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租賃公司的貨車,承租人可以私下買賣嗎協議有效嗎
不能。
融資租賃的車不能買。融資租賃的車輛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沒有所有權,無權出賣。
融資租賃的車輛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公司,你就算購買了也沒有所有權,所有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出租人可以取回該車輛的使用權,如果車輛被抵押形式變賣給了你,承租人就是重大違約,車輛隨時都可以收回,存在極大風險。
㈡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將物品的出租給承租者,並按時收取租金的方式。
在融資租賃過程中,物品的所有權還歸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融資租賃的物品一般為使用壽命較長的機械設備。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四十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第七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㈢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有什麼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是:1、按照約定及時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的對方當事人雖為出租人,但其交付標的物應交付給承租人,屬於代出租人履行交付義務。也就是說,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出賣人沒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為違約行為,應向出租人負違約責任。2、租賃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標的物出現質量等瑕疵問題,作為出賣方應當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出租人承擔。這是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特別之處。
㈣ 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可以出賣租賃物嗎
原則上不可以。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1、第237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第248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第249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5、第250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㈤ 融資租賃出租人能否隨意變更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出租人一般不能隨意變更買賣合同,只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㈥ 在融資租賃關系中,出賣人有何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1、收取租金磨耐權;2、對租賃物的轉讓權;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4、租賃物的收回權。
法消侍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瞎橋春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㈦ 融資租賃租賃物被賣給第三人
法律分析:司法解釋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物權法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4種例外情形:出租人擾擾者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緩薯,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李者賠償損失。
㈧ 融資租賃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變更租賃設備和出賣人的,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出租人擅自變更租賃設備或出賣人的,承租人可以拒收租賃設備,主張解除合同,並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向出租人提出相應損害賠償。如果承租人同意利用新的租賃設備的,雙方應對該設備的租賃事宜進行重新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㈨ 融資租賃出租人可以隨意變更買賣合同嗎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先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租賃物的依據,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兩者缺一不可,構成聯立聯動關系。出租人與承租人和出賣人均形成正式合同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准合同關系。買賣合同雖是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在買賣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與出賣人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但由於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密切,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承租人,而且買賣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承租人確認的,出租人和出賣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