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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模式

發布時間:2023-04-14 09:20:04

信託產品,保險與信託是否能合作的顧慮,下一步怎麼走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年12月向該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銀行的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28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按照B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銀行根據A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銀行募集資金28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億元的A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銀行自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和A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由B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與銀行B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購買銀行A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則相當於過橋方。
2.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萬億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年提高6.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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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什麼是信託收益權

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 信託受益權定位於物權不僅是信託及運行機制的本質性質要求和需要,而且在信託法律制度的具體規范中也有相當的根據。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的追及與優先效力。一方面,因信託財產處於受託人的佔有、管理和處分之下,為了防止受託人的不當行為對受益人利益的影響;另一方面,在信託法上,信託財產盡管名義上屬於受託人,但它並非受託人的固有財產,而是僅以信託目的即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的特定財產,為此,受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在信託法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信託受益權具有物權的直接支配力。這種直接支配力在物權中並非都現實地存在,有些物權如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其支配力在一般情況下是潛在存在,只有當債權得不到滿足時,支配力才現實地發生。信託受益權的支配力也是如此。在受託人正常管理時,受益權的支配力隱而不現,當受託人不當處理信託財產時,其支配力開始顯現。只不過較為特殊的是,該支配力要經過撤銷程序才可實現而已。

③ 強監管下,昔日「同業之王」興業銀行還好嗎

近年來我國金融領域杠桿過高,資金脫實向虛,資產泡沫加劇,金融市場波動劇烈,系統性風險升高。為控制風險,中國銀監會率先出手,於2017年3月28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6號),要求「針對當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中存在的杠桿高、嵌套多、鏈條長、套利多等問題開展的專項治理」;2017年4月7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7〕6號),要求「整治同業業務,加強交叉金融業務管控」;2017年4月11日銀監會辦公廳再次發布《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3號),要求「同業業務方面,銀行要自查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其實,針對銀行同業業務暴露出的問題,2014年中國銀監會就已開始了專項整治。彼時,素有同業之王之稱的興業銀行在同業市場上可謂獨領風騷、獨占鰲頭。在經歷兩輪強力整頓之後,興業銀行還好嗎?我們就來一探究竟。首先還得從同業業務本身說起。

一、同業業務為何備受青睞?

傳統意義上的同業業務是商業銀行的短期流動性管理工具,當某銀行資金不足以應對短期流出需求時,從其他銀行借入資金填補缺口;相反,存在短期富裕資金時,則可拆出或存放於另一銀行以獲得較高短期收益。隨著銀行同業業務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等業務形態。

同業業務備受中小銀行青睞,主要在於:第一,不受地域限制,中小銀行通常只能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經營業務,而同業業務則可使銀行參與全國金融市場。第二,同業 理財 產品價格靈活,隨市波動,在利率下行期間可節約成本。第三,單筆資金規模較大、盡管期限短,但整體收益高。

在國家層面上,同業業務可便利銀行實施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並可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但隨著同業業務的發展,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二、同業業務為何被整治?

總體而言,同業業務的發展大致經歷了萌芽、非標發展和主動負債三個階段(林書亦,2017)。

(一)同業業務的三個階段

萌芽階段。2008年之前,我國的同業業務以實現流動性管理需求為主,在產品模式上採用網下同業存款、票據回購等形式。

非標發展階段。2009—2013年,為非標發展階段,銀行採用銀信合作、銀銀合作等形式,將資產從表內轉移到表外,主要產品有同業代付、票據買斷以及各類資管、信託計劃。這一時段同業業務在本質上,先有 貸款 的需求,再進行同業業務。

大致操作過程為:企業要借款,但是部分企業很難從銀行處拿到貸款,便向信託公司申請。那信託公司的錢是哪裡來的呢?首先,A銀行將自己的超額儲備存入B銀行,B銀行從A銀行處買入金融返售資產,B銀行再從信託公司處買入信託受益權,將錢款給信託公司。這樣以來,信託公司就將從銀行獲得的錢貸給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得到貸款的企業再將部分錢款存回銀行。
圖1:非標發展階段(銀信合作模式)
主動負債階段。2013—2016年,我國貨幣政策寬松的大背景下,銀行採用同業加杠桿模式,銀行首先主動負債,然後再找高回報資產,依靠利差獲利。即銀行先擴張負債,再找資產。

大致操作過程為:B銀行想擴張自己的負債,便從A銀行處得到A銀行的超額儲備,給A銀行較高的利率,然後B銀行為了獲得更高的回報,再將自己的超額儲備轉給非銀金融機構,由非銀金融機構代B銀行進行投資,非銀金融機構多數投資市場上的債券,當然還有其他產品,之後由非銀金融機構將在債券市場上獲得的委外收益再給到B銀行。一些發行債券的企業獲得資金後將部分錢款存入B銀行。
圖2:主動負債階段(金融加杠桿模式)
(二)同業業務的三大問題

從三個階段可以看出,在第二和第三個階段,同業業務已經不再是流動性管理,而是演化為一種規避監管、獲取收益的業務。這就有違「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初衷。甚至產生諸多風險:

第一,提高了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在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銀行同業之間的債權債務網路日趨負債,銀行體系脆弱性加大。比如A銀行將超額儲備存入B銀行,B銀行再將其超額儲備存入C銀行,C銀行用這些同業負債進行對外投資,一旦投資失敗,資金收不回來那麼可能導致A和B兩家銀行資金緊張,進而增加系統性風險可能。

第二,推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從圖1和圖2可以看出,資金在經過多層中介方才到達實體企業,每道環節都會收取相應費用。這樣勢必增加企業融資成本,進而降低實體企業利潤,最終違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初衷。

第三,虛增銀行資產規模。從圖1和圖2可以看出,資金經過多道環節到達實體企業,每道環節中的銀行一方面增加負債,另一方面增加資產,導致銀行資產負債規模迅速膨脹,以致扭曲實際資產負債規模。

當然,還可能因借短放長導致期限錯配、利率下調導致利率倒掛等風險,增加銀行自身的風險。

正是因為同業業務發展到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後,出現了上述問題,所以監管機構才不得不出手在2014年開始整治同業業務。在2014年之前,興業銀行在同業業務領域出盡風頭。

三、同業之王的昔日風光

興業銀行的同業業務始於1996年的證券清算業務,經過一系列發展舉措,同業業務成效顯著,被稱為「同業之王」:同業收入佔比曾高達工商銀行的12.6倍,同業收入達工商銀行的2.72倍。

筆者對比分析了興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等7家銀行2010—2017年同業收入占其利息總收入的比重,發現,興業銀行曾被稱為「同業之王」,確實當之無愧。興業銀行同業收入占利息總收入在2015年之前是絕對領跑其他銀行。佔比最高的2012年,興業銀行同業收入占利息總收入的比重是工商銀行的12.64倍,同業收入的是工商銀行同業收入的2.72倍。2011—2014年這四年中,佔比均超過了30%,遠遠高於其他銀行。

2014年央行牽頭整治同業業務,在2015年之後,這一數據急劇下滑,至2016年佔比僅有3.26%,而到了2017年更是跌至2.46%,這也看出強監管下,興業銀行的同業之路並不好走。
圖3:2010—2017年部分銀行同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單位:億元
四、同業之王的近況如何?

在監管機構強力整治同業業務背景下,盡管同業收入急速下降,但興業銀行整體狀況還算良好。

(一)凈資產收益率仍具有相當優勢

筆者計算了2010—2017年間,興業銀行等八家銀行的凈資產收益率(圖4)。從興業銀行自身縱向對比來看,其凈資產收益率從2011年的22.14%下降到2012的20.47%。但8年中還是普遍高於3家國有銀行,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也處於前列。

圖4:2010—2017年部分銀行凈資產收益率
(二)不良率有所攀升但處於中間水平

2010—2017年,興業銀行,浦發銀行等8家銀行的不良率總體呈上升趨勢(圖5)。興業銀行的不良率有2010年的0.42%上升至1.59%,但整體上仍低於農業銀行, 招商銀行 等。2017年高於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低於農業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等。
圖5:2010—2017年部分銀行不良率
(三)撥備覆蓋率下滑但具有相對優勢

2010—2017年,興業銀行,浦發銀行,華夏銀行等八家銀行的撥備覆蓋率總體呈下降趨勢(圖6)。興業銀行的撥備覆蓋率由2010年的325.51%下滑至2017年的211.78%,但整體上仍高於業內水平。2017年高於除招商銀行以外的其他6家銀行
圖6:2010—2017年部分銀行撥備覆蓋率
四、同業之王的今夕同業業務又如何?

在強監管之下,興業銀行的同業業務急速下滑,從同業往來負債、同業收入和同業成本可管窺一二。

(一)同業往來負債負增長

2015年之後,同業負債的增長的下降勢頭很猛烈,一直到2016以及2017年的負增長,這就說明在強監管背景下,興業銀行的同業縮表相當嚴重(圖7)。
圖7:2010—2017年興業銀行同業往來負債情況
(二)同業負債占計息負債比重下滑

單單只看同業往來負債的增長率的變化,也許不夠直觀。因此為了更直觀的看出其在興業銀行負債業務中的變化,我們可以從下圖的分析開始。在我國開始金融監管之前,2010年-2015年的時間里,同業負債在所有計息負債的比重可以說是逐漸增加,這就體現了,同業業務在興業銀行中的分量,然而從2015年往後,也就是金融監管的力度加大的前提下,2016年佔比下降到30.59%,2017年更是下降到24.65%,也是近幾年的新低。從近兩年不斷下降的佔比,這也表明興業銀行在強監管的背景下同業業務縮水的信號。
圖8:2010—2017年同業負債佔比
(三)同業收入急速下滑

興業銀行同業收入2014年以前穩步增長,之後2014年的657.62億直接降到333.71億,並且2016年和2017年繼續減少,下降幅度之大也是令人震驚(圖9)。
圖9:2010—2017年同業收入情況
(四)同業資金成本攀升

剛剛我們分析了興業銀行的同業業務的收入變化,再來看下同業利息的支出情況。筆者按「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利息支出/同業往來負債」初步匡算興業銀行的同業資金成本。結果顯示,2010—2017年,資金成本呈「之」字型,2017年攀升至4.43%(圖10)。
圖10:2010—2017年同業資金成本情況
五、未來發力什麼?

同業受限,只能轉向其他業務板塊。從數據看,個人貸款、融資租賃和結算和 銀行卡 或許是其重點。數據顯示,興業銀行2015、2016和2017年三年,個人貸款業務收入分別同比增長11.95%,14.64%,25.69%;融資租賃業務的利息收入在這三年同比增長分別為33.14%,-8.27%,11.15%,;而結算與銀行卡業務收入在這三面同比增長分別為,9.97%,24.55%,64.57%。尤其是結算與銀行卡業務發面的收入,復合增長達到1.14倍。

④ 銀行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的六種模式後,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為服務和合作對象,以同業融資為核心的各種業務。這是近年來商業銀行蓬勃興起和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資金結算、同業存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交易、衍生產品交易、代理資金交易、同業資產回購、票據再貼現和再貼現等。近年來,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和利潤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中的比重和貢獻明顯增加。

三、模式的交易結構

C銀行將向B銀行劃撥等額期限的同業存款,B銀行將通過僑房A銀行向融資客戶發放相應額度和期限的信託貸款,C銀行承諾長期或不長期轉讓B銀行的信託受益權。C行接受B行信託受益權的,C行同業存款為標准同業存款,因為融資客戶的信託貸款風險已經轉移到C行;未授予信託受益權的,需將同一業務的存單質押,以鎖定B銀行對融資客戶的貸款風險,或單獨發函說明同業存款對應某筆信託貸款,當信託貸款無法償還時,同業存款無需贖回。在資金配置模式下,B銀行並沒有真正出資,只是將C銀行的同業存款轉為資金用於投資非標資產。真正的貢獻者,C銀行,是底線。在這種模式下,B銀行一般收取幾十個BP的過橋費。在資本配置模型中,過橋方A銀行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⑤ 信託市場與間接金融市場有什麼區別

一、簡介:
現代信託:現代信託的形成,標志著自然人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向法人為受託人的商業性信託的轉變。以受託人盈利為目的承辦信託的活動,使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使信託業務成為金融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後,特別是其特殊的制度優勢成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後,信託這種服務方式的需求和供給的總和就形成了信託市場;也可以說信託服務業實現其價值的領域即為信託市場。信託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保險市場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市場。
間接金融市場:是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信用中介進行融資所形成的市場。在間接金融市場上,是由資金供給者首先把資金以存款等形式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二者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再由銀行等機構把資金提供給需求者,又與需求者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通過信用中介的傳遞,資金供給者的資金間接地轉到需求者手中。
二、區別:
(一)風險控制
(二)信息生產、信息不對稱及處理
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在信息產生及信息不對稱的處理既能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區別,它們共同的對手就是各類市場企業主體。考慮到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完備性存在市場機制失靈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信息不對稱可能帶來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一系列能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的問題。當然,知識的欠缺也是一類信息不完備問題,它會扭曲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最優化行為,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對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及債權融資在信息生產及不對稱的處理上的比較,可以從兩方面展開。
首先,三種融資模式在信息產生和擴散機制的區別。相對於債權融資,權益融資具有較高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一方面其中存在自動生產信息的機制,例如有大量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等被強制要求披露,還有大量的針對這些初始信息的加工信息,像各種分析報告等,另一方面信息在其中也易於傳播和擴散。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則所有與資產定價相關的信息包括未公開的私人信息都會反映到價格上,從而價格就成了信息的集成器,投資者的行為反映到了價格中在權益融資中,從而判定資產是否被市場正確定價來判斷是否通過交易去獲得額外的收益。與此同時,權益融資中的價格還能體現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在權益融資中,投資者可以自由地表達對客觀風險的主觀感受,並通過交易將風險偏好清楚地顯示在價格信息上。
與權益融資可以製造大量的信息不同,債權融資直接生產出的信息是有限的,甚至是單一的,主要是存貸款利率以及相關的信用評級信息等。債權融資公開性和透明度較差的特性也使得信息不容易傳播和擴散。此外,與在權益融資中投融資關系人之間可以清楚地顯示出風險偏好不同,對債權融資來講,所有存款人都是同質的,其風險偏好難以通過債權融資傳遞出來。這樣,雖然理論上也能論證,通過債權融資的信貸市場可能也可以如同證券市場一樣吸納私人信息,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恰當的價格信號。但由於在存款人信息上存在缺失,這種價格信號也容易出現偏差,從而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的結果出現。但是,權益融資大量信息的產生也不是始終具有正面作用,它會導致價格的波動,而價格波動可能給投資者資產帶來損失的風險。還有一點是不能忽視的,權益融資中的信息也有「噪音「。這些「噪音」可能會干擾資產的准確定價,從而使價格信號的可靠性受到影響。此外,權益融資在產生信息上的優勢也存在悖論。既然價格是信息的集成器,並反映了全部信息,投資者只需要把目光盯在價格上就可以了,那麼他們也就失去了動力去收集信息並作出反應。如果所有的投資者都這樣做,則價格就不會反映全部信息。
信託融資在信息產生的處理上也突出體現在信託制度優勢、信託專業管理人才及信託平台的結合,可以有效化解權益融資的海量信息及信息「噪音」的影響資產的價格,能很好的克服了權益融資在產生信息上的存在悖論,另外,因為信託業務滲透到融資公司及具體項目上,信託由於專業的管理水平以及信託業務可以橫跨金融市場及產業市場,也就是說信託可以通過股權投資方式直接進入企業的決策和日常管理,這樣的業務是銀行所不具體的優勢,信託可以投資於產業市場,特別對於現代產融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於更具明顯的優勢,這對於信託集中資源判斷各類信息的能力比個體投資者要更全面准確,減少了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所造成經濟決策的失誤所帶來的損失。另外信託通過設置各類信託產品滿足市場上不同投資者的需要,募集社會上閑散的金融資源集合成可以投資於經濟發展過程中急需資本的各類企業,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對於信息不對稱方面,在權益融資中,投資者直接面對企業。而投資者個體受自身的知識欠缺及或受限於財力有限,比較難以掌握企業全面的信息,因此,容易產生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權益融資對此的應對之道主要是「以腳投票」的機制,通過市場的事後懲罰來防範企業的道德風險,即有意公布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這種防範機制使投資者自身也付出了承擔資產價值波動風險的代價,同時它還容易引發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可見信息不對稱是市場融資的一個軟肋。與權益融資中的投資者個體相比,債權融資在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方面有自己的優勢。在我們國家,目前相對於權益速效,債權融資的優勢在於擁有大量穩定的客戶資源及網路平台,同時也有足夠的財力,因此,容易獲得企業較全面的信息。
根據博弈論相關結論,債權融資可以有效減少貸款的事後道德風險。當雙方的博弈是長期的時候,企業的最優對策就只能是恪守信用。債權融資特殊的業務性質也增強了長期關系對它獲取企業全面信息的作用。債權融資因信貸與企業建立的緊密關系而形成的信息優勢,還增強了其在企業資產重組市場上的重要性,使之可以更便利在企業之間進行資產再配置。但是當企業資產重組市場是分立市場時,它易受交易摩擦的影響,有償付能力的企業去尋找破產企業的替代資產,但並不是總能找到匹配者,而信託融資的制度優勢、靈活的業務模式及跨行業的資源配置功能可以為融資者提供綜合的金融服務,滿足融資者的融資需求。此時,另外信託融資可以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市場出現,處於財務困境企業的資產和購買者的信息在其中可以很充分地獲得,使得不匹配問題更容易被克服。另外,企業與債權融資機構之間的緊密而長期的關系,也會存在著負面作用。任何長期合同都存在著「敲竹杠」問題(Hart,1995),即合同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有利的討價還價位置,從合同的另一方去榨取租金。考慮到債權融資可以同時和很多企業打交道,掌握很多企業的信息,並且這些信息並不容易被其他債權融資所了解,因此,它相對於單個企業而言,處於有利的討價還價的位置。債權融資可以利用這一優勢位置去擠壓企業的租金。
信託融資在集聚和配置金融資源過程中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相比較債權融資與權益融資方面有突出的優勢,主要本源於信託的功能以及業務優勢的靈活性和創新性,特別在資金融通過程中,無論是債權融資還是權益融資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金融服務時滯和偏差及契約的不穩定性一直是難以解決的問題。而信託融資可以通過產融結合,產業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就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務進行溝通,能很好的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經濟決策失誤及金融服務偏差問題。產融結合在資金和信息集聚的基礎上可以充分發揮信託調控企業經濟運營的功能,提高資金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配置效率,有效聚集、靈活調度資金,提高產業部門的經營效率。同時,信託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擴大其融資和投資功能,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同時,產融結合形成的信息一體化效應可以解決由於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外在契約的不穩定性,通過金融結合與產權結合的雙重聯系,將外部契約內部化,降低外在金融安排的不確定性。另外,由於信託業務的靈活性和創新性,在產融結合過程中除了發揮信託融資的中長期優勢外,還可以根據資本市場的運行情況及經濟運行周期進行逆周期進行短、中及長期結合運用,信託正是這種結合信託功能及金融功能的結合體,在提高金融資源的跨時空配置效率的同時克服了債權融資與權益融資本身難以克服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問題。
信託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信託和其它金融機構對金融資源的配置作用機制不一樣,對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效果也存在區別;相對於證券公司而言,信託公司可以直接從事產業投融資,也可以協助上市公司提供公募性融資服務,又可以為各種非上市公司提供私募性融資服務。「信託構架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託管人與投資項目的多邊金融信用,既可融資,又能融物,是連接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混合信用形式,體現的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及商業信用關系」。信託盡管與商業銀行在金融資源來源與運用方面不同,但是與銀行一樣,信託公司在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過程中,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時,信託公司不但將金融資源投向生產性較高的項目,而且還能夠同信託市場一起為金融資源需求者和金融資源供給者提供包括產品的未來價格信息及關於投資項目的各種信息等,這些信息既有助於金融資源需求者正確制定和執行其投資決策,又有助於金融資源供給者為金融資源需求者提供金融資源,信託機制能夠促進金融的流動性提高資本配置效率。
依據艾倫和蓋爾分析原理,信託融資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通過與企業建立長期的關系來化解企業貸款時事先的逆向選擇和事後的道德風險。特別在關系型的信託融資模式是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相互區別的一個重要點。任何金融交易都會在交易雙方之間形成一種關系。而權益融資良好的流動性,這些投資者可以在任何時間賣出其所持有的證券,因而他們並沒有多少積極性去和企業接觸,去了解企業,監督企業。而考慮到單個投資者對企業幾乎沒有多大影響力,企業也就沒有什麼積極性和投資者接觸。所以,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是鬆散的甚至短暫的。而信託融資與項目合作的工作中銀行可以充分地掌握企業信息,從而消除貸款的事先逆向選擇。
(三)運行成本
(四)流動性效應
流動性問題一直是融資者選擇不同融資方式的的主要因素之一,信託融資、債權融資及權益融資三種融資方式由於各自己的運行機制、產品設置及交易結構等存在明顯的差異導致其資金的流動性也有不同,根據阿羅—德布魯完美市場的假說不存在流動性問題,但現實不存在這樣的市場,資產能否順利按照其現值變現涉及投投融資關系人之間都會面臨流動性問題,如果流動性缺乏,那麼在流動性需求的約束下,經濟關系人之間可能偏好收益好、周期短的項目,那些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可能就難以融資,而這樣的偏好一方面會直接影響到投融資項目的均衡發展,另外一方面也影響到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不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果建立流動性提供機制,則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就會得到提高。信託融資、權益融資和債權融資都能提供流動性,即它們在這方面都有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它們提供流動性的機理和功效卻不盡一樣。權益融資的流動性依賴於市場的深度,市場具有足夠的深度又是市場能夠存在的前提。權益融資可以滿足投資者追逐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債權融資則是通過將流動性風險內部化來為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提供流動性的。一方面它對投融資關系人之間的流動性有堅定的承諾,要隨時滿足其提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則作為投融資關系人之間的代理人,去介入流動性差但回報高的項目。但是債權融資在提供流動性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債權融資提供活期存款合約具有多重均衡,比如銀行擠兌就是其中的一種。而當這種不幸的均衡出現時,實體經濟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傷害。與權益融資中資產的流動性相比,債權融資資產的流動性是較差的。這樣,債權融資就將原先是投融資關系人之間要面對的流動性問題,轉化成了自己的問題。它能夠這樣做的原因也在大數定律,即很多人同時提款的可能性可以小到忽略不計。如同大數定律保證了權益融資的流動性一樣,大數定律也保證了債權融資能提供流動性。但與權益融資不一樣的是,權益融資提供的流動性是通過投融資關系人之間之間的交易實現的,權益融資自身不需要面對流動性問題,即它與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沒有交易,但債權融資卻要面對流動性問題,所以,它要留有準備金,持有一部分流動性好的資產,以備滿足投融資關系人之間流動性需求,對過於長期的項目,也傾向於持保守的態度。從保證流動性角度看,權益融資的存在改善了債權融資的資產結構,使之可以持有高流動性資產,從而也改善了後者的處境。有學者研究發展現代債權融資利用權益融資提高自身流動性的新趨勢。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解答,如商業銀行現在有時會直接出售而不是保留全部貸款,還將信用卡、按揭等各種貸款證券化後加以出售。這樣,它在一定程度上就無須將流動性風險內部化,而將相關問題轉交給了投資者。不過,如此一來也會給以債權融資為主的中介融資模式帶來新挑戰。因可以直接或加以證券化後出售貸款,債權融資去甄別借款人、監督貸款契約履行的動力就會下降,從而使道德風險大大增加,以美國次級按揭貸款市場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⑥ 請問買入反售信託收益權業務的具體操作模式

1、買入返售,跟回購是對應的,即資金融出方、證券融入方。它是甲方(買入返售方)與資金需求乙方簽訂協議,現在買入證券,同時在規定時間被乙方以規定金額贖回的行為。
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

2、買入返售信託受益權的模式是,譬如,貸款客戶A企業需要資金,則可先由B機構(包括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等)通過單一信託的方式給A發放貸款,然後B機構再將單一信託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的理財資金,相當於銀行走「曲線救國」的道路,滿足了企業的資金需求。
更重要的是,在這一過程中,B機構與銀行不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對於銀行和信託公司來說,從而規避轉表、按銀信合作業務計算風險資本等監管要求。

⑦ 什麼是買入返售信託收益權

信託源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⑧ 銀信合作新規有什麼影響 銀信合作新規影響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產品、募集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逗投資地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逗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地和逗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地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逗和其他股權地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逗銀信合作業務地界定為逗商業銀行將客戶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地,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委託、信託、債券、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反映的資金以信託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逗投資地、逗買入返售資產地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權地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⑨ 銀行間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現狀與回顧

貸款是銀行最重要的業務,其收益是銀行營業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由於發放貸款時能衍生大量存款,因此貸款也是銀行一般性存款的重要來源。銀行會想方設法地給合格的客戶發放貸款,一方面擴大的資產負債規模,提升銀行的影響力;另一方面可以獲得可觀的利差收入,促進收入的增長。但是如果一味的強調擴張貸款顯然會放鬆業務審查標准,這將導致貸款不良率的提升。四大行的重組,正是由於濫發貸款導致的壞賬居高不下,因此,逐漸成熟的監管機構也從各方面控制貸款風險,設置了各種紅線以防銀行過快,過多地發放貸款(例如存貸比,新增信貸規模限額等)。這實際上是在限制銀行的規模。對於任何一家銀行,都有把資產做大的沖動,因此,從「4萬億」時代開始,由於流動性泛濫,各類金融機構都在爭奪資產規模。在監管對流動性泛濫變得警覺之後,業務擴展變得艱難,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始通過協議等方式規避監管。 銀信合作與同業代付 銀信合作是信貸資產轉讓的里程碑。銀信合作是指銀行理財資金購買資金信託,而該信託向企業發放信託貸款的行為,這種模式下,理財資金購買的信託屬於金融資產,信託發放信託貸款也是合規的,然而,接受貸款的企業,往往本身就是銀行的客戶。這樣通過信託的包裝,信貸資產搖身一變成為了金融資產,也從銀行表內進入了理財產品池。在這種模式下,企業得到了貸款,銀行理財產品有了投資渠道,信託也獲得了一筆不菲的通道業務收入。這種模式的爆發式增長讓監管機構無法真實地獲取市場的信貸規模,風險監測更是無從談起,因此不久之後,銀監會便叫停了銀信合作。 銀信合作被叫停後不久,同業代付又橫空出世了。典型的模式是:A行客戶C有融資需求,A行受制於信貸規模或者其他監管原因無法發放貸款,而市場上有一家B行,擁有較多自有資金,A行便委託B行向C發放一筆資金的行為,這種模式下A行一般會向B行出具擔保函,而且會向C收取一定的費用。這筆交易,A行獲得了一筆介紹費,信貸規模也未受影響,B行獲得了企業支付的利息,但由於接受了A行的擔保,不計入信貸規模,會計上為同業應收款,C解決了融資需求。單筆業務來看,是銀行A、銀行B、客戶C三方共贏的結果,實際上是各方最大化市場上可貸資金的利用效率。然而在監管看來,這一切安排都有悖於當時央行要求資金面收緊的調控安排,於是,同業代付滲游帶不久之後就偃旗息鼓了。 信託收益權買入 2011年開始,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業務開始興起,短時間內便成了信託,銀行的盛宴。而券商,基金在資管業務放開之後,也在這個業務中分得了一塊蛋糕叢蘆。 企業E說:「A大哥,給點錢吧」 A行說:「小e啊,哥也沒辦法啊,家裡看的嚴,給不了錢你啊」 這時候D行出現了「別擔心,我有錢可以給你,但是呢,老A,我們找個得信託給他放款,這樣成了金融資產之後我再買過來就不用入表了。但是呢,E是你小弟,我不認識,萬一到時候他不還錢我不就虧大發了?所以放款的時候你要給我出個回購,萬一他賴賬你得把這玩意兒買回去。」 A心裡一合計,這樣一來,不佔我的信貸規模,我還可以跟E收一筆費用,到期的時候E萬一掉鏈子了,反正有授信,火燒眉頭總不會不讓放貸款吧。A和D一拍即合,又找到了信託B。 一聽這話,銀行D心裡一下子沉入一塊大石「我是個分行啊,沒有投資許可權,這塊肥肉難道要吐出來?」 信託B「且容我想想。。。。這樣吧,我們找C行,他每天備付金額都很大,信託成立當天,他把錢打給我,購買信託。D,你在C付款給我之後再付款給C,購買信託受益權,這樣不就是金融資產不涉及投資了?」銀行D和E聽完之後,都點頭稱是。 信託B找到了C行,介紹完這個業務模式,C行自然也是兩眼放光,想想一筆資金墊付幾個小時,就能獲得日0.1%的收益,按一年249個工作磨伏日,每日都有業務計算,就是24.9%的收益,如此一本萬利,又沒有風險的事兒,我不幹誰干。雖然C行也沒有投資許可權,但是他擁有幾十億的備付,每日資金進出以百億計,一天內幾億的進出又有哪位神仙能夠發現呢? 於是,B成立信託計劃當日,C行將本金劃給信託計劃,D行向C行劃款受讓該筆信託計劃,信託確認所有資金都交割後,向融資人E發放信託貸款。同時,B和C簽訂了資金信託合同,B和E簽訂了信託貸款合同。銀行A,C,D簽訂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協議。這種模式下,B,C方作為通道不佔用資金獲得了一定的收益,D行出資金獲得了無風險的利息收入,A行凍結了對E的授信,獲得了相應的融資報酬,企業E也解決了融資需求。 回顧信託收益權買入販售的模式是一個企業E出錢,各家機構分蛋糕的模式。一般來說,兜底的A行都會對E有足額授信,以解決到期可能出現的風險。然而,這種模式下,各方都沒有計入信貸規模,監管難以控制。而且,由於市場上項目的逐漸減少,越來越多的A行,對企業是沒有授信的,卻對信託受益權承諾了回購。這樣,到期之後,一旦出現企業無法還款的情況,壞賬便在A行報表中體現,整個同業市場都會受到巨大的影響,而A行在市場上的信用,也會受到巨大的影響。筆者認為,這種模式,在不久之後也很有可能被監管機構盯上,繼而衰落。 金融行業就是機構與監管不停地捉迷藏的過程,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每一次監管劃出一條紅線,機構們都會集體小心翼翼地繞過這條紅線,然後大張旗鼓地穿上另一層外衣,大踏步地邁向下一條紅線。古今中外,莫不如此。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本質就是一場捉迷藏的游戲:銀行將資產轉出表外,但是給予對手方實際的兜底,這種模式並沒有跳出銀行承擔信貸風險的框框。一直以來,監管的思路也比較別扭,發了很多錢,又不讓用,這不是讓人憋得慌么。 比較而言,以對沖信貸風險為目的的衍生品,在成熟市場已經發展了幾十年,他們的思路不是監管來控制整體業務量,而是讓整個市場評估判斷信以及分散貸資產的風險,從而對其進行定價、轉讓。這是一種有效分散風險,共獲收益的模式。其中涉及上百萬億的市場,值得國內從業者們去關注,探討,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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