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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3-06-02 02:51:52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引導語:融資租賃公司與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的國內保理業務,是指根據雙方保理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支付租賃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資款項,並作為租金債權受讓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下面是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一)關於法律適用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依據國際保理業務慣例和當事人協議。目前國內還沒有明確的保理立法,只能適用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當事人約定或法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2、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不發生效力

3、債權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比如擔保權利);

4、債務人對合同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

上述規定雖然是國內保理業務的基本法律依據,但保理業務涉及的其他內容,比如保理業務承辦機構是否須有特定資質要求、融資租賃保理業務中承租人未付租時銀行是否有權向租賃公司追索及應履行程序、銀行按多個租賃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收取融資費的性質、租賃物所有權保留和處理問題等諸多內容,均沒有直接法律規范。新頒布的《物權法》規定應收帳款可質押,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對於應收帳款出讓登記尚無明確規范。

(二)關於保理業務承辦機構

目前國內保理業務由商業銀行直接承辦。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除銀行做保理商外,還有獨立的保理專業公司(註:很多是銀行開辦的子公司)。對於除銀行外的其他機構是否可承做保理業務,是否需要規定開辦條件和資質要求,以及行業監管,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三)關於保理業務操作問題

1、關於保理合同條款

保理合同是租賃公司與銀行之間確立保理法律關系、規定具體權利義務責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應結構清晰,條款明確簡潔,概念前後統一,便於操作和鎖定有關風險。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內容:合同主體、用語定義、應收租金債權范圍和金額、銀行發放的融資款(基本收購款和追加收購)金額和發放條件、保理期間和保理費用(融資費、逾期支付違約金、手續費、追索費用等)、各方陳述與保證、租賃合同及債權轉讓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歸還、監管帳戶設立、錯誤支付的處理、銀行對租賃公司追索、回購款的支付、違約責任、合同生效與變更、法律適用和管轄等。

2、關於融資款和保理費用

保理作為一種融資手段,與信貸一樣,銀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計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費用,以衡量、比較盈利空間或者融資成本。保理業務涉及的支付款項主要有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租賃公司向銀行交納的保理費用(如融資費、保理手續費、逾期支付違約金、追索債權的訴訟和仲裁費用)、回購款等。

根據不同租賃公司、不同租賃項目、不同銀行、不同地區融資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種因素,上述費用項目取捨和金額高低均有不同。各項費用計算是保理業務操作最重要內容,直接關繫到租賃公司成本負擔和銀行盈利空間,因此,無論是何項費用,均應寫明費用名稱、用語概念定義、計費基礎、計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訖、費率等,避免產生理解和操作歧義。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的融資款:應明確其計算基礎(應收租金債權或租賃成本等)、融資比例或金額等。

關於銀行向租賃公司收取的保理費用:不同筆保理業務存在不同收費項目和標准。有的僅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動收取一筆或多筆融資費,有的還要加收逾期支付違約金、保理手續費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應收租金債權存在多個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時的融資款(收購款)余額,保理銀行比照同期貸款利率(或上下浮動比例) 按各保理期間向租賃公司分別計取融資費。應注意約定各保理期間起訖、收購款余額計算方法等,避免余額本身、以及與逾期違約金等計算重復。

在發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時,有的銀行再按照逾期天數比照貸款罰息利率向租賃公司收取違約金,應注意明確計費基礎。

銀行一般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追索租賃債權的訴訟仲裁等有關費用,應注意費用項目應明確具體,避免“辦理保理業務過程中一切費用”等一攬子兜底條款。

3、關於各方法律風險規避

鑒於沒有明確的保理法律規定,無論對於銀行還是租賃公司,保理業務法律風險防範都是置關重要的。

(1)從租賃公司角度看

——建立無追索權保理

銀行設立有追索權保理是為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障措施,但對於出租人來說,當承租人不還租時,就面臨須回購銀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資款問題。租賃公司可選擇銀行認可的承租人、設立其他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嘗試與銀行建立無追索權保理。比如選擇保理銀行統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銀行對承租人比較了解,認可其有較好的財務狀況,相對而言就可能願意承擔承租人信用風險。租賃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賃公司提供保證或物權擔保。依照合同法,擔保權利作為從權利與應收租賃債權一並轉讓給銀行,擔保人要在原擔保范圍內向銀行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租賃公司可為銀行設定其認可的擔保,與銀行協商設立無追索權保理。

——保留租賃物權

從法理看,租賃公司轉讓的是應收租金債權,租賃物權與債權相獨立,債權轉讓後,租賃公司仍應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公司應避免保理合同約定租賃物處分權轉讓等條款。租賃公司可以與租賃物供應商協商,當承租人不還款導致租賃公司須向銀行履行回購義務時,供應商保證回購租賃物並按照約定估價方法,向租賃公司支付購買款。

——對銀行承擔義務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

保理銀行通常為租賃公司設定較多義務,部分設定義務已超越了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且覆蓋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經營活動,均要處於銀行監督控制之下。租賃公司違反任何義務、對銀行的承諾和保證,均構成違約,銀行可立即追索和終止合同。依據合同相對性,保理合同約定的租賃公司履行租賃合同義務,不能超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義務。對於與履行保理合同無甚重要的日常經營事項,建議不列入義務范圍。

(2)從銀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權保理規避承租人信用風險。

——設立其他擔保。租賃公司的租賃物權可以設定擔保,並與供應廠商設定回購變現。銀行應注意審查擔保物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和爭議。銀行還可要求租賃其他擔保。

如果銀行直接受讓租賃合同項下擔保權利,應注意審查其真實性,並在履行時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權利,避免擔保時效瑕疵。

——注意審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問題。比如應收租金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是未到期債權,具有合法性,債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賃公司質押,未發生其他糾紛,未被第三人主張代位權等。

——盡量避免租賃合同履行爭議對保理合同的影響,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對租賃物質量、交貨等無異議聲明。

——設立應收租金監管帳戶,保障承租人不還租或租賃公司不回購時,銀行有權從各監管帳戶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約定:應收租金債權轉讓後,當承租人錯誤支付租金至租賃公司帳戶時,租賃公司和保理銀行建立信託關系,保理銀行是委託人,該筆付款立即成為保理銀行財產。但依據信託法,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自身財產。委託人僅享有信託受益,除非信託關系消滅,否則信託財產不能當然成為委託人財產。因此,就承租人錯誤支付款項能否成立信託,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綜上,融資租賃保理是租賃公司重要融資渠道,也是銀行獲得保理收益的一項較好的中間業務,其與租賃物資產擔保、供應商回購等業務相結合,推動了租賃業的發展。鑒於保理相關法律尚不完善,保理業務各方當事人在操作中應細化各合同條款,防範和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一些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法。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二﹑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三﹑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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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融資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一、公司融資
1、含義:公司融資是指以公司為主體融通資金,使公司及其內部各環節之間資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運動過程。當資金短缺時,以最小的代價籌措到適當期限,適當額度的資金;當資金盈餘時,以最低的風險、適當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從而實現資金供求的平衡。
2、申請方式和辦理流程
申請方式:
(1)、投融資行為的介入程度:直接投資,間接投資。
(2)、投融資申請投入領域:生產性投融資申請,非生產性投融資申請。
(3)、投融資申請方式:對內投融資申請,對外投融資申請。
(4)、投融資辦理內容:固定資產投融資申請,無形資產投融資辦理,流動資產投融資申請,房地產投融資申請,保險投融資辦理,信託投融資辦理等。
辦理流程:
(1)、投融資辦理企業向審批機關提交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等文件。
(2)、審批機關在接到投融資辦理申請文件後,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審批機關進行投融資申請審核。
(4)、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投融資辦理企業按照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投融資辦理完成。
二、個人公司融資注意事項有哪些?
融資所需提交資料:
1、貸款申請書(公司簡介、借款原因、用途、金額、期限、擔保方式、還款來源等);
2、有效的法人登記證明正本復印件(須驗看正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資格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授權辦理的,還應出具授權書、受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時前三年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申請前一個月的財務月報表;以及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發票;
5、按《公司法》設立的客戶(含保證人,下同),應提供公司章程、連續的驗資報告、股東名單、主要經營管理者的簡歷等;
6、有效的貸款證卡;
7、貸款用途證明資料(如購銷合同等);
8、股份制企業要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當面簽名);
9、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的,應提供保證人的上述資料;
10、擔保方式是抵(質)押擔保的,應提供抵(質)押品清單、抵(質)品物權憑證原件和所有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
綜上所述,個人公司融資注意事項還是非常多的,比如說在進行融資的時候,需要攜帶好相關的,材料,證明營業執照等等,選擇適合自己的融資方式。

⑶ 融資的要素有哪些在融資過程中要注意有哪些事項

融資的要素:

⑷ 中小企業融資中的幾大法律風險及防範技巧

法律分析: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法律風險:

—是互保法律風險。

二是受迫保證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防範技巧:

1、強化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培養員工的法制觀念;

2、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

3、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陷阱和風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⑸ 投資融資項目的法律風險

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必然會向特定領域投資,在投資過程中也伴隨進行各種融資活動。公司投融資項目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1)投融資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而未獲得行政機關審批;2)項目未得到相關行政機關立項、論證、測試、審查通過;3)項目資金鏈出現問題;4)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各種產權、合同、侵權糾紛等。

⑹ 公司法關於融資的規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法關於融資的規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

四、融資方式的選擇。

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

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

八、股權安排。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六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規章,應當遵循資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⑺ 眾籌融資風險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陌籌君查看到,目前,國內各眾籌網路平台都宣稱眾籌不是非法融資,都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以股權和資金作為回報,也不能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但是對於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的以實物形式給付回報的約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實物予以回報均可能構成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台應當明確其回饋給投資者的是產品或者某種確定的服務,且這種產品或服務直接來自於前期項目或者是前期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予明確的是,確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於受害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為的形式特徵。
與眾籌融資相關的另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192條。該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8號解釋第四條對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明確。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項目計劃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目,將資金使用按照眾籌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按規則退還款項。如此,便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望採納哦

⑻ 企業做投融資的技巧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必須注意:1、投資決策的風險,主要體現在項目定位不準和決策程序的遺漏上。每個項目都存在特定的行業,投資者對項目所處行業、行業周期、市場環境不了解,會造成行業定位風險。2、企業經營風險,主要是指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經營風險。發生風險的原因可能是項目所處的行業、市場環境的變化,比如經濟衰退。可能是經營決策不對,比如盲目擴張、過快多元化。3、資本市場的風險。某些行業、某種投資方式等的具體政策規定的突然改變,即資本市場的變化,很可能會增加投資人意想不到的風險。4、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知識產權等法律問題上。5、執行風險的影響因素主要表現在時間上。對於股權投資來說,投資的周期一般較長,股權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長時間。
法律依據:《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範經營和投資風險;選聘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採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運營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運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三)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採取不限於本條規定的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⑼ 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

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流程中的典型問題,大家了解哪些?下文是我整理的3個典型問題與法律風險分析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典型問題1

某公司A擬建設從B市到C市的地下輸氣管道,需無縫鋼管18000噸,以及相應調壓設備等配套設備(配套設備金額約占總資金需求的13%)。目前,A已經完成規劃、報批等前期手續,已與D公司簽署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開工。融資租賃公司擬採取直租方式介入,為A提供融資。在此情況下,地下輸氣管道可否作為租賃物?工程竣工驗收義務由誰承擔?

地下輸氣管道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對融資租賃租賃物做出統一明確的范圍界定。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參考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租賃示範法》第2條規定,租賃物不會僅因其附著於或嵌入不動產而不再是租賃物。

因此,地下輸氣管道等此類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以此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然屬於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輸氣管道所有權人不具有相應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油氣管道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安監總廳〔2014〕5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監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4〕78號)的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范疇,要嚴格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實施監管。因此,經營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應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但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對於依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作了具體要求,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專門從事融資租賃行業的企業,若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涉及租賃物經營使用應取得行政許可的,均要申請取得相應許可的話,融資租賃公司需要花費極高成本,不符合經濟原則。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可見,融資租賃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當然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但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租賃物為石油天然氣管道的融資租賃業務時,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應審核承租人是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合法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竣工驗收的義務

基於融資租賃基本法律關系,作為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承擔提供融資款並平靜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的義務即可。為避免融資租賃公司責任范圍擴大,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自行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並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工程竣工驗收等施工過程中的法律義務。至於工程開工時間應當以《施工合同》約定為准。

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據此,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享有取回租賃物的權利。

然而,若以輸氣管道作為租賃物,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可能存在物權擔保功能較弱的問題。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由於管道已鋪設嵌入土地,融資租賃公司雖然理論上可以行使取回權,但實際上並不可行,或者取回後租賃物價值基本喪失,融資租賃交易的物權保障功能難以實現,由此給融資租賃公司帶來的承租人違約風險不可避免。

典型問題2

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融資方可否為政府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資產,如醫院的不動產、動產,學校的動產、不動產等,是否適合作為租賃物?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如醫院、學校等)可以成為融資租賃承租人

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法規對於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的資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同時,《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5號)第6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醫療設備、科研設備……各類動產。由於通常使用醫療設備的主體為醫院,通常使用科研設備的主體即學校,故本條規定可側面反映出醫院、學校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承租人。

實踐中,部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益單位(如醫院、學校等,以下統稱:上述機構)由於具有穩定的未來現金流,但達不到信用貸款的條件,又缺乏抵押擔保,通過融資租賃實現融資需求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諸多判例中,也承認上述機構作為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機構能夠成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機構中不建議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議

(一)為便於融資租賃公司行使取回權,上述機構中不適宜用作抵押擔保的財產也不建議用作融資租賃租賃物。

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但目前,我國暫無相關法律對融資租賃租賃物做出統一明確的范圍界定。

《擔保法》第37條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實施(以下簡稱:公益設施)不能設立抵押擔保。究其立法目的,應是出於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不允許公益設施處於隨時會被處置的風險之中,進而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

因此,參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將上述機構中的公益設施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而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基於融資租賃出租人及公益設施所有權人的身份,在申請取回該等公益設施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若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中以該等公益設施作為租賃物,建議融資租賃公司要求作為承租人的上述機構提供價值足以覆蓋租賃物的其非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作為擔保。

(二)上述機構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議作為融資租賃租賃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機構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議作為回租的租賃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237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實踐中,以在建工程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因為:1.在建工程尚不具備法律上的所有權,故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並不能實際取得項目所有權,此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特徵相背離;2.在建工程並不屬於實質意義上的固定資產,並非合法的融資租賃標的物。但是,若租賃物為已取得權證的房產,實踐中則傾向於認定其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因此,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可考慮待在建工程取得權證後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降低風險。若融資租賃公司須於取得權證之前開展業務,《融資租賃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上的“借款協議”。在此情況下,建議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以盡可能確保融資租賃公司合法權益。

典型問題3

某公司擬向融資租賃公司申請直接融資租賃消防工程設備、體育館設備、廚房設備、中央空調設備、教學設備、電力設備等資產(以下統稱:標的物),用於該公司投資的學校使用,並可能在未來有將部分標的物過戶至學校名下的需求。現融資租賃公司擬將該公司與學校作為共同承租人,共同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並達到互相“擔保”的目的。學校是否可以成為共同承租人?本項目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學校可以成為共同承租人,但因承租人無法按約付租而導致訴訟時,執行學校教學設施或將受阻。

現我國對民辦學校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標的物使用權並未做出明確限制或禁止,故其能夠作為融資租賃的共同承租人。

同樣,目前我國尚未有法律法規對債權人申請執行民辦學校財產是否有限制或禁止做出規定,但《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擔保法》第37條及其司法解釋明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能設立抵押擔保。究其立法目的,應是出於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不允許學校的教育設施處於隨時會被處置的風險之中,進而影響到學校正常教學工作。

故參考前述立法目的,若標的物中的教學設施投入學校進行使用後,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在申請執行這部分教學設施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較大困難。融資租賃公司可考慮通過與該公司協商減少教學設施,適當降低風險。

若在租賃期內將標的物過戶至學校名下,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融資租賃公司基於融資租賃合同向其主張繼續支付租金的請求存在瑕疵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標的物所有權應歸屬融資租賃公司。若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權屬變更至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將演變為一種介於融資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與買賣合同之間的法律關系,難以明確界定。屆時,原本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由於喪失標的物所有權,難以直接基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原本作為承租人的該公司繼續支付租金,請求權存在瑕疵。這將對融資租賃公司順利足額收回租金帶來一定風險。

此外,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一大特點,即融資租賃公司享有標的所有權,這樣的安排本身是為融資租賃公司前期輸出大量資金的一種“物權擔保”方式。因而,若在向供應商付清標的款後無法擁有標的物所有權,將對融資租賃公司極為不利。因此,不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期內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給承租方。

當前我國對於規范融資租賃行業的法律法規不甚全面,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尤其是一些創新業務時,由於通常涉及標的較大,周期較長,應盡可能聘請專業律師對項目可行性做全面專業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業務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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