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役權的詳細解釋和現實意義
定義1:
所謂地役權,是指土地上的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農地使用權人、典權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
源自: 地役權制度的立法價值與模式選擇 《現代法學》 2004年 申衛星
來源文章摘要: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關系宿生爭論,有以所謂相鄰權取代地役權的,有以地役權取代相鄰權者,二者關系究竟如何,在我國目前物權立法緊迫之際必須做出回答。筆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義和功能的基礎上,指出二者的區別體現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權還具有排除或者改變相鄰關系適用、滿足人們獲得對土地利用形式多樣化和穩定化的要求,具有獨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間和重要立法價值,理應在明確其名稱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國未來物權法中加以規定。
定義2:
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土地便利需要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權利,它是最早的用益物權.正是在此基礎上,才逐漸產生了用益權、地役權、地上權、抵押權等
源自: 物權立法與土地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嚴金... 《中國土地》 2005年 唐芷蘭
定義3:
一、相鄰權和地役權之區別所謂地役權,傳統概念是指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承擔地役權的土地稱為供地役,利用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
源自: 略論我國地桐歷役權立法 《廣東行政學院學報》 2004年 王兆華,劉永營,尚學忠
來源文章摘要:地役權與相鄰權兩者有著本質區別。我國地役權立法應在御輪枝地役權的名稱、主體、空間地役權、限制、設定原則、登記等問題上作出明確的規定。
定義4:
「地役權」是指相鄰宗地的某一宗地以特殊方式使用其他宗地的權利.(3)廣義區分所有權.指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持分權以及基地上的權利所構成的一種復合權利犤1犦
源自: 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土地登記及啟示 《中國土地科學》 2005年 朱留華,戴銀萍,馮文利
來源文章摘要:研究目的:考察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托侖斯土地登記制度的歷史、現狀及其未來發展方向。研究方法:實地考察。研究結果:昆士蘭州法律中「土地」即「不動產」;昆士蘭州土地登記歷史經歷了3個階段;自1861年引進托倫斯登記制度以來,已發展成特點鮮明、制度完備的「自動化權利系統(ATS)」;未來發展方向是廢棄紙質文檔,全面實現數字化。研究結論: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博大精深,內涵豐富細致、可操作性強、自動化程度高、穩定高效、經濟貢獻大等等,對中國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借鑒意義。
定義5:
地役權是指以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鎮敏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之所以要增設該物權是因為我國現行法規定的相鄰關系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能盡如人意地滿足實際需要
源自: 我國物權法應選取的結構原則 《法制與社會發展》 1995年 崔建遠
來源文章摘要:物權法的結構原則對物權法的體系結構起著支柱性的作用。物權法配置何種結構原則直接決定著物權法體系結構的態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特製定的物權法應選取怎樣的結構原則呢?論文通過詳細、深入的探討得出了如下結論:因物權具有絕對性,故應以物權的絕對性為結構原則,具體表現為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物權的優先效力原則、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但我國物權法應排斥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原則。
定義6:
其中「,地役權」是指土地權利人(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和地下空間權人)為本身土地的利用,要求相關土地權利人提供某種便利的權利
源自: 在「規劃控制」與「市場運作」的博弈中走... 《現代城市研究》 2005年 顧新
來源文章摘要:地下空間利用立法與管理問題的核心是對「地下空間權」以及「相鄰關系」的處理。通過立法確立「地下空間權」,體現公平最大化原則,可以從法理上占據主動。但現行體制下對產權復雜的空間領域的管理仍然是難點,有待研究。
定義7:
」因此從學理上說所謂地役權是指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入土地的物權.三是採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進行修改
源自: 地役權基本制度比較研究──兼及我國地役... 《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1999年 屈茂輝
定義8:
此處的地役權主要是指在相鄰利益基礎上的約定權利因為英美法系地投權內容要比大陸法系相鄰權內容豐富得多.目前對行政行為的理解主要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認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源自: 現代意義相鄰權的理解 《法制與社會發展》 1999年 彭誠信
定義9:
地役權就是指「地役權人依設定行為所定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權利」.「車行水盜(道)依舊通」,買方購買舍地後,原先人行路車行道照舊通行,不得改變
源自: 高昌契券簡介 《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0年 謝全發
來源文章摘要:<正>高昌位於今新疆吐魯番縣東南高昌故址。高昌發現古代文書始於20世紀初。但早期出土文書大部分被外國人盜走。所謂「斯坦因文書」、「橘瑞文書」、「大谷文書」等其中不少即出自高昌。新中國成立後,從1959年至1975年,我國考古工作者在高昌遺址附近的阿斯塔那和哈拉和卓村一帶又發掘了晉至唐時期墓葬40多座,獲得了大批引人矚目的珍貴文書。出土文書約2,700多件,其中不少為契券。這就為研究高昌時期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了豐富翔實的寶貴資料。高昌出土契券約250多件(內有少數草稿和習書),其種類有買賣、借貸、租賃、僱傭等。內容涉及田地、舍地、葡萄園、果樹、牛馬、駝、錦、練、糧食、錢財、奴婢等。這些契券大多為二次利用,且由於年代久遠,絕大多數遭到不同程度的毀損,有的僅殘存幾個字,當然也有少數保存比較完整。本文試對高昌契券作一簡介,希冀對高昌法制研究有所裨益。
定義10:
耕作地役和建築地役合稱為地役權.從最初地役權的種類來看,其多數是為了保證各種利用價值的正常發揮,換言之,即是為了調和相鄰不動產之利用.但是,這並不代表地役權適用范圍僅局限於此
源自: 論地役權的適用范圍 《現代法學》 2000年 曹詩權,張鵬
來源文章摘要:目前國內學者將地役權適用范圍界定為不動產利用之調和。但筆者在對羅馬法以及各國立法實證考察的基礎上認為 ,地役權適用范圍絕不僅限於此 ,而可依當事人的目的調整各種物之利用形式 ,並提出若干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