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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發布時間:2023-05-29 00:35:11

融資租賃合同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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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實際: │實際: │實際: │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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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12)項續租所定損失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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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 │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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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1)租賃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2)起租日: 年 月 日

(3)租賃期間:個月( 年月日至年月日)

(4)租金支付:每____個月支付一次(先付/後付),在支付日前電匯到××公司開戶銀行:××銀行××分行,現匯帳號:________。

(5)租賃物件概算成本為:________,實際成本為:_____。

(6)按實際成本,保證金為:________,________已預付________。余額/欠額為:________。

抄送:擔保人(1):

擔保人(2):

合同號碼:

租賃期間起算日: 年 月 日

租賃物件收據

根據一九____年__月__日你公司與本_____訂立租賃合同,下列租賃物件於本日確實承租無誤。在合同履行期,願遵守上述租賃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條款。 承租單位(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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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件(製造廠) │(詳見第 號購買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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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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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件設置場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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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 │ 個月(本租賃物件提單 ┃

┃ │ 交付之日為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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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由出租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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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 │ 負責人 │ 復核人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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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範本12
融資申請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保理銀行(乙方):

鑒於:甲方作為出租人以其與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應收租賃款,向乙方申請辦理 有追索權 [有追索權/無追索權]應收租賃款保理業務。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有關用語定義

1.1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中下列有關用語的定義是:

1.1.1 有追索權保理業務:指甲方將其在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的應收租賃款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受讓甲方未到期應收租賃款債權,若承租人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租賃款,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追索未償款項。

1.1.2 無追索權保理業務:指甲方將其在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的應收租賃款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受讓甲方未到期應收租賃款債權,若承租人因資信原因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租賃款,乙方無權向甲方追索未償款項。

1.1.3 租賃合同:指甲方與承租人及供貨商簽訂的合法、有效成立並生效,且不存在爭議的產生本協議項下所對應應收租賃款的融資租賃合同。

1.1.4 承租人: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賃合同項下應收租賃款的付款人。

1.1.5 應收租賃款:指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其與承租人在真實、合法的交易

和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上產生的唯一、具體、特定和排他的無爭議合法債權以及行使、保全該債權的所有相關權益。

1.1.6 應收租賃款轉讓金額:指甲方將基於租賃合同產生的,應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償付給甲方的應收租賃款,根據本協議的約定轉讓給乙方的數額。

1.1.7 保理融資金額:指本協議項下《應收租賃款轉讓明細表》中的保理融資金額之和。

1.1.8 保理餘款:指乙方實際收回的應收租賃款扣除融資本金、融資利息、逾期罰息及有關費用後的剩餘資金。

1.1.9 保理賬戶:指甲方根據本協議在乙方開立的用於應收租賃款回收、保理融資本息扣劃、保理餘款支付的專門賬戶,是收取本協議項下應收租賃款的唯一合法賬戶。

1.1.10 保理業務手續費:指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提供融資及咨詢顧問、商業資信調查、應收租賃款管理等綜合性金融服務,而有權向甲方收取的費用。

第二條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經法人合法授權的分支機構),現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並依法擁有其資產,合法經營其業務。

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協議項下權利和義務的能力。

2.3 本協議的簽署和執行不會與甲方必須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或抵觸;執行本協議不會引起甲方違反其所應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資料都是真實、准確、完整而沒有任何隱瞞,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債務或或有債務。

2.5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應收租賃款賴以產生的租賃合同及所對應的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有效,沒有爭議。

2.6 甲方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應收租賃款轉讓的條款。

2.7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應收租賃款權屬清楚,沒有瑕疵,甲方未將其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為任何第三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2.8 在本協議生效時,沒有針對甲方提出的或懸而未決的、可能會對其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構成任何形式的實質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其他潛在的重大糾紛。

2.9 提供給乙方的最新財務報表是根據中國適用法律和條例以及會計准則編制的,完整、真實、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關財務時期結束時的財務狀況及業績。從該財務報表日期後,甲方的業務或財務狀況並無不利的實質性變化。

2.10 本協議項下融資用途為向承租人支付設備購買價款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融資款項挪作他用。

第三條 乙方的陳述及保證

3.1 甲方具有履行本協議項下權利和義務的能力。

3.2 依據本協議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3.3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對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等方面的信息或資料保密。

第四條 保理融資金額和期限

4.1 甲方將應收租賃款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乙方,乙方審查確認後,按照本協議項下《應收租賃款轉讓明細表》中對應的保理融資金額之和,給予甲方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整)的保理融資(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准,下同)。(轉讓日以及轉讓價款金額詳見本合同附件1。)

4.2 乙方給予甲方的每筆應收租賃款對應的保理融資期限自融資發放日起至甲乙雙方約定的融資到期日止,具體見《應收租賃款轉讓明細表》。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乙方將轉讓款劃入甲方以下賬戶:

帳戶名稱:

帳號:

開戶銀行:

4.4 若甲方在申請保理融資前尚未全額支付租賃物貨款,保理融資款項中與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賃物貨款相應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貨商以下賬戶: 上一頁 1 ..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⑵ 汽車融資租賃的介紹

從金融市場的定位來看,融資租賃是繼「信貸融資」、「證券融資」之後的第三大融資市場。從汽車金融定位來看,汽車融資租賃是我國汽車金融行業正在蓬勃發展的一個產業。

一、含義: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這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的形式。對融資租賃的通俗理解就是「你租我才買,我買你必租」,」兩權相分離,兩權同在手「。而一般性的租賃就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其法律交易結構包含「一個標的物、一個合同(租賃合同)、兩方當事人」。融資租賃則不一樣。

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

1、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汽車。其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2、中國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這是一個財務會計用語。動產、不動產財務會計上都可核算為固定資產。

3、商務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監管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與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租賃物主要是指設備、交通工具、工程機械等動產。

融資租賃的「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

1、簽署「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一種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

2、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項權能」即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里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可以簡稱「租賃合同」,即便是口頭或書面上稱為「租賃合同」,但其內涵與合同法13章的「租賃合同」內涵完全不一樣。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

二、汽車金融業務模式

1、直接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優勢

汽車金融租賃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租賃的優勢在於:(1)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汽車金融租賃將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稅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應的服務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降低客戶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戶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2)租金是一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幾大風險

1、行業風險

2、國內政策風險

3、企業信用風險

4、市場風險

5、租賃物風險

6、合同風險

7、供貨人與出租人風險

8、自然災害風險

三、融資流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通過——提車

審批環節

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對申請人徵信進行查詢,根據資料確定是否放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回資料。租賃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權益。

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1、直租項目: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選定的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務費等。

3)供應商按《汽車購銷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車款,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2、回租項目: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車發票原件,租賃公司對回租汽車所有權、使用狀況、價值、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

3)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回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將汽車款支付給承租人。

⑶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的知識,大家知多少呢?下文是有關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授信詳解知識,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銀行對融資租賃企業授信的品種

1、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直接授信;銀行對於綜合實力較強、以其綜合經營收入償還貸款有保障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貸款業務,以及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同業拆借等業務;

2、融資租賃押貸,銀行向租賃告訴發放貸款,條件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一筆或若干筆應收租金債權等權利質押給銀行;

3、融資租賃保理,租賃公司開展租賃業務形成應收租金後,由銀行支付對價受讓租賃公司應收租金債權的業務,銀行保留對租賃公司的追索權。

4、租賃資產證券化,銀行為租賃公司的應收租金債權,設計與對公或對私信託理財業務對接的准資產證券化業務,並提供結構設計、承銷發行等金融服務。

授信對象的選擇

商業銀行擬授信的融資租賃公司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銀監會或商務部批准設立,具有融資租賃的經營資格;

2、符合國家關於融資租賃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

3、現階段以優先支持政府背景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為主,審慎介入外商、民營資本投資企業;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融資租賃業務且經營作風穩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6、近三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7、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

授信對象的控制指標

融資租賃公司除須滿足銀行產品准入的底線要求外,還應設置一些具有行業特色的指標:

1、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資產減去非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這是國家監控融資租賃類公司的核心指標。根據銀行相關管理要求及行業慣例,融資租賃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5%以內為宜;

2、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與國家監管要求一致;

3、集團客戶關聯度。租賃公司對承租人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與國家監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類似商業銀行的貸款不良率,重點考核承租人租金給付情況。該項指標應小於2%,計算公式可設置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對應項目尚未歸還的余額/融資租賃公司對外融資的全部余額。

對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的審查

在融資租賃業務的五種方式中,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是以「融物」為主的業務方式。而售後回租則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設備向租賃公司抵押貸款的「融資方式」,類似商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銀行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對這兩類業務的承租人,應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業應符合建設銀行年度信貸政策與結構調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政策及建設銀行信貸投向的規定;

3、如融資租賃項目涉及固定資產投資,應對項目評估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未來現金流預測狀況;

4、承租人無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最近三年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5、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物轉讓協議》和《融資租賃合同》,了解租賃雙方的責任義務及違約事項的處理方式;

6、回租租賃必須有明確的租賃物,且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防止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7、承租人非銀行退出客戶,三年內無在銀行申請貸款被拒的記錄。

租賃項目真實性審查

1、審查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購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調查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是否真實;

2、融資租賃公司向關聯企業采購租賃物時,租賃物的購入價不得高於市場的平均銷售價格;

3、租賃公司應提供有效的物權憑證來審查租賃公司是否真實擁有租賃物,並需查明租賃物是否被轉讓或抵押給第三方;

4、審核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性質、型號、用途和金額等是否明確,必要時可要求租賃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購買合同、原始購買發票、財產轉移證明等資料進行核實。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貸款金額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資租賃合同期限一年以內(含)的項目,對直租項目銀行貸款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80%、回租項目合同總金額的70%,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等。

2、信貸資金封閉的方式

(1)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後,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產廠家,確保信貸資金最終用途的落實。

(2)根據融資租賃業務流程,出租人應在銀行開設租金回款專用賬戶,一份租賃合同對應一個賬號,一個賬號對應一筆流動資金貸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債權採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銀行應在雙方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再行放款。

3、擔保條件的選擇

(1)在融資租賃客戶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規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證方式外,必要時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證或採取租賃設備的抵押方式,甚至對於處於弱勢市場地位的機器設備生產企業,可要求其簽訂回購協議。

(2)融資租賃類公司還可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收益權質押給銀行作為對授信債權風險緩釋方式的補充。

(3)融資租賃授信業務支用前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中進行登記,防止不誠信的承租人利用動產登記制度的缺失,惡意將屬於出租人所有的租賃物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權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融資租賃公司債權轉讓需要繳稅嗎?

一、所得稅

1、轉讓所得應否納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並入其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轉讓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盡管根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債權轉讓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一般應允許其作稅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條件,企業除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損失可以作為壞賬作稅前扣除外,因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所發生的債權損失,一般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故若轉讓方的債權系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應收賬款,則其轉讓損失可稅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擔保債權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應收款項,則其轉讓損失一般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

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方轉讓債權的行為不屬於「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

三、印花稅

印花稅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征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故,律師認為,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稅。

物流銀行突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

1.中小企業融資特點及現狀

各個國家無論其金融市場與金融體系發展如何,這一難題都會成為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特點是首先我國中小企業成份多種多樣,有鄉鎮企業、科技企業、國有工商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其次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單一,自籌資金在資本結構中所佔比得較大,銀行存款所佔比重明顯偏小,有價證券微乎其微。再次融資市場方面,金融市場體系發育不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票據市場都還存在很多空白,同時相關的法制還不健全,道德風險普遍存在。中小企業融資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則表現為企業「想貸貸不著」、銀行「想貸不敢貸」。

2.物流銀行業務應運而出

中小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在一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經濟成份的復雜性總會使得作為個體存在一些自身的內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發展不確定,交易不經濟等。而這些所謂的「缺陷」正是中小企業與生俱來的特點,如果沒有這些「缺陷」,也就沒有中小企業相對於大企業的經營優勢和特點。因此,問題的關鍵不是中小企業自身要改變什麼,而是我們的金融環境,包括制度、機制和產品,要努力去適應中小企業的這些特點。

以動產質押為主體的物流銀行業務則是能很好地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從廣義的角度講,物流企業資金運營及銀行為其提供的金融服務都可稱為物流銀行;而從狹義的角度,「物流銀行」則是專指物流質押銀行貸款業務,它是指企業以市場暢銷、價格波動幅度小、處於正常貿易流轉狀態而且符合要求的產品抵押作為銀行授信條件,運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將銀行的資金流與企業的物流進行信息整合,由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融資、結算服務等一體化的銀行綜合業務服務。近幾年,物流銀行在我國異軍突起,被「2004中國物流創新大會」列為「十大物流創新模式」之首。物流銀行的引入,不僅有效地解決了中小型企業的資金問題,銀行也可通過物流公司的信息平台把資金流、信息流和貨流統一起來,達到一個銀行、生產方、經銷商、物流企業的四方共贏局面。

中小企業實踐物流銀行融資中的問題

物流銀行業務中的第三方物流企業並不是指所有的物流企業,中小企業所選擇的物流公司必須擁有雄厚的實力、規范化的管理、先進的信息系統,銀行才會與其合作開展物流銀行服務。而中小物流企業的數量和在行業內承擔的業務量已分別佔到總量的80%和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說,中小企業已成為物流行業發展的中堅力量。但是在實踐中,與銀行進行合作的物流企業往往是中外運、中儲、中遠等大型物流企業。雖然中小企業數量及發展潛力巨大,但總體利潤率不高,大部分中小物流企業都反映企業貸款特別困難,其中遭遇拒貸率高達80%以上。與此同時,銀行放貸更傾向於國有大型物流企業,如中儲、中遠等,他們從銀行取得貸款就不會有任何的障礙。這也是實踐中銀行對中小物流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放貸的條件要比對國有大型企業苛刻得多的原因。

目前短期內銀行還是不會輕易進入專門為中小物流企業提供的信貸業務,也不會形成穩定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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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融資租賃公司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

⑸ 什麼叫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融資租賃是由租賃公司按承租單位要求出資購買設備,在較長的合同期內提供給承租單位使用的融資信用業務,它是以融通資金為主要目的的租賃。新准則里,承租人會計處理不再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而是採用單一的會計處理模型

⑹ 企業採用融資方式租入一台設備,設備價值100萬元,租期5年,設定折現率10%,則每年初支付的等額租金是

每年初支付的等額租金是23.98萬
計算方式:P=a(P/a,10%,5)(1+10%)100=a*3.79*1.1,則a=23.98。
一、未來的支付現金流按照一個既定的折現率折現到現在的值就等於現在資產的價值。不過融資租賃的認定是有標準的。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融資租賃。
租賃期屆滿時,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承租方有購買資產的選擇權,訂立的購買價款遠低於行權時資產的公允價值,所以可以確定一定會行權。
租賃期達到或超過資產使用壽命的75%。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資產公允價值〔大於或等於90%〕;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資產允價值〔大於或等於90%〕。
二、資產比較特殊,不做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很顯然融資租賃比較煩。既然兩者差不多,那為嘛會有融資租賃呢,我沒經歷過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和融資租賃的實務問題。僅從理論上給出一些個人理解。首先,不是所有的供應商都接受分期付款的。融資租賃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找一個租賃公司讓他們買下設備,然後企業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間接達到購買設備的目的。
每期僅需要支付租金,從而可以將省下來的錢投到其他地方,具有融資性質。其次,租賃有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經營租賃的租金支出是可以計入損益抵稅的,分期付款買資產的支出計入長期應付款不能抵稅,所以就有一些企業特意把融資租賃的合同做成經營租賃以達到避稅的效果。這可能是出於稅務籌劃的考慮。
三、從法律角度來看,分期付款購買資產是買賣合同,僅涉及到買賣雙方。而融資租賃實際是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到出租方,承租方和出賣方。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具體參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僅舉一個例子,融資租賃期間承租方未經出租方的同意是不可以轉讓或者抵押的,分期付款購買資產一般應該不存在這個情況。最後什麼時候適用哪種方法,我真的不太清楚,實務中可能需要一些測算和評估,再考慮公司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畢竟有些管理上的方法對公司的管理水平還是有較高要求的,沒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適的。

⑺ 設計融資租賃的開展流程

1)選擇租賃公司
企業決定採用租賃方式籌取某項設備時,首先需了解各家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業務能力、資信情況,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如銀行的關系,取得租賃公司的融資條件和租賃費率等資料,加以分析比較,從中擇優選擇。

(2)辦理租賃委託
企業選定租賃公司後,便可向其提出申請,辦理委託。這時,承租企業需填寫「租賃申請書」,說明所需設備的具體要求,同時還要向租賃公司提供財務狀況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等資料。

(3)簽訂購貨協議
由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的一方或雙方合作組織選定設備供應廠商,並與其進行技術和商務談判,在此基礎上簽訂購貨協議。

(4)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系由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它是租賃業務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可分為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兩部分。
1.一般條款。主要包括:1)合同說明。主要明確合同的性質、當事人身份、合同簽訂的日期等。2)名詞釋義。解釋合同中所使用的重要名詞,以避免歧義。3)租賃設備條款。詳細列明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技術性能、交貨地點及使用地點等,這些內容也應附表詳列。4)租賃設備交貨、驗收和稅務、使用條款。5)租賃期限及起租日期條款。6)租金支付條款。規定租金的構成、支付方式和貨幣名稱,這些內容通常以附表形式列為合同附件。

2.特殊條款。主要規定:1)購貨協議與租賃合同的關系。2)租賃設備的產權歸屬。3)租期中不得退租。4)對出租人和對承租人的保障。5)承租人違約及對出租人的補償。6)設備的使用和保管、維修、保障責任。7)保險條款。8)租賃保證金和擔保條款。9)租賃期滿時對設備的處理條款等。

(5)辦理驗貨與保險
承租企業按購貨協議收到租賃設備時,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簽發交貨及驗收證書,並提交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據以向供應廠商支付設備價款。同時,承租企業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事宜。

(6)支付租金
承租企業在租期內按合同規定的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等,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7)合同期滿處理設備
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承租企業根據合同約定,對設備續租、退租或留購。

融資租賃業務流程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流程說明

第一條 ××中心了解企業需求,達成初步意向後,企業向××中心提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a. 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b. 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及其附註

c. 企業資產抵押擔保情況說明

d.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項目可行性報告

e. 企業驗資報告

f.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證、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g. 承租方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還應提供最新的公司章程、批准項目實施的相關決議等文件

h. 政府扶持項目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

i. 國際租賃須提供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引進的相關文件

j. 關於提供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的承諾函

k. ××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條 ××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第三條 ××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第五條 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第六條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以下合同:

a.出租方、承租企業、××中心三方簽訂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合同;

b.出租方、設備供應商、承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或出租方、承租企業簽訂回租合同;

c. 出租方、承租企業簽訂保證金協議;

d. 承租方、××中心簽訂服務合同;

e. 出租方、××中心簽訂服務合同;

第七條 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第八條 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第九條 ××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直接中小企業融資租賃

指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形式。在實際操作中,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條件,購買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設備,並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承租設備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

經營性租賃

是指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購進設備,通過不斷出租給不同用戶而逐步收回租賃投資並獲得相應利潤的一種租賃方式。經營性租賃業務的特點是租賃物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出租人,由出租人計提折舊、負責維修保養。承租人的應付租金作為財務費用進入成本。
杠桿租賃
杠桿租賃屬於依靠政策的租賃(制度租賃),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中小企業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100%享受抵稅的好處「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由於可享受稅收好處,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也是將社會閑散資金吸引到投資活動中的辦法之一。

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是出租人在經營租賃的無形資產。如果從事的是經營性租賃,這種委託租賃就是在經營經營性租賃。如果從事的是中小企業融資租賃,這種委託租賃就是在經營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委託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可以讓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借權」經營。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轉租賃

租賃公司從其他租賃公司租入租賃物再轉租給第二承租方,一般在國際間進行。業務做法同簡單金融租賃類似。

回租

簡單金融租賃的分支,其特點是承租方與供應方為同一人。租賃物不是外購,而是承租方在租賃合同簽約前已經購買並正在使用的設備。承租方將設備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做為租賃物返租回來。企業在不影響運營的同時,擴大了資金來源。

合成租賃

擴展了金融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

聯合租賃

類似銀團貸款,既由兩家以上租賃公司共同對一個項目進行聯合中小企業融資,提供租賃服務。

⑻ 融資租賃的法律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總述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
本公約各締約國:
認識到在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時,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某些法律障礙的重要性;
意識到使國際融資租賃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識到關於傳統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規則有待於適應融資租賃交易所產生的特有的三方關系的事實;
進而認識到制訂主要與國際融資租賃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關的某些統一規則的必要性;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條
1.本公約管轄第2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據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一項協議(供應協議)。根據此協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設備),並且:
(2)與承租人訂立一項協議(租賃協議),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2.前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點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設備並選擇供應商,並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2)出租人取得的設備與一租賃協議相聯系,並且供應商知道這一租賃協議業已或將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而且
(3)租賃協議規定的應付租金的計算特別考慮到了攤提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經取得或者以後取得購買設備或者在更長期間內為租賃而繼續持有設備的選擇權,亦無論是否支付名義上的價金或租金,本公約均適用。
4.本公約適用於與任何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設備除外。
第二條
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涉及同一設備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於每一項本應適用本公約的融資租賃交易,如同向第一個出租人(見前條第1款的規定)提供設備的人是供應商,據以取得該設備的協議是供應協議一樣。
第三條
1.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時,本公約適用,而且
(1)如果這些國家及供應商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或者
(2)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均受某一締約國法律管轄。
2.本公約所指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在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營業地時,系指與有關協議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但應考慮到當事人在訂立協議之前的任何時候或訂立協議之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第四條
1.本公約不得僅由於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而終止適用。
2.任何有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的問題以及如果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並入土地之中其對出租人和對土地享有物權的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法律確定。
第五條
1.只有在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各方當事人同意時,方可排除適用本公約。
2.在未根據前款規定排除適用本公約時,當事人在其相互關系方面可以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變更其效力,但第八條第3款及第十三條第3款(2)和第4款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標與目的,公約的國際性質以及促進其適用的統一與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來解決。
第二章
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1.(1)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託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
(2)為本款目的,「破產受託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為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財產的其他人。
2.如根據適用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有關公告的規定時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才能有效地對抗前款所指的人,則只有在符合上述規定時,這些權利才能有效地對抗該人。
3.為前款目的,適用法律應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權授引前款所指的規則時下列國家的法律:
(1)如系經注冊的船舶,以所有權人名義注冊所在國(為本項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視為所有權人);
(2)如系根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登記的航空器,依此規定登記的所在國;
(3)如系通常由一國移至另一國類型的其他設備,包括飛機引擎,承租人主營業地所在國;
(4)如系任何其他設備,設備所在國。
4.第2款不應影響要求承租人對設備的物權須經承認的任何其他公約的規定。
5.本條不應影響享有以下權利的任何債權人的優先權:
(1)非由於扣押或執行令狀而產生的,雙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對設備的留置權或擔保利益,或者
(2)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特別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處置的權利。
第八條
1.(1)除本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除非承擔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
(2)出租人不應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對第三人承擔由於設備所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責任。
(3)本款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權人的身份,所負的任何責任。
2.出租人保證承租人的平靜佔有將不受享有優先所有權或權利或者要求優先所有權或權利並根據法院受權行為的人的侵擾,如果這一所有權、權利或要求不是由於承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產生的話。
3.如果該優先所有權、權利或要求是因為出租人的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當事人不得減損前款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不應影響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出租人對平靜佔有的強制性的更廣泛的保證義務。
第九條
1.承租人應適當地保管設備,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並且使之處於其交付的狀態。但是合理的損耗及當事人所同意的對設備的改變除外。
2.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應將處於前款規定狀態的設備退還給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權力購買設備或繼續為租賃而持有設備。
第十條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於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
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第十一條
承租人依據本公約所得自供應協議的權利不應由於供應協議中原來經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條款的變更而受到影響,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種變更。
第十二條
1.在設備未交付、交付遲延或設備與供應協議不符時:
(1)對出租人,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而且
(2)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應協議規定的設備對違約做出補救,如同承租人已經同意按照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從出租人那裡購買設備一樣。
2.前款規定的權利,應按照與承租人同意根據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向出租人購買設備時相同的方式行使並且在同樣的情況上喪失。
3.承租人應有權提留根據租賃協議應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協議規定的設備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設備的權利。
4.如果承租人已經行使了其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則承租人應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得自設備的收益的合理金額。
5.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遲延或交付不符設備而享有針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
6.本條不應影響承租人根據第十條在對抗供應商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1.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
2.如果承租人的違約是實質性的,則在第5款的條件下,出租人在租賃協議有此規定時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協議並在終止協議之後;
(1)收回對設備的佔有;並且
(2)收取將使出租人處於如同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履行協議時出租人本應取得的地位的損害賠償。
3.(1)租賃協議可以說明第2款(2)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2)此種規定在當事人之間應為強制性規定,除非此種規定將導致大大超過第2款(2)所規定的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減損本項之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經終止租賃協議,則出租人無權強制執行租賃協議關於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條款,但未到期租金的價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時考慮在內。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款的規定或變更其效力。
5.在違約可以補救的情況下,除非出租人已經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
6.如出租人未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則出租人不得就這部分損失收取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1.出租人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設備或在租賃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此種轉讓並不解除出租人根據租賃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或本公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經出租人同意並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方可轉讓其對設備的使用權或租賃協議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章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十九條
1.對屬於本公約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於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
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二十條
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
第二十一條
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協議和供應協議均於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後訂立時,本公約適用於此種融資租賃交易。
第二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
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為准。
3.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後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文件後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應存於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應:
(1)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
③根據第二十一條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
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約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88年5月28日訂於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⑼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引導語:融資租賃公司與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的國內保理業務,是指根據雙方保理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支付租賃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資款項,並作為租金債權受讓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下面是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一)關於法律適用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依據國際保理業務慣例和當事人協議。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的保理立法,只能適用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當事人約定或法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2、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不發生效力

3、債權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比如擔保權利);

4、債務人對合同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

上述規定雖然是國內保理業務的基本法律依據,但保理業務涉及的其他內容,比如保理業務承辦機構是否須有特定資質要求、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承租人未付租時銀行是否有權向租賃公司追索及應履行程序、銀行按多個租賃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收取融資費的性質、租賃物所有權保留和處理問題等諸多內容,均沒有直接法律規范。新頒布的《物權法》規定應收帳款可質押,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對於應收帳款出讓登記尚無明確規范。

(二)關於保理業務承辦機構

目前國內保理業務由商業銀行直接承辦。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除銀行做保理商外,還有獨立的保理專業公司(註:很多是銀行開辦的子公司)。對於除銀行外的其他機構是否可承做保理業務,是否需要規定開辦條件和資質要求,以及行業監管,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三)關於保理業務操作問題

1、關於保理合同條款

保理合同是租賃公司與銀行之間確立保理法律關系、規定具體權利義務責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應結構清晰,條款明確簡潔,概念前後統一,便於操作和鎖定有關風險。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內容:合同主體、用語定義、應收租金債權范圍和金額、銀行發放的融資款(基本收購款和追加收購)金額和發放條件、保理期間和保理費用(融資費、逾期支付違約金、手續費、追索費用等)、各方陳述與保證、租賃合同及債權轉讓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歸還、監管帳戶設立、錯誤支付的處理、銀行對租賃公司追索、回購款的支付、違約責任、合同生效與變更、法律適用和管轄等。

2、關於融資款和保理費用

保理作為一種融資手段,與信貸一樣,銀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計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費用,以衡量、比較盈利空間或者融資成本。保理業務涉及的支付款項主要有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租賃公司向銀行交納的保理費用(如融資費、保理手續費、逾期支付違約金、追索債權的訴訟和仲裁費用)、回購款等。

根據不同租賃公司、不同租賃項目、不同銀行、不同地區融資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種因素,上述費用項目取捨和金額高低均有不同。各項費用計算是保理業務操作最重要內容,直接關繫到租賃公司成本負擔和銀行盈利空間,因此,無論是何項費用,均應寫明費用名稱、用語概念定義、計費基礎、計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訖、費率等,避免產生理解和操作歧義。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應明確其計算基礎(應收租金債權或租賃成本等)、融資比例或金額等。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收取的保理費用:不同筆保理業務存在不同收費項目和標准。有的僅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動收取一筆或多筆融資費,有的還要加收逾期支付違約金、保理手續費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應收租金債權存在多個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時的融資款(收購款)余額,保理銀行比照同期貸款利率(或上下浮動比例) 按各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分別計取融資費。應注意約定各保理期間起訖、收購款余額計算方法等,避免余額本身、以及與逾期違約金等計算重復。

在發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時,有的銀行再按照逾期天數比照貸款罰息利率向租賃公司收取違約金,應注意明確計費基礎。

銀行一般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追索租賃債權的訴訟仲裁等有關費用,應注意費用項目應明確具體,避免“辦理保理業務過程中一切費用”等一攬子兜底條款。

3、關於各方法律風險規避

鑒於沒有明確的保理法律規定,無論對於銀行還是租賃公司,保理業務法律風險防範都是置關重要的。

(1)從租賃公司角度看

——建立無追索權保理

銀行設立有追索權保理是為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障措施,但對於出租人來說,當承租人不還租時,就面臨須回購銀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資款問題。租賃公司可選擇銀行認可的承租人、設立其他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嘗試與銀行建立無追索權保理。比如選擇保理銀行統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銀行對承租人比較了解,認可其有較好的財務狀況,相對而言就可能願意承擔承租人信用風險。租賃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賃公司提供保證或物權擔保。依照合同法,擔保權利作為從權利與應收租賃債權一並轉讓給銀行,擔保人要在原擔保范圍內向銀行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租賃公司可為銀行設定其認可的擔保,與銀行協商設立無追索權保理。

——保留租賃物權

從法理看,租賃公司轉讓的是應收租金債權,租賃物權與債權相獨立,債權轉讓後,租賃公司仍應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公司應避免保理合同約定租賃物處分權轉讓等條款。租賃公司可以與租賃物供應商協商,當承租人不還款導致租賃公司須向銀行履行回購義務時,供應商保證回購租賃物並按照約定估價方法,向租賃公司支付購買款。

——對銀行承擔義務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

保理銀行通常為租賃公司設定較多義務,部分設定義務已超越了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且覆蓋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經營活動,均要處於銀行監督控制之下。租賃公司違反任何義務、對銀行的承諾和保證,均構成違約,銀行可立即追索和終止合同。依據合同相對性,保理合同約定的租賃公司履行租賃合同義務,不能超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對於與履行保理合同無甚重要的日常經營事項,建議不列入義務范圍。

(2)從銀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權保理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

——設立其他擔保。租賃公司的租賃物權可以設定擔保,並與供應廠商設定回購變現。銀行應注意審查擔保物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和爭議。銀行還可要求租賃其他擔保。

如果銀行直接受讓租賃合同項下擔保權利,應注意審查其真實性,並在履行時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權利,避免擔保時效瑕疵。

——注意審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問題。比如應收租金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是未到期債權,具有合法性,債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賃公司質押,未發生其他糾紛,未被第三人主張代位權等。

——盡量避免租賃合同履行爭議對保理合同的影響,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對租賃物質量、交貨等無異議聲明。

——設立應收租金監管帳戶,保障承租人不還租或租賃公司不回購時,銀行有權從各監管帳戶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約定:應收租金債權轉讓後,當承租人錯誤支付租金至租賃公司帳戶時,租賃公司和保理銀行建立信託關系,保理銀行是委託人,該筆付款立即成為保理銀行財產。但依據信託法,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自身財產。委託人僅享有信託受益,除非信託關系消滅,否則信託財產不能當然成為委託人財產。因此,就承租人錯誤支付款項能否成立信託,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綜上,融資租賃保理是租賃公司重要融資渠道,也是銀行獲得保理收益的一項較好的中間業務,其與租賃物資產擔保、供應商回購等業務相結合,推動了租賃業的發展。鑒於保理相關法律尚不完善,保理業務各方當事人在操作中應細化各合同條款,防範和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一些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法。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二﹑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三﹑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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