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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風險

發布時間:2023-03-11 07:17:05

① 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在哪幾個方面

很多投資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時間仔細的去打理自己的資產,當看到別人越來越富有之後才想要將資金從銀行拿出來做投資。投資者選擇去進行資產管理業務也是一種投資,但是投資就會有風險,下面騰信配資網就為大家仔細的講解一下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在哪裡。

風險一:合規風險。合規風險主要是指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等行為,可能使資產管理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採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風險二:市場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是指因不可預見和控制的因素導致市場波動,造成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資產虧損。這是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運作中面臨的主要風險。該風險按《試行辦法》規定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投資者承擔。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保證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風險三: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主要是指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投資決策或操作失誤而使管理的投資者資產受到損失。

風險四:管理風險。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管理的投資者資產損失、違約或與投資者發生糾紛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而使資產管理公司受到損失。如與投資者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不規范、約定不明,操作人員違反合同約定買賣證券或劃轉資金,操作人員在經營中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等。

② 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

一、關於轉讓合同效力問題
1、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非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問題。有觀點認為,該轉讓合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但反對觀點認為,通過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轉讓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常見處置方式。這種方式可以動員社會資源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為國家政策所允許,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買受人購買的是不良資產,故其轉讓價格與原來的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行為,是風險投資,不能因買受人因此盈利就認為國有資產流失。不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2、關於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商業銀行將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第一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理由是:第一,由貸款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否則,極有可能導致我國金融秩序的紊亂;第二,目前,我國法律仍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如果認可商業銀行將其債權隨意轉讓給非金融企業,就可能出現企業以此為合法形式掩蓋相互借貸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文件對此有禁止性規定;第四,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許可、未履行拍賣程序的情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他人,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二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於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禁止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第三,受讓方受讓的債權為一般債權,其行使權利行為並不屬於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第四,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
二、關於債務人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轉讓不良資產時,應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這樣處理既可以挽救企業瀕於破產,促進社會穩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惡意串通侵吞國有資產,有利於案件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給原債務人優先購買權。原因在於:法律並未規定該種優先權形式,若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無異於鼓勵其惡意逃債。
三、關於受讓主體是否享有相關實體和訴訟權利問題
有觀點認為,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因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受讓方能否要求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問題,並無明文規定。司法實務中,應明確受讓方可否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債權轉讓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問題。
四、關於轉讓程序問題
由於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的轉讓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亟須相關立法及行政法規對該債權的轉讓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如明確定價標准、評估程序等。

③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信託轉型

可能是機遇,可能是瓶頸。臨近年末,一些信託公司人員放棄高額年終獎另覓高就,使得圈外人不得其解。
「我只能算半個學經濟的,而且未來的信託市場,不再會是像兩年前房地產信託唱主角,別的信託產品將會打開另一種局面。」一位浸淫信託行業多年的人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於將來的市場,我並沒有把握能帶領團隊做出多少業績,所以我打算回到自己的老本行。」
團隊或將洗牌
細細回味信託行業被人津津樂道的時段,也就是這兩年。而這一切都是樓市調控細則出台帶來的後續效應。
在那個瘋狂的歲月,房地產信託產品的年化收益率最高達到過18%,而平安信託更是把80%的業務都投在了這塊。
但隨著國內通脹預期依舊在高位徘徊,以及監管層對信貸規模的控制,使得二、三線城市的開發商只能轉戰信託來滿足自己對資金的渴望。
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委員會一專家就曾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坦言:「如果一個信託公司把業務重點都放在房地產上,那它將來的業務轉型將十分困難。」
而面對新產品的開發,瑞銀證券報告指出,產業人才的缺失將制約行業的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調查采訪中發現,國內一些信託機構的高層都是從基金公司或者證券轉過來,而更有一些人員直接是國資委的「空降兵」,對具體產品設計、風險管控都不甚了解。
「事實上,做產品開發的一些人,有些是房地產公司,而有些則是基金公司的,很多公司都是『雜牌軍』的混編。做一個產品根本沒有考慮風險,只考慮把利潤做到多少。」滬上一知名信託公司人員表示。
他認為,隨著一個兌付期的到來,很多公司的產品將進行一個洗牌,專業人才將更加稀缺。
專業人才短缺
隨著 《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大限就要到來,銀信合作一方面低報酬率,另一方面風險系數卻要高於單一類信託業務。
瑞銀證券認為,凈資本管理要求將促使信託公司從規模驅動向報酬率驅動轉變,低報酬率的銀信合作業務規模會在四季度顯著下降。人才和渠道建設是中國信託行業持續發展的關鍵環節。並認為在房產信託短期出現回調的前提下,投資方向多元化和投資股權化是信託行業轉型發展所面臨的方向。
而從信託公司對項目進行定價和管理的角度來看,礦業、能源以及製造業等絕大多數行業都比房地產更需要專業的產業人才。瑞銀認為對於長周期的股權投資,有經驗的產業人才或者產業機構在項目評估、運行到監督管理整個流程中都不可或缺。

④ 廣東:做好房企風險處置項目並購金融服務,督促涉險房企自救

4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廣東金融支持受疫情影響企業紓困和經濟穩增長行動方案》,其中明確指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方案》提出,積極支持居民合理住房信貸需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實施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確定轄區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貸款利率要求。鼓勵銀行對符合購房政策要求且具備購房能力、收入相對穩定的新市民,合理確定按揭標准,提升借款和還款便利度。
《方案》要求,做好房地產企業風險處置項目並購金融服務。各地要督促涉險房地產企業積極自救化險,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和項目推介對接。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優質房地產項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支持「保交樓」。支持金融機構為重點房地產企業風險處置項目出讓、兼並收購提供債券發行、融資顧問等服務。鼓勵優質房地產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募集資金用於風險處置項目的兼並收購。探索駐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高風險房企資產處置新模式。
另外,要完善金融與房地產良性循環發展的長效機制。支持金融機構積極對接和滿足保障性租賃住房開發建設、購買、裝修改造、運營管理、交易結算等金融服務需求。依法依規支持上市房企積極向新發展模式轉型,加強自身風險管理,完善債券融資支持機制。支持保險資金通過直接投資或認購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保險私募基金等方式,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提供長期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適度加大流動性貸款等支持力度,滿足建築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保持建築企業融資連續穩定。

⑤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⑥ 資產管理理財風險怎樣

資產管理理財風險比較小,全國只有34家公司有資格發行資管產品,所以資管產品有一定的稀缺性。資管理財是屬於中長期理財,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投資金額一般是100萬或以上。資管受證監會監管。

⑦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授權經營單位,主要經營國有資產,從事信託理財、信用擔保、資產處置、股權投資、實業經營、資本運作、資產受託、企業重組和並購咨詢等業務。
法定代表人:楊潤貴
成立時間:2001-05-14
注冊資本:2380859.252569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00000007597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81號粵財大廈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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