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談談五種租船方式的異同點。
【答案】:五種租船方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對船舶的支配權、佔有權的不同,從而也表現在營運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及風險不同。如與船員的僱用關系、保證船舶適航的責任核團搜、對第三者的法律關系等方面都有所差異。而負擔營運費用的差別則反映在租改歷金水平上,不是本質的差別。
從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支配、佔有程度的強弱來或衫看,五種租船方式的排序為包運租船、航次租船、航次期租、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承租人在以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方式的任何一種方式租用船舶後,除非租船合同明確規定不允許承租人轉租船舶與第三者外,承租人有權將租用船舶再次租出,即所謂的轉租(Sub-letting),船舶所有人一般無許可權制轉租。
從承租人再次租賃船舶的第三者稱為再承租人。承租人與再承租人以簽訂租船合同的方式轉租船舶,該合同被稱為第二租船合同。在發生賠償時,再承租人可根據第二租船合同向承租人索賠。
『貳』 租船運輸有幾種方式
租船運輸方式有五種包括租船承包運輸,時間租船運輸,出豎正租方包船運輸,租船合同運輸,其他運輸方式具體如下。
1、租船承包運輸:租賃方向承包方支付一定的租金,由承包方負責租船、裝卸貨物、運輸等所有工作。
2、時間租船運輸:租賃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根據合同規定的租山和船時間內自行安排貨物或人員的運輸。
3、出租方包船運輸:出租方按照承攬航次或承攬期間的運輸計劃和費用向租賃方提供運輸服務。
4、租船合同運輸:租賃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承運條件,向出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由出租方負責租船、裝卸貨物、運輸等所有工作。
5、其他運輸方式: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採用的運輸方式,如船舶租賃轉包運輸、租船聯運等逗纖盯方式。
『叄』 租船運輸有哪些特點
租船運輸的基本鉛陪寬特點:
有租船合同的制約,運費和租金水平由國際船舶市場影響,各種費用合同中約定按比例分擔。主要用於大宗貨物的運輸。
船東(或二船東)向租船人之間提供的不是運輸勞務,而是船舶的使用權。船東和租船人之間所進行的租船業務是對外貿易的一種商業行為,也叫無形貿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場上進行。
具體的特點如下:
1、租船運輸是根據租船合同組織運輸的,租船合同條款由船東和租方雙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東與租方通過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經紀人洽談成交租船業務。
3、不定航線,不定船期。船東對於船舶的航線、航行時間和貨載種類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來確定,提供相應的船舶,經租船人同意進行調度安排。
4、租金率或運費率是根據租船市場行情來決定。
5、船舶營運中有關費用的支出,取決於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東和租方分擔,並在合同條款中訂明。例如,裝卸費用條款FIO表示租船人負責裝卸費,亂困若寫明 Liner Term,則表示船東負責裝卸費。
6、租船運輸適宜大宗貨物運輸。
7、各種租船合同均有相應的標准合同格式。
(3)最新的租船方式融資租船擴展閱讀:
租船的費用: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費用較班輪低廉,且可選擇直達航線,故大宗貨物一般採用租船運輸。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
1、定程租船:定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又稱程租船。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
租船運輸:按貨物裝槐亮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租船合同規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應明確船方是否負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
如果船方不負擔裝卸,則應在合同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以及與之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裝卸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而造成延遲開航的損失,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
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通常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並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
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行調度支配船舶,但應負責燃料費、港口費和裝卸費等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開支。
網路-租船運輸
『肆』 有多少種租船方法
45人任選4人坐大船,剩下41人選3人坐小船,兩個組合相乘。
45人任選3人坐大船,剩下42人選4人坐小船,也兩個組合相乘。
然後把兩段組合相加:C(45,4)×C(41,3)+C(45,3)×C(42,4)
=[(45×44×43×42)÷(4×3×2×1)]×[(41×40×39)÷(3×2×1)]
+[(45×44×43)÷(3×2×1)]×[(42×41×40×39)÷(4×3×2×1)]
=(45×44×43×42×41×40×39)÷72=3176573400
所以,有3176573400種租船方法。
乘法:
①求幾個幾是多少;
②求一個數的幾倍是多少;
③求物體面積、體積;
④求一個數的幾分之幾或百分之幾是多少。
除法:
①把一個數平均分成若干份,求其中的一份;
②陵蘆求一個數里譽汪渣有幾個另一個慶悄數;
③已知一個數的幾分之幾或百分之幾是多少求這個數;
④求一個數是另一個數的幾倍。
『伍』 租船運輸有哪些方式
租船運輸有如下三種方式:
(1)定程租船。
叉稱航次租船,或程租船,即由船舶所有人負責提供一艘船舶賣裂,在指定港口之間進行一個航或數個航次,承運指訂貨物的租船運輸。船舶被租用,營運數個航次,則稱為連續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叉稱期租船中搭閉,即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時期的租船運輸。在租期內,承租人既可將租船充作班輪使用,也可以充作程租船使用。
(3)光船租賃。
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時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既無船枝桐長,又未配各船員,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長,配各船員,負責船員的給養和船舶營運管理所需要的一切費用。這種租船與程租船、期租船不同,實際上屬於財產租賃。
『陸』 在租船市場上很少使用的租船方式是
答:腔握慧在租船市場上很少使用的租船方式是:光船租船運輸。本文結合UCP600關於開證行的責任和對租船提單信用證的規定進行了闡述;並針對開證行在租船提單信用證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信用證的國伍答際結算量逐年下降的的原因關鍵在於銀行而不是國際貿易本身。
關鍵詞:信用證,開證行,租船提單,風險防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UCP),是國際運輸業、保險業、銀行業以及學術界等普遍認可的帶有某些西方邏輯思想的國際結算規則。現今,已運作多年的UCP500已不能適用國際貿易中已發生的諸多變化,取而代之的是更有利於信用證業務發展的UCP600。國際商會在2006年巴黎大會上通過UCP600,並已在20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
一、UCP600關於租船提單的明細性規定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方式主要包括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兩種。而租船運輸指依據船舶出租人與船舶承租人簽訂的船舶運輸合同所進行的運輸,具體又有三種方式: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航次租船又稱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在這種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服務,並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開支費用,租船人按約定支付運費。定期租船簡稱期租,是指以租憑期限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在租期內,租船人按約定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權,同時負責船舶的調度和經營管理。期租租金一般規定以船舶的每載重噸每月若干金額計算。期租的對象是整船,不規定船舶的航線和掛靠港口,只規定航行區域范圍,租船人可以根據貨運需要選擇航線、掛靠港口,以便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期租對船舶裝運的貨物也不作具體規定,可以選裝任何適運的貨物;租船人有船舶調度權並負責船舶的營運,支付傳用燃料、各項港口費用、捐稅、貨物裝卸等費用。光船租船也是一種期租船,不同的是船東不提供船員,只把一條空船交給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各項事宜。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場上很少採用。在租船運輸方式下,因船舶沒有固定的航線、固定的船期和固定的掛靠港口,所以通常是採取租船合同形式為依據。租船運輸方式多適用於大量散裝貨的海上運輸,例如穀物、礦石、原油以及生產和生活原料等。在某些具體情況下,租船運輸方式也會涉及到海運提單的法律問題。#p#分頁標題#e#
UCP600第20條用繁瑣列舉的方式對海運提單進行了公式化規定。其龐雜且令人費解的關於提單的規定皮畝完全可以用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來理解,即海運提單是指用以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收受或者裝船,並由承運人據以在目的港交付所運貨物的憑證。該提單定義明確了提單的三項功能: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在提單簽發之前運輸合同已經訂立,托運人就已與承運人對運輸合同中主要項目,如船名、航線、裝卸港口以及其他有關貨運條件達成協議,因此提單只是在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項重要證據,進一步明確了承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若提單簽發前已訂有貨運協議,而且是根據協議簽發的,提單也是該協議的證明。 2、提單是承運人接受貨物的收據。該收據表明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情況應與提單上有關貨物記載事項相一致。3、提單在多數情況下是一張物權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對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物權,憑此可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單可以轉讓和抵押。可見,提單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國際貿易結算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貨物賣買、運輸和結匯環節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單據之一,當然也是UCP600重點調整的地方。
租船提單信用證作為海運提單的一種,因其具有比班輪運輸提單更為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UCP600第22條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規定。UCP600第22條a款規定,無論租船提單的稱謂如何,只要提單包含有其受租船合約約束的指示,即構成UCP600下的租船提單,但必需的條件是:(一)租船提單必須由船長或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東或船東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租船主或租船主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署。船長、船東、租船主或代理的任何簽字必須分別表明其船長、船東、租船主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簽字必須顯示其是否作為船長、船東或租船主的代理或代表簽署提單。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東或租船主簽署提單時必須註明船東或租船主的名稱;(二)通過下述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裝載上具名船隻:預先印就的文字,或註明貨物已裝船日期的裝船批註。租船合約提單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除非租船合約提單包含註明裝運日期的裝船批註,在此情況下,裝船批註中顯示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三)註明貨物由信用證中規定的裝貨港運輸至卸貨港。卸貨港可以按信用證中的規定顯示為一組港口或某個地理區域;(四)系僅有的一份正本租船合約提單,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應是租船合約提單中顯示的全套正本份數。#p#分頁標題#e#
顯然,UCP600第20條和第22條僅僅是對海運提單和租船提單機械地進行了羅列式的規定,即對早已為人所知悉的概念進行規定,但對海運提單和租船提單下的信用證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太多的提及。
二、開證行在UCP600租船提單中的責任被規范化
UCP600將開證行定義為,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同時,若開證行國際貿易結算中其業務包括議付行為,則開證行議付是開證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的行為。
開證行在履行開證和議付等行為產生的責任,在UCP600中第7條被清晰而嚴謹地用列舉的方式進行了規定。第7條a款規定了開證行付款責任的五大種類情況,即只要規定的單據被提交至被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並構成相符交單,開證行必須按下述信用證所適用的情形予以兌付:(一)信用證規定由開證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二)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三)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四)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然承兌了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五)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雖然是上述僅僅五個明細條款,但其中包括的銀行必須付款的情形卻是九種情況,而第7條a款又無補充性的兜底條款,可見,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被嚴格界定的。第7條b款規定了開證行對提交的相符單據的付款責任起始時間,即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也就是說,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就不可避免地受信用證條款和國際慣例的約束,只要相符單據交到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付款銀行,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就已經形成。第7條b款撥開了開證行在UCP500階段可以朦朧化的面紗,從時間上,進一步對開證行的責任進行了規定。但若從時間的邏輯順序來看,第7條b款的開證行責任起始的規定應放在第7條a款的前面,因為只有先確定了開證行責任起始的時間,才能談開證行必須兌付的責任情形。第7條c 款,規定了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給開證行之後,開證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合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開證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依據第7條c 款的規定可以看出,UCP600在確定開證行有義務償付已付款的指定銀行的同時,保護了被指定即期付款行、被指定遠期付款行、被指定的承兌行和被指定保兌行的利益。很明顯,UCP600對開證行的責任適用於信用證結算的所有方面,當然也包括適用UCP600第22條租船提單的情況下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p#分頁標題#e#
三、開證行在租船提單中的風險防範
UCP600第22條b款規定,銀行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這一條款的規定無疑加大了開證行的風險。因為在在租船提單中存在海商法中「並入條款」的問題,即船東以航次租船的方式將船租給承租人,並應承租人的要求簽發提單,或者承租人會要求能代表船長而自行簽發提單。租船合同下的提單在承租人手中只是作為出租人收到貨物的證明,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租船合同的規定,提單不再起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作用。但是提單發生轉讓時,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提單,則其與出租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提單記載,並受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盡量避免在提單發生轉讓時承擔與租船合同不一致的義務和責任,常常在提單中載有租船合同某些內容的條款,稱為「並入條款」。其結果是使非租船合同的發貨人、收貨人和開證行等主體,在不知情和增加結算風險的情況下被動地受他人租船合同的約束。開證行在租船提單中承擔的風險及其防範因開證申請人與信用證受益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選擇的貿易術語不同而存在差異。
(一)開證行在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選擇FOB術語時的風險控制
依信用證原理,信用證已經開立,就獨立於國際買賣合同。信用證在法律上適用UCP600,而國際買賣合同適用國際買賣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成文法和判例等。但不可否認,信用證與國際買賣合同雖然相互獨立卻又相互聯系,彼此影響。信用證與國際買賣合同不符合導致買賣合同的修改、信用證的拒付,直接導致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問題。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在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選擇FOB術語時,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租船,而買方又通常是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可見,買方的資信對開證行的支付風險影響較大。在FOB租船提單的情況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用自己租用的船舶運輸貨物,即船舶出租人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之間依據的是租船合同,而船舶出租人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之間依據的是船舶出租人簽發的提單。租船合同多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而提單關系多受到國際海運條約和國內法強行法的規定。在租船合同與提單的沖突時,表面上看,對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知情的賣方風險較大,但在信用證結算時,開證行只要在賣方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符時,依據UCP600第7條的規定,開證行最終承擔向賣方付款的責任。顯然,在FOB租船提單的情況下,開證行向買方開立信用證時應謹慎評估買方償債能力、履約狀況、守信程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會聲譽,減少風險投資型信用證的開立,要求買方在開證行開設基本帳戶並在該帳戶存有足夠的用於信用證支付的資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p#分頁標題#e#
(二)開證行在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選擇CIF和CFR時的風險控制
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選擇CIF和CFR術語時,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與船舶出租人簽定租船合同。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規定,船舶出租人的船長或其代理人應簽發的提單,不得制約上述的租船合同。開證行在CIF和CFR租船提單的情況下,除了考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信譽的同時,還要兼顧租船提單中船舶出租人資信情況。因為一家資信值較高的船公司在賦予其船長及其代理人有簽發提單權利的同時,能嚴格要求船長及其代理人不得簽發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自覺遵守行業道德規則。在租船合同的租金與提單規定的運費不一致時也會產生爭議問題,目前尚無統一的解決機制,多數情況下是要求船舶承租人與船舶承租人進行協商,若協商達不成協議,必然影響貨物的運輸和信證行的結算。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按航次租船合同運輸貨物簽發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但是,提單中載明適用租船合同條款的,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從法律的價值取向看,這是加強對船舶承租人保障、不利於船舶承租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因為CIF和CFR賣方,即船舶承租人為了讓船舶出租人對質量有問題的貨物開出清潔提單,往往同意船舶出租人提出的免責和減輕責任的要求,侵犯了不知情的CIF和CFR買方的利益。結合上述情況,開證行在審單時應重點查核CIF和CFR租船提單和評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與船舶出租人近年的資信情況。
(三)開證行應在審核租船提單時兼顧租船合同信用證的內容
與UCP500第25條b款一樣,UCP600第22條b款規定,銀行仍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該條款之所以歷經多年沒有一點變化,其理由是開證行是金融機構不是法律機構,不具備審核租船合同的法律專業能力,因為租船合同包含較多的合同法規定、復雜的運輸條款以及國際承運慣例。顯然,上述理由與租船運輸的發展相抵制,
同時,UCP600第22條b款規定的銀行不審核租船合同與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提單中載明適用租船合同條款時優先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形成沖突。若開證行在盲目審核租船提單而不考慮租船合同的內容,必然會增加審單的風險。在航運實踐中,租船提單採用的是簡式提單,其內容比班輪運輸提單要少的多,有關運輸的事項多依據租船合同的規定。UCP600第22條b款規定是不利於信用證的健康發展,是一種妥協性和消極性的規定,筆者認為應將該條款取消或修改。因此,開證行為了自身信用證業務快捷和高效運行、應提升審核租船合同的法律專業能力。#p#分頁標題#e#
總之,UCP600第7條關於開證行的責任與第20、22條關於租船提單銀行的責任採用的是分割開來各自進行規定的方法,這就要求既要掌握開證行總責任又要分析租船提單下的分責任,不能將這種雙重的責任分開來理解。此外,開證行在承擔責任的同時,應對包含租船提單內容的信用證進行風險防範,加深對UCP600第22條b款的理解以及對信用證當事人的資信狀況進行歸檔式的管理。但開證行的這種風險防範不能影響信用證的靈活高效,因為國際貿易領域對效率要求很高,若開證行的效率過低,必然促使貿易主體尋求具有一定風險但效率極高的電匯(T/T)。開證行等金融機構應加大審單部門的人員投入,在提高審單效率的同時又能防範租船提單信用證的風險,可謂一舉兩得。目前,信用證在國際結算量中的比例已降到20%左右,其問題不在於國際貿易本身,而是開證行等金融機構的人力資源配置不合理,在審核單據和防範風險等環節效率低下的結果。
『柒』 租船運輸有什麼特點
租船運輸主要用於大宗貨物的運輸。
船東(或二船東)向租船人之間提供的不是運輸勞務,而是船舶的使用權。船東和租船人之間所進行的租船業務是對外貿易的一種商業行為,也叫無形貿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場上進行。
租船運輸的特點,有以下五點:
1,租船運輸的營運安排視合同而定,因此無固定航線,無船期表。
2,租船運輸適宜大宗貨物運輸。
3,租金率或運費率根據租船市場行情而變化。
4,貨物裝卸費的分擔按租船合同規定來劃分。
5,各種租船方式均有相應的標准合同格式供其採用;合同條款由雙方自由商定,國家對此少有強制性法律規定。
(7)最新的租船方式融資租船擴展閱讀:絕巧
運輸方式:
1,租船運輸是根據租船合同組織運輸的,租船合同條款由船東和租方雙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東與租方通過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經紀人洽談成交答宏者租船清薯業務。
3,不定航線,不定船期。船東對於船舶的航線、航行時間和貨載種類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來確定,提供相應的船舶,經租船人同意進行調度安排。
4,租金率或運費率是根據租船市場行情來決定。
5,船舶營運中有關費用的支出,取決於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東和租方分擔,並在合同條款中訂明。例如,裝卸費用條款FIO表示租船人負責裝卸費,若寫明 Liner Term,則表示船東負責裝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