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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特殊規定

發布時間:2023-03-10 08:47:17

A. 屬於22號准則規范的金融資產按什麼入賬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來入賬。由於金融資產具有不同的特定屬性,因此,金融資產屬於不同特定標准規定的對象。
第22號准則規定,金融資產應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四項金融資產應在期末採用公允價值、攤余成本、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計量。筆者認為,企業為提供商品、勞務和資產轉讓權而形成的應收賬款,如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股利等,應屬於新會計准則所述貸款和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是否也屬於貸款和應收款,取決於具體情況。
金融資產管理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業務模式決定被管理金融資產的現金流來源是合同現金流、金融資產出售或兩者兼有。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應當根據企業關鍵管理人員確定的金融資產管理的具體業務目標來確定。
企業應當根據客觀事實,而不是根據不能合理預期的情況,確定其金融資產管理的業務模式。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是指反映金融工具合同中約定的相關金融資產的經濟特徵的現金流量屬性。企業應當列為本標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特徵應當符合基本貸款安排。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只按未付本金金額支付本息。
本金是指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在金融資產存在期間,本金可能因提前支付和其他原因而發生變更。利息包括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與特定時間未償本金相關的信貸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款風險、成本和利潤。其中,貨幣的時間價值是利息要素的部分,只由於時間的推移,不包括持有金融資產的其他風險或成本的考慮。
然而,貨幣元素的時間值有時可能會被修改。修改貨幣的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對相關修改進行評估,確定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現金流特徵的要求。此外,該金融資產還包括其現金流的時間分布可能導致合同金額或合同條款發生變化的金融資產。包含預付特徵的,企業應評估相關條款(如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加速特徵是否很小),以判斷其是否符合合同現金流特徵的要求。

B.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1、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2、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該轉移滿足《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規定。

上述所稱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企業將之前確認的金融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予以轉出。

C.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運作,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第四條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第五條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債轉股對象企業、企業股東等相關方按照公允原則確定股權數量和價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切實化解金融風險。
鼓勵通過債轉股、原股東資本減記、引進新股東等方式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切實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提高企業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其設立的附屬機構實施並表監管。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系統;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要求。
國有商業銀行新設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依據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第九條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 30%;
(四)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同時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D. 《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准,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聯合懲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並購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產定義、認定標准以及退出標准,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產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產觀察期。

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

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准確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金融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E. 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分類

企業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將金融資產分類以下三類: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攤)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綜(股)、綜(債)】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損(股)、損(債)】

※分類一經確認,不得隨意變更。

業務模式評估

概念:指企業如何管理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

分類: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兩者兼有;

注意點:

1.企業應當在金融資產組合的層次上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不必單個逐項確定;

2.一個企業可能會採用多個業務模式管理其金融資產;

3.企業應當以企業關鍵管理人員決定的對金融資產進行管理的特定業務目標為基礎,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

4.業務模式並非企業自願指定,而是一種客觀事實,通常可以從企業為實現目標而展開的特定活動中得以反映;

5.不得以合理預期不會發生的情形為基礎確定業務模式;

6.實際和預期不同時,只要預期合理、考慮全面,差異不視為財報前期差錯,無需變更業務模式,但後續評估新金融資產時需要考慮。

具體業務模式

1.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無需持有至到期

※此前出售資產的事實只是為企業提供相關依據,而不能決定業務模式

※為減少信用風險將其出售,業務模式仍可能不變

※到期日前出售,單獨或匯總價值非常小,業務模式仍可能不變

※臨近到期,到期出售和繼續持有收取剩餘合同期現金流量接近,業務模式仍可能不變

2.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的業務模式

企業的目標是管理日常流動性需求同時維持特定收益率,或者將金融資產與負債存續期匹配

3.其他業務模式

除了上述以外的,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於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做出決策並對其進行管理。

具體分類: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條件:

①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②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對應科目:銀行存款、貸款、應收賬款、債權投資等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條件:

①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與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②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對應科目: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上述以外的金融資產,如股票、基金、可轉債等列示交易性金融資產。

4.特殊規定:

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如:企業投資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權),該指定一經作出,不得撤銷。

初始計量:

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②其他類別的金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交易費用計初始確認金額;

※公允價值一般為交易價格,兩者有差異的話視公允價值確認依據使用不同方式處理;

※公允價值依據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以僅使用客觀哈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確定,將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一項利得或損失;

※以其他方式確認,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根據某一因素在相應會計期間的變動程度將該遞延差額確認為相應會計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該因素應當僅限於市場參與者對該金融工具定價時將予考慮的因素,,包括時間等。

後續計量

原則:

①如果一項金融工具以前被確認為一項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計量,而現在它的公允價值低於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

②對於主合同為資產的混合合同,即使整體公允價值可能低於零,企業應當始終將混合合同整體作為一項金融資產進行分類和計量。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 綜(股) )的初始確認: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倒擠,含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後續計量:

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布發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公允價值後續變動計其他綜合收益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不計提減值准備)

※除獲得的股利(明確代表投資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計入當期損益外,其他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包括匯兌損益)均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後續不得轉入損益。

終止確認(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同時: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借:債券投資-成本

       應收利息/債券投資-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

       債券投資-利息調整

後續計量(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賬目余額)進行後續計量)

確認利息:

借:應收利息/債券投資-應計利息

       債券投資-利息調整

貸:投資收益

收本、息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債券投資-成本

中途處置:

借:銀行存款

       債券投資減值准備

貸:債權投資-成本

       債權投資-利息調整

       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初始計量: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後續計量:

反映公允價值的變動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貶值反之,不計提減值)

持有期間利息

借: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綜債初始計量

借:其他債權投資-成本

       應收利息/其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等

       其他權益投資-利息調整

後續計量:

借:應收利息/其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其他債權投資-利息調整

貸:投資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

借: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出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債權投資-成本

       其他債權投資-利息調整

       其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同時結轉其他綜合收益(或反之)

借:其他綜合收益-其他債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貸:投資收益

綜股初始計量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後續計量

借: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布發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出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同時結轉其他綜合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變動

貸: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F.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有哪些

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攤余成本(amortized cost)是指用實際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投資成本減去利息後的金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過調整後的結果。

演算法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6)金融資產特殊規定擴展閱讀:

攤余成本計量特殊情況:

一般情況下,攤余成本等於其賬面價值,但也有兩種特殊情況: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若僅僅是公允價值的暫時性下跌,那麼計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時,不需要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的金額,此時攤余成本不等於賬面價值。

(2)貸款。已經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攤余成本也不等於賬面價值,因為其攤余成本要加上應收未收的利息。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日的公允價值)。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初攤余成本就是求應收本金和應收利息的現值。

G.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於2008年7月9日由財政部以財金〔2008〕85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處置審核機構、處置審批、處置實施、處置管理、處置許可權劃分、監督檢查、附則8章4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4〕41號)同時廢止。
根據信貸檔案資料確認抵押物,搜集、分析調查資料並查勘現場,經測算分析得出抵押物優先受償債權價值;對主債權人償債能力從本息償還情況、財務報告、名下有效資產情況、企業性質、企業規模、目前經營狀況、歷史信用情況、所處地域、資產保全情況等方面進行分析,得出一般受償債權價值;對擔保人償債能力從本息償還情況、工商年檢情況、經營地址查詢情況、財務報告、所屬行業、名下有效資產情況、企業性質、企業規模、目前經營狀況、歷史信用情況、所處地域、資產保全情況等方面進行分析,得出保證受償債權價值;預計債權回收金額=優先受償債權價值+一般受償債權價值+保證受償債權價值。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行為,增強資產處置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防範道德風險,促進資產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處置不良資產,最大限度提高資產處置收益,減少損失,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等,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處置風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經營范圍內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資產公司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資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託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H. 新會計准則 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短期獲利或近期出售,屬於流動資產。主要是股票類或認股權證之類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走利潤表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只能是債券類,說實在的,我查過萬科,中石油等,帳上都沒有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個按攤余成本計量,利息收入計入利潤表,但是限制很多,不能提前出售,不能隨意改變意圖等,一旦改變意圖或出售就得轉成第四類
3 貸款和應收款項,沒什麼說的吧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第一類類似,但屬於非流動資產,也是按公允價值計量,但是公允價值變動死活不走利潤表,而是走資本公積。認股權證之類的只能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還有問題找我

其實你沒有仔細看我的回答,影響和分類的原因已經寫在裡面了
1.首先,企業對金融資產的分類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和要求。比如你出售了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資,剩餘部分就必須轉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2.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預算需要來制定,比如你就想把股票的漲跌走利潤表,就應當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你覺得利潤起伏回很大,看起來不穩定,就計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這樣就不走利潤表了。
3.一般情況下,沒有人走持有者對其投資。
就是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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