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的融資融卷是哪年開始的
2010年3月31日,我國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啟動,正式進入市場操作階段。
⑵ 25家融資融券試點券商是哪些
1、首批6家券商(2010年3月19日)
國泰君安證券 中信證券 國信證券 海通證券 光大證券廣發證券
2、第二批5家券商(2010年6月8日)
申銀萬國證券 東方證券 招商證券 華泰證券 銀河證券
3、第三批融資融券試點券商名單(2010年11月25日)
宏源證券 國元證券 長江證券 興業證券 安信證券
平安證券 國都證券 中信建投證券 中投證券 方正證券
長城證券 齊魯證券 西南證券 中金公司
目前融資融券業務開戶基本條件:客戶在某家證券公司營業部A股開戶滿6個月,且股票賬戶資產滿50萬元或曾經達到過50萬元。(以各家券商實際開戶條件為准)
⑶ 首批申請融資融券試點的證券公司,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級為( )。
【答案】和梁明:A
A
首批申渣攜請融喚告資融券試點的證券公司,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級為A類。
⑷ 政府決定對融資融券進行試點,會對股民和機構造成哪些影響對A股有什麼影響大家來說說看...
融資融券對大多數股民來說也不是什麼大利好的。融資融券是指:可以借錢(融資)買股票,也可以借股票(融券)賣錢。
融資融券的業務實施過程: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券商)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業務活動。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因證券公司與客戶(券商)之間發生資金和證券的借貸關系,又稱為信用交易,可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
客戶(券商)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為融資交易;客戶(券商)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簡而言之,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融券是借證券賣出,到期後按合同規定歸還所借資金或證券,並支付一定的利息費用。
融資融券業務中,投資者需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等自有資產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或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與普通證券交易不同,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證券公司有權進行強制平倉。
所以融資融券的門檻比較高,一般的散戶進不去的(超級大戶除外),所以融資融券嚴格地說跟散戶沒有什麼關系的,只有資金龐大的機構、基金、券商才有能力的。
應該清楚的是,所謂能 進入融券的股票是有規定的,而且也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進行融券的,能夠融券的股票是特定的,也就是融券的標的股票,一般是滬深二市的權重股才會成為融券的標的股,這些股票都是券商、基金、機構的重倉股票持有的數量很大,散戶的持股比例是很小的,所以對散戶沒有什麼直接好處的。
⑸ 可以在哪些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目前有25家證券公司可以辦理融資融券,宏源證券是所有證券公司條件最優惠的,開戶滿6個月即可申請,別的公司要18個月,傭金也是最優惠的,可先開深圳賬戶滿6個月即可申請。
「融資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2010年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⑹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條件是( )。A.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答案敏基】:ABD
本題考查證券公司申請融資察廳融券業務試點的條件。選橋沒謹項C的正確表述是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注意是「兩年」,而不是「三年」。
⑺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的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系,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九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一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三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前條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九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一條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第三十二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
第三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第三十九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應按照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相應地確定其保證金比例。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七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八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五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第五十八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⑻ 求問融資融券首批試點的證券公司是哪幾家謝謝。
國泰君安、國信證券、中信證券(600030,股吧)、光大證券、海通證券(600837,股吧)、廣發證券(000776,股吧),這6家券商被證監會成為首批可試點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你可以上投融界查詢者6家公司的資料。投融界平台匯聚了海量優秀投融資行業公司的信息供投融行業人士了解查詢。
⑼ 融資融券業務何時開始試點
2008年10月5日正式試點,2010年3月31日正式啟動。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將資金借給客戶購買證券或發行證券供客戶出售證券的業務。
一般而言,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為抵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進行證券購買,並在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投資者為證券公司融資購買證券被稱為「多買」。
證券借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以資金或證券作質押出售,在約定期限內購買相同數量、品種的證券,返還給證券公司,並支付相應的證券借貸費用;賣空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出售證券。
融資融券交易是一種信用杠桿交易,與普通股票交易不同,風險較大。投資者開立保證金交易賬戶後,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軟體進行操作。
證券借貸交易的特點
1.受證券借貸約束的證券
可用於賣空的證券類型稱為賣空的標的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股東人數、流通市值、換手率、波動幅度等證券情況,確定證券出借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以在本所公布的借券證券范圍內進一步選擇,並根據本所名單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證券借貸的證券可以是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和其他證券,投資者只能在此范圍內出售證券借貸。
2.證券借貸委託價格
投資者在進行證券借貸交易前,應當了解證券借貸交易的委託價格規則:
(1) 證券借貸和出售交易只能以有限的價格委託,不能以市場價格委託;
(2) 出借證券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格。當日無證券交易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一收盤價。投資者委託賣出賣空證券時,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委託無效。
保證金交易的意義
1.改善市場流動性
融資融券交易的啟動將為市場注入新鮮的資本血液,這將對市場產生積極影響(當然,目前更為心理化)。對於市場上的股票型基金而言,融資融券業務無疑有效地提高了其流動性,擴大了資金的使用范圍。信貸交易系統還為銀行向股市釋放大量累積流動性提供了一種新的方式。
2.改進價格發現功能
歐洲和美國等擁有成熟資本市場的國家的發展經驗證明,保證金投資者往往是市場上最活躍的交易員。在把握市場機遇、快速響應信息、合理定位股價等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保證金投資者已成為實現價格發行功能的主要推動力。
3.提供更多的投資手段
保證金交易是指兩個相反方向的交易。融資是指當市場持續走強時,投資者可以通過整合資金購買股票來擴大利潤倍數;證券借貸是指投資者可以在市場持續下跌時賣出空頭股票,然後在較低水平上平倉以彌補損失。
這將為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盈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樣。他們只有在市場上漲時才能獲利。目前,當市場下跌時,投資者仍然可以獲利。這種雙向交易機制的建立,加上制度博弈時代的到來,也有效地降低了市場單邊投機趨勢的概率,起到了維護市場穩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