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是怎麼操作的,最好以汽車融資租賃詳
新車融資租賃流程:
定車型交定金→收集按揭材料→上報審批→交首付辦理上牌手續→抵押→提車放款→回檔資料
二手車融資租賃流程:
評估車輛→收集按揭材料→上報審批→交首付辦理上牌手續→抵押→提車放款→回檔資料
具體流程:
一、貸前階段包括新車客戶選定車型交定金/二手車車輛評估及提供按揭材料
1、銷售顧問接待客戶——確認客戶購車意向——確定車型和配置——為客戶引薦金融專員——金融專員詢問客戶車輛相關信息防止代購,初步判斷客戶資質,為客戶制定合理的金融購車方案
註:第一要了解客戶徵信有無不良記錄,若有逾期按照逾期等級劃分確定客戶是否能貸款,第二了解客戶人法網有無被執行。
2、確定車輛配置及車輛價格:
新車根據4S店提供的車型配置和發票價確定;
二手車進行車輛評估按照評估價確定(金融專員將車輛證件及車況按要求進行拍照分類上傳,具體拍照要求見《二手車拍照要求明細》①車輛證件拍照3張:行駛證正副本、登記證1-4頁;②車輛照片)。
3、收集申請資料
①《融資租賃申請表》正反面掃描件1份,並有客戶簽字(*客戶填寫申請表的時候盡量詳細了解客戶工作、購車用途及家庭情況)
②本人以及配偶(如有)徵信查詢資料(含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面簽照片、《徵信授權書》)
③本人以及配偶(如有)身份證(正反面)
④本人或配偶的駕駛證
⑤本人婚姻證(單身需《單身證明》或離婚證明)
⑥戶口本(含主頁、本人頁)
⑦本人或配偶銀行流水
⑧本人或配偶房產證明類資料
⑨本人或配偶(如有)收入類材料
註:所有材料需要原件、掃描件
如果客戶是公司法人,還需提供
①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
②(對公)銀行流水(個人銀行流水不足的情況下,可提供用戶補充)
二、貸中階段——客戶資料上報系統總部審批
金融專員登錄審批系統完成客戶申請的錄入、發送
①檢查各類證件有效期、盡職核實資料真假,並核對是否為客戶本人。原件資料應與審批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如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上客戶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收入證明上的稅後年收入
②檢查戶口本中「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中有無從監獄、勞改農場遷出。若有,請委婉與客戶確認是否有犯罪記錄,對於有犯罪記錄的客戶請婉言謝絕。
③檢查駕駛證是否符合信貸要求,***提醒客戶注意接聽XXX開頭的電話,配合信貸員電訪或家訪(如有)
遞交申請後:
①隨時跟進申請的審批進度
②對審批結果可提出申請復議:信貸審核結果「拒絕」、「有條件批復」、可根據客戶實際情況補充審核資料申訴
③批准超過3個月的客戶需要重新查詢徵信
④審核結果有效期60天,過期延期需要補充3個月的近期銀行流水
三、貸後階段——簽約、上牌抵押、下款、提車
新車:
①繳納首付款/保證金,手續費
②客戶銀行卡錄入審批系統,列印《汽車租賃合同》
③金融專員面見客戶簽訂合同並拍面前照片
④經銷商開車輛銷售發票、購買保險、安裝並激活GPS
上傳請款資料(簽訂好的合同掃描件、面簽照片、新車發票掃描件、保單掃描件)→審核通過。
為客戶辦理上牌、抵押:掃描已抵押產證、行駛證,復印行駛證1份→放款。
二手車:
①繳納首付款/保證金,手續費
②客戶銀行卡錄入審批系統,列印《汽車租賃合同》
③金融專員面見客戶簽訂合同並拍面簽照片
④經銷商開車輛銷售發票、購買保險、安裝並激活GPS
為客戶辦理過戶、抵押:掃描已抵押產證、行駛證、復印行駛證1份
上傳請款資料(簽訂好的合同掃描件、面簽照片、保單掃描件、已抵押產證掃描件、過戶後的行駛證掃描件)→審核通過→放款
四、轎車階段(歸檔)
金融專員收齊並郵裹資料:資料回寄清單原件(金融專員需簽字,經銷商蓋章)
①承租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1份
②《汽車租賃合同》、《車輛抵押合同》合同原件各2份
③車輛登記證書原件
④本人及配偶(若有)《徵信授權書》原件
⑤本人及配偶(如有)身份證復印件1份(跟徵信授權書釘在一起)
⑥車輛銷售發票客戶聯原件及購置稅原件(二手車不做要求)
⑦車輛交接單原件(客戶簽字、店面蓋章)
⑧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⑵ 什麼是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的說法在上個世紀就已經出現,只是受限於彼時金融徵信和汽車產業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階段。如今蓬勃發展的汽車融資租賃,也可以說是「以租代購」,通過售後回租的方式,緩解有車一族的資金壓力,被視為分期購車的未來趨勢。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在拉動社會投資、加速技術進步、促進消費增長、完善金融市場及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國際上已發展成為僅次於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的第三大融資方式。
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這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的形式。融資租賃的法律交易結構包含「一個標的物、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一個標的物
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汽車。其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簽署「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一種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項權能」即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里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可以簡稱「租賃合同」。
三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
融資租賃優勢
汽車金融租賃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租賃的優勢在於:
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
汽車金融租賃將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稅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應的服務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降低客戶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戶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租金是一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融資流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通過——提車
在審批環節上,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對申請人徵信進行查詢,根據資料確定是否放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回資料。租賃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權益。雙方還需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直租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選定的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務費等。
3、供應商按《汽車購銷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車款,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回租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車發票原件,租賃公司對回租汽車所有權、使用狀況、價值、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回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將汽車款支付給承租人。
⑶ 融資租賃買車,車是誰的
相信對於大部分人來說,車輛的所有權焦慮始終是擋在貸款買車前面的一道坎,自己的車還是租的車成為很多人心中衡量的一個重要標准。這個從買房還是租房就可見一斑,國人的所有權的焦慮導致更多的人願意花錢買到屬於自己擁有的東西。
融資租賃作為貸款買車的方式之一,雖然已經越發普及,但是很多人依舊搞不清楚車到底是誰的?自己花錢買的車是否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都有兩種方案可選,但車牌上在個人名下的比例仍然占據絕大部分。根據不完全的統計,乘用車融資租賃購車中選擇上牌在購車者名下的占整個融資租賃的90%以上。由於上牌意味著綠本,機動車登記證書往往會被認為是所有權的標志。從這個角度上說,車確實是車輛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一般都會要求客戶辦理以融資租賃公司為抵押權人的抵押。這點在汽車貸款中普遍存在,作為一種擔保措施,抵押權的效力小於物權的效力,因此抵押權不能對抗所有權,這不會影響所有權。
所以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不影響所有權。
你的,因為大部分人衡量車是誰的的標准就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另外,當前融資租賃的期限一般在一年到五年之間,正常情況下,還是占據了車輛的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由於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到期標的物的歸屬,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都會約定所有權最終歸購車人。因此,雙方的所有權約定實際上僅在合同期內。合同期滿,所有權一般會轉移。如果所有權約定不轉移,實際上就成為另外一個問題,即保值回購和以租帶售的問題,建議大家閱讀建元資本王煒在上海安亭汽車金融論壇上的演講。
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和其他貸款一樣,都是以正常還款為前提的,如果出現違約,合理的催收和收車都是有抵押權的支持的
⑷ 融資租賃和分期購車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和分期購車的區別如下:
1、監管部門不一樣
融資租賃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分期購車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 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2、定義不同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信用卡分期購車是銀行機構推出的一種信用卡分期業務。持卡人可申請的信用額度為2萬-20萬,部分銀行視情況而定;分期有12個月,24個月,36個月三類。信用分期購車不存在貸款利率,銀行只收取手續費,不同分期的手續費率各有不同。
3、所交稅費種類不同
融資租賃交稅費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
而分期購車交稅金則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佔用稅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質
網路-信用卡分期購車
⑸ 汽車融資租賃跟汽車貸款有什麼區別
汽車融資租賃跟汽車貸款區別如下:
1、交易載體和交易結構不同
融資租賃是以標的物,即汽車,為主的實物;消費信貸則是以貨幣為主。融資租賃是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消費信貸是買賣雙方、買賣合同。
2、前期費用和成本不同。
貸款買車需要首付,稅費,上牌費用等。而以租代購不需要。以租代購是以時間換空間,自然付出的總成本要高於貸款買車。
3、所有權和籌資額度不同
融資租賃是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消費信貸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時商品所有權就被轉移至購買方。融資租賃最高可以做到100%融資;消費信貸一般相當於購車款的70%-80%
4、優點不同
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車貸的貸款利率低,銀行傳統車貸基本覆蓋所有品牌和車型,其利率以人民銀行為基準,利率低於其他渠道利率,還款方式靈活。
5.缺點不同
融資租賃資金成本較高;不能享有設備殘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一定的負擔;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風險因素較多,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車貸下款時間長,申請銀行傳統車貸條件嚴格,難度比較大。申請者需向銀行提供一系列證明資料如身份證、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社保證明、房產證名或房屋買賣合同證明或購房發票證明等材料。有的銀行還需要第三方擔保和質押物等。
6、運營模式不同
融資租賃屬於小眾消費,對客戶群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以精準營銷為運營模式的根本。汽車貸款屬於大眾消費,客戶群體比較廣泛,包含新車汽車貸款客戶和車貸客戶(質押、抵押、雙壓等具體模式),所以營銷方面以品牌宣傳為主。行業領先者例如:各大商業銀行、各大廠商金融公司、其他第三方車貸公司
7、風控手段不同
以租代購主要風控手段為「控物」,輔助「控人」。因為以租代購的汽車是登記在公司名下,簽署的是租車合同,一旦客戶出現違約,公司可以及時收回車輛並及時處置。所以風控手段一般以控制車輛為目的,輔以客戶資質審核。
汽車貸款主要風控手段為「控人」,輔以「控物」。因為汽車貸款的汽車登記在客戶名下,簽署的是貸款合同,一旦客戶出現違約,只能盡量尋找客戶,車輛回收比較困難和處置困難。所以風控手段以控制客戶為主,輔以客戶車輛抵押等手段。
8、風控工作方向不同
融資租賃的汽車利潤率和利潤額都比較高,客戶數量少,客戶區域集中,線下交易為主等特點,所以以租代購更適合一對一上門實地考察,風控可靠性更高。而汽車貸款因為利潤低,客戶數量大,客戶地域面積廣,線上交易為主等特點,所以無法負擔上門考察的費用和人員成本,所以被迫只能主要查詢客戶徵信信息為主的工作方向。
9、表現形式不同
融資租賃表現形式是「融物」。是以「融物」為手段,最終實現「融資」的目的。汽車貸款表現形式是「融資」。是以「融資」為手段,輔以抵押手段,而實現的「融資」目的。
(5)融資租賃車擴展閱讀:
通過上述的異同可以看到,對於債權人而言,在融資租賃模式下,汽車承租人直到足額交付完租金後,才可以擁有汽車的所有權,故在整個租賃期內,汽車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一旦承租人違約,則出租人可以憑借汽車所有權的身份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汽車。其次,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破產,汽車並不屬於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對抗第三人。因此,在汽車融資租賃模式下,實際債權人的風險較低。
對於汽車銷售商而言,選擇分期付款買車的往往是具有超前消費意識的年輕人。這類人盡管具有可觀的收入前景,但由於受目前收入所限,也不符合嚴格的信貸條件,這將使他們很難通過消費信貸來滿足購車需求。融資租賃主要注重的是租賃標的物的選取,對消費者的資質條件較為寬松,能夠滿足當代年輕人的需求,從而促進了汽車的銷售,增加了汽車銷售商的收入。
對於消費者而言,融資租賃汽車可以實現零首付,並且相較於消費信貸的期限(一般為3年以內),在分期付款年限上相對靈活,最長可達10年。但從費用方面來看,比起銀行推出的車貸產品,總費用要多一些。如果消費對象為以汽車作為生產資料的企業,由於租賃期內可加速計提折舊;最低租賃付款額入固、差額費用化等會計處理,可為企業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⑹ 汽車融資租賃是怎麼個模式
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模式買車只需「1成首付」?這種低首付購車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究竟是個啥?
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示意圖
疑問1:汽車融資租賃是買車還是租車?
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之一。有些人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方式買車,幾個月後忽然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不對呀,我每個月付那麼多租金,車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虧大了?這些人基本沒有看合同,而且對汽車融資租賃這種新興的購車模式沒有深度了解。
通過這張關系圖可以看出來,汽車融資租賃主要由三方組成,承租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供貨商。消費者作為車輛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支付貨款購買租賃物;消費者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車輛使用權,並每個月支付租賃費用;消費者從供應商獲得車輛的售後服務。
車輛所有權最後是轉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車公司是不會把所有權交給用戶的,所以汽車融資租賃歸根結底是買車而不是租車。這里也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適當評估自己實際情況,然後再選擇是否用這種模式購車。
其次,對消費者來講汽車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車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去租車平台租車是為了解決一時的用車需求,車子是短時間內的代步工具;買融資租賃產品,消費者目的是為了將來有一輛車,或者因為現在手中資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車融資租賃產品可以很好解決消費者的資金方面的訴求,它的背後邏輯是有金融理財方面的因素在裡面的。
最後一點比較顯而易見的是租車費用計算方式是時間,比如說每天70元,是按使用時間計算租金的始終是時間維度。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是以消費者佔用資金成本的時間去計算的所以有利息費用在裡面。簡單地說融資租賃平台從資本市場拿到錢後,把錢換成了車,再給消費者,而且還是低首付的方式。從資本市場拿的錢和低首付產生的風險及資金成本核算出來的費用(可能還要復雜),這些成本全部由融資租賃公司承擔,因此它的定價機制遠比簡單的租車按時間定價要復雜多得多,因此整體成本要高於消費者最初全款買車。
而對於選擇汽車融資租賃的消費者而言,原本因為信用資質不夠、資金不足,或者不想將手中的全部資金被買車佔用,通過融資租賃模式可以提前數年開上車,或者將手中閑余的資金做理財也能產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車租的都是舊車,而融資租賃買的是全新的車。
疑問2:誰更適合融資租賃?
什麼人比較適合這樣的產品呢?一是短時間內資金緊張,但長期來看具有償還能力的中小企業主;二是有錢,但是這個錢花到其他地方賺的更多;三是在銀行體系比較難過徵信,和不想佔用銀行信用額度的人。這類人三四線城市會多一點,沒有可抵押的資產,並且工資收入相對較低,銀行不願辦理額度稍大的貸款的等。
有上述情況的購車人還是很多的。從實際發生的汽車融資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線城市「下沉市場」小鎮青年更喜歡汽車融資租賃。小鎮青年喜歡接觸新生事物、通過購車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質的意願強,他們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積蓄,因為沒有過貸款記錄,且可抵押的資產少,正常情況很難從銀行貸款買車,因此他們通過汽車融資租賃「1成首付」買車。而且,目前一二線城市的汽車消費市場基本飽和,三四線城市沒有堵車之憂,潛在消費者群體數量龐大,這些過去被忽視的消費群體已經成為各大售車渠道努力挖掘的對象。
⑺ 融資租賃汽車會計處理
租入 :
借: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租出 :
借:長期應收款
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融資租出固定資產
首先要有租賃合同,根據租賃合同決定如何做賬,如果沒有合同,有些費用(保險、車船稅等帶抬頭的發票)由於發票抬頭不是公司,不能入賬,如果有合同就可以入賬了。
如果是經營租賃,所有的費用直接記入製造費用(生產用車)或管理費用(辦公用)、銷售費用(銷售部門使用),報銷分錄: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製造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賃費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7)融資租賃車擴展閱讀
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時,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該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應當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的企業,應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租賃期滿,如合同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當進行轉賬,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⑻ 融資租賃的車輛到底歸誰所有
確定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融資租賃合同是解決該類法律糾紛的前提和基礎。法院往往將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如果法院認為車輛不歸出租人所有,進而認定融資租賃關系不成立,則出租人主張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請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或者請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將失去依據。對此問題,司法實踐中,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在汽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現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但實際所有權為出租人的情況時,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以及《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為解決此問題提供了依據,即確認了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不宜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出租人應該如何證明自己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0]
執他字第25號),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出租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機動車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擔責任。法院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