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非法融資_非法融資案例五篇
非法融資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關非法融資的勵志,來看一下吧
關於非法融資1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的行為。
同時具備四個特徵即涉嫌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大多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 種植 、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 文章 ,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大的電視台、廣播、報紙上發布 廣告 、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活動的危害。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剩下來的,也可能是養老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發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如何識別非法集資陷阱
一看融資合法性。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如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 保險 應當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等。因此,投資時應當查看有無批准文件,幫助識別。二看回報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為誘餌。如果所承諾的收益率大幅超過同期社會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判斷風險大小的第一步,就看預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為8%-12%,這可以用機構產品解釋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這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但風險很高;如果收益率超過15%,則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預期收益率在上述區間范圍,也不一定就是絕對安全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三看宣傳方式。是否通過分公司、門店,以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電話推薦等方式傳播理財信息,或者經親戚朋友同事轉發等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投資信息。四看經營模式。具體要看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為什麼不向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虛構項目都蘊含巨大風險,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圍。要看是不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一對一,還是一對多,如果是一對多就有可能屬於非法集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手機簡訊、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如果是違反這項規定的,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比如,「e租寶」通過一些電視台和雜志大做廣告,很明顯就違反了這一規定。六看資金流向。要看籌集資金為誰所用,如果是自己佔用,就屬於非法集資。七看參與投資主體。是否誰都可以參加,金額不論大小都可以投資。如果是的話要引起警覺,不要上當受騙。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
8.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伺服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關於非法融資2
一.投資的地方永遠是在線上!
非法融資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線上注冊賬號,獲取你身份信息,轉賬的平台,要麼是公眾號,要麼是APP,要麼是PC端網站!首先騙子會給你講,電影市場怎麼好怎麼好,另外說的心動之後,會給你說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冊賬號,而且很多都帶有推薦碼!
二.投資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過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過的,平台裡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嗎?當然不是,盜的羊頭,賣的狗肉,這個是騙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誘惑!
馬雲聽完也要嚇壞了,比早期的支付寶利潤還高。假設投資30萬元,45天之後我就會得到445800元,一個月凈賺接近15萬。如此高的利潤顯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頻頻暴雷的P2P。
我嚇壞了!對此,金融理財的專業人士,他稱:「一般銀行理財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這顯然不是一般的理財。而且,日化收益就能達到1.08%,周期僅為45天,高收益背後,必然藏著高風險。
四.永遠簽訂的是電子合同!!
說白了,從注冊到投資,你永遠沒有見過這個公司,簽訂的合同都是電子合同,那麼我想說了,平台倒閉,數據清空,你憑什麼說,你投資過?
五:公司資質查不出來!!
正規的影視公司,其資質,還有項目拍攝許可證都是公開的,可以在網上隨時查詢到信息的!
六:僥幸心理
我這幾天遇見一個奇葩的人,他給我說,既然這些平台是騙人的,那麼在倒閉之前,應該是資金沒有籌夠,那麼我能不能投一筆進去,等這錢賺了,我再收手。我聽完這個朋友的想法,我直呼,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僥幸一筆,你就想僥幸兩筆,往後越來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無淚吧,就想賭博一樣,存在這樣的心理,最終還是陷進去!!
所以最後再勸大家一句,影視投資固然好,選對公司很重要!!
關於非法融資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萬名投資者約300億元人民幣「被騙」。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2017年至今雖然尚未有相關統計數據出台,但是涉案金額高企的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生,非法集資「毒瘤」長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而非法集資的手段又是花樣百出,讓人防不勝防。
中國財富網特約北京市煒衡律師所高級合夥人楊航遠律師,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資以及如何防範非法集資等問題,作出一一解析,以幫助投資者辨別真偽,防止上當,減少損失。
楊航遠曾辯護的典型非法集資案件有:西北證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葯業集團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黑龍江焦英霞、楊春孝涉嫌集資詐騙案等。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楊律師介紹,《刑法》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這兩個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主要行為方式,就是我們老百姓常說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有四個特徵
第一,常常表現為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的批准,沒有經過有關行政部門的批准,或者是經過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實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說過往案例中,有的是農村信用社,主體本身是有權利吸收公眾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於國家規定的利率,也會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定。
第二,常常表現是一種公開的宣傳,比方說,我們日常會收到的一些簡訊,內容大致為「給你的存款承諾多高回報」或者說是「能夠有一個高收益的投資行為」。而投資本身是有風險的,不能保證投資者一定能賺錢,那麼這樣的承諾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會承諾還本付息。
第四,表現為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僅限於親戚朋友范圍的,或者僅限於本單位范圍內的集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此,楊律師特別指出,非法集資初期,無論是約定的高額回報也好,或者是承諾的還本付息也罷,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兌現,而越往後,這種非法集資行為如同滾雪球一般,越滾成本越高,後面的參與者得到償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後,資金鏈出現斷裂,就出現案件的發生。而有些企業,比如一些民營企業貸款比較困難,他們有時會向自己的職工、親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資行為,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盈利能夠覆蓋集資的成本,則不屬於非法集資行為。
非法集資的新特點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非法集資出現了新特點。
首先從數量和規模上來看,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規模越來越大,金額越來越觸目驚心,造成危害也越來越大。
其次,具有廣泛性,一個是行業覆蓋的廣泛性,一個是地域覆蓋的廣泛性。以往,非法集資多數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因為經濟越發達,民間融資越活躍。但是現在,不僅僅是經濟發達地區,經濟不太發達的三四線城市裡,集資行為也數量眾多,爆發出來的案件金額也是驚人。
還有從形式上,集資的方式 方法 也是越來越多樣化。
楊律師介紹,不管是發生在哪個領域,房地產也好,金融領域也罷,萬變不離其宗,拋開形式來說,本質就是一個金融模式,承諾在一定時間、一定期限,給予投資者一個高額的回報或者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回報。
如何避開非法集資陷阱
「看到承諾高收益的時候,投資者就需要謹慎」 ,楊律師說,「大家都知道,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如果有人承諾你高額的回報、固定的回報的時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換句話來說,不要期望「天上掉餡餅」。公眾在面對投資項目時,可以計算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資者對於投資的項目以及項目所在的領域,應該有一定的理解,投資者如果沒了解清楚所投資的項目,聽到一個 故事 就往前沖,那麼也很可能上當受騙。
還有就是對於投資機構主體應該有所審查,公眾可以查詢政府網站,看看該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備法律賦予的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的產品,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准發行等。對於合法的主體,行業口碑比較好的企業,違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資概率也較低。
發現非法集資後如何維權
對於投資者來說,避免風險為第一要務,但是如果風險已經產生,又該如何維權?
楊律師分析,作為投資方,如果投資已經完成,一定要對這個項目進行監管,盡自己所能了解項目公司的運作情況,注意該項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規的流程在運作,防患於未然。在資本運作過程中,如果發現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資,那就要積極跟項目聯絡人聯系,盡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該項目。而對於很多老百姓來說,對經濟信息的捕捉和經濟危機的發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經發生了,這時候絕大部分選擇到公安機關去報案。
最後,楊律師奉勸投資者「投資者一定要理性投資」 。投資不能光被高額的回報所迷惑,要把風險放在考慮的第一位。在經濟活動中,只有雙贏才能持久,如果單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謀求不切合實際的利潤,那麼也不會是一個長久的模式,最終有可能傷害到的是自己。
關於非法融資4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融資日益活躍,非法集資活動也呈上升趨勢。非法集資行為嚴重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此類行為還具有涉及區域廣、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等特點,處置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危害極大。
一、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一)騙取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非法集資目的是騙取公眾的個人資財,非法集資公司表面上雖為實體,但多數與其他企業並沒有交易結算關系,即使有部分資金用作投資,也根本不會產生他們承諾的收益。其本質就是靠不斷的被集資者的參與來維持。因為其運作手段是用後期吸收的資金兌現前期資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會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融資活動全面崩盤,非法集資者捲款而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和社會的不安定。
(二)使弱勢群體雪上加霜
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難的弱勢群體,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崗職工。他們渴望致富但又苦於沒有 渠道 ,極易受到誘惑和欺騙,成為非法集資活動中底層的主要成員。當他們以參賭心態進行「投資」時,很多人動用了養老金、購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費用。
(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事後反映最強烈的是對政府的問責: 為什麼非法集資天長日久才被有關部門發現? 為什麼會有政府官員參加非法集資公司的慶典? 為什麼集資者會有政府部門頒發的經營執照?為什麼集資者會堂而皇之地在新聞媒體做廣告?由於參與非法集資的群眾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一旦案發造成損失,受害者往往強調非法集資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賠償,從而釀成群體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二、非法集資的防範和治理
(一)提高對社會的控制力。充分發揮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增強政府部門對「社情」的掌控度,及時發現、掌握非法集資情況。
(二)建立預警機制。由政府牽頭,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網路,增強信息採集能力,暢通信息傳輸渠道,整合部門力量,協調配合,提高預防監督的能力,避免或減少打擊上的滯後。同時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改變群眾處於信息不對等的境地,引導群眾自覺規范投資和理性理財。
(三)加強相關法制宣傳。使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積極引導、增強群眾理性投資意識,尤其要對投資的風險性、參與投資的責任分擔、政府對投資無代償責任等關鍵問題進行家喻戶曉的宣傳。
關於非法融資5
一、國家級專利產品+非零和消費返利營銷模式,助力江蘇汝康快速發展。
近年來,由陳瑜老師的《消費資本論》一書而引起的關於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關系的爭論屢有發生。學術界、企業界爭論不斷,各種新的學術觀點和營銷實踐屢有發生。
江蘇汝康公司的掌門人吳紅慶就是利用這種消費投資理論,加上自己的長期營銷實踐,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 即強調生產商與消費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創造雙贏、多贏、共贏的「命運共同體」。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中,汝康公司與消費者簽訂《消費回饋協議》,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汝康公司購買產品累計達到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對價時,消費者將享受產品3.3折會員優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費者贈送市值3萬元的同類產品;同時,消費者可以選擇將受贈的3萬元產品委託汝康公司代為銷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場營業利潤的35%左右按期的回饋,汝康公司在銷售消費者委託銷售的三萬元產品時,將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運營成本,最終向消費者累計回饋滿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的產品銷售款項時,本合同的雙方義務履行結束。
在產品選擇方面,汝康公司生產經營世界首創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經酸元寶楓系列的五項國家發明專利產品(國家發明專利號: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蓮系列保健床寢用品等高科技產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吳紅慶先後收購並創辦了江蘇汝康酒業有限公司,江蘇丹楓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瀘州市汝康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業。
在市場運營方面吳紅慶採用建設「汝康非零和直營店」加會員制的管理體系。他先從浙江入手。在丹陽、無錫等在建設直營店,每家店都嚴格按照工商管理規定辦理相應合法的法律手續。和會員之間每筆交易都簽訂《消費回饋協議》
藉助這種營銷模式和管理機制,吳紅慶實現了企業的快速發展,江蘇汝康在全國陸續建設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營店,擁有了20多項食品發明專利技術,和3個酒廠、三個綠色食品種植基地。
據公開資料顯示。在浙江省麗水市召開的「2015中國生態休閑養生健康產業大會」上,汝康集團董事長吳紅慶以「非零和分享經濟帶動下的萬眾創新」為主題進行了演講,並獲譽 「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他所倡導的企業非零和經營模式獲得了與會者的肯定與認可。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向吳紅慶頒發了「2015中國生態休閑健康產業最具影響力人物」獎牌。
為了開發自己的專利產權元寶楓,2016年7月,吳紅慶代表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與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政府達成協議,在當地的老竹、麗新、黃村建立15000畝元寶楓種植基地、30畝育種基地及旅遊養老產業基地,同時,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寶楓、雲南瑪咖等種植基地也在積極地運行。
二、管理滯後引發的經營混亂
2016年9月,快速發展的汝康公司的銷售出現了以下問題:首先,社會上出現一些雖然沒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銷售模式的公司,這些公司只是拿來其他公司的產品,加價賣給消費者,並向消費者進行高額的返利,顯然,以他人的商品加價倒賣必然虛增成本,並且有違法經營之嫌,導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紛紛倒閉,很多參與者血本無歸,造成銷售市場的恐慌心理,該現象被汝康公司的競爭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義、實施違反國家法律禁止的營銷行為的人所利用,誤導了對汝康公司的商業行為合法性的判斷;
其次由於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銷售門店均為授權代理商,汝康公司對代理商的所謂「店長」監管力度不夠,造成個別「店長」為追求傭金,偏離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費的理念和游戲規則,對消費者進行所謂高額返利誤導宣傳,導致了部分消費者不理智的消費,有的甚至處置財產、借高利貸購買汝康公司的優惠產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過渡消費,導致一些非理性消費者發生了債務危機,試圖向汝康公司轉嫁責任;
第三,個別競爭對手和汝康公司內部持有利己利益動機的人相互配合,乘機製造謠言,串通破壞汝康公司的市場,甚至在自媒體上發布極不負責任的言論和文章,使得眾多消費者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模式產生懷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銷售開始下滑。
為此,吳紅慶准備對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贏銷售模式進行整改和完善。該改革動議觸動了所謂既得利益,為此,有人公開有組織的到汝康公司鬧事,並發生了組織社會人員綁架吳紅慶、經營效益最好的代理商黃亞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資」強行介入導致的企業生存危機
2016年12月24日,江蘇丹陽市公安局對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吳紅慶進行了刑事拘留。
據汝康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永昌律師介紹,在處理汝康公司問題上,丹陽公安先以涉嫌集資詐騙為由、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由的介入。隨著江蘇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開始介入,並紛紛對相應被認為的涉案財產採取強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動導致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迅速破裂,幾百家直營店紛紛關張,許多店長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額保釋金後被取保後審。
涉及的的數萬消費者更是忐忑不安,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許多消費者依據消費協議回饋的大量產品被扣押。
四、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如何執法考量執法部門的執法水平。
關於汝康公司的《消費反饋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北京市翔實律師事務所郭永昌主任介紹:他們在代理過種中發現。蘇州地方公安機關在接到對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吳紅慶等人的舉報後的態度有別於其他公安機關,在看了舉報人提交的協議後鮮明的表示,這就是一份消費協議,根本不屬於刑事案件。沒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陽、無錫等地方公安紛紛對汝康公司的經營者和代理商採取了強制刑事措施。
是消費返利還是非法融資。汝康公司的造夢游戲就這樣草草收場。而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卻遠未結束。
河南鄭州某品牌酒業老總研究汝康的資料後認為,汝康公司的經營模式和他們一直在做的買酒送汽油、買酒送車的營銷模式本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只是一種營銷手段和經營模式。
Ⅱ 典型的融資租賃例子
1、案例一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於2013年1月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甲公司用租賃物重復融資抵押給張三,因甲公司未依約還款,張三起訴甲公司償還借款並執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賃物在內的財產,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最終法院將案件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判斷融資租賃公司不具有所有權,裁定駁回異議,融資租賃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1)評析
本案屬於售後回租案件,租賃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購買,租賃物原始發票價值五百萬,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時,租賃物貶值嚴重,買賣價款定為一百五十萬元,由於本案是售後回租案件,在標的物價值、保證金、租金的約定方面偏離設備發票價值較大,導致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在執行異議審理過程中,曾圍繞標的物的價值和買賣合同價款方面爭論良久,融資租賃公司認為這是市場價格,由於設備貶值造成,且是與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議確定,並沒有違法法律約定,並且買賣合同在先,抵押在後,故應當認定有效,最終法院採納的是不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
2)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案例二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甲公司於2011年11月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開始違約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多次催繳欠款,承租人以租賃物質量出現問題為由要求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否則拒不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遂於2012年9月起訴至約定的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支持了融資租賃公司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評析
按照合同法第2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由於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資購買義務,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資,租賃物通常帶有專用性質,並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一直置於承租人控制之下,負有保管責任,因此,無論是從法律還是交易原則上看,都理應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和修繕,這樣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學合理地使用租賃物,這一點在司法實務中也沒有爭議。
2)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Ⅲ 2020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數量
本次推送是轉發上海高院首次發布的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的白皮書。
案件概況顯示,個別地方金融組織經營失范引發糾紛。部分地方金融組織經營活動不規范性、風控機制不健全、潛在風險隱患較多。其中,部分小額貸款公司捆綁搭售保證保險,變相收取高額費用,導致借款人融資成本增加。目前此類保證保險已經淪為各保險公司的負擔,都處於追償階段,囿於司法系統案多人少的矛盾,給保證保險追償所在的管轄法院帶來了巨大的負擔,許多案件甚至遠無法在訴訟時效內追償立案,總體給保險行業造成了巨額的虧損。
案件糾紛復雜性、多樣性將進一步顯現。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結構從傳統的銀行類、保險類案件占據絕對主導,轉變為各種金融案件類型並存。
陳禹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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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
2020年7月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根據該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屬性的其他組織。近年來,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對於健全金融市場體系、滿足各類主體融資需求、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地方金融組織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應引起重視,予以解決。現將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審判情況作如下通報。
一、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概況
(一)糾紛案件總量增長與結構分化並存
近年來,隨著上海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獲得不同程度發展,涉地方金融組織的糾紛案件數量和標的金額持續增長。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數量從4,374件上升至21,229件,增長了3.85倍。
從案件標的金額看,2016年至2020年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標的額從133.97億元上升至272.06億元,累計增長了1.03倍。
在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總量大幅增長的背景下,不同類型案件的增速出現明顯差異,導致案件結構持續變化。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型融資方式快速發展,案件數量大幅增長。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融資租賃合同案件18,241件,比2016年增長了5.13倍;涉商業保理公司案件517件,比2016年增長了1.79倍;涉融資擔保公司案件1,298件,比2016年增長了2.14倍。其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已經成為金融糾紛中數量位居第三的案件類型,僅次於銀行卡和金融借款,其主要原因是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務出現了向汽車等消費領域拓展的趨勢。
與之相比,小額貸款、典當等傳統案件類型相對保持穩定。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小額貸款合同案件912件,比2016年上升69.83%;比2016年上升40.82%;典當案件258件,比2016年上升11.21%;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案件3件,比2016年下降90.32%。
(二)當事人爭議較大導致案件調撤難度高
2020年,全市法院涉地方金融組織一審案件調撤率為22.35%,低於同期金融商事案件調撤率(31.37% )9.02個百分點。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中,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合同約定不合理、客戶資信狀況不佳等因素,導致雙方爭議較大,難以消弭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一是雙方對糾紛處理結果預期認識不一致。融資租賃、保理、典當等案件中,債權人通常有租賃物、應收賬款、當物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證等作為權益保障,一旦涉訟,債權人往往不願在金額和還款期限上作出讓步,而債務人因資金緊張希望降低還款數額、減免違約金、延緩還款期限等。
二是雙方對案涉交易的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致。部分債務人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不真實、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虛假、典當中的當物不存在等理由進行抗辯,當事人之間的意見爭鋒相對,導致訴爭復雜化,缺乏調解基礎。
三是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債務負擔是否合理認識不一致。例如,部分案件涉及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有的系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有的則另行簽訂服務合同。訴訟中,客戶常以對方未提供任何服務,費用收取違反法律規定等為由提出抗辯。
四是相對於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資金成本較高。發生糾紛後,地方金融組織在利率、費用、違約金上能夠作出的讓步空間相對較小。
(三)客戶小而分散等原因導致案件程序問題復雜
由於地方金融組織多服務於個人或中小企業,交易結構相對借款而言更為復雜,同時隨著近年來普惠金融快速發展,客戶普遍呈現小而分散的特點,導致案件送達難度高、公告適用多、審理周期較長。例如,融資擔保糾紛中,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反擔保人等諸多主體。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往往涉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保證人、車輛掛靠企業等眾多當事人。保理合同糾紛中,可能涉及保理合同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以及保理合同項下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債務人等主體。由於上海自貿試驗區的制度創新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吸引大量外地公司將合同履行地或案件的管轄地約定為上海,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運用科技手段開展異地經營,導致大量被告分散在全國各地,相當數量案件無法直接送達,缺席審判適用比例較高。
(四)金融創新導致新型、疑難、復雜問題層出不窮
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范圍不斷拓展,交易模式不斷變化,而法律規則相對滯後,反映在金融審判中不斷出現新型、疑難、復雜問題,金融市場對於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規范引導市場行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斷提升。例如,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除車輛、醫療器械、教育設施等傳統租賃物,還有將城市管網、天然氣鍋爐等城市基建設施作為租賃物,更出現雞、豬、奶牛等生物資產以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等新類型租賃物。融資租賃物的范圍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認識。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上海法院積極通過組織交流研討、發布典型案例、制定規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確司法裁判標准,規范引導市場行為。
(五)個別地方金融組織經營失范引發糾紛
相對於傳統金融機構,部分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活動規范性還有待提升,風控機制尚不健全,潛在風險隱患較多。例如,有的地方金融組織積極運用金融科技,發展普惠金融,開展平台合作,吸引大量金融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參與交易,但相關領域眾多客戶違約、投資虧損引發糾紛。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捆綁搭售保證保險,變相收取高額費用,實質上增加借款人融資成本等問題。有的地方金融組織存在對借款人及擔保人資信狀況審查不嚴、對公司擔保流程未依法審核、對擔保物管控不力、通過員工賬戶發放和回收貸款等風控薄弱環節,影響債權安全。
二、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趨勢研判
(一)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的復雜性、多樣性將進一步顯現
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結構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從傳統的銀行類、保險類案件占據絕對主導,轉變為各種金融案件類型並存,涉地方金融組織的糾紛復雜性、多樣性將進一步顯現。例如,伴隨著產業結構調整,中央和地方相繼出台相關政策以鼓勵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融資租賃將在農機、科投、文化教育、衛生及基礎設施等諸多公共領域開展業務,並向電子信息、大生命健康、節能環保及新能源等高精尖產業布局。隨著保理合同被寫入民法典,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為保理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隨著金融科技不斷進步,各類地方金融組織運用互聯網、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進一步拓展業務范圍,相關糾紛案件也將不斷出現。
(二)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審判將更加註重與金融監管的銜接和協調
隨著地方金融組織的金融機構屬性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進一步強化,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司法裁判中將更多考量金融監管因素,注重司法裁判結論與金融監管目標的協調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批復中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評判交易行為法律效力時,法院將依法積極回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要求,更多關注地方金融組織是否存在違反特許經營等方面金融監管規定,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在認定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的過錯及責任時,法院需考量地方金融組織是否按照監管要求充分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揭示、忠實勤勉等義務,合理分配當事人責任,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司法裁判對於地方金融組織交易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將進一步強化
涉地方金融組織的金融交易持續發展創新,在基本交易結構基礎上不斷設計出多種更復雜的金融產品,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領域,司法裁判對於界定交易法律關系、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促進形成交易規則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涉及讓與擔保、租賃權質押、保單質押、資產收益權回購等非典型擔保方式的糾紛中,擔保權的成立條件、公示方式以及實現途徑等尚存模糊地帶,需進一步明確。此類涉及市場交易規則確認的案件將不斷出現,司法裁判的示範效應將進一步顯現。
三、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集中反映的問題
(一)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需進一步強化規范經營
由於制度體系尚不健全、行業門檻相對較低、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等原因,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的規范性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例如,部分地方金融組織收費名目及收取方式尚需規范,實踐中約定的收費名目不盡相同,如手續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有的地方金融組織則直接以融資利息為名義收取費用,有的地方金融組織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和管理。部分地方金融組織未向客戶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利用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的差異獲取高額利潤,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個別地方金融組織在客戶違約後,自行收回擔保物,且收回擔保物後隨意處置,損害客戶利益。
(二)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違規從事信貸業務需引起重視
存貸款業務系屬需經特別行政許可方能實施的特許經營行為。《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三)非法受託投資、自營或者受託發放貸款。」個別案件中發現,地方金融組織利用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估」、虛構應收賬款等方式向不特定融資人放款,從事名為「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實為信用貸款的業務,違反了特許經營的規定,案涉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三)拓展普惠金融需進一步加強合規性審查
部分地方金融組織通過與金融科技公司、金融信息中介機構、線上資產管理機構等合作,大力發展普惠金融,開發新的資金來源和客戶群體,為其創新發展提供了有利契機,但同時也帶來了業務合規風險。例如某商業保理公司與數家金融信息中介機構開展合作,保理融資款系由合作的金融信息中介機構直接發放給融資方,而根據銀保監會《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商業保理公司不得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四)個別地方金融組織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仍有出現
極個別地方金融組織受利益驅使,不安於從正常經營中獲取利益而將目光投向了灰色邊緣地帶,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例如,涉車輛融資租賃合同案件中個別渠道商借融資租賃模式進行合同詐騙或利用第三方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進行融資租賃業務;個別地方金融組織採用張貼告示標語、暴力收回擔保物等非法手段催債。這些案件往往具有區域性和涉眾化特點,需引起高度重視。
(五)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平衡的現象仍然存在
由於地方金融組織的資金成本較高、債務人違約風險較大等原因,地方金融組織利用優勢地位加重債務人負擔的情形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需進一步強化。例如,違約責任條款的設置不均衡,合同中針對客戶違約責任的條款較多,而債權人的違約責任僅進行了簡單羅列。合同訂立時,地方金融組織沒有就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內容向客戶進行必要的告知和說明。合同中針對客戶未按約還款的情況約定較高比例的違約金,例如部分違約的情況下以全額計算違約金等,導致案件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產生爭議。
四、上海法院支持保障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的相關舉措
(一)統一適法標准規范引導市場行為
近年來,上海法院通過制定法律適用意見、公開出版辦案要件指南、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積極推進涉地方金融組織案件法律適用統一,規范引導市場行為。上海高院先後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典當合同糾紛、保理合同糾紛等出台了適法意見,就實踐中爭議較大的租賃物范圍、虛假應收賬款、服務費收取、利息保護上限、違約金調整等問題作了規定,進一步明確司法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效果。公開出版《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為各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參考的同時,也對建立市場主體預期、引導市場交易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上海法院還發布多個典型案例,明確法律適用標准。例如,法院在一起商業保理糾紛案件中明確,商業保理公司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因超越經營范圍並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再如,在一起小額貸款合同案件中,法院明確小額貸款作為一種期限短、需求急、頻率高的新興融資方式,具有貸款手續簡便、審批手續快捷、擔保形式多樣的特點。但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貸款業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關於金融貸款的強制性要求,不得預先扣除貸款利息。預先扣除貸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在判決時按照實際出借金額作為貸款本金予以調整。
(二)協同推進地方金融組織相關制度建設
近年來,上海法院通過多種方式積極推進地方金融組織相關制度建設。例如,為維護涉融資租賃物交易安全,促進融資租賃行業有序發展,上海高院於2019年8月21日發布《關於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本市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作為出租人,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對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租賃物權屬狀況予以登記,並明確該登記在一定范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條例》起草過程中,上海法院從司法審判角度積極建言獻策,促進相關制度完善。
(三)發送司法建議和白皮書提示風險問題
針對地方金融組織在案件中反映出的一些問題,上海各級法院通過向有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以及向社會發布白皮書等方式,提示金融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上海高院、金融法院就融資租賃案件發布專項白皮書,浦東、靜安等法院針對涉自貿區保理糾紛、車輛融資租賃糾紛等發布專項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獲得良好反響。司法建議的針對性、實效性進一步增強。例如,法院針對個別典當行續當手續不規范以及長期多次續當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有關典當行積極反饋,表示將根據建議內容,嚴格規范續當手續保留書面憑證,原則上續當不超過三次,且在續當一次後不主動要求對方續當。針對個別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的區別收取高額利息的問題,法院在司法建議中指出案涉借款合同的還款計劃表中約定每月利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按年利率計算一年的利息後按12個月平分後得出,但上述利息的計算方式並未扣除每月借款人已經償還的借款本金,致使實際計算的利率遠高於《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相關小額貸款公司表示將盡快完善合同條款,明確借款合同的利率約定,避免利率約定與實際計算不一致。
(四)積極推動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高效化解
針對大量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案件被告為外地戶籍且存在部分被告逃避送達等情況,上海法院積極採取措施,與相關監管機構、行業協會開展合作,引導企業在合同模板中增加「司法送達條款」約定及相關法律後果的說明,加強對涉訴當事人在合同、其他訴訟材料中記載信息的查實,提升送達效率。積極推進涉地方金融組織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推動地方金融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糾紛調解機制,強化調解組織與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對接,通過委託調解、委派調解、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方式,高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
五、相關建議
地方金融組織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高質量、高層次發展的重要方面,其健康發展需要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市場主體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為此,我們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組織監管
科學、有效監管是地方金融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由於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監管規則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制定,而具體監管工作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落實,各方需在各司其職、分工盡責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信息互通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需進一步推進完善涉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業立法,提升法律層級,細化監管規則,明確監管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需嚴格落實國家監管要求和地方金融監管條例的各項規定,根據監管工作的實際需求,進一步充實隊伍力量,明確監管職權,強化監管能力,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管力度。要在實施機構監管的同時,大力加強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對於各類市場主體實際從事的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的,均應加強懲處力度,防止出現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的空白地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督促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合規經營,充分關注自身業務模式與借貸業務的界限,回歸業務本質,嚴防信用風險在金融領域的交叉傳播。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督促地方金融組織及時整改相關糾紛中發現的問題,更新完善合同文本,平衡地方金融組織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充分履行地方金融組織的適當性管理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忠實勤勉義務等。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的收費內容及名目,合理設定融資成本和費用收取方式,有效降低實體經濟融資負擔,嚴禁採用違法違規甚至暴力方式催收債權。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結束的背景下,建議監管部門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對暫時出現流動性困難但仍能維持正常運營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應秉持「放水養魚」思維,給予一定扶持,有效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二)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組織內控管理
地方金融組織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加強業務管理,完善風險內控,落實好在金融風險防範中的主體責任。
一是嚴格盡職調查。加強客戶的資質審查,對客戶的經營、財務、涉訴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慎判斷其資信和償債能力,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回訪跟蹤,防止「重視業務拓展輕後續管理」的傾向,及時發現客戶可能發生的風險問題,在客戶輕微違約時,力爭採取協商等方式解決爭議。
二是完善內部業務操作流程規范。將交易過程的每個環節應當審核的內容明確列舉,注重業務開展中各環節信息記錄及材料留檔保存,防止糾紛發生後因舉證不能導致法院難以查清事實或自身面臨敗訴風險。強化對業務人員的合規培訓,從嚴把關合同簽訂和履行流程。
三是完善擔保物管理。注重明確擔保物權屬,就物的取得、權屬憑證、現狀等作有效審查,完善登記和公示程序,防止他人惡意處分擔保物造成損失。就各類新類型擔保物,可積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實施必要的監控。
(三)進一步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舉措
有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力度,明確職責分工,在合力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工作的同時,合理引導金融創新,推動金融市場健康、良性發展。進一步加大對涉地方金融組織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形成有力震懾,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強化投資者教育,進一步樹立起「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正確投資理念,嚴格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進一步健全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多元化解
為有效化解涉地方金融組織糾紛,建議進一步突出監管部門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的支撐作用,抓好已有各項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落實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職能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在糾紛調解中的覆蓋面,針對當前融資租賃糾紛、商業保理糾紛持續高發的態勢,推動建立專項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利用社會化糾紛解決力量和資源,積極探索吸納各類社會機構參與糾紛化解,促進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大力推進金融仲裁,鼓勵地方金融組織約定採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決金融糾紛。堅持將非訴解決挺在前面,加強訴調對接,進一步拓寬調解通道,完善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與各類社會調解組織的互聯互通,將更多的金融矛盾糾紛納入到多元化解機制中,便捷、高效地解決糾紛。
Ⅳ 銅質押擔保融資騙局警示 銀行風控大旗僅靠信貸員扛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王涵 自2013年銅貿易融資的風口過去6年之久,那時企業利用銅進行低成本融資,在質押過程中出現信息失真、私自出倉和重復質押等行為,倒逼銀行收緊銅貿的授信規模,甚至一度叫停銅融資業務。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刑事判決案件,揭開同樣發生在2013年「銅融資怪圈」背景下,利用銅質押融資的騙局。但與之不同的是,其手法略顯「拙劣」,僅依靠著虛報銅抵押物數量、重復提供同一批質押物、偽造購銷合同、審計報告等手段,就套取了六家銀行2.71億元的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那麼,銀行信貸員在中間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騙取銀行信貸資金背後銀行風控關卡是否存在失守?
重復抵押、偽造材料的騙局
具體回溯來看,被告人朱建華、汪亞英利用三家企業江蘇利華銅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利華銅業」)、丹陽利華電子有限公司(下簡稱「利華電子」)、丹陽市華英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下簡稱「華英物資」)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間,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套取江蘇銀行丹陽支行(1500萬元)、工商銀行丹陽支行(4000萬元)、南京銀行(1.2億元)、農業銀行(5600萬元)、招商銀行(2000萬元)、丹陽農商行(2000萬元)等六家銀行2.71億元,至案發均未償還。
事後經過調查,三家公司經營和辦公在同一地點,以經營銅桿銅絲、生產銷售電線電纜、收購銷售廢有色金屬等為營業方向。朱建華擔任法定代表人,汪亞英擔任總經理負責三家公司生產經營、資金、人事管理及參與重大事務決策等。
記者梳理發現,其主要的手段在於虛報銅庫存、虛假購銷合同、公司審計報告、重復質押融資。對此,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江蘇利華銅業、利華電子、華英物資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均造成銀行特別重大損失,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
不同於上述企業以貨物的貨權作為抵押在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融資,經濟觀察報記者在翻閱裁判文書網時,發現上述三家企業早在當時銅貿易融資過熱的背景下也參了一腳「融資銅」(銅貿易融資)。即通過銀行開出的延期付款(90-180天)美元信用證進口銅至中國,然後在國內市場銷售,獲得國內人民幣信貸資金。
當時的受損銀行是光大銀行南京分行,該行根據利華銅業的申請,在2014年1月8日支付進口信用證項下款項619萬美元,期限為90天。但在同年的3月19日,利華銅業因其他銀行的授信未及時發放,出現了資金鏈斷裂,在各家授信銀行均出現欠息情況。雖融資到期日未到,但光大南京分行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及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一位參與2013年融資銅的銀行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當時很多銅企的做法是在短時間內把貨賣掉,變現的資金相當於企業獲得的短期貸款,然後去投理財、股市、樓市、民間借貸等逐利區域,能否按時歸還銀行或者信貸資金的安全能否保證成了一大重要隱患。」
「若當信用證快到期時,融資企業繼續申請新的合同貸款,藉此循環操作,形成更大的融資風險。」上述人士補充道。
顯然,與利華銅業相類似的企業層出不窮,一手進行銅貿易融資,另一手將庫存銅進行虛報、虛假購銷合同、重復質押融資,騙取多家銀行信貸資金。「風險如滾雪球般越來越大,當出現資金鏈斷裂或者一家銀行出現欠息情況下,就會出現信貸危機。」
回歸利華銅業本身,該公司原財務經理證實,公司自2010年虧損,申請貸款所需購銷合同、發票、報表等材料均是通過電腦偽造而成。「按貸款金額除以當時銅價推算來推測大致的虛報數量,三家公司表面上分別做賬,實際上原材料、成品、半產品等的堆放並不區分公司,另公司真實報表通不過銀行審核,只能用假的申報材料應付銀行盤點和監管。」
銀行風控僅賴於「信貸員」?
若按照利華銅業原財務的說法,該公司在2010年就出現虧損,相關申報材料均為電腦偽造;主辦會計的證詞為「2013年公司整體沒什麼生產,每月銅量不多;多位庫管員證明多家銀行監管的銅都是各倉庫同一批銅料等不難發現的現實中,多家銀行依舊踩雷,其風控為何如同虛設?
記者從一審裁定書中發現,都多家銀行信貸員(上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分支行)的證言都指向審核不嚴。分別表明對公司生產狀況及審計報告、增值稅發票等材料真實性沒深入了解;在2013年下半年發現利華銅業生產不景氣,經辦利華銅業涉案貸款業務時,通過郵件接受儲某提交審計報告復印件,沒審核真實性;在2013年5、6月時發現利華銅業生產經營不大正常,2014年經辦利華銅業相關融資業務,沒審核審計報告真實性,授信調查報告隱瞞利華銅業與華英物資關聯企業關系。
不禁質疑,銀行的風控全然依賴於「信貸員」?
上述的一家受損的銀行信貸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為當時監管機制不成熟,銀行把質押的材料貼上標簽表明是自己的質押物,實際上這個標簽形同虛設,因為沒有一個成熟的系統來運作,導致信息不透明,在當時很難核實是不是重復融資。而信貸員跑在前線直接接觸企業,其提供的材料是放款有力憑證。」
「現在銀行內部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完善,產調查詢信息、動產質押公示系統可以真實查詢,關於銅、木材原材料的質押貸款也做的少多了。」上述人士表示。
同時在此案件中,被告人朱建華、汪亞英上訴提出「涉案銀行的工作人員並未受騙,對原審被告單位的經營狀況是完全知情的,不應認定上訴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的辯護意見。
對此,法院判定,經查相關涉案銀行的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信貸員與企業初步接觸、調查後,最終授信、放款均需市行、省行的批准。
法院認為,雖有涉案銀行的信貸員是知情,甚至是授意涉案企業的人員去製作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授信、放貸的最終決定者並不清楚其所審核資料不實,決策者依然是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作出了授信、放貸決定,不影響原審被告單位、原審被告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故上訴人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Ⅳ 非法融資判刑3年6個月融資600多萬,現在只有一套住房也要執行嗎
個人非法集資600萬元已經構成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5)平涼融資案件擴展閱讀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一司法解釋出台的有關情況。
此次公布的《解釋》分九條。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准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准;
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