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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融資居間協議

發布時間:2023-04-22 12:20:00

1. 香港居間費用如何納稅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20%-40%。
具體的稅率要根據個人所得稅款的勞動報酬來進行繳納。事實上,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的,還會有一定的稅率問題。
居間費實際上是中知培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報酬。在房地產行業里是買賣雙方進行房屋買賣,是客戶和中介之間尋求幫助的一種服務系統。顧客可以是買賣雙方。因此,成功完成交易後,客戶向居間人支付的激猛枝費用就是居間費。中介及客戶需要更多的詳細資料,以現金付款,也是可以的,只要對方帳戶上有超出支票金明敏額就能兌換。事實上可以利用勞務報酬和工資之間的稅率差,在收入水平較低時,選擇薪金支付也會更省錢。

2. 香港公司居間費再匯入大陸公司可以退稅嗎

香港公司居間費再匯入大陸公司不可以退稅。香港公大猜司居間費再匯入大陸公司是由滾畢型外匯管理局所監管的,此香港公司在大陸的離岸賬戶相對於境內產家等同於境內賬戶匯款,不可退數橋稅。

3. 當約定管轄遇上集中管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一、案情簡介

王某系台灣人,為謀求事業發展,與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的三星經紀公司簽署了《演藝經紀合同》,合同約定爭議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後王某與三星經紀公司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王某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爭議。

二、問題的提出

王某與三握爛星經紀公司約定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法院,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2018年修訂)第一條規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下列案件:……(二)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涉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台灣地區商事案件;……

也即,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涉及台灣地區的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的第一審商事案件應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與當事人約定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一致。 在此種情況下,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

三、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該條也規定了限制條件,唯州即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但問題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規定,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呢?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本條強調了「重大」,「非重大」涉外案件(涉港澳台參照適用涉外的規定)並不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當事人對「非重大」的涉外案件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並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專屬管轄的三種案件類型,即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顯然,合同糾紛案件不屬於上述三種案件類型,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約定管轄法院不會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既然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那是不是意味著當事人就可以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呢?當然不是。

理論分析和實踐可能是有差距的。從法官裁判的角度來講,按照規定適用法律遠比推理分析要可靠的多。我們還是得從司法實踐中來找答案。

案例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 (2021)京民轄終91號《中金恆豐(北京)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與北京鳳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民事裁定書》中載明:

本案中,陸海恩與中金恆豐公司簽訂的《中金投5號產品備案登記指皮蔽協議》中約定:本協議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應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協議,雙方當事人關於地域管轄即北京市朝陽區的約定是明確具體的,結合本案屬於涉港民商事案件的性質及本案的訴訟標的額,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案屬於一審法院案件管轄范圍。【註:一審法院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31935號《莫少聰與夏庚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涉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台灣地區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莫少聰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本案系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商事案件,應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當約定管轄違反集中管轄的規定時,應按照集中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四、彩蛋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那什麼是商事案件?大多涉及自然人的演藝經紀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商事案件呢?

根據分類,《合同法》屬於民法,合同是《民法典》的第三編,那是否意味著合同糾紛應屬於民事糾紛而非商事糾紛呢?若屬於民事糾紛,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不應適用。可直覺告訴我們,合同是商事交易的重要文件,合同糾紛很有可能是屬於商事糾紛的。

在北京地區,可以參考的規范性文件是《規范民、商事審判庭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試行)》(京高法發〔2011〕228號)。該文件將供用電、水、氣、熱合同,借用合同,租賃合同,電信合同,郵政合同,服務合同劃入民事審判庭審理范圍;將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居間合同,擔保合同,典當糾紛,儲蓄存款合同,演出合同劃歸商事審判庭審理。但演藝經紀合同糾紛並不在上述案由之列。

老辦法,繼續通過司法案例來確認。通過設置關鍵詞「演藝」「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來檢索,發現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653號案、北京市朝陽區(2020)京0105民初31935號案均確認演藝經紀合同糾紛案件屬於商事案件。

至此,約定管轄法院為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涉及台灣人的演藝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才最終確定。

以上是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一個小問題,律師要經歷一個分析、判斷、確認的過程。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律師會遇到許多大大小小、或簡單、或復雜的問題,所有的問題都會經歷一個分析、判斷、確認的過程。問題的答案,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之間會存在沖突,在理論和實踐之間也會存在差異,正是因為這種復雜性,才體現出了律師的價值。

4. 居間方介紹去香港進行股權質押企業融資,說是沒有前期費用,請問如果去了香港會不會被騙

這完全是一場騙局長,目前香港沒有在內地有這樣的業務。目前在內地北京和上海這樣的騙子公司最多,和香港公司合謀騙,看起來很氣派,實際上就是感覺靠騙和賺錢,因為中國的人和公司太多了,,永遠也騙不完。他們有三塊利潤,1:騙你的差旅費,2:幫你和資方去降低利息,3:收取和資方55開的主要利潤(大數據公司的調查費,買舊殼公司的錢,律師費,調匯費,擔保費)這些是主要利潤,有幾萬的,幾十萬的,一百多萬的,二百多萬的,甚至三四百萬的。
錢收了他們可以雞蛋里挑骨頭跟你學說你沒有達到合同要求,款子無法放料出來,或者跑路等等方法,你的錢就別想要回來。

5. 給香港保險中介介紹客戶簽訂居間協議合法嗎

當然不合法,屬於私下協議。
介紹客戶給多少?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什麼時候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什麼時候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磨啟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於1991年8月13日下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怎麼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電話:010-675561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失效了,已經於2008年12月18日,被埋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廢止。
有關解釋的規定精神被《物權法》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所取代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彎游帆規定(試行)什麼時間被費止了

2008年12月24日。
本篇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釋出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廢止(原因:已被物權法及新的司法解釋所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9]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五日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十一條 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第十二條 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了嗎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2006年就生效了。謝謝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7〕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准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式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爭議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
第五條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裝置供應合同,適用裝置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絡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六條 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七條 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九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由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可以依職權查明該外國法律,亦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內容。
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過適當的途徑均不能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 當事人對查明的外國法律內容經質證後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參照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院以前釋出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消費者因食品、葯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
消費者僅起訴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因食品、葯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四條 食品、葯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葯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五條 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葯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葯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存在因果關系,並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 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採用的標准高於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食品、葯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葯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等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消費者請求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葯品遭受損害,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葯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絡方式,消費者請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銷售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消費者僅起訴掛靠者或者被掛靠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葯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 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生產、銷售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首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准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六條 食品、葯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七條 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適用於備用信用證嗎

備用信用證屬於信用證范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適用於備用信用證。

具體案例是什麼個情況?介紹一下,也好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式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爭議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
第五條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裝置供應合同,適用裝置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絡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六條
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七條
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九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由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可以依職權查明該外國法律,亦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內容。
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過適當的途徑均不能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
當事人對查明的外國法律內容經質證後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參照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院以前釋出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7. 購二手房的具體流程及實際需要注意的事項

購買二手房,要注意以下問題:

1、了解房屋歷史:

首先要對自己買的房子做側面了解,例如該住房是哪一年蓋的,還有多長時間的土地使用期限;哪些人住過,是否發生過不好的事情;通過衣著和生活規律判斷周圍人的社會層次,了解鄰居住的是否舒適;觀察公共樓道的整潔程度及布局;

2、考察市政配套:

最好能夠實際考察一下自己所購買的房屋周邊情況,交通是否方便,購物就醫等是否符合自己的購買需要,學區房還要考察房屋距離學校是否與價格成比例等等。

3、了解往後居住的費用:

包括水,電,煤的價格;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准;車位的費用。

4、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

查看房產證,土地證,個別地區還有契稅證;

5、房屋是否合法 :

不要有違規搭建等,無法辦理過戶;

6、水電氣暖物業費用是否拖欠,該房產內戶口必須遷移(特別是學區房) ;

7、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

選擇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辦理,避免黑心中介吃差價等。

二手房交易過戶流程:

1、信息核對。

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簽合同。

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困世手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

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汪嫌門事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

5、繳納稅費。

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返拿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產權登記變更,發放貸款。

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物業交割。

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7)香港融資居間協議擴展閱讀:

二手房過戶費=中介代理傭金+按揭費用+交易稅費。

二手房交易稅費由房管局直接收取,買賣雙方按規定各自交付相應稅費。

二手房交易稅費主要包括:

1. 交易契稅:評估價×1.5%(買方);

2. 印花稅:評估價×0.05%(雙方);

3. 交易管理費:住宅類物業3元/㎡,商用物業6元/㎡(雙方);

4. 登記費:每宗60元/人,按房產證上登記業主的人數計算(買方);

5. 測繪曬圖費:每宗50元/人,按房產證上登記業主的人數計算(買方);

6. 產權證印花稅:每本5元(買方)

8. 簡述合同法律適用的歷史沿革

簡述合同法律適用的歷史沿革

一、合同法律適用的歷史沿革
1、以辯渣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為主的單純
依空間連結因素決定合同准據法的階段。
2、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強調依當事人主觀意
向決定合同准據法的階段。
(1)學說標志:16世紀杜摩蘭的意思自治理論
(2)立法標志:1865年《義大利民法典》
3、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以最密切聯絡原則為輔的合同自體法階段。

簡述長拳的歷史沿革?

「長拳」一詞最早記載於明朝戚繼光《紀效書·拳經提要篇》中:「古今拳家,宋太祖有三十二勢長拳。」清朝中葉,又有太極長拳一百零八勢的流傳。王宗岳的《十三勢歌》中說:「長拳者如長江大海,滔滔不絕也。」這里所提「長拳」實為太極拳,與當今長拳內容相差甚遠,是兩種內容、特點截然不同的拳種。
現在的長拳是近三十多年來發展起來的拳種,它是在查、華、炮、洪、彈腿、少林等拳種的基礎上,根據其風格特點,綜合整理創編而成。

簡述調酒的歷史沿革

標準的調酒的起源已經無從考證,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是它誕生於美國〈類似與雞尾酒的起源,因為調酒指的就是調雞尾酒〉。最初的雞尾酒是一種量很少的烈性冰鎮混合飲料,後來經過不斷發展變化,其定義變成: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飲料通過一定的方式,混合成為一種新口味的含酒精飲品,稱之為雞尾酒。所以調酒多指調雞尾酒。 希望對您有用

簡述海東地區的歷史沿革?

海東地區
1949年至1978年,現海東地區各縣隸屬省人民 *** 直轄。1978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海東地區,行政公署駐平安縣;將原由省直轄的湟中(駐魯沙爾)、湟源、民和(駐川口)、樂都(駐碾伯)4縣和互助土族自治縣、化隆回族自治縣(駐巴燕)、循化撒拉族自治縣(駐積石鎮)和新設立的平安縣(駐平安驛)劃入海東地區;轄5縣、3自治縣;1979年6月正式成立海東地區行政公署。 1985年11月6日,國務院批准(國函[1985]163號)撤銷民和縣,設立民和回族自治縣,以原民和縣的行政區域分別為民和回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海東地區轄湟源縣、湟中縣、平安縣、樂都縣4個縣及互助土族自治縣、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化隆回族自治縣、循化撒拉族自治縣4個自治縣,150個鄉鎮,2180個行政村。1999年12月5日,國務院批准(國函[1999]142號)攜核悄將海東地區的湟中縣、湟源縣劃歸西寧市管轄。 2000年,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海東地區總人口1391565人。其中:平安縣106866人、民和縣346748人、樂都縣262704人、互助縣357089人、化隆縣213706人、循化縣104452人。 2001年3月19日青海省人民 *** 青政函[2001]20號文批覆:①撤銷互助土族自治縣高寨回族鄉、加定藏族鄉、南門峽鄉和丹麻鄉,分別設立高寨鎮、加定鎮、南門峽鎮和丹麻鎮。②撤銷平安縣小峽鄉、三合鄉,分別設立小峽鎮和三合鎮。③撤銷樂都縣雨潤鄉、壽樂鄉、高店鄉和洪水鄉;分別設立雨潤鎮、壽樂鎮(鎮 *** 駐地遷至土官口村),高店鎮和洪水鎮。④撤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硤門、蘆草溝2鄉,其中將蘆草溝鄉的4個村(抓咱、若木池、鐵家莊、趙家山)和硤門鄉合並設立並命名為峽門鎮,另外6個村(秦家莊、東灣、三岔、鬥鬥坡、蘇家莊、馬廠)並入新民鄉;撤銷李二堡、塘爾垣2鄉,合並設立李二堡鎮;撤銷柴溝鄉,並入古鄯鎮;撤銷巴州鄉,設立巴州鎮;撤銷滿坪鄉,設立滿坪鎮;撤銷東溝鄉,並入西溝鄉;撤銷塔城鄉,並入轉導鄉;撤銷峽口鄉,並入中川鄉。⑤撤銷化隆回族自治縣昂思多鄉,設立昂思多鎮;撤銷扎巴、黑城2鄉,其中將黑城鄉的12個村(四哈寧、乙沙東、拉曲一、拉曲二、香乙麻、扎讓、控隆溝、洛乎藏、大拉曲、阿卡拉、窯洞、拉讓灘)和扎巴鄉合並設立扎巴鎮;撤銷牙什尕鄉,與黑城鄉的6個村(上灘,城車、氏兄宗尕灘、拉公么、沙拉溝、完干灘)合並設立牙什尕鎮;撤銷加合鄉,並入巴燕鎮。2001年底,全區轄31個鎮、54個鄉、20個民族鄉,2個社群、18個居委會、1614個村(牧)委會。 2006年9月13日,海東地區行政公署《關於調整全區鄉鎮行政區劃的通知》 慶祝海東地區建區三十周年
(東署[2006]40號):根據省人民 *** 《關於海東地區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方案的批覆》(青政函[2006]76號),全區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如下:一、撤銷平安縣寺台鄉,並入三合鎮。二、撤銷民和縣聯合鄉,並入巴州鎮。三、撤銷樂都縣引勝鄉,並入壽樂鎮。四、撤銷樂都縣親仁鄉,並入瞿曇鎮。五、撤銷樂都縣崗溝鎮,並入碾伯鎮,鎮 *** 駐地設在原崗溝鎮 *** 駐地西崗。六、撤銷互助縣邊灘鄉,並入林川鄉。七、撤銷互助縣沙塘川、雙樹鄉,設立並命名為塘川鎮,鎮 *** 駐地設在原沙塘川 *** 駐地雷家堡,實行鎮管村體制。八、撤銷互助縣五十鄉,設立五十鎮,鎮 *** 駐地、鎮區行政區劃范圍不變,實行鎮管村體制。九、撤銷互助縣五峰鄉,設立五峰鎮,鎮 *** 駐地、鎮區行政區劃范圍不變,實行鎮管村體制。十、撤銷化隆縣支扎藏族鄉,並入雄先藏族鄉。十一、撤銷化隆縣德加鄉,並入昂思多鎮。十二、撤銷循化縣孟達鄉,並入清水鄉。 本次行政區劃調整:新增2個鎮,鄉鎮總數由104個(31鎮73鄉)調整為94個(33鎮61鄉)。

總結我國關於合同法律適用的立法

在討論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前,有必要事先對法律適用方法進行簡單討論。
從世界各國已有的國際私法理論看,
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方法大體可以劃分為統一論與分割論、主觀論與客觀論、
不分合同種類統一採用一個沖突規則來指引准據法與區分合同不同種類
分別選定準據法三組對立的方法。在國際私法實踐中,
上述方法不是相互孤立而是交錯存在的,由於國際私法上合同關系的復雜性
,從19世紀下半葉起,世界各國普遍運用綜合方法解決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問題
。在具體解決運用時,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實踐採用分割論,
有機結合適用主觀論和客觀論,並區分合同不同種類分別選定準據法,
即將合同劃分為消費者合同、勞動合同、買賣合同、居間合同、
行紀合同等不同型別分別規定法律適用原則,
或者將某類合同涉及的不同方面如合同成立與效力、
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合同形式
、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等分別規定法律適用原則。

簡述中國佛教建築的歷史沿革

佛教建築包括佛寺、佛塔和石窟。我國佛教建築在初期受到印度影響,塔廟里,以塔為中心,周圍建以殿堂、僧舍。塔中供奉著舍利、佛像等,是寺院的中心建築。晉唐以後,殿堂逐漸成為主要建築,佛塔被移於寺外,多建寺前、寺後或另建塔院,形成了以大雄寶殿為中心的佛寺結構。寺院坐北朝南,主要殿堂依次分布在中軸線上,層次分明,布局嚴謹。西藏的佛寺建築,一般有龐大的建築群,體現出漢藏文化融合的風格,北京的雍和宮,拉薩的布達拉宮,承德的外八廟等是這種建築的典型。
參考資料::ke../link?url=OlkLM8p-fUZa99-i-dq2CGo1XpcZOB4wcIapFJ2Mx7x-_vHa#2

簡述新中國兵役法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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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存在的問題
《合同法》頒布後,我國涉外合同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適用原則如何具體運用。換句話說,就是原《解答》能否繼續適用以及不能適用時如何重新作出解釋。並且,對於原《解答》沒有涉及而現實存在的問題也可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將直接影響到我國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關於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出台以前,依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而《解答》對「合同爭議」解釋為「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就是說,合同的成立應當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同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7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第16條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照這三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應該以中國法律確定,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這里似乎發生了矛盾。
參看當年的實務是如何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94年曾有一個案例,是日本與香港兩公司共同在中國設立企業的合資合同糾紛,雙方未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院審理時,首先依據《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6條確認合同有效,是在未確定合同適用法律的情況下,直接依據中國法律確認合同的有效成立。因當時香港未收回,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直接適用中國法律,而應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但法院顯然沒有考慮《解答》對「合同爭議」的理解,而是把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這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可能適用外國法的特殊性。
新《合同法》頒布後,依據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如果按照原《解答》對合同爭議的解釋,依據特殊法律優於一般法律的原則,涉外合同的成立應該依據該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確定。但是,鑒於《解答》關於「合同爭議」對合同成立的解釋在實務中的矛盾,應該進一步明確涉外合同的成立應適用的法律。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看待默示的意思自治,到底它是不是當事人的選擇,是否應該受到尊重,它直接關繫到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絡原則的結合點。與此類似,有一個經常發生的問題是當事人對仲裁選擇的有效性。依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實務中法院對這些內容的審查過於死板,限制了當事人對仲裁的選擇權,既有違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又不利於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還有一個問題是管轄權對選擇准據法的影響。另外,外國法的適用與查明也是很值得探討的。
二、原因分析
對於涉外合同立法與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要想很好的解決,首先應該對它作一個深入的分析。
1.如何確定合同的成立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這是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體現。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適用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即合同准據法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有的還以合同准據法為輔。
筆者認為,合同是否成立應以合同成立的准據法來確定,並且不得違反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這里要說明的是它並不是以統一論的觀點適用一個法律體系解決合同的全部問題,因為統一論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存在許多問題,現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排斥。依分割論,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未必就是一個,當合同成立與合同准據法相同時,合同成立便適用合同准據法解決,當合同應適用的法律不止一個時,合同在不同方面就會適用不同的法律,合同成立的准據法與合同准據法就可能不一致了。筆者的上述觀點主要基於如下原因。
第一,如果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因合同爭議可能在不同國家審判而適用不同的法律,這樣就會產生不同的審判結果,不符合審判一致性的原則。人們所擔心的問題是,合同成立適用合同成立的准據法可能不符合法院地國家的強行法律規定。對於這個問題,因為各國法律都規定本國強制性法律和公共秩序不得違反,其違反不具有法律意義,這樣即使法院依據合同成立的准據法確認合同是成立的,法院仍然可以其違反了法院地國家的強行規定而確認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次《合同法》本身就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了劃分,成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是不生效的,因此,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是不能違反的,但它並不限制合同成立所適用的法律,而是違反法院地法時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第二,依照《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爭議應適用涉外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解決,涉外合同成立也可能發生爭議,應以合同成立的准據法解決該爭議。這樣既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前面有分析),也避免了《解答》對「合同爭議」的廣義理解與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訂立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間的矛盾。法院強行法律規定不容違反,這一點無需再強調,符合中國法律也是指強行法律規定,而非任意性規范。
第三,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由假使合同已經成立,以此確定合同的准據法來解決。這種觀點創立於國外,但已被我國許多學者所接受。這與國際上1980年羅馬公約和1985年海牙公約規定中關於當事人選擇條款的有效性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具有相同的意義。確定合同的成立依據是合同成立的准據法,不能將一個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那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的特殊性。
第四,如果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那麼合同成立本來就應該滿足合同准據法的要件。雖然當事人選擇法律是狹義上的合同法律適用,僅限於確定合同准據法,即確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但是,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自然也應該考慮到自己簽訂的合同符合所選擇的法律的規定,否則當事人對選擇的法律就太不了解了。
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對於僅因合同成立發生的爭議,應該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成立的准據法,對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依據分割理論確定合同成立的法律,因為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本身就確認了合同的成立,只不過當事人並不是依據與合同履行適用相同的法律認定的。
第五,合同法律適用締結地法的觀點優點在於締結地法為當事人所熟悉,而且締結地法這一客觀標志容易確定。但是,適用它有一些弊端,合同的締結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並且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尤其對於隔地合同,其締結地難於確定,使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具有確定性。
2.是否承認默示的法律選擇
默示的法律選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並未明文約定他們之間的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由法官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和案件事實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向。毫無疑問,明示的法律選擇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中總是得到肯定的,問題在於:默示的法律選擇在本質上是否確實是合同當事人法律選擇的合意?
有人認為,默示法律選擇並不由當事人作出,而是由受理案件的法官代替當事人作出。如果法官簡單、武斷,將會把缺乏根據,主要是他自己的主觀推斷強加給合同當事人;換句話說,即法官把他自己所作的「法律選擇」,硬說成是合同當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選擇」。

民法的歷史沿革

自夏至周,調整奴隸社會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制度已逐漸完備,只是還沒有形成有系統的法典,規范內容散見於《禮記》等文獻之中。如「分爭辯訟,非禮不決」(《禮記·曲禮》),「土無二王」(《禮記·喪服四制》),「里田不鬻」(《禮記·王制》)等,說明當時土地屬奴隸制國家所有和不得買賣的情況。「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買賣者質劑焉」(《周禮·地官·司徒》),說明當時重要的買賣合同必須有書面的契據文書。其他關於婚姻、家庭和繼承的規定也多有記載。
李悝編成《法經》,商鞅又承襲《法經》制定秦律,其中關於土地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定,已顯示出封建主義性質。漢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後隨著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刪,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備;其中關於財產所有和財產流通關系,婚姻、家庭及繼承關系,已有較詳細的規定。唐代以後由宋代至清代,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達,律、例、法令中民事內容已有相應的發展,但立法體例、條目遞相承襲,沒有脫離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國近代的民事立法始於清末自鴉片戰爭以後,中國漸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於外國資本主義傳入,瓦解了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基礎,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加上西歐文化的影響,變法圖強已經成為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清 *** 迫於形勢,宣布「變法」和實行「新政」。光緒三十年(1904)正式開館修訂《大清律例》,於宣統二年(1910)頒行。中華民國時期,參議院於1912年4月決議:「嗣後凡關於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現行律中規定辦理」,其中處理民事案件的規范後來稱為「大清現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圖、服制、名例、戶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毆、錢債,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訂《大清律例》的同時,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開始制訂《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統三年(1911)完稿,是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5編,大體仿效日本、德國民法,未及頒行,清廷已亡。中華民國時期於1918年二次設館著手修訂「民律」,至1925年脫稿,此稿除債編部分效法瑞士債務法外,其他各編與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變動很少,是為中國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國民黨 *** 設立法制局,又著手修訂民律,決定先行草擬親屬、繼承兩編,至1928年脫稿,是為中國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國民黨 *** 成立立法院,著手編訂民法典,從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編陸續公布,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5編,計1225條。這部法典承襲了德國、瑞士和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立法原則和體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義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立法
4.1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不同發展時期的要求,逐步開展民事立法。《共同綱領》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取消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的一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為貫徹本條的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制定了許多法律、法令,如《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這些法令的公布和實施,使官僚資產階級財產歸於國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歸於農民所有,從而肅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財產關系,而且使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私人資本主義工商業在國營經濟領導下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在不到3年時間扭轉了國民黨統治時期財政經濟極端混亂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貨膨脹,穩定了物價,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質資料得到了供應,解放了生產力,為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和進一步對私有制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准備了條件。
4.2 1953年以後,中國進入了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並開始進行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工商業方面,國家公布了《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關於在公私合營企業中推行定息辦法的規定》以及《關於目前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幹事項的決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單行條例,並通過委託加工、計劃訂貨、統購包銷、委託經銷代銷等合同形式,把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經濟活動納入國家計劃的軌道。在農業方面,國家公布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等。根據這些法令、規章,國家通過國家資本主義的方式對資本主義工商企業進行了和平改造,並使個體農業和個體手工業走上了社會主義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在中國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構成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4.3為了調整企、事業單位間,企、事業單位與公民間,公民相互之間在經濟協作方面的各種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陸續制定了調整物資的買賣和購銷,加工訂貨,基本建設工程承攬,財產租賃和房屋租賃,銀行信貸和儲蓄,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貨運和客運,倉庫保管,信託行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等經濟關系的合同法律規范(見合同);還制定了關於保護智力成果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專利權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護工商企業商標權等單行條例。中國 ***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把經濟建設作為工作重點。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許多關於不同經濟成分的經濟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關於它們對於財產的所有和管理的許可權、關於經濟組織間開展多種形式互助協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於發展先進的科學管理和生產技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法學界也有人認為,這些法律、法規不完全屬於民法,其中有的應屬於經濟法范疇。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建立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本質。它的指導原則主要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和鞏固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正確貫徹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全面提高社會生產經濟效益的原則;當事人權利義務一律平等的原則。

簡述科舉制從隋唐到清末的歷史沿革

所謂科舉,就是「中國帝制時代設科考試、舉士任官的制度」。這一定義僅限於科舉制度的宗主國中國,若包含曾經模仿中國實行科舉制的日本、韓國、越南等國,則應表述為:「科舉是中國及部分東亞國家帝制時代設科考試、舉士任官的制度」。若考慮到也有部分人參加科舉不以做官為目的,更抽象一些的定義,也可以表述為:「科舉是古代中國及部分東亞國家通過考試來選拔人才的制度或方式。」而且,科舉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科舉指進士科舉,起始於隋代。
唐代科舉
唐代科舉特點:科目繁多 重詩詞歌賦
唐代科舉的一個非常顯著特徵就是進士科的崛起,並成為了士子出身人仕的首要途徑。進士科考試在唐代趨向於以詩賦為主,不僅如此,應進士科者將自己的文學創作擇優編成文卷,投獻給當時達官貴人或文壇名人求得他們賞識推薦,以提高知名度和及第機會,這種習尚稱為行卷。
宋代科舉特點:輕視詩詞 重視實際能力
殿試策論因時間限制等原因,多數情況下文采一般。但它作為文學體裁,其中也不乏佳作。由於宋代文官政治的實行,大批文人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仕途,他們不僅在政治上有發言權,在文壇上也是左右風氣的領袖人物。因此,宋代文人多為官僚、學者、文士的復合型人才,其知識結構遠比漢唐廣博巨集大。
明清科舉特點:八股取士 重文章格式
明清科舉考試,皆以八股文為主要內容。八股文的字數每多變化,明《四書》的題目規定要寫二百字以上,《五經》的題目規定要寫三百字以上。應試者為求勝出,往往愈寫愈多,到了清康熙四十三年,始規定每篇八股文不能超過七百字,以後即奉為定則。僅就八股文的形式而言,其內容也自有一定之規。

9. 香港居間費稅率

2%。美國居間人行業收費比例是:6%,日本為:6%,中國台灣為:5%,南非為:8%,中國香港雖然是2%的中介費,也返頌橡有:1%的預付漏旁費用。居間費用歸屬於咨詢櫻中服務類,按照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算。

10. 在香港個人收取居間費用合法嗎現在

個人收居間費合法。
個人收居間收費不犯法,居間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橡悉則收居間費是合法的。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梁棚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陸嘩,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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