟著租金攤銷)
③售後租回:如果符合融資租賃准則:未考慮購置稅費,如有,正常做賬即可,除增值稅外最終影響的是未確認融資收益(費用)。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也可以在貸方,即「未確認融資收益」)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④支付租金時,遞延損益分攤至成本費用或遞減成本費用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未確認融資收益(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等
分攤損益: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貸:製造費用——×車間(折舊費)
或
借:製造費用——×車間(折舊費)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2.融資租賃有協議或合同就可以了,所有權轉移,可以把之前買設備的發票轉移給金融公司也可以不轉移。每期租金金融公司應該開租金發票,讓渡使用權(租金)收入按理說是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票的,實務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與對方協商解決,既可以分期開也可以統一開一張,但是要談好,謹防稅務稽查出麻煩。
❺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怎樣利息還有賬務處理
如果是不需安裝的設備: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包括設備總價和利息)
每期支付時
借:長期應付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如果需要安裝,則借記在建工程,等安裝完畢後再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就行了。同時還要計提折舊。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收到租金利息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會計分錄:
借:長期應付款
財務費用(租金利息)
貸:銀行存款-**行
(5)融資租賃借款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除了通過借款和發行中長期債券取得貨幣資金購建長期資產外,還可以採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設備或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設備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一般情況下,是固定資產使用在前,款項支付在後。
如補償貿易方式引進設備時,企業可先取得設備,設備投產後,用其生產的產品歸還設備價款。而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的形式。
這種不需要支付或分期支付貨幣資金就可以先取得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設備的方式,就好比「借雞生蛋」,也是一條頗不錯的生財之道。當然,補償貿易引進國外設備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尚未償還價款或尚未支付完租賃費用前,也就必然形成企業的一項長期負債。
會計科目
企業發生的長期應付款及以後歸還情況的核算與監督,在會計賬上設置一個「長期應付款」科目。該科目屬於負債類科目,其貸方登記發生的長期應付款,主要有應付補償貿易補償登記引進設備款及其應付利息、應付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等;
借方登記長期應付款的歸還數;期末余額的貸方,表示尚未支付的各種長期應付款。該科目應按長期應付款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❻ 求助:融資租賃公司賬務處理
一、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是實質上轉移了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的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滿足一項或數項以下條件的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所以在租賃開始日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選擇權;
3)即使租賃資產所有權沒有轉移,但租賃期占據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做較大改動,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
二、融資租賃業務的賬務處理
1、一般融資租賃出租方賬務處理
租賃期開始日,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未擔保余值
累計折舊
貸:融資租賃資產(為最低租賃收款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
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資產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相比,有差異的,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收到還款時作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同時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以實際利率計算分攤)
貸:租賃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租賃期期末,承租方執行優惠購買權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同時作分錄,
借:租賃收入
貸:未擔保余值
租賃期末,不執行優惠購買權的,作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未擔保余值
2、一般融資租賃承租方賬務處理
租賃期開始日,
借:融資租賃資產 (租賃開始日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較低者)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付款時作分錄,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同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以實際利率計算確認)
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差旅費、律師費和印花稅,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為承租方有權行使使用租入資產的權利的開始日期;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時,能取得出租方的租賃內含利率的,以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以合同約定的利率為折現率;合同也沒有約定的,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折現率。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初始出租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未擔保余值,是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之外的資產余值。
未確認融資費用在租賃期內分攤確認。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或有租金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3、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出租方賬務處理
購入資產,作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購入即出租作分錄,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貸:融資租賃資產
未實現融資收益
收款時作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同時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計算確認)
貸:租賃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承租方賬務處理
出售資產時作分錄,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遞延收益
租入資產作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付款時作分錄,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同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確認)
租入資產折舊,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貸:管理費用
三、融資租賃業務特殊涉稅處理
1、增值稅
融資租賃服務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或債券利息作為計稅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業務,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承租方在銷售資產的環節不交增值稅;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企業所得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在承租方出售資產環節不交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
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購買資產簽訂的合同不繳印花稅;
4、契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資產為不動產的,承受承租方資產的金融租賃公司要交契稅,承租方回購時不交契稅;
❼ 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如何賬務處理
一、融資租賃的性質及業務內容:
融資租賃業務是企業利用融資這一手段,向出租人租入所需要的固定資產的業務。這一業務的關鍵詞是融資與租賃。所以它是具體融資性質的租賃業務。
融資租賃會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出租人:就是融資租賃公司,這個公司不以經營固定資產為主要業務,而是以出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購買固定資產所需的資金。它的主要業務就是經營出租業務。
承租人:就是要租入並長期使用所需固定資產的當事人。
出賣人:也稱供貨方,就是提供並出售固定資產的出售人。
這一業務的基本內涵為:
編個小故事吧:
承租人想要一台固定資產,可他買不起,於是他就找到了融資租賃公司說:親愛的出租人先生,你好,我想到你這融資租賃一台生產設備(固定資產)怎麼樣。
出租人說:好啊,我就是專門做這個的。設備你選好了嗎?是誰的設備?
承租人說:選好了,我想就要出賣人的那台設備。
出租人說:那就好,那你就到出賣人那去提貨吧,價款我出,有關的事宜你出跟他談吧,不過這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可是我的噢,你可以分期給我付租金的喲。設備你可要選好,有什麼問題我不負責任的!如果你能按期把各項的租金給我的話,租期完了後,設備就給你吧!我要那破玩意也沒有用。
承租人一聽,高興極了,於是兩人就簽定了融資租賃合同。並到出賣人那提了貨。
後來的事,就是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每期給出租人付租金,最後設備終於成了自己的,但這設備也已經老的快要賣廢鐵了。
總結一下:
承租人由於資金的缺乏等等一些原因無力購買(或不想佔用太多的流動資金而取得)其生產經營所需的固定資產,就找到融資租賃公司用融資的方式進行租賃(就是向融資租賃公司借錢),而租賃公司並不提供該固定資產資產(從來不庫存任何固定資產的),而是向承租人提供購買固定資產所需的資金,並同承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固定資產的購買事宜由承租人確定,出租人不對固定資產的質量,維修,使用等運行狀況負責,(出現質量等問題承租人直接找供貨方交涉)並要求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分期支付雙方約定的租賃費用。當然租賃期基本上就是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了。一般情況下合同會約定,承租人能按期交付租金,租賃期滿後,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就轉移給承租人了,(承租人要那破設備也沒有用),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設備的所有權仍屬於租賃公司的,(其實這時設備已沒有什麼使用價值了)。
雖然在租賃期內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不屬於企業,但是該固定資產的租賃期基本上等於其壽命,所以按會計核算原則—實質重於形式,應當以企業的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二、融資租賃的核算:
由於融資租賃業務,是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入固定資產的業務。租賃公司出租是為了賺錢的,不是光為給企業借錢的,所以在租賃期內分期支付的實際總價款中包括有:固定資產的購買價(包括應構成固定資產成本的一切費用),租賃公司墊支經費的利息費用,還有就是租賃公司應賺取的利潤等。因而這遠遠高出了企業用自己的錢去購買的價款(固定資產真實價值)。這時的應付給租賃公司的價款超出了固定資產真正價值,所以超出部分應歸屬於這種融資手段所發生的費用。
那麼,這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是怎樣確定呢?怎樣確認融資費用呢?又怎樣將融資所發生的費用分攤到租賃期的各個會計期間呢?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
2006年12月31日A企業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入生產設備一台,租期為3年,約定每年末支付租金,連續支付五年分別支付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如租賃內含利率為6%。固定資產無殘值。每年末直線法一次計提折舊。
由於是融資租賃,因而支付的租金總價一定是大於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的,多出的那部分就是租賃公司應得的,同時也是承租人應付出的融資租賃費用。
所以我們將應付的租金總額(長期應付款),分解成為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即入賬價值,也就是拿自己的錢去嗎的合理價,(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和融資租賃所對應的費用(款確認融資費用,這要分攤到各項中的財務費用中去)。
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即入賬價值就是相當於每期的付出額用貨幣的時間價值折現到現在時刻相當於多少錢,每期付的總和,相當於現在的多少。即
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00×(P/F,6%,1)+200×(P/F,6%,2)+300×(P/F,6%,3)=100×0.9434+200×0.8900+300×0.8396=524.22(萬元)
(註:以上例子的支付租金各期不相等,如每期支付相等,若每期支付200萬元,那就是年金了,用年金現值的計算方法即可200×(P/A,6%,3),當然支付方式不同,計算的結果一定是不同的)
長期應付款=100+200+300=600(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600-524.22=75.78(萬元)
2006年12月31日,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524.22
未確認融資費用 75.78
貸:長期應付款 600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應付本金余額部分為524.22萬元,應在各期分攤到財務費用中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75.78萬元。
每年應確認的累計折舊=524.22÷3=174.74(萬元)
2007年12月應付租金為100萬元,
應確認的融資性的財務費用=524.22×6%=31.45(萬元)
本金實際支付額=100-31.45=68.55(萬元)
分錄:
借:製造費用 174.74
貸:累計折舊 174.74
借:長期應付款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借:財務費用 31.45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31.45
此時的固定資產應付本金就減少為(524.22-68.55)455.67萬元。
2008年12月,應付租金為200萬元。
應確認的融資費用=455.67×6%=27.34(萬元)
本金實際支付額=200-27.34=172.66(萬元)
分錄:
借:製造費用 174.74
貸:累計折舊 174.74
借:長期應付款 200
貸:銀行存款 200
借:財務費用 27.34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27.34
此時的固定資產應付本金就減少為(455.67-172.66)283.01萬元
2008年應付租金為300萬元
應確認的融資費用=75.78-31.45-27.34=16.99(萬元)(說明:驗算283.01×6%=16.9806,與上數只是尾數一點相差,是四捨五入導致,為了保證如期攤完,所以要用倒擠法)
本金實際支付額=300-16.99=283.01(萬元)。
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 174.74
貸:累計折舊 174.74
借:長期應付款 300
銀行存款 300
借:財務費用 16.99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6.99
此時的應付本金余額=524.22-68.55-172.66-293.01=0,全部付完,並將未確認融資費用也全部攤完。
以上是知道了融資租賃的內含利率,不知道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我們如何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還有一種,就是知道了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而不知道融資租賃的內含利率,所以就必須根據已知的條件確定內含利率,這樣才能准確的、合理的在各個期間內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
我們仍以題為例:
2006年12月31日A企業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入生產設備一台,租期為3年,約定每年末支付租金,連續支付五年分別支付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該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為524.22萬元。固定資產無殘值。每年末直線法一次計提折舊。
則我們必須確定使得各年現值之和等於公允價值的那一個折現率(即租賃內含利率)。
根據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內含利率為i,即有
524.22=100×(P/F,i,1)+200×(P/F,i,2)+300×(P/F,i,3)
這時,就得用測試法,一個利率一個利率的進行測試,找出使等式成立的那個折現率,即為租賃內含利率。
如當i=5%時,等式的右是多少,當i=6%時,是多少,當i=7%時等於多少。就這樣一個一個的測。如是介於5%到6%之間時,就得用內插法確定準確的利率。
本題中,
當i=6%時,即有
100×(P/F,6%,1)+200×(P/F,6%,2)+300×(P/F,6%,3)=524.22
左右相等,即內含利率為6%。
而後的分攤與會計處理的方法,就與上例一致了。
以上的會計處理方法同樣適用於企業用於延期付款所購的固定資產的核算。
❽ 融資租賃的設備,產生的利息怎麼做賬
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固定資產清理
最後有虧損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固定資產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不屬於你的收入確認范圍,是與經營業務無關的收入,處置固定資產產生的利得或者損失在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中核算。
收入是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明確界定日常活動就是為了將收入與利得相區分,因為企業非日常活動(處置固定資產就屬於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收入,而應當計入利得。
❾ 融資租賃房產涉稅賬務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房產涉稅賬務如何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融資租賃房產稅計稅依據以會計規定為准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200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如何計算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綜合上述規定,用一實例來加以詳細說明。
甲公司2009年11月從乙公司融資租入一生產車間,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0年,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該生產車間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則該生產車間會計入賬價值為1200萬元,即房產原值為1200萬元。假設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計征房產稅的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那麼甲公司融資租入生產車間的房產余值為840萬元[1200×(1-30%)]。
融資租賃房產的所得稅計稅基礎與會計規定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而會計准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條例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接上例,由於合同約定該生產車間租賃期限為10年,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所以按會計制度規定應在財務費用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為300萬元(1500-1200)。而按稅法規定該生產設備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折舊年限為20年。那麼200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5萬元,即當期按會計規定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2.5萬元(300÷120×1)減去當期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25萬元(300÷240×1)的差額。
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繳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實質上出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另外,納稅人不要忘了融資租賃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而不是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就是說,融資租賃期間,資產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融資租賃房產合同不屬於產權轉移書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30號)第四條的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接上例,該融資租賃合同應貼印花稅750元(1500萬元×0.005%)。
;❿ 融資租賃賬務處理怎麼做
1、一般融資租賃出租方賬務處理
租賃期開始日,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未擔保余值
累計折舊
貸:融資租賃資產(為最低租賃收款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
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資產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相比,有差異的,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收到還款時作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同時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以實際利率計算分攤)
貸:租賃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租賃期期末,承租方執行優惠購買權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同時作分錄,
借:租賃收入
貸:未擔保余值
租賃期末,不執行優惠購買權的,作分錄,
借:融資租賃資產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未擔保余值
2、一般融資租賃承租方賬務處理
租賃期開始日,
借:融資租賃資產 (租賃開始日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較低者)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付款時作分錄,
借:長期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同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以實際利率計算確認)
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差旅費、律師費和印花稅,計入租入資產價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