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bt項目融資必須要招投標么,不需要的話有什麼依據
必須招投標的,法規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六、加強招標公告管理,加大招標投標過程公開公示力度
公開透明是從源頭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是實現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徑。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標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通過有形市場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有形市場應當建立與法定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的有效鏈接。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健全體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發揮有形建築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作用。現階段,對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築市場,依法公開招標。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項目採用國際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發包。
『貳』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政府投資項目採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投資人),由該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回購項目的融資建設模式。第四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量力而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准和規模,節約投資;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BT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對BT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市財政部門負責BT項目的決算審核和資金撥付與監管。市城鄉規劃、建設、交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BT項目管理與監督工作。第六條BT項目的實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二章項目決策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後,擬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編制BT模式建設方案。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對BT模式建設方案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第九條BT模式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
(二)BT模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較分析;
(三)BT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四)確定投資人的方式;
(五)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
(六)BT項目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七)回購條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數、利息等)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
(九)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十)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應當包含的其他內容。第十條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的BT模式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第十一條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等各項前期工作;
(二)組織BT項目招投標和談判;
(三)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資金來源及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
(五)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按時向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推進計劃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等書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設階段性成果等相關材料;
(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回購、移交等工作。第三章投資人的確定第十二條BT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確需實行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在BT模式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由項目業主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條BT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項目建設必備的投融資能力;
(三)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並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餘資金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投資人的資信情況、建設能力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考察、認定。
『叄』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必須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標投標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國家融資項目。第四條 項目的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依法招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機關依法監督的制度。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第五條 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財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招標和投標第六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下列招標事項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一)招標范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擬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作出書面說明。
(三)招標組織形式,包括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報送相關書面材料。
(四)發包初步方案。
前款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部門批准。
本條例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的部門。第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屬於本條例第九條所規定情形的,可以邀請招標。第八條 公開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規定在國家或者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招標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相同。第九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採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十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從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應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第十一條 招標人擬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標:
(一)招標人是對該項目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主管部門的;
(二)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項目中擔任主要負責人的;
(三)招標人在最近3年內,在實施項目招標活動中有過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