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租賃費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回試點的通答知》(財稅[2013]106號),將融資租賃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明確了融資租賃企業銷售額,但於2016年3月23日下發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將融資租賃行業增值稅稅率劃為三種:不動產融資租賃按11%徵收;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按17%徵收;融資性售後回租視同貸款,按6%徵收。
② 融資租賃本金部分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本金部分是否開票要看具體是什麼類型的融資租賃。如果是直租賃,所有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都要開17%的專票(可以用於抵扣);如果是回租,只開利息部分6%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抵扣),本金部分不開票,只開收據。
③ 融資租賃利息可以開增值稅發票嗎
可以的,金融業營改增之後,金融業將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拿銀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做進項抵扣。而融資租賃公司給承租人開具的銷項發票沒有變化,這就降低了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所繳納的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構成租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1、租賃物的成本。它包含租賃物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該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復利計算。
3、手續費用和利潤。其中手續費用是指出租方在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因手續費用通常較小,一般均不記利息。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將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因此,出租人最低租賃收款額=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租賃物的成本+利息+營業費用)+承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出租人出租機械設備時: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遞延收益」。
④ 由融資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的各種費用可以開發票嗎包括管理費、每期租金、保證金之類
您好,只要是正規的融資租賃注冊企業,其收取的相關費用是可以開具發票的。
其中,
管理費屬於咨詢類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咨詢發票,稅率6%;
租金也可開具租金發票,如租賃物是設備,則開具17%增值稅發票;如是不動產,開具營業稅發票。
保證金不是出租人收取你的費用,是在租期結束時返還的,因此是不想承租人開具發票的。
謝謝。
⑤ 融資租賃直租如何開票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直租開票方式如下:
1、本金一次性開,利息按還租期次分別開,還款期初 為承租人所需償付的本金部分一次性開出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承租人支付的手續費一次性開出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承租人分期支付手續費亦可以按期開具;為承租人開具每一期還款的利息部分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還款期限的期末一次性為承租人開留購價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承租人償付租金的現金流裝款按期回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款期初,為承租人的首付款開具增值稅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保證金開收據;手續費6%的增票;還款過程中期中租金金額相同的發票13個點;還款期限結束時,留購價格13個點的發;保證金13%的發票。
法律依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⑥ 融資租賃增值稅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嗎
應視實際情況予以操作;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租賃的房產在本年5月1日前取得的,則可選擇簡易徵收形式或一般計稅形式而選取開具相應稅率的專票;
2.小規模納稅人及其他個人則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普票或專票),稅務機關核定後予以開具相應票據類型的發票,受票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開具專票。
⑦ 收到的租賃發票可以抵扣嗎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取得的設備增值稅發票可以認證、抵扣。這是融資租賃公司根據現行稅法專門為一般納稅人設計的融資租賃方案. 按照目前的規定,正常的融資租賃業務開具的是營業稅發票,如果承租人是一般納稅人將會無法抵扣進項稅;為了避免承租人的進項稅損失,所以先由融資租賃公司借款、由承租人直接采購設備,承租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抵扣;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簽訂售後回租協議,由承租人把設備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後以繳納租金的形式租回.根據稅法規定,售後回租的銷售業務不需要確認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