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實際稅負超3%部分即征即退嗎
是的
營改增後不管是110號文還是37號文,尤其是37號文有這樣兩個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兩條都提到「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如果以「扣字眼」的方式對稅務進行征管的話,那麼商務部下屬機構授權審批融資租賃公司都要受到影響。
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中有規定。
參考:http://www.tax.sh.gov.cn/pub/SY/zcjd/jdxq/201312/t20131218_405548.html
B. 商務部融資租賃行業風險排查啥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我部決定近期開展融資租賃行業非法集資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過開展風險排查,及時發現和處置融資租賃行業非法集資風險,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監管制度,提高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風險的能力和水平,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二、排查時間
本通知下發之日至5月30日。
三、排查對象
截至2014年3月31日獲得試點資格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和經過審批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准確掌握全部排查對象的數量、名稱、地址等情況,做到沒有遺漏。未正常經營的企業也納入排查范圍。
四、排查工作安排
(一)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
(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方案對本轄區融資租賃企業逐一進行排查,並督促企業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填寫《融資租賃企業非法集資排查情況簡表》。排查結束後形成書面報告。
(三)商務部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抽查。
五、排查內容
(一)重點排查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了解融資租賃企業的股權和債權結構、注冊資本金來源、對外融資渠道、業務開展情況、資產與主營業務的匹配度、關聯公司等情況。對於存在資金來源存疑、主營業務活動停滯、資產變動與主營業務嚴重不匹配等情況的融資租賃企業,要列入重點排查范圍。
(二)重點排查融資租賃企業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假借企業名義或由企業提供擔保,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對發現有違法違規記錄、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的融資租賃企業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投資融資租賃企業同時還投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具有融資功能企業的股東,要列為重點排查對象,防範非法集資風險蔓延。
六、排查方式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綜合手段開展排查工作:
(一)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對企業填報的交易記錄、經營信息、財務數據等歷史數據進行分析。核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是否與系統填報信息一致。
(二)視情況需要進行現場檢查,重點檢查企業財務記錄、銀行對賬單、業務合同、融資合同或憑證等反映資金來源和流向的材料。
(三)視情況需要約談涉嫌非法集資企業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或其他員工。
(四)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委託行業協會等機構協助進行排查。
(五)其他合法方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風險排查工作順利進行。
(二)落實排查責任。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明確排查工作任務和職責,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負責處室,並明確分工,相關處室積極配合,確保風險排查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三)加強信息通報和風險處置。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對風險排查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重大線索和問題情況,要在24小時內報告我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系會議工作機制》的規定及時有效處置風險。
(四)形成長效監管機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通過此次風險排查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監督制度,明確責任處室,把融資租賃行業監督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形成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籌監管、企業所在地商務部門重點監管的長效監管機制。
(五)加強信息化監管手段。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結合排查工作對企業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1.符合本通知第3條規定的排查對象必須在4月底前全部上線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完成基本信息表的填報。5月底前填寫《融資租賃企業非法集資排查情況簡表》並列印後加蓋公章;完成2013年度經營情況統計表的填報。其他表格可在排查結束後逐步完成。對於未按要求使用系統或填報數據不準確的企業要視為有風險隱患重點關注企業,商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對其進行重點排查。商務部將重點抽查此類企業。
2.新設立的融資租賃企業要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申報材料或及時將相關設立情況導入系統。
3.商務部將依託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日常監管機制,加強對融資租賃業的事中事後監管。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督促行政區域內所有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按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商務部將定期公布系統使用情況,將不按要求使用系統的企業列入經營狀況不明企業名單進行重點監管。
風險排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請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包括排查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情況、行業發展現狀、非法集資風險情況、突出問題、工作措施等內容的書面報告(一式兩份),連同企業在線填寫的《融資租賃企業非法集資排查情況簡表》(一式兩份)報送我部流通發展司,同時抄送外資司。
C. 一般企業,偶爾經營融資租賃業務,需要牌照嗎相關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目前的法規(例如商務部2013年發布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都是在說如何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沒有明文禁止其他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曾經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但是,該規定已經被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所廢止,新的司法解釋沒有關於出租人資質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
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開展的業務,應該允許企業自主開展。因此個人認為,一般企業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當然,如果涉及金融行業,應當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和監督。對於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的企業,如果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屬於有效合同。
D. 融資租賃新規
融資租賃主要有以下新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735條等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重要的條款;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以及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E.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F.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涉及的一些稅收政策,下面就是相關的資料內容,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一、增值稅
1. 征稅范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後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 稅目及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3. 銷售額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第1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最近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 稅收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2. 新企業准則規定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同時第十五條、十六條還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取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3. 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條例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甲公司2009年11月從乙公司融資租入一生產車間,合同約定該生產車間租賃期限為10年,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最低租賃付款額合計為1500萬元,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
按照新會計准則,由於最低付款額現值為1200萬元小於公允價值為1400萬元,因此該固定資產會計成本為1200萬元,同時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300萬元,(1500-1200),並按照實際利率法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計入“財務費用”。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生產車間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折舊年限為20年。那麼200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25萬元,即當期按會計規定列支的未確認融資費用2.5萬元(300÷120×1)減去當期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25萬元(300÷240×1)的差額。
4.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上例中由於會計上確認該生產車間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1200萬元,即房產原值為1200萬元。假設甲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計征房產稅的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那麼甲公司融資租入生產車間的房產余值為840萬元[1200×(1-30%)]。
四、印花稅
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30號)第四條的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五、契稅
對於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需要繳納契稅嗎?《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實質上出租人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655號 【發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國稅函發[1995]6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目前我國負責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的單位有兩家,即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但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4月26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管理體制不相適應。對此,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
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 賃中租賃物雖然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賃物作為承租人資產納入其資產負債表中,並對租賃物計提折舊;出租方不可計入固定資產,不可以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 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貸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後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賃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8)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設備等。
G. 融資租賃公司和其他融資公司在資金方面有哪些特別的特別規定和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FinancialLease」是外來語。可翻譯成「金融租賃」,也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一、行業劃分不同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二、產業差別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三、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四、存款業務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五、法律授權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十一、租賃資產登記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十二、海關監管不同《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H.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新規
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條件,按照監管機構不同,融資租賃公司可分為三類,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監管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和由商務部監管的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三類公司在審批機構注冊資本杠桿率要求,發起股東條件、業務范圍、內部管理等均有不同的要求。其中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注冊資本要求1億元以上,公司資本金額不得低於風險加權資本的8%,股東限商業銀行、大型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等。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風險資產不超過凈資產總額的十倍,股東中須有一方為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注冊資本金在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億7000萬元。在管理上,內資融資租賃公司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紀紀律,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I.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