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㈡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其與租賃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具體包括: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㈢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其與租賃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具體包括: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㈣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區別
區別體現在: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2.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等。
一: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二:中國的租賃歷史悠久,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會(約4000多年前)。當時產品的剩餘產生了產品的交換,而在很多場合下人們需要頻繁交換閑置物品,用後再歸還,而不必讓渡該物品與對方。這種僅僅涉及物品使用權的交換,是最原始形態的租賃。
三: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說明了租賃比擁有某項財產更為有利。對承租人而言,租賃具有以下優點:
(1)租賃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藉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進行全額融資。租賃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現金,有助於緩解處於發展期的新企業資金緊張問題;此外,租金固定,有助於防止資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貨膨脹風險;租金固定便於計算投資報酬率,有助於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資決策。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結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設備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後才開始支付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設備向主要貸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貸款協議。
(4)有助於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對於設備淘汰更新快的企業而言,租賃為機器設備快速升級創造了便利條件。在多數情況下,承租人把殘值風險轉移給了出租人,減少了設備因過時而陳舊的風險。
四: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指租賃的當事人約定,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決定,向承租人選出定的第三者(供貨人)購買承租人選出定的設備,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物件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並在一個不間斷的長期租賃期間內,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資。
㈤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有區別二者區別如下: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