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違約後還能拿回本金嗎
一般來說信託就算違約後只是會有延期,因為信託項目基本都有擔保甚至很多項目還有抵押,所以沒有特殊情況發生是可以拿回本金的,只是可能會需要點時間。進元財富分析。
2. 平安銀行步招行後塵,代銷信託產品構成實質性違約,不剛兌
近日,相信不少信託消費者都被招行代銷信託項目違約刷屏了。
8月14日本應是招商銀行代銷的5億元大業信託君睿15號(九通基業)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到期的日子,但投資者尚未收到明確兌付方案,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
這是首次面向自然人投資者違約的消息,話說信託違約已不是新鮮事,但這次無疑是非標違約中影響最大的一單——事涉融資方、發行方和代銷方,尤其招行一直以來在業內都有「代銷之王」的美譽......
在此次違約中,銀行方面表示因市場風險造成違約,自然也不會選擇剛兌。這種說辭對於投資人而言難免有些牽強,因為很多投資人購買產品時,銀行利用自身的品牌優勢,將包裝好的信託產品賣給私行客戶,並暗示銀行自主發行、背書、兜底等。
客戶也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忽略了項目本身存在的風險,認購了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項目。用一句比較通俗的話來說,就是爽完後,提上褲子不認人了。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別多,提褲子不認人不僅是招行,近日平安銀行代銷陝國投信託的項目踩雷,只是讓投資者等待並未給到任何回復。
平安銀行:我們無違約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多家信託公司為了規避監管,曾大量發行「永續信託」,目前陝國投信託這只華夏幸福的「永續信託」產品應該是行業首支逾期的「永續信託」。
根據信託產品報告,該筆信託資金的用途為九通基業投資有限公司(華夏幸福子公司「九通基業」)產業新城原材料采購、運營維護,田傑所購買的第三期信託計劃的實際到期日為2021年1月18日。
據投資人介紹,1月12日,他曾咨詢自己的理 財經 理,該信託產品是否會展期,得到的答復是「該產品不展期,會還本付息」;但1月19日,理 財經 理卻通知,「錢沒了,華夏幸福那邊違約了」。
從陝國投信託公布的臨時信息披露文件可以得知,在未通知展期的情況下,九通基業永續債項目第1-3期的本金和利息已經逾期支付。
文件顯示,九通基業對此的解釋是「受疫情影響,特別是近期河北疫情爆發,影響了還款資金安排」。
此外,投資人也曾親自找過信託產品的保管銀行平安銀行和受託人陝國投詢問逾期情況,但平安銀行回復稱作為代銷銀行,無違約責任。
隨著資管新規的出台,資管行業已經從隱形剛兌向打破剛兌轉變,「買者自負」的理念正在市場上逐步形成。但這是否真的意味著平安銀行並不過失?也不盡然。
「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及管理人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了受託管理職責。如果相關機構沒有盡職履責,則代銷機構和管理人均有可能承擔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
高額回報誘導客戶買理財
賣者盡責的案例在平安銀行是存在的。2015年5月至6月,高凈值客戶楊某通過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購買理財產品,經過銀行的評估後顯示,楊某為風險程度為平衡型。
隨後,楊某在銀行的推薦下購買了和聚2號基金101萬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萬元、星石7號私募基金101萬元,以及一份結構類理財產品50萬元,共計投入資金220多萬。雖然部分產品實現了盈利,但購買的和聚2號基金在4年時間里卻虧損了20%,虧損超20萬元。隨後,楊某將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告上了法庭。
楊某主張,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向其推介風險評級超出其風險承受等級的金融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且在銷售過程中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應向其賠償所購買金融產品的本金和利息損失。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楊某在銀行購買的上述理財產品的時間是2015年5、6月份,銀行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內容繁多、專業語言較強,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進行詳實的告知和說明,一般常人是無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其中,在產品推介中均具有高額回報之誘導。因此,法院認為銀行在推介案涉理財產品時未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及適當性義務的履行瑕疵,與楊某的損失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賠償楊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損失的65%,並賠償楊某本金損失162,473.95元及其自贖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佔用利息損失。
無獨有偶,曾經轟動一時的「平安銀行代銷基金巨賠案」,最終判決也是賣者盡部分責任。孫某是平安銀行的客戶,自2014年起一直在該行購買金融理財產品。
證據顯示,2014年孫某初次購買理財產品時,平安銀行曾為孫某進行風險測評,評估顯示孫某為「平衡型」投資者。此後,孫某一直通過平安銀行購買風險評級較低的理財產品。
2015年6月10日,在未對孫某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重新評估的情況下,孫某在理 財經 理的推介下,通過平安銀行購買了三隻股票型公募基金,這三隻基金的內部風險評級均為高風險,孫某共投入900萬元。
孫某購入基金後不久即遭遇「股災」,股市暴跌,基金虧損。6月16日孫某要求銀行助其贖回基金,但此時孫某在理 財經 理繼續持有的意見下並未贖回。
6月28日,孫某再次至銀行要求贖回全部理財產品,最終三隻基金贖回後的回款金額僅剩餘634.24萬元,虧損達260萬余元。
平安銀行因未向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客戶推介、銷售合適的金融理財產品,違反了商業銀行代銷理財產品時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
但各審法院在認定銀行違反適當性義務之餘,均以客戶未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未及時贖回產品為由,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以減輕銀行責任,最終二審判承擔首次要求贖回時投資損失30%。
利潤之下代銷違規頻出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
長期以來,銀行都是基金、保險、信託理財等代銷的主力軍,這一方面源於銀行擁有眾多的網點,使得其在代銷業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另一方面得益於線上渠道及客戶優勢,使得銀行開展此項業務邊際成本低且利潤高。
違規代銷銀行緣由涉及緣由包括部分授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網點的負責人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未對基金銷售業務建立有效的災備系統、基金銷售人員培訓記錄留痕不全、客戶現場開戶時未進行錄音錄像等違規現象。
平安銀行也曾因違規代銷被處罰過,去年深圳銀保監局披露,平安銀行因貸款、信用卡、產品代銷的部分15項業務違規被罰款720萬元。
其中,在產品代銷方面,代銷產品底層資產涉及本行非標資產,沒有實現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隔離;「雙錄」管理審慎性不足,理財銷售人員銷售話術不當。
實際上,在違規代銷這件事兒上,平安銀行是有案底的。早前,銀監會官網公布一批處罰信息。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平安銀行因員工私自銷售理財產品,連續收到天津銀監局15張罰單。
處罰信息顯示,平安銀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支行因員工私自銷售非平安銀行天津分行發售或代理發售產品,被處罰款20萬元,平安銀行天津紅橋支行被罰款50萬元。
相比給支行開出的罰金,天津銀監局對涉事銀行員工的處罰決定更具敲山震虎之意。處罰信息顯示,1人因私自銷售非平安銀行天津分行發售或代理發售產品,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人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一年;1人被警告;另有10人因對上述案件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警告。
這件事暴露出平安銀行內控薄弱的問題。近年來,銀行理財「飛單」事件頻發,而平安銀行更是多次被曝出員工「飛單」。
2016年7月,《北京日報》報道平安銀行北京分行某員工離職前「殺熟」,投資者百萬元儲蓄打水漂。不過,平安銀行當時回應稱這一消息的核心內容失實。
2016年10月,曾有平安銀行客戶爆料,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在平安銀行北京朝陽門支行和天通苑支行多位理 財經 理的推薦之下購買了一款名為「同富愛晚」的理財產品,當時承諾保本保息,但到期之後卻無法兌付,客戶損失超過4000萬元。實際上,這款披著理財外衣的產品,是北京同富匯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
在投資者將此事反饋至監管部門後,北京銀監局對投資者復函稱,經核查認定,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前員工違規銷售……
「基金代銷、保險代銷、信託代銷等不規范行為由來已久,歸根究底就是利用信息不對稱來誤導消費者。」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示,需要加強信息透明度,對銷售不透明、故意隱瞞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對基金代銷人員和保險銷售人員要把好關,要求他們了解必要的代銷常識,並監督他們實施。
3.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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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歸還信託貸款會有什麼後果
信託貸款關系的本質其實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因此,如果不歸還信託貸款,其直接後果是面臨違約。
如果違約,則信託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追究您違約責任。如果您不按規定還款,還可能面臨被起訴和被執行。
5. 信託違約怎麼辦
有三個解決辦法:
第一、信託到期不兌付,投資人可以與信託公司進行交涉。
當我們購買的信託產品到期而無法兌付,我們可以與信託公司進行交涉。雖然信託公司只是產品的銷售方,如果我們購買的信託出現了流動性問題,那麼我們肯定會去找信託公司,要求信託公司說明信託逾期相應的情況。一般信託產品出現逾期後,信託公司會與底層資產方進行溝通,對於其中的問題進行說明,同時信託公司也會向投資人出具相關的公告,告知投資人信託存在問題的原因。
第二、信託到期不兌付,投資人可以聯合其他投資人共同去催回欠款。
當我們購買的信託到期後無法兌付,我們可以去聯合其他投資人共同來追回信託的欠款。
我們可以找到信託產品底層的資金使用方,去仔細了解信託資金究竟用到了哪些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向資金使用方追回欠款。只要資金使用方名下有資產,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信託產品的相關協議去處置資金使用方名下的資產,盡量去追回我們的信託投資款。
第三、信託到期不兌付,投資人與資金使用方共同協商延期兌付。
當我們購買的信託產品到期後無法兌付,我們可以與信託資金的使用方進行溝通和協商,共同來解決信託投資的資金問題。
【拓展資料】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6. 什麼是信託產品,信託產品有哪幾種
信託又稱「相信委託」,它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方的利益,把自己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託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信託產品一般分有很多種,從資金用途角度來看,信託可以分為政信類信託,房地產類信託,工商企業類信託,資金池類信託,證券投資類信託,民姓合作類信託,消費金融類信託,家族類信託和公益類信託等等。
拓展資料:
一、政信類信託
政信類信託又稱之為基礎產業類型,它是指資金通過貸款或者其他的方式,直接或者是間接投向政府平台公司的一個信託項目,資金的投向主要用於市政建設,如:污水處理,綠化工程,保障房的建設,園區的建設,修路修橋,或者是補充資金的一個流動性。
政信信託融資方基本都是地方的投融資品牌(城投公司),資金也主要是用於當地的城市建設方面上,政信信託具有隱性的政-負信譽在裡面,政信類信託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政信類信託違約率在整個信託行業內最低,發生無法兌現的情況幾率極小,截止目前還沒出現過極端的風險。
2、融資方城投公司主動違約概率極小,因為一旦某個地區的城投公司出現延期或違約,那麼這個地區的融資環境將被「破壞」,後期將很難進行融資建設。
3、政信類信託具有政-府隱性信譽,相對較為安全,風險小。
二、房地產類信託
房地產類信託是指將信託資金用於在房地產公司,或房地產項目的信託,委託人是基於對融資方的一種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資金投向房地產行業,並對此進行管理的一種行為。一般房地產信託還款來源,主要是來著房地產項目銷售的收入。
目前市場上房地產信託主要分為兩種結構,股權類結構和債券類結構。
股權類結構為非固定收益,投資者參與的是股權類投資,收益會根據項目收益進行浮動。
債券類結構可分為純信譽貸款和帶有土地抵押的貸款,純信譽貸款信託一般是指無任何抵押,以信譽為信任依託的一種信託貸款項目。帶有土地抵押貸款的信託是指融資方拿土地抵押給信託公司,再由信託公司放貸給融資方的一種貸款信託項目,其抵押率越低風險就越小。
三、工商企業類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募集的資金主要用於一些企業流動資金的補充,如建設基金,有並購資金需求的企業,幫助企業發展壯大和渡過難關的信託項目。
四、資金池類信託
資金池信託是信託募集資金,但是這資金並沒有具體?地?投向,是資金池類信託最明顯的特徵,資金池類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投向單一項目或組合投資於多個項目。根據資金與項目的匹配方式不同,可分為一對一、多對一或多對多三種模式。
7. 信託安全嗎信託的風險有哪些
信託產品被認為是非常安全的,事實上,在過去也是如此,因為在2014年之前從來沒有任何風險。直到最近一兩年,才有一些違約事件在信任打破剛性付款後被報告,但這個數字並不大。信託實際上是一個引導人們做資產管理服務的專業機構。中國的信託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和監管。中國有68家信託公司。我們購買的信託產品是為了給信託公司投資信託產品。事實上,信託產品有很多種。最主流的是我們通常購買最多的信用理財產品。在國內,信託公司除了銀行只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才能進行貸款外,這種產品就是集合投資者的資金,信託公司給一個公司或一個項目貸款,約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到期日,只要公司在正常經營管理的情況下,將把錢還給投資者。
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主要是以貸款的形式籌集資金轉入資金的需求方,信託財產的流動性主要受資金需求的控制,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與現行信託產品的政策法規相結合,在流動性制度安排上存在固有缺陷,導致流動性風險在當前信託業務中普遍存在。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損害財產,而是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信任的人必須明白信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