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綜合起來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一、 國內產權交易市場過度分散,惡性競爭,缺乏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為了有效地進行國有資產的處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產權交易機構,全國各種各樣的產權交易所有300多家,產權交易市場形成了地方割據的局面,嚴重阻礙了產權的跨地域流動性。國有資產無法在全國范圍內流轉配置,沒有真正的價格發現機制,無法實現效益最大化。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了聯盟,形成以上海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長江流域市場,以北京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北方市場聯盟,以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的北方共同市場。但是這些區域性市場都是鬆散型的行業聯盟,通過合作協議捆綁在一起,沒有統一的平台和統一的規則,也無法解決產權跨區域流動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仍缺乏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二、 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分散,道德風險突出,呼籲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
我國的不良金融資產率高達20%以上,遠遠超過巴塞爾協議的標准。為了剝離國有四大銀行的不良金融資產,控制金融風險,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在各省設置辦事處進行金融資產處置,又將全國分割為了120個小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分割如出一轍。區域分割的狀態下,市場信息極度不對稱,造成惡性競爭,金融資產處置過程中道德風險非常大。
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籲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統一交易規則,打破地域限制,摒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開透明的金融資產交易機制。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個願望一直未能實現。
三、 監管機構期望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通過全國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台轉讓。
2009年3月,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即財政部第54號令,明確規定:金融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由此可見,國家監管機構非常重視金融國有產權的轉讓,希望有一個更廣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台。但是目前國內恰恰缺少這樣一個平台,54號令的出台仍然沒有解決市場分割的問題,全國的金融產權轉讓市場仍然分布在30個市場。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金融資產交易所應時而生,是中國金融發展、改革和創新的必然產物。金融交易所是順應時代發展需要的,也必將為時代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經營范圍:
不良金融資產營銷、公告、交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營銷、公告、交易
信貸資產( 含普通信貸及銀團貸款、票據、信託產品、租賃產品等)營銷、公告、交易
在基礎資產上開發的標准化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其他標准化金融創新產品的咨詢、開發、設計、 交易和服務
——粒粒貸竭誠為您服務——
⑵ 資管業重磅新規!央行明確「非標」界定標准 超預期嚴格!影響有多大
資管行業迎來又一重磅文件,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准終於明確。
10月12日,作為資管新規的重要配套細則,央行發布《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認定規則》」)發布,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1月10日。
《認定規則》一經發布,在業內引起最大關注的,莫過於其中對「非標」資產的羅列,尤其是明確「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為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
此前市場還預期銀登中心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北金所的債券融資計劃能夠正式獲得標債資產的身份認定,以此實現「非非標」轉標,現在這條路子也被堵住了,有業內人士甚至點評為「幻想破滅」。
先看《認定規定》中的幾項重點規定:
1、除了公認的幾類金融產品種類屬於標債資產外,《認定規則》對於其他債權類資產被認定為標債資產,提出需同時滿足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等五大條件。這五大條件與資管新規給出的原則性要求一致。
2、明確標債資產的認定需要向央行提出申請,申請主體為債權類資產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
3、明確提出以下幾類債權資產為非標資產: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標債資產認定五大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
4、設置過渡期安排,在資管新規過渡期內,對於《認定規則》發布前存量的「未被納入本規則發布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統計范圍的資產」,可豁免非標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對於發布後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看點一:打破幻想,銀登中心、北金所等債權資產認定為非標
《認定規則》不僅對標債資產的認定,明確提出需同時滿足五大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對於資管新規發布後市場分歧較大的部分債權類資產究竟該算「非標」還是「標」給出明確界定。
「銀登中心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和北金所的債權融資計劃,這類債權類資產在資管新規發布前沒有明確算作非標資產,以往業內都把它們看作是『非非標』,市場上對於資管新規發布後對其認定就較為模糊,大家一直在等監管部門的正式界定。業內之前也期待這類資產能被『正名』為標債資產,但《認定規則》明確把它們劃為非標資產,還是有些超出市場此前預期,打破了很多人的幻想。」北京一資管行業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稱。
對於非標的認定業內反映不一,有的認為超出市場預期,但有的認為雖然標債資產的認定標准設置的更為嚴格,但高門檻的界定利於資管行業回歸本源。上海一股份行資管部人士對券商中國表示,《認定規則》對標債資產的認定范圍比之前更嚴格,但此前一些非標資產、「非非標」資產透明度不高,對於一些界定模糊的資產不少機構甚至對外自己宣稱都是標債資產,行業標準的統一性較差,這並不符合資管行業凈值化轉型的大方向,《認定標准》能夠以更嚴格的標准明確界定標債資產,實際上利於資管行業回歸本源。
央行有關負責人也表示,監管部門在起草標債資產的認定標准時,盡量避免由於標債資產認定造成市場大幅波動,是否進行標債資產認定充分尊重相關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意願,並規定在過渡期內保持對存量資產的監管要求不變,推動市場平穩過渡,有效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華泰證券李超團隊認為,銀登中心及北交所等機構類債權被定義為非標,是監管部門從嚴規范直屬機構,利於促進直接融資的健康發展。此外,資管新規的措施實施需基於對非標的嚴格定義,因此,作為資管新規的核心問題之一,非標的嚴格定義有利於切實防控金融風險。
看點二:銀行理財投資同業借款、協議存款將受影響
《認定標准》指出,本規則所稱的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其他債權類資產被認定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五大條件是在資管新規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2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投資者和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發行文件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並至少包含發行金額、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期限、發行方式、承銷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四)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採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買賣雙方優先依據歷史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歷史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務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機構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效處理利益沖突,同時通過合理的質量控制手段確保估值質量,並公開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確保估值透明。
(五)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為其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已納入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按照分層有序、有機互補、服務多元的原則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遵循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統一規范安排。
多位受訪人士反映,《認定規則》除了對諸如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債權融資計劃等過去被看作是「非非標」的債權資產明確劃入非標外,也對一些過去市場分歧較大、未有明確界定類別的資產做出「身份確認」,其中,影響較大的就是同業借款和協議存款。
「同業借款和協議存款在這兩年是銀行理財投資佔比比較高的類別,此前業內沒有統一定性,有的認為應算作非標,有的認為應算做標,按照《認定規則》給出的標債資產界定的五大條件看,這類資產應該算作是非標,這將對銀行理財中非標佔比會有影響。」上述股份行人士稱。
該股份行人士表示,銀行理財在探索凈值化轉型的過程中,初期傾向於發行一年期以內的定期開放型理財產品,因為這類短期限的理財產品正好可以配置期限同樣多在一年期以內的同業借款或協議存款,後者不僅收益率相對較高,而且按照攤余成本估值法看可以保持理財產品凈值的穩定。但《認定規則》若把同業借款和協議存款算作非標的話,未來就會影響銀行理財對這類資產的配置。
看點三:標准化票據迎來發展空間
債權類資產究竟該算做非標還是標,對資管行業的投資有著重要影響。因為按照資管新規,非標投資更為嚴格,尤其是不允許期限錯配對資管產品投資限制較大。除不允許期限錯配外,資管新規對投資非標的佔比也設定了紅線要求。相比之下,標債資產則不受期限錯配、投資佔比限制等要求。
雖然《認定規則》對不少此前界定模糊的資產明確定義為非標資產,但票交所的標准化票據應該符合標債資產的標准,這也為將來資管產品投資標准化票據提供空間。實際上,標准化票據誕生之初,就是按照資管新規對標債資產的原則性要求所設計的。
2019年8月,票交所發布的《關於申報創設2019年第1期標准化票據的公告》中對標准化票據給出了明確定義。有業內分析認為,標准化票據的創設,可以讓一家金融機構在持有一定數量的同一承兌人的票據(銀票或者商票皆可,貼現或者未貼現都行)後,通過創設標准化票據,直接對接全市場的資金,提升票據的流轉度。
值得注意的是,《認定規則》也為票交所作為標債資產認定的申請主體留了口子。央行有關負責人稱,資管新規中明確的標債資產認定五項具體條件中包括了「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其中,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以及金融產品工具等共同組成的集合。具體來說,如果某類債權類資產通過標債資產認定,那麼提出申請的基礎設施機構將成為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也需要遵循債券市場的法規制度。
看點四:嚴格界定資產類別將對理財收益率、產品久期產生影響
盡管《認定規則》對標債資產設定了超預期的嚴格認定條件,但不少分析人士認為,短期內對資管行業的影響可控。
「自資管新規發布後,業內對於一些認定標准存疑的資產,在投資時已經較為謹慎了,更何況《認定規則》還設定了過渡期內豁免的安排,所以整體看,對於資管投資轉型的壓力可控。」上述股份行人士稱。
《認定規則》指出,未被納入本規則發布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統計范圍的資產,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可豁免《指導意見》關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尚在存續期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銀登中心10月12日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報告(2019年上半年)》顯示,非保本理財規模平穩,理財凈值化在快速推進,債券等標准化資產是理財資金配置的主要資產。截至2019 年6 月末,非保本理財資金投向存款、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余額占非保本理財產品投資余額的66.87%。其中,債券資產占非保本理財產品投資余額的55.93%。
不過,對標債資產的嚴格限制,將進一步加大資管產品資產端的配置壓力,銀行理財收益率、產品久期也會隨之受影響。
華泰證券固收團隊認為,去年以來,非標投資限制增多,銀行分支行受自身缺資產等多種因素影響,導致非標資產供給不足。本次規定嚴格界定資產分類,將進一步對理財資產端構成壓力。資產端壓力下,理財利率將繼續緩步下行。由於高達100bp利差的存在,導致今年以來貨幣基金持續向貨幣類理財產品流轉,這種趨勢仍將繼續,但未來兩者利率有望逐步收斂。隨著利率水平的降低,居民對長久期產品的接受度在提升,銀行理財會通過多發行長久期產品加以應對,進而提升非標投資能力。
資管新規配套細則徵求意見了:嚴定非標標准 不強制非標轉標
資管業重磅!「非標」界定標准明確 超預期嚴格 理財收益或承壓
百萬「金融民工」難眠!非標認定規則發布:這些資產轉標有望!幾十萬億大資管市場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⑶ 請教下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主要是做什麼的
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在客戶群體上,與各大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開展合作,涉及小貸、信託、保理、擔保、基金、保險、互聯網平台等行業,合作機構類型不斷豐富,業務范圍不斷拓展。
⑷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主要做什麼
大宗交易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於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針對大宗交易建立的不同於正常規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稱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一般是針對機構投資者占據主要位置的投資者結構做出的適應性安排,也是海外交易所針對機構投資者常用的交易制度。
大宗交易的信息可分為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後信息。對於前者的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有三種做法:
一是對大額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開披露,即交易協議過程隱形化;
二是對大額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開披露,即交易協議過程部分隱形化;
三是對大額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規定,採用與正常規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協議過程不隱形化。
對於後者的披露,世界上有些證券交易市場建立了延遲交易報告制度,即允許大額交易在成交後不必像其他正常規模交易一樣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後規定的時間內對外公告即可。
大宗商品是什麼;
是指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並用於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在金融投資市場,大宗商品指同質化、可交易、被廣泛作為工業基礎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金屬,鋼鐵、農產品、鐵礦石、煤炭等。包括3個類別,即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和農副產品。
大宗商品特點是什麼;
一是價格波動大。只有商品的價格波動較大,有意迴避價格風險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來。比如,有些商品實行的是壟斷價格或計劃價格,價格基本不變,商品經營者就沒有必要利用期貨交易,來迴避價格風險或鎖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是以商品供需雙方廣泛參加交易為前提的,只有現貨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圍進行充分競爭,形成權威價格。
三是易於分級和標准化,期貨合約事先規定了交割商品的質量標准,因此,期貨品種必須是質量穩定的商品,否則,就難以進行標准化。
四是易於儲存、運輸。商品期貨一般都是遠期交割的商品,這就要求這些商品易於儲存,不易變質,便於運輸,保證期貨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大宗商品同時具有5個特點:
1、供需量大
2、原產地
3、原材料
4、國家統一限價
5、影響國計民生
受客戶委託轉讓以下資源,可以直接和原股東對接
1、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3、金屬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4、礦產品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5、農產品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6、化工產品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7、畜產品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找
8、水產品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找
⑸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 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第六條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並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准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區別:
1、貸款人不同。前者貸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機構,後者貸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業行為,是有償貸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當然,在執行國家計劃或者政策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沒有利息的。後者由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推定為無息。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後者是實踐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後者較少受到國家監管,不違法即可。但是,有償借款不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進行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諾成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期、足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
2)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2、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1)依約提供擔保。借款人應依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該項義務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該項如實申報義務也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義務生效之前。
3)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基於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借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請求。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利息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6)按期返還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確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借款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對合同繼續展期的,則合同終止,借款人應依約定將借款及利息返還給貸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滅。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貸款人的解除而終止。此外,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也適用於借款合同。
⑹ 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的功能
1不良資產實現「背對背」交易「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正處於上行狀態,而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幫銀行、信託公司、租賃公司盤活沉澱資金。」7日,在位於山大路華強廣場24樓還未正式啟用的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魯金中心」),其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位負責人介紹,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山東是不良貸款較為集中地區之一。目前這些不良資產大多是通過委託拍賣行等第三方交易機構進行交易,但是受機構公信力、信息持久性所限,不良資產轉讓受阻。即將啟用的魯金中心設有不良資產轉讓交易平台,能幫助持有不良金融資產的金融機構發布資產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簽訂交易協議、結算、交割。通過網上交易平台,還能實現買賣雙方「背對背」競價交易,公開透明的公示不良資產轉讓信息和轉讓過程,降低不良資產轉讓過程中暗箱操作的可能,同時擴大意向受讓人范圍,提高信息交流的對稱性和效率。2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有了新渠道從2008年至今,山東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迅猛發展。截至目前,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已達到400家。小額貸款業務規模擴大,融資需求也日益增加,融資難成了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的瓶頸。隨著魯金中心的成立,這一難題也有望得到解決。記者了解到,交易平台成立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將其資產收益權在這里注冊為小額貸款資產收益權產品,並面向特定投資者轉讓。投資者可以獲得7.5%的年化收益。「這是借鑒重慶等地的一種成熟模式,既能緩解小貸公司融資難,也能促進民間借貸的陽光規范化操作。」魯金中心工作人員介紹。3理財產品可進行二次流轉在即將啟用的魯金中心,發售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有二級流轉需求的理財產品持有者,可以將自己的投融資需求按照公開或私募方式向投資者傳播,同時中心將為投融資雙方做信息撮合、咨詢顧問與流轉交易結算、二級市場流轉衍生產品的設計與發行等配套服務。除此之外,交易平台還可以進行票據及票據產品交易、私募債券交易、金融類企業股權交易、融資租賃資產交易、中小企業投融資等交易撮合。根據「金改22條」的內容,山東將建設濟南區域金融中心和青島財富管理中心。具體到濟南,將打造區域性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機構中心、資金結算中心、金融交易中心、金融後台服務中心,把濟南建設成黃河中下游地區金融中心。「山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的成立,將實現山東區域性資本市場與金融產業有效鏈接,發展新型金融業態,完善金融要素,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濟南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設。」濟南市金融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說。
⑺ 海金所可靠嗎
可靠。
海金所有一套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通過完善內部自律監管體系、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及強化投資者管理等機制,建立貼近市場、促進創新、信息共享、風險可控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和制度,提升自律監管的市場化、專業化和法治化水平,加強產品和業務研發可行性研究,切實做好風險收益比較分析,保障會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