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⑵ 民法典如何認定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在實踐當中,由於租賃方式的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 的內容往往也不同,本條是對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有關租賃物的條款。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購買的設備,是 合同當事人 雙方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因此,融資租賃合同首先應就租賃物作出明確約定。此條款應寫明租賃物的名稱、質量、數量、規格、型號、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由於關於租賃物的說明多涉及工程技術內容,專業性很強,而且繁雜具體,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簡明規定,另附表詳細說明,該附表為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2.有關租金的條款。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合同對租金的規定包括租金總額、租金構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點和次數、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額、租金計算方法、租金幣種等。 3.有關租賃期限的條款。租賃期限一般根據租賃物的經濟壽命、使用及利用設備所產生的效益,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此條款應當明確租賃起止日期。租賃期限對於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的存續期間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的不可中途解約性,因此,此條款應當明確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雙方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單方要求解約或退租。 4.有關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的條款。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有三種選擇權,即留購、續租或退租。在留購情況下,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續租和退租情況下,租賃物仍歸出租人所有。 除上述條款外,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還應包括租賃物的交付、使用、保養、維修和保險、擔保、 違約責任 、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合同簽訂日期和地點等條款。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同時,融資金額一般較大,履行期較長,為了明確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本 法規 定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⑷ 最新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中,除了由出租人、承租人及出賣人三方當事人構成的最為常見的直租模式,還有一類售後回租模式,即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也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⑸ 融資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法律規定有:
1、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需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2、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⑹ 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⑺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進行修正;是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的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同時廢止。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⑻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有下列主要條款: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的數額;以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幣種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⑼ 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 可以從以下方面對租賃物進行約定: 1、租賃物的交付與檢驗條款,租賃物一般都是由供貨商直接交付至承租人確認的交付地點,由承租人負責接收和驗收; 2、租賃物的使用、維修與保管條款; 3、租賃物的保險條款。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