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7政府經濟工作報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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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其他非量化重點工作:
1.去庫存:三四線城市要支持居民自住和進城人員購房需求;房價上漲壓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
2.去杠桿:要在控制總杠桿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業杠桿率作為重中之重。促進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推進資產證券化,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加大股權融資力度,強化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財務杠桿約束。
3.金融體制改革:深化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完善主板市場基礎性制度,積極發展創業板、新三板,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拓寬保險資金支持實體經濟渠道。
4.國企改革: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革。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電力、石油等領域邁出實質性步伐。
5.農業結構調整:擴大優質水稻、小麥生產,適度調減玉米種植面積,糧改飼試點面積擴大到1000萬畝以上。鼓勵多渠道消化玉米庫存。
6.降成本: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徵收所得稅優惠范圍,大幅降低企業非稅負擔。
7.投資:完成鐵路建設投資8000億元、公路水運投資1.8萬億元。
8.消費:促進電商、快遞進社區進農村;擴大內外銷產品「同線同標同質」實施范圍。
9.創新:加快新材料、人工智慧、第五代移動通信等技術研發和轉化。
10.環保:重點地區細顆粒物(PM2.5)濃度明顯下降。
11.外商投資: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一步放寬服務業、製造業、采礦業外資准入。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發債,允許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今年報告中最大的看點在於再度下調了GDP增速預期,下調至6.5%左右,我們認為這主要是為結構性改革、防風險、降杠桿等其他政策目標留出餘地,因為根據我們的預測,在無強政策干擾的情況下,2017年GDP增速能夠輕而易舉的達到6.5%以上,但顯然穩增長為結構性改革讓路,經濟增速目標設定的主要約束在於就業穩定和十三五規劃的完成。
其次下調了社融與M2的增速。2017年的名義GDP增速將遠高於去年,但M2的增速卻有所下調。我們預計今年名義GDP增速大約在10%左右,而M2增速僅僅高於名義GDP增速2個百分點,是5年來最低值。這意味著今年整體的貨幣信用環境都是偏緊的,不利於債券市場在內的各個金融市場,但能有效緩解人民幣貶值的壓力。
就財政政策而言,今年目標赤字率仍然維持在3%,具體來看,我們預計今年預算部門基建支出大約有14萬億,考慮到PPP和PSL後適當上調,則對應全年基建投資增速大約在13%-19%左右;同時發改委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目標增速在9%,考慮到2016年實際投資增速為8.1%,則2017年需要維持的基建增速約為16%,今年的財政赤字足以完成投資和基建目標。
房地產政策與機制改革仍是未來工作的主線。建立房地產的長效機制毫無疑問是指房產稅,但房產稅作為財產性稅種在我國徵收難度較大,短期內全面立法開征的可能性較小,但是作為一項長效機制,等待的時間較長也是無妨,具體實施應仍是推進開放房產稅試點(主要以一二線城市為主),試點成功後再立法全國實施。今年房地產目標更加清晰:三四線去庫存,一二線增供給,比起去年的全面去庫存更有針對性,同時這也意味著,短期內熱點城市限貸限購的政策不會放鬆,直到三四線城市房地產庫存明顯去化後再擇機開放。
『貳』 政府投融資模式
法律分析: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第一條 全面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要求,抓緊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指導督促本級各部門和市縣政府進一步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結合2016年開展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等統計情況,盡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完善合同條款,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行為。上述工作應當於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市縣政府,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提請省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密切跟蹤地方工作進展,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條 切實加強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台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范融資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落實企業舉債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依法妥善處理。
第三條 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地方政府應當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四條 進一步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債券發行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合理控制節奏和規模,提高債券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叄』 2017年中央對地方融資平台政策有哪些變化
幾年來,政府財政融資平台雖然有所發展,但已經不能適應現行財政和金融政策,無法繼續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籌集政府投資,政府財政融資平檯面臨諸多問題和困難,急需改造和完善。據《中國政府投融資平台建設模式與發展戰略分析報告》建議,欠發達地區城投公司必須告別傳統的發展願景,回歸到「市場經濟」,才是各地政府及融資平台公司轉型發展的根本。對縣級平台而言,要進行資源整合,將政府資源、資本通過市場化模式,以「產業合營、區域合作」的思想,以實實在在的產業為基礎,從政府性的投融資主體、投融資平台向市場化的產業發展運營平台轉變。
『肆』 2017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2)
6、強化監督檢查。加強科技項目經費全過程監管,特別是對科技重大專項等重大項目實施全過程的專業化、規范化、精細化管理。
一是在科技重大專項任務簽訂時,核查項目承擔單位是否根據預算評審意見進行整改完善,提高資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學性、必要性。在區域發展、高校產學合作和科技創新平台等重大項目任務書簽訂過程中,加強經費使用的審核把關工作,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科技項目經費管理規定,編制任務書經費支出預算,杜絕不合理的開支內容。
二是實行科技項目預算執行過程的年度實施情況報告制度。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並對照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階段指標,自查確認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及時登記取得的階段成果,提交階段經費支出情況,匯報執行情況綜述與今後打算。同時要求各級主管單位對照任務書逐項檢查項目完成情況,我廳和主管單位共同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保證項目順利開展。
三是實施重大科技項目中期監理檢查和評估制度。為客觀評價重大科技項目的執行情況和取得的經濟與社會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我廳對重大專項和重大研發平台等項目實施中期檢查。中期檢查專家組在聽取匯報、現場考察、審查相關材料、質詢基礎上,客觀評價項目階段任務完成情況,反映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形成中期檢查報告。省科技廳根據中期檢查報告對重大項目執行中存在問題進行落實整改,保證項目的有效執行。
四是聯合駐廳紀檢監察室,開展大范圍的科技項目和經費專項檢查工作,檢查對象涉及所有科技項目。近年來,共檢查科技項目700多項。通過監督檢查,嚴肅了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科技項目經費運行。同時對科技項目開展電子監察,對超許可權、超時限、超標准和少環節、缺要件等違規行為,實施有效預警、核實問責。
五是積極配合省人大財經委、省財政廳和審計廳開展省科技廳各類專項檢查和審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二、2016年工作成效
2016年,省科技廳抓住中央進一步支持福建加快發展的難得機遇,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樹立“科技創新:驅動經濟,服務民生”宗旨,堅持在全局中謀劃、大局下行動,科技工作取得新成績。
(一)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扎實推進
1、松綁放權搞活科技成果。聯合省有關部門制定出台《關於深化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暫行規定》,省級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獲得收益全部留歸單位,對個人轉移轉化成果獎勵不受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這一改革極大地調動高校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轉化科研成果的積極性。
2、落實推廣中關村試點政策。現有可在我省推廣的中關村試點改革,我省已貫徹落實。截止目前,已制定出台了《福建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實施辦法》、《關於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深化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暫行規定》、《福建省企業科技創新股權和分紅激勵試行辦法》等貫徹文件。同時啟動開展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申報創建工作,爭取新的財稅試點政策支持。
3、激發企業創新內在活力。出台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施辦法,制定龍頭企業研發投入財政資金獎勵政策。全省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抵扣額43.6億元、比增46%,享受企業數834家、比增114%。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數量分別達到1779家和428家。新上省級科技項目由企業牽頭或為主承擔的經費比重達76.7%。
(二)科技支撐產業發展成效顯著
1、實施數控一代示範工程,推動傳統產業突破重圍。全省數控機床整機生產企業發展到30多家,各行業使用成套設備超過2000台套,新增產值約200億元。應用機器換工,相關企業減少勞動力用工20%—30%,國產裝備替代進口降低成本30%—50%。
2、集中優勢資源,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組織實施12個科技重大專項24個專題,支持377項戰略性新興產業和45項海洋高新產業技術創新項目,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2300億元、增長20.9%。截至2016年底,全省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3.46件,提前超額完成“十二五”規劃目標。
3、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推動發展特色現代農業。4個國家級、9個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和45個國家科技富民強縣試點建設穩步推進。農業科研攻關成效明顯,全年共選育新品種63個,制定標准80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裝置253件,推廣面積1650萬畝,新增產值120億元。農村科技信息“12396”平台不斷完善,派遣383名科技人員支持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年培訓農民超過10萬人次。
4、突出科技惠民,推動人口健康和生態文明示範。與省內15家三甲醫院共同設立衛生行業聯合資金,推動重大疾病防治和新葯創制,福建省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中心獲得國家食葯監局GLP認證批件,螺旋體多靶檢測技術應用於梅毒確認實驗,填補國內空白。推進防災減災、水土流失區生態修復和節能環保技術研究,地震預警、紡織印染行業清潔生產、土樓文化遺產保護技術等5個惠民項目獲得科技部立項支持。漳平市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通過驗收。
(三)科技研發機構和創新資源加快聚集
1、抓共建,推動“國字型大小”機構加快落地建設。省政府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建專利審查協作福建分中心,與中國科學院共建海西研究院、廈門城市環境研究所和泉州裝備製造研究所、廈門稀土材料研究所,與機械科學研究總院共建海西分院。市縣及有關部門與國家海洋局共建國家海島研究中心,與清華大學共建龍岩紫荊研究院,與第二軍醫大學東方肝膽醫院共建福建醫科大學孟超肝膽醫院。
2、抓引進,促進境內外科技資源聚集。新資助5家引進重大研發機構,兩年累計安排1、14億元資助15家重大研發機構引進落地。安排經費4270萬元,資助28項重大科技成果企業落地轉化。
3、抓培育,提升區域創新平台。新布局建設18個省級產業技術重大研發平台和23個產業技術公共服務平台,新認定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89家,新增科技企業孵化器28家。2016年我省還新增2個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是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的國家茶葉質量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福建農林大學承擔的國家甘蔗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另外,紫金礦業公司承擔的低品位難處理黃金資源綜合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通過科技部驗收。
4、抓資助,培養青年創新人才。新立項資助580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獲得國家基礎研究重點計劃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736項、經費5.44億元。新增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4人。遴選產生101名省創新創業領軍人才,28人、5團隊、1高校入選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19人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
(四)科技開放合作與技術轉移邁開堅實步伐
1、福建虛擬研究院—海峽技術轉移中心加快建設。新增3家國家級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簽約境內外入駐技術轉移機構20家。舉辦十多場技術轉移專場對接會,共展示推介成果與需求項目1594項,促成項目對接418項。
2、閩台科技合作更加緊密。建立惠安綠谷科技創業園等18個閩台科技合作基地;福建鴻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5個對台科技合作項目獲科技部立項支持,國家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合作基地成員單位發展到12家;依託海峽科技合作聯合基金,2016年立項支持26個兩岸合作研發項目,資助經費6600萬元,台灣51個單位近200名科學家參與。
3、“一帶一路”科技合作不斷拓展。簽署《以色列經濟部與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經濟合作備忘錄》,舉辦福建與以色列、與德國、與俄羅斯、與白俄羅斯企業技術轉移專場和第八屆科技外交官跨國技術轉移專場,達成40項研發合作協議、3項出口合同。
(五)科技多元投入機制初步形成
1、密切與銀行合作。出台科技支行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及虛擬風險池管理辦法,建立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投入風險補償金2240萬元,支持5家商業銀行在6個設區市設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為62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3.3億元,與建設銀行福建分行合作在全省開展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與政策性銀行開展戰略合作,10家高企獲得進出口銀行下浮20~30%優惠利率貸款26.5億元。
2、打造科技金融創新產品。發展科技保險,累計發放科技保險補貼720萬元,帶動省內100多家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科技保險4000多萬元,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160億元的風險保障。推動企業專利權質押融資,98家企業質押金額14.02億元。
3、發展科技創業投資。促成企業和項目融資5億元。2家創投公司獲得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7000萬元階段參股,向12家科技型企業投資1.38億元。出資5000萬元,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設立“台灣創業園孵化基金”。省科技廳牽頭組織成立的“福建省生物與新醫葯創業投資基金”已正式啟動,基金總規模達3億元。
三、建議
(一)加大財政投入。我省科技投入雖逐年增加,但與先進省份相比,仍有較大差距。2015年我省R&D經費投入361億元,佔GDP比重1.44%,低於全國R&D經費投入強度2.09%。2016年預計我省R&D經費投入佔GDP比重1.5%,沒有完成我省科技“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的超過2.2%目標。2016年省科技廳部門科技經費預算5.52億元,低於浙江(23億元)、江西(6 .4億元)等周邊省份。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支持福建發展,賦予“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定位、設立自貿區等重大舉措,我省產業轉型升級需要科技支持,加大財政投入。因此,建議落實省人大頒布的《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二)完善投入方式。將科技計劃項目的資助方式以無償資助為主調整為無償資助、風險補償、創投引導等相結合方式。一是貸款貼息,以財政科技資金為引導,帶動銀行資本;二是科技與保險合作,通過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補助,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風險保障;三是科技與創投合作,通過科技出資,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發揮有限的財政科技經費的作用,放大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的倍增效益,最大限度的驅動全省經濟的發展。
(三)探索創新管理。一是加強科技創新統籌協調,建立科技管理聯席會議,改變科技資源碎片化和重復分散現象。二是構建我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新機制。科研設施與儀器是國家所有、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國有資源,具有公用性、稀缺性等特徵,只有向社會開放才能釋放服務潛能,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效支撐;建立財政資金新購的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評議制度,解決分散、重復、封閉、低效和專業化服務能力差的問題,促進公共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伍』 雄安新區投融資論壇邀請了哪些嘉賓
9月14-15日,「雄安新區投融資發展論壇(2017)暨首屆中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轉型發展評價報告發版布會」在河北權金融學院召開。會議圍繞「政府平台·轉型發展·服務雄安」的主題,深入探討雄安新區投融資體制機制創新、政府平台公司轉型發展的思路、辦法和舉措,來自全國各地區相關政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城投公司、金融中介機構等單位500餘名嘉賓參加論壇。
河北金融學院黨委書記、河北省科技金融協同創新中心主任陳尊厚致辭
經濟管理出版社社長、總編輯楊世偉致辭
台灣新華勞動黨主席、中華政黨聯誼會榮譽會長韓雲潔致辭
河北金融學院胡恆松博士在論壇上發布《中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轉型發展評價報告》
『陸』 央行的這份報告含金量很高(2021年版)
2021年 9月3日,央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從宏觀經濟運行、金融業穩健性評估以及構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體系等三個維度(合計17個專題)對國內外金融體系一系列重大問題進行了討論。事實上,《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季度發布)、《中國區域經濟運行報告》(年度發布)和《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年度發布)等央行對外發布的三大報告,對於觀察金融管理部門的思路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其中,始於2005年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尤為重要。
一、基本框架對比:《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與《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
(一)從發布時間上看,2021年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要比2019年和2020年提前三個月發布,提前這么早時間發布可能是要表達一些什麼。
(二)過去幾年的金融穩定報告主要包括宏觀經濟運行、金融業穩健性評估以及宏觀審慎管理三個部分。今年的金融穩定報告在保持前兩個部分不變的基礎上,將第三部門由之前的「宏觀審慎管理」調整為「構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內涵上更豐富,畢竟宏觀審慎管理只是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的一部分。
(三)2020年與2021年金融穩定報告分別有20個主題和17個主題,其中有5個主題基本是相同的,即銀行業壓力測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分析、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和存款保險。
(四)除以上五個主題外,今年的17個專題還包括宏觀杠桿率、跨境資本流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國際基準利率、中小銀行補充資本、互聯網平台存款、逆周期資本緩沖、房地產貸款集中度、包商銀行風險處置、違規控制金融機構、最後貸款人機制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主題。
二、宏觀經濟運行情況
(一)理性看待宏觀杠桿率的變化
宏觀杠桿率是指非金融企業部門、政府部門、住戶部門從金融體系(含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獲得的債務余額與年度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這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決策依據。中國社科院國家資產負債表研究中心每季度會公布各部門的杠桿率情況,當然央行自身也會對各部門的宏觀杠桿率進行測算(通常不會公布)。
1、債務或杠桿推動下的增長模式是常態,期間需要把握的便是其中的度,即債務或杠桿應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因此宏觀杠桿率如果過高,則會導致不可控的債務風險,而如果宏觀杠桿率過低,則意味著潛力還未被充分挖掘。
通常情況下「穩增長與防風險」中的「防風險」便主要是指在杠桿率上面做文章,即所謂的穩杠桿或降杠桿。事實上,近年來央行頻繁強調的「保持M2、社融增速與名義經濟增速基本一致」正是穩杠桿這一政策導向的重要體現。
2、目前所實施的一系列政策便是希望能夠用相對較少的債務資金、撬動經濟較快恢復,即致力於提升金融體系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這主要體現在提升債務資金的使用效率、壓降高成本或不易被觀察追蹤的表外債務、提高直接融資佔比以更便利於實現市場化定價等等。
3、前面可以看出,杠桿率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名義經濟增長情況,二是債務增長情況。2020年受疫情影響,名義經濟總量下滑明顯、導致杠桿率大幅抬升,今年名義經濟總量反彈較多、導致杠桿率亦有所下降,因此2020-2021年的名義經濟總量應該要理性看待。
(二)特別提及「應對跨境資本流動風險」
在金融雙向開放步伐不斷加快的背景下,短期跨境資本逐利性、易超調和順周期性等特點很容易刺激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加劇金融體系脆弱性、放大宏觀經濟波動,而央行和外管局近年亦均特別強調突出跨境資本流動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問題(詳情請參見央行和外管局2021年度會議釋放哪些信號?),並於2017年提出了「宏觀審慎+微觀監管」兩位一體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鑒於此,《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亦專門討論「跨境資本流動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1、2005年以來,全球跨境資本流動總體呈現出08年金融危機前規模逐年攀升、危機後在大幅縮量基礎上反復波動的特點(期間受歐債危機、貿易摩擦和疫情等因素影響而明顯波動)。
2、我國跨境資本流動性階段性特徵更為突出,具體看,
(1)2000年至2014年上半年,我國經常賬戶和非儲備性質金融賬戶呈現雙順差、資金大規模流入的特徵。
其中,08年金融危機前,直接投資項下資金凈流入規模較大;08年金融危機後,證券投資、外債等其他投資項下資金凈流入佔比開始提升。
(2)2014下半年至2016年,我國經常賬戶呈現順差、非儲備性質金融賬戶出現逆差,外匯儲備有所下降(期間經歷2015年的8.11匯改)。
(3)2017-2019年,受到貿易摩擦、美聯儲貨幣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跨境資本流動總體較為復雜。
(4)2020年以來,跨境資本雙向流動特徵更為突出,如2020年經常賬戶順差2740億美元、資本和金融賬戶逆差1058億美元,外匯儲備規模較為平穩。
3、IMF等相關研究表明,跨境資本流動的風險傳導可以分為信貸膨脹、資產價格、未對沖外幣借款、銀行非核心融資、關聯性五類渠道,且這五類渠道之間會通過反饋效應相互強化。同時IMF通過《二十國集團基於國家經驗得出的資本流動管理一致性結論》(2011年)和《資本流動開放與管理:機構觀點》(2012年)等文件構建了針對跨境資本流動的政策框架。
4、我國主要通過宏觀審慎管理措施來應對跨境資本流動風險,並於2017年提出了外匯市場「宏觀審慎+微觀監管」的兩位一體管理框架,即不以控制跨境資本流動為目的、而是著眼於應對系統性風險。
具體來看:(1)廣泛適用性工具主要包括逆周期資本緩沖、杠桿率要求、宏觀審慎壓力測試;(2)分部門工具主要包括貸款價值比、債務收入比、分部門資本要求等;(3)流動性工具主要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率、外匯存款准備金等;(4)結構性工具主要包括銀行間風險敞口上限等。
5、上述工具大多已在實踐,下一步的方向包括(1)豐富對銀行等各類交易主體全覆蓋的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工具箱;(2)研究開展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壓力測試;(3)外匯市場微觀監管方面從重事前審批轉向強調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外匯批發和零售市場的行為監管,高度關注貨幣錯配、期限錯配等風險;(4)進一步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如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穩步深化人民幣匯率市場化改革等),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管理的國際合作。
(三)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近年多次被高層和金融管理部門提及,雖然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已建立了以第一支柱養老保險為主體、第二支柱職業養老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為補充的多層次體系,但目前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均還比較薄弱。
1、從國際經驗來看,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主要有五大類舉措:(1)在繳費階段和投資階段給予財稅優惠支持;(2)實施個人賬戶制(即進入該賬戶的繳費可享受稅收優惠);(3)個人自願參加;(4)可投資范圍廣泛;(5)在一定條件下允許提前領取等。
2、目前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嘗試,2018年5月1日我國在上海、福建(含有廈門)和蘇州工業園區分別試點實施稅延養老險政策,但目前來看存在稅收優惠的激勵效果較為有限、手續相對繁瑣、涉及多個領域、產品同質化等問題。為此後續的改革方向大致包括(1)建立以賬戶制為基礎的個人養老金制度;(2) 探索 多種形式的激勵政策;(3)將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都納入第三支柱投資范圍;(4)推進商業養老金融改革等。
(四)LIBOR退出,推動國際基準利率改革和中國實踐
1、英國銀行家協會(BBA)於1986年創辦的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是國際金融市場上銀行之間相互拆放基準利率,被廣泛用作參考利率的金融工具。但是08年金融危機期間全球10餘家銀行涉嫌操控LIBOR,導致美元離在岸市場定價出現較大偏離。2012年6月美國和英國的監管和司法部認定巴克萊銀行在2005年至2009年間試圖操縱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並向市場隱瞞銀行經營困境,最終巴克萊銀行被英國和美國監管部門罰款4.5億美元。盡管各國監管部門對LIBOR及與之類似的銀行間報價利率進行改革,但效果不佳。
2、當然LIBOR本身確實存在一些缺陷:(1)選取的統計樣本行主要以十幾家大銀行為主;(2)未採取集中統一的競價交易制度,而是採取詢價自選交易對手的方式。為此多數經濟體相繼宣布不再強制或取消LIBOR進行報價,如2017年7月英國金融監管局表明2021年之後不再強制要求LIBOR進行報價,轉而培育基於實際交易的基準利率;2014年美聯儲成立替代參考利率委員會、2017年推出SOFR、2018年4月開始公布SOFR數據。
3、目前主要發達經濟體已基本完成了替代基準利率的遴選工作,即它們大多採用基於實際交易、單一隔夜期限的無風險基準利率(RFRs)作為IBOR類基準利率的替代。當然,歐元區、日本等經濟體允許多個基準利率同時存在。
4、在基準利率改革方面,中國也在嘗試(畢竟中國境內銀行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外幣風險)。具體看,2019年9月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成立國際基準利率改革工作組,2020年4月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推出新基準利率相關衍生產品,2020年8月31日央行發布《參與國際基準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國基準利率體系》白皮書,2021年1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4號》對基準利率改革可能導致的會計處理作出明確規范等。
三、金融穩健性評估
(一)銀行業壓力測試:新增傳染性風險壓力測試
相較於2020年,今年的銀行業壓力測試新增了傳染性風險壓力測試維度。
1、測試對象繼續大幅擴容
今年選取了4015家銀行進行壓力測試,相較於2019年的1171家和2020年1550家大幅擴容。具體來看,主要增加了地方性銀行。其中,城商行、民營銀行以及直銷銀行基本實現全覆蓋,農商行新增1001家。
2、輕度沖擊下,2021-2023年GDP增速分別降至7.28%、4.78%和4.08%
受疫情影響,這兩年的壓力情景假設有所不同。特別是我們關注到輕度沖擊下,央行假設2021-2023年的GDP增速分別降至7.28%、4.78%和4.08%,這就意味著2021-2023年正常情況下的經濟增速應分別為8%、6%和5%左右。
3、關注同業交易對手(新增)、債券違約(新增)等9大風險
(1)今年重點關注整體信貸資產風險、房地產貸款風險、中小微企業及個人經營性貸款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客戶集中度風險、同業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投資損失風險、債券違約風險與理財回表資產信用風險等九大類。
(2)和2019年相比,今年重點將同業交易對手風險、債券違約風險、中小微企業及個人經營性貸款風險等單獨列出。
(二)專門提及「規范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存款」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對「規范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存款」進行了討論。
1、2020年底89家銀行合計吸收三方互聯網平台存款約5500億元
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存款已有一定規模,合作銀行多以中小銀行為主,一方面突破了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約束,另一方面則突破了中小銀行經營的地域限制,不僅流動性風險等隱患較多,且與政策導向明顯不符。
根據央行披露的信息,目前平台存款產品均為個人定期存款、以5年期為主,截至2020年底約89家銀行(84家為中小銀行)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吸收約5500億元存款(較2019年同比增長127%),其中央行評級8級以上的高風險銀行吸收的存款余額佔比接近50%,其中某家高風險銀行70%的存款為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吸收的異地存款。
2、三方互聯網平台吸收存款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互聯網平台變相開展了代辦儲蓄業務,卻沒有受到監管。
(2)中小銀行藉助三方互聯網平台突破了經營的區域限制。
(3)加劇了銀行競價攬儲的行為,不僅推升了銀行資金成本,還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存款市場秩序。
(4)大多數互聯網平台存款為客戶存款、客戶粘性低,但由於比較容易上量、導致中小銀行依賴性較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銀行流動性隱患。
3、明確限制三方互聯網平台存款和異地存款
2021年1月13日,銀保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詳情參見互聯網存款正式被終結,金融產品銷售端格局將重塑),叫停了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開展的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目前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存款產品已經下架。同時2021年2月央行還明確地方法人銀行不得以各種渠道異地攬存(詳情參見地方性銀行異地存款將受限),2021年第一季度起將地方法人銀行吸收異地存款情況納入宏觀審慎評估。
四、構建系統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一)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
2021年8月17日,中央 財經 委第十次會議召開(詳情參見中央重磅定調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工作),會議上一行兩會、發改委和財政部做了《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做好金融穩定發展工作問題的匯報》。《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進一步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進行了討論。
1、目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的成果
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是十九大報告(2017年10月18日)明確提出的三大攻堅戰之一(另外兩個是精準脫貧、污染防治),2018年9月金融委牽頭一行兩會發布《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中央 財經 委第十次會議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定性為「取得階段性成果」。這些階段性成果主要包括控制宏觀杠桿率過快上升勢頭、各類高風險機構得到有序處置、企業債務和不良資產等重點領域信用風險得到穩妥化解、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風險(影子銀行規模較 歷史 峰值壓降約20萬億元)、房地產金融化泡沫化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全面治理互聯網金融和非法集資等風險、金融業對外開放、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等方面。
以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為例,2021年2月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宣告包商銀行破產;2020年7月錦州銀行財務重組與增資擴股工作完成;2020年7月監管部門依法接管天安財險等9家金融機構;2020年3月法院宣告合計占華信集團逾95%資產規模的主要核心企業整體合並破產;2020年2月安邦集團接管工作如期結束等。
再以企業債務風險為例,央行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一系列相關政策文件以及監測並處置了大型企業債務風險(如北大方正、清華紫光、華晨 汽車 、海航集團、華夏幸福、河南永煤、恆大集團等)。
2、做好常態化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中央 財經 委第十次會議亦提出繼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並更加強調「處理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以經濟高質量發展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止在處置其他領域風險過程中引發次生金融風險」以及「落實地方黨政同責,壓實各方責任」。因此後續將更突出機制建設,持續遏制各類風險反彈回潮、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增強金融體系自身抗風險能力。
(二)央行金融機構評級
央行自2017年開始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評級,2018年開始按季度進行評級、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現場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區分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隱患程度。具體來看,評級結果分為11級,分別為1-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機構的風險越大。其中,評級結果1-5級為「綠區」、評級結構6-7級為「黃區」、評級結果8-D級為「紅區」。「綠區」和「黃區」機構可視為在安全邊界內。
其中,在評級結果為8級(含)以上的金融機構,為高風險機構,在金融政策支持、業務准入、再貸款授信等方面採取更為嚴格的約束措施。
1、高風險機構:城商行13家,農村機構271家,四省市無高風險機構
(1)大型銀行、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的評級結果較好,無高風險機構。
(2)130家參評的城商行中,10%(即13家)為高風險機構。
(3)目前122家村鎮銀行為高風險機構,271家農村金融機構(含農商行、農合行和農信社)為高風險金融機構。
(4)從區域分布來看,浙江、福建、江西、上海等地區轄內無高風險機構,遼寧、甘肅、內蒙古、河南、山西、吉林、黑龍江等地區高風險機構數量較多。
2、推動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一起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
(1)央行會定期向地方政府發送風險提示函,同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高風險機構情況,推動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分類施策、精準拆彈。
(2)央行向評級對象「一對一」通報評級結果、主要的風險和問題,約談高管、下發風險提示函和評級意見書、提出整改建議,並對症提出諸如補充資本、壓降不良資產、控制資產增長、降低杠桿率、限制重大授信和交易、限制股東分紅、更換經營管理層、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
(三)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供給側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1、此前我國一直將最低首付比(等效於貸款價值比)等需求側工具作為主要調控手段,供給側的工具較為匱乏,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詳情參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政策剖析)算是對供給側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突破。實際上,根據IMF2018年的統計,全球有至少39個國家將償債收入比(DSTI)納入宏觀審慎政策工具圖書館,運用貸款價值比(LTV)管理房地產金融風險。此外,一些經濟體還通過調整逆周期資本緩沖、房地產貸款風險權重、風險敞口限制等控制房地產貸款增長。
2、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並非一刀期,而是體現出一定靈活性:(1)過渡期根據情況可以適當延長;(2)不同地區可以在第三、四、五檔基準上按照2.50個百分點的增減幅度靈活調整;(3)資管新規過渡期內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范圍。
(四)對問題金融機構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進一步討論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對問題金融機構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討論散落在多個專題中,如首次披露包商銀行的處置過程、對金融機構問題股東以及對最後貸款人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進行討論等。
1、首次披露包商銀行的風險成因和處置過程
(1)包商銀行擁有員工10171人,自2011年北京分行成立後,包商銀行總行高管、核心部門陸續遷至北京,北京成為包商銀行實際總部所在地。
(2)自1998年開始,「明天系」陸續通過增資擴股和受讓股權等方式不斷提高其在包商銀行的股權比例,截至2019年5月末有35戶「明天系」企業共持有包商銀行89.27%的股權,期間「明天系」通過虛構業務,以應收款項投資、對公貸款、理財產品等多種交易形式,共佔用包商銀行資金逾1500億元(占當時包商銀行總資產的30%左右)。
(3)2017年開始,包商銀行風險逐步暴露,2018年開始「明天系」占款基本全部惡化為不良,外部融資條件不斷惡化,戰略重組受各種因素影響難以推動。
(4)包商銀行事件影響面較廣,其不僅擁有員工數量達1017人,還擁有約473.16萬戶(個人客戶466.77萬戶、企業及金融機構客戶6.36萬戶),同業負債規模超3000億元(涉及全國約7000家交易對手),資不抵債金額達到2200億元,機構更是遍布於北京、深圳、寧波與成都等地。為此,央行會同銀保監會提出了「新設1家銀行收購承接業務+包商銀行破產清算」的處置方案。其中,未受保障債權及包商銀行股東權益留存於包商銀行。
2、金融機構問題股東(實控人)的處置啟示
(1)金融管理部門在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實踐中,也總結了金融機構問題股東或問題實控人的主要問題,如通過構建「隱蔽+分散」的控制結構來規避監管獲得控制權、通過代理人等方式刻意規避或架空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以關聯交易掏空金融機構以及風險長期隱藏導致處置較為困難等。
(2)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在於問題股東控制金融機構的動機不純、金融監管有效性有待提升(如對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力度不足等)、金融管理部門缺乏必要的處置權力(如減記股東股權或責令股東轉讓股權的強制性等)以及司法實踐有待加強(如關聯企業合並破產制度規范不夠明確)等。因此在具體政策建議上,《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也強調要嚴格股東准入和持續監管、研究 探索 風險處置中的股權減記以及進一步推動實質合並破產的司法實踐等。
3、建立更加嚴格規范的最後貸款人機制
這一部分體現出央行對目前的最後貸款機制還是有點意見,主要體現在央行的最後貸款人職能泛化、權責不對稱等方面。
(1)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在《關於建立英格蘭銀行的考察》中提出「最後貸款人」這一概念,隨後這一實踐在各經濟體中多次被使用。
2011年FSB發布《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核心要素》,提出處置不應只依賴公共資金,應優先使用事先籌集的存款保險或處置資金,或者事後從行業籌集資金來彌補公共資金損失。2018年FSB在《關於支持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有序處置的臨時融資原則》中進一步明確優先使用私營部門資金、公共資金僅作為後備融資且需最小化道德風險的原則。
(2)就我國實踐來看,最後貸款人職能明顯泛化、權責不對稱、對使用央行資金的機構缺乏相應的監督許可權,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在資金使用條件上與央行屢有博弈,因此央行提出應建立更加嚴格規范的最後貸款人機制:
第一,金融機構應首先以自有資金或通過市場化方式籌集的資金化解風險,股東和實控人等應及時補充資本、承擔損失,債權人依法承擔風險處置成本。
第二,地方政府應承擔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通過本級財政籌集風險處置資金,維護良好地方金融生態。
第三,存款保險基金、其他行業保障基金必要時以適當方式依法向風險機構提供資金支持或補償投資者損失。
第四,在以上各方盡最大努力之後,央行再提供資金支持。央行原則上只向陷入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且央行發放再貸款時、需嚴格落實擔保措施。同時央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可以採取限制業務活動、限制分紅、限制資產轉讓、限期補充資本、責令或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更換管理層等方式加強對使用央行資金機構的監督。
4、存款保險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效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2016年以來,存款保險對全國投保機構開展風險評價和費率核定,即對低風險機構適用較低費率,對高風險機構適用較高費率。事實上近年來,存款保險的風險處置平台作用已有所發揮,如對包商銀行520萬儲戶、2.50萬家中小企業、5000萬元以下機構債權給予全額保障、5000萬元以上大額債權部分保障等。
(五)健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制
和資本市場更加重視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樣,前期趕快領域近年來面臨的合規風險與聲譽風險壓力逐步增大,在消費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情況下,金融管理部門亦督促金融機構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以夯實金融穩定的微觀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