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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信託非spv信託

發布時間:2023-03-05 03:57:33

㈠ spv是什麼意思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證券行業,SPV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其職能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國外投資者融資

信託主要有以下這些特徵:

(1)信託是為他人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安排;

(2)是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財產權或財產處分權,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

(3)受託人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權的人;

(4)受託人的任務的執行、權利的行使受受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1)spv信託非spv信託擴展閱讀:

SPV法律形態的確定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

雖然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可以在許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獻中發現,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是債權憑證的出售,該債權憑證代表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的所有利益,這種交易被架構成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㈡ 信託業務基本分類要點

信託業務基本分類要點

信託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信託部門接受客戶的委託,代替委託單位或個人經營、管理或處理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並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業務。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信託業務基本分類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債權信託

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楊家才表示,“信託要走出銀行的影子,不夠銀行信貸門檻的`業務信託可以做,對客戶可以綜合利用多種工具,但要把業務分類清楚。”

2.股權信託

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據記者了解,監管層在會上鼓勵信託公司用投行的方式做股權信託,鼓勵投貸聯動。同時透露出,明股實債、假股真債和期限錯配等問題將是監管重點。

3.標品信託

標品是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楊家才表示,對於標品信託,監管關注的重點主要包括兩點:一是銷售產品說明書及信息披露;二是單一標品的集中度,比如單只股票、衍生產品的投資份額約束。

4.同業信託

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監管層認為,同業非標產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財、資管計劃等,都可以歸為此類,信託公司可以做。

這點令機構人士十分興奮,他們認為,這等於為通道業務正名。“經濟上行時,信託公司可以幫銀行做通道;經濟下行出現不良,信託公司可以幫銀行出表。”這是監管層的原話。

5.財產信託

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此類業務就是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但目前信託公司這方面做得很不夠。

“要盡快把財產信託做起來,把登記做起來,用法律制度實現合法財產的破產隔離、財產獨立和代際傳承。未來財產權信託加上信託登記公司,如果兩者做好的話,中國人的財富就不會外流。”楊家才稱。

6.資產證券化信託

“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只有信託可以做 SPV,是信託可以宣示主權的業務。”楊家才表示,信託公司目前主要做的是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其實也可以做不良。

7.公益信託、慈善信託

楊家才表示,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公益信託與慈善信託是造福人類的事情,這塊業務的風險主要是資金的挪用和佔用。

8.事務信託

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項、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這類業務需要專業隊伍,防止欺詐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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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銀行的spv存放是指什麼

SPV存在銀行的錢稱為SPV存放。SPV是法律規定的營業受託人,即有資格經營信託業務的信託機構。是專業操作資產證券化的中介機構。

以房地產金融業舉例:

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形式有很多種,歸納起來目前業內主要有以下四類:

1、表外處理--以銷售實現的證券化房地產公司將自有資產出售給SPV(專業操作資產證券化的中介機構)。該資產經出售後與原公司(發起人)的債務隔離。SPV 通過中介使該資產信用提高(資產收益保證擔保、保險、發起人連帶償付責任等)。由投資銀行進行證券化設計,向投資人發行ABS(信貸資產證券化)收回現金用於向發起人購買資產。

2、表內處理--以資產擔保而融資的證券化 房地產公司將自己名下的資產收益出售給SPV,向投資人發行ABS 融資。由於該資產沒有實現銷售,房地產公司是以該資產為證券償付的抵押擔保,該資產還在發 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

3、抵押貸款證券化由貸款銀行將抵押貸款本息收益組合,出售給 SPV,並通過投資銀行發行資產 支持證券的過程。它使銀行的長期貸款變成可流通的證券加速了銀行資金周轉,降低了遠期風險,同時也促進了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4、房地產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 指租賃公司將不動產租賃合同的收益權通過債務融離出售給SPV並發行ABS 資的過程。

(3)spv信託非spv信託擴展閱讀:

1、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在證券行業,SPV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其職能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國外投資者融資。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並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

2、SPV的原始概念來自於中國牆(Chinese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3、SPV(特殊目的載體)的業務范圍被嚴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會破產的高信用等級實體。SPV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兩種主要表現形式。

4、一般來說,SPV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一般也沒有固定的員工或者辦公場所,SPV的所有職能都預先安排外派給其他專業機構。

㈣ SPV 是什麼意思啊

SPV 是「Simplified Payment Verification」的縮寫。

簡單而言,SPV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組成的一個特殊目的機構,政府以該機構為載體引入社會資本,雙方對公共產品或服務進行共同設計開發,共同承擔風險,全過程合作,期滿後再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4)spv信託非spv信託擴展閱讀:

SPV(特殊目的載體)的業務范圍被嚴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會破產的高信用等級實體。SPV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通俗講,就是被我國政府所接受的假外商。

SPV直接目的是,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運作成本、管理費用、稅負成本、時間成本等),持有一定資產。由此衍生出很多進一步用處,比如證券化、資產剝離,比如達到/規避特定法律要求等等。

㈤ 現在說的信託spv到底是不是信託

也是信託的。spv是為了這個信託專門成立的一個特殊目的載體。

㈥ SPV的法律形態

參照各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和相關立法,SPV的法律形態主要有信託、公司、有限合夥三種。 1、信託形式概況
信託是一種起源於英美的制度設計,其基本含義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個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上來看,信託主要有以下這些特徵:(1)信託是為他人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安排;(2)是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財產權或財產處分權,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3)受託人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權的人;(4)受託人的任務的執行、權利的行使受受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控制)。從其運行機制上來看,應當遵循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一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益分離。即信託一旦成立,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財產就成為信託財產,所有權由受託人取得,但信託財產本身及其產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託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即在法律上,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財產相分離,運作上必須獨立加以管理,而且免於委託人、受託人及收益人三方債權人的追索。
以信託形式建立的SPV被稱為特殊目的信託(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律中歸屬於普通法上的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這種信託運行機制是由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成立信託關系後,由SPT向發起人發行代表證券化資產享有權利的信託受益證書,然後由發起人將受益證書出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的信託關系表現為:發起人是委託人;SPT是受託人,通常是經核准有資格經營信託業務的銀行、信託機構等營業組織;信託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組合;受益人則為受益證書的持有人。
2、我國情況分析
截止1995年3,全國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機構達392家,總資產達6000多億元,大概佔全部金融資產的百分之十。信託業的發展彌補了我國傳統單一銀行信用的不足,為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途徑。由於歷史的原因,信託投資公司熟悉貸款業務,與銀行保持良好的關系;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對證券市場比較熟悉。某些由地方財政、政府職能部門、銀行全資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對於政策性較強的不良資產、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有著獨特的意義。同時,我國政府自1998年對信託業開展整頓以來,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大規模的關停並轉,保留下來的少量信託投資公司,大多由地方財政控制,資本金充足,資金結構合理,資信比較高,特別是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還在國際金融市場有一定的影響,在國外發行過很多證券,是我國最早引進外資的窗口。因此某些信託投資公司有條件成為資產證券化試點。
問題
在我國採取信託形式的特殊目的機構還會遇到以下問題:
首先,我國於2001年頒布了《信託法》,該法將信託定義為:「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託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託法》並未承認受託人對受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這顯然受到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這對於強調與發起人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機構而言,是難以接受的。
其次是債權可否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商業銀行法》也沒有規定商業銀行是否可以通過發行抵押證券(債券)的形式出售貸款,籌集資金。這就使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受到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的約束。
再次,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也不得舉借外債。」這就從經營范圍中限制了信託公司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特殊目的機構的核心業務就是發行證券並償付證券本息。由此看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特殊目的機構難以採取信託形式。 1、公司形式概況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賦予其存在,並與發起人、董事和股東截然分開的法人團體,公司可分為營利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發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業的非營利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以美國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
普通公司從稅收角度看,必須按聯邦所得稅法C章的規定繳納所得稅,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稱為「C公司」。評級機構要求C公司作為特殊目的公司時應滿足以下條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提交破產申請、解體、清算、合並、兼並、出售公司大量資產、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動時,必須得到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並。
S公司是指那些選用聯邦所得稅法S章的規定,以避免以實體身份繳納聯邦所得稅的公司。S公司本身受若干規章和條件的限制,如股東數目不得超過35人,股東不得是公司和非本國國籍的非居民等,這就限制了S公司成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
有限責任公司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經營,它在責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稅收方面又像S公司。評級機構要求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特殊目的公司應滿足下列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一名股東是破產隔離的主體,通常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提交破產申請、解體、清算、合並、兼並、出售大量公司資產、改組公司組建文件時必須得到包括公司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的一致同意;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被合並;一般要求稅收意見書,以確認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合夥而不是以公司的身份納稅;在稅法許可的條件下,組建文件應該規定,在某股東董資不抵債時,只要其餘股東的大多數同意,有限責任公司就會繼續存在。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存在,則組建文件必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在獲得評級證券持有者的同意後,才能對抵押品進行清算。
2、我國情況分析
我國的公司分為五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指由不超過一定人數(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其債權人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較完善,特殊目的機構可採用此形式。這里有幾種情況可作詳細分析。
一種情況是國有獨資公司。如美國有政府國民抵押協會、聯邦國民抵押協會、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按揭證券公司。這些做法可以借鑒。我們也可以設立一個由政府支持的國有獨資公司,其經營業務為購買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其首筆注冊資金由政府撥專項資金投入,其後可以發行公司債券以募集資金,所募資金專門用於購買住房抵押貸款。這種模式應以《公司法》中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為依據,依照《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也有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因此,此模式很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礙。
不兼容的主要體現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為借鑒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化解金融風險,推進國企改革,我國在1999年分別成立了中國信達、長城、東方、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下屬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他們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又獨立於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其100億元資本金全部由財政部。有人認為可以將現在的四大國有投資公司直接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其實這是對特殊目的機構法律性質的誤解,二者並不具有兼容性。主要體現在:
(1)從設立目的看,資產管理公司是為了化解各國有專業銀行的信貸風險,該信貸風險主要表現為不良信貸資產所產生的信用風險;而特殊目的機構將原始權益人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以證券的形式發行,轉化為現金,盤活原始權益人的資金,實現資本的充足率。
(2)從發行證券項下資產的性質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證券是以其自身整體資產和信用做擔保;而特殊目的機構所發行的住房抵押債券則是以特定化的所謂的證券化資產做擔保(支撐)。
(3)從存續期間來看,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是永續性企業,而特殊目的機構的存續期間往往與發行住房抵押債券的期間相當。
其他特殊機構
另一種情形是由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從國外經驗看,由發起人(如銀行)設立一個附屬融資子公司來擔任特殊目的機構的情形是很常見的。商業銀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有很多優勢,比如能避免在貸款出售上的煩瑣的定價、評級、討價還價問題,簡化資產證券化的部分程序,還能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超出服務費收入的更大的利潤。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有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和《信託法》也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這樣,我國的商業銀行目前不能投資於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不能成為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主要業務的特殊目的機構的控股股東。而且,商業銀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容易被管理者、投資者認為是商業銀行的變相融資,而非資產證券化運作。特殊目的機構和商業銀行之間的母子關系還可能導致內部的關聯交易,不能實現「真實銷售」和真正的「破產隔離」,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這種方式特殊目的機構發行的債券的評級也會受到商業銀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響,增加信用增級的開支。因此,我認為,不宜由商業銀行出資設立特殊目的機構。
其他信息
我國公司法承認的另一種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由於我國公司法對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較高,注冊資本最低要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並要遵守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的問題,且設立手續煩瑣,成本耗費巨大,審批程序復雜,從經濟效益上考慮不適宜採取這種方式設立特殊目的機構。
障礙
我國特殊目的機構採取公司形態會遇到以下障礙:
首先,公司設立的條件。依據我國《公司法》第23、24、26、27、79、81條的規定,公司的設立有發起人人數和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同時還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尤其是我國一人公司的規定較嚴格,只容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規定存,因此如組建特殊目的公司必然受到公司法,尤其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並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限制。
其次是發行主體的資格。我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比較嚴格,發行主體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並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和核准。《公司法》對公開發行股票、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特殊目的機構的凈資產一般很難達到我國公司法的要求。可見,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機構發行證券與相關的法律相沖突,無法直接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發行資產化證券。再次是公司發行證券的性質。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資產化證券的種類、性質、發行和承銷程序等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確認。 1、有限合夥的概況。
有限合夥由一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與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只根據出資額享受利潤,承擔責任,即承擔有限責任。評級機構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有限合夥滿足以下條件:有限合夥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為破產隔離的實體,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提交破產申請、解體、清算、合並、兼並、出售公司大量資產、修改有限合夥協議等活動時,必須得到破產隔離的普通合夥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夥人不止一個,那麼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只要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尚有清償能力,有限合夥就會繼續存在,而不會解體;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有限合夥不能被合並。
2、我國情況分析
我國已經於1997年頒布了《合夥企業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合夥企業法》(草案)中曾規定有限合夥,但審議中以「問題比較復雜」等理由否定了關於有限合夥的規定。另外,一般認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夥與大陸法系的兩合公司較為一致,但我國《公司法》未規定兩合公司的形式。所以,以此形式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在目前的中國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已規定了有限合夥人條款及章節。

㈦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其交易原理是什麼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企業通過向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將貸款資產進行處理與交易,把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轉換為證券,並通過發行這種證券以融通資金,從而達到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的目的。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的最重大創新之一。這種金融創新工具的推出,改變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與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於盤活金融資產,緩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和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於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託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託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託機構進行運作,信託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 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 組建特設信託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託實體,注冊後的特設信託機構的活動必須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於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託機構成立後,與發起人鑒定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託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後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於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3 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託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於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於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 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後,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採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 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後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後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並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並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託管行的收款專戶。託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託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後,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後,若有剩餘,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 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託機構(SPV):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後出售包裝後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後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於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 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並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於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於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後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會計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於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並被徹底地加以研究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於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於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範,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㈧ 銀行 信託 為什麼還要一層spv

簡單一句話,SPV的設立需要具有信託或者證券營銷資質。
但是在我國《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在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所以從法律上就把這條路堵住了。

㈨ 信託公司的夾層融資業務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信託公司的夾層融資業務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夾層融資是指在風險和回報方面介於是否確定於優先債務和股本融資之間的一種融資形式,那麼信託公司有關夾層融資業務案例大家會分析?

信託夾層融資的股權型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募集到的信託資金以股權方式進入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特設目的公司負責項目運作,並最終獲取投資收益。

1、資金進入方式:

(1)與融資方共同設立SPV;

(2)對已經設立的SPV 進行增資擴股;

(3)以信託受益權置換融資方所持SPV 股權並增資擴股。

2、退出渠道:

(1)第三方溢價收購信託計劃所持特設目的公司股權(第三方包括特設目的公司的母公司、關聯公司等等);

(2)第三方溢價收購夾層投資者所持信託受益權;

(3)以“類優先股”方式分配投資收益。

→優先股是指相對於普通股,具有優先享受剩餘索取權的權益性資本。優先股具有優先派分且收益穩定的權利特徵,第一,優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應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繳納稅金;其次是支付優先股股息;最後才分配普通股股息。無論公司盈利水平如何變化,優先股的股息率不變。第二,剩餘資產分配優先,在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上,優先股股東排在債權人之後,普通股股東之前。然而在當前中國現存法律體系下,並不承認優先股這一概念。而在信託里,則可通過結構性設計受益權的不同層次,體現出完全類同於優先股的制度安排。

3、風險分析:

(1)項目運作的失敗風險;

(2)融資人的道德風險:可能發生承諾事項不能如期如約;

4、風險控制措施:

(1)擔保措施:由於債務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請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可以是債務人的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或擔保公司。

(2)信託機制:在信託受益權上設置優先劣後的結構性安排,由融資方或願意承擔更高風險的第三方購買劣後受益權,優先保障優先受益權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機制:主要從公司日常管理,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避免融資方的道德風險。具體措施包括股東會的一票否決權;董事會、財務總監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委任權;資金使用審批權;資金賬戶、使用方向的監督權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 年3 月1 日,某信託公司發行“麗水馨庭房產投資信託計劃”。

(1)產品名稱:麗水馨庭房產投資信託計劃。

(2)發行規模:52000 萬元(其中優先受益權2 億元人民幣,一般受益權3.2 億元)。

(3)信託時間:2.25 年(其中A 類優先受益權預計會在信託成立後的24 個月內提前結束);

(4)信託方式:股權投資。

(5)資金運用方式:本信託計劃集合資金用於受讓上海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某置業公司”)85%的股權。

(6)收益來源及分配:信託收益權分為A 類(優先受益權)和B 類(一般受益權)。A 類(優先受益權)向社會投資人與機構投資人募集;B 類(一般受益權)向沿海地產公司定向募集。其中,優先受益權項下的信託利益范圍為優先受益權部分的信託資金與按照年5.5%的預期收益率計算的'收益額之和。

(7)風險控制:某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對股權溢價回購事宜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信託夾層融資的貸款型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將募集到的信託資金以債權方式發放給具有良好破產隔離的特設目的公司(SPV),特設目的公司負責項目運作,並最終獲取投資收益,到期依照借貸合同還本付息。

1、資金進入方式:

以債權方式發放給SPV

2、退出渠道:

(1)債務人依照借貸合同還本付息;

(2)第三方溢價收購夾層投資者所持信託受益權。

3、風險分析:

(1)項目運作的失敗風險;

(2)中小企業融資人的道德風險:可能發生承諾事項不能如期如約。

4、風險控制措施:

(1)擔保措施:由於債務人抵押不足,因此可請求第三方提供物的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第三方可以是債務人的控股公司、關聯公司或擔保公司。

(2)信託機制:在信託受益權上設置優先劣後的結構性安排,由中小企業融資方或願意承擔更高風險的第三方購買劣後受益權,優先保障優先受益權投資人的本金及收益。

(3)治理機制:主要從公司日常管理,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等方面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避免中小企業融資方的道德風險。具體措施包括股東會的一票否決權;董事會、財務總監等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委任權;資金使用審批權;資金賬戶、使用方向的監督權等等。

5、典型案例:

2006年3月20日,某信託公司推出的“某地產公司朗潤園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產品名稱:某信託公司**朗潤園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發行規模:16000萬元;

(3)信託時間:2年;

(4)信託方式:信託貸款;

(5)資金運用方式:信託資金以貸款方式發放給上海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用於其開發的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某某路的**朗潤園項目建設;

(6)收益來源及分配: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益及貸款利息收入在信託利益分配前進行資本市場與資金市場運作所得收益;

(7)風險控制:信託公司與某地產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由某地產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部分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該地產公司無法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時,信託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信貸貸款本金與利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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