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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逾期理賠

發布時間:2023-06-12 21:35:10

融資租賃逾期扣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般會有期限,超出還款日逾期一般會有罰息,再超過一定的日期拒不還款,被扣車輛可以根據合同條款直接處理變現。建議還是積極溝通,如果確實因為暫時的原因未能還款,說明情況,承諾日期,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㈡ 融資租賃車貸逾期扣車我怎麼起訴

融資租賃車貸逾期扣車可以在對方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請求原物返還。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模虧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融資租賃車貸小貼士

融資租賃車貸指的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這個基礎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融資租賃買車是購買客戶指定的車輛,將車輛旦漏神租給客戶使用,客戶按合同約定支付一定保證金搜兆後,按月支付租金,租賃合同到期後,由客戶決定是否取得汽車所有權。

㈢ 佰仟融資租賃的保險理賠怎麼辦理

保險理賠授權申請需要當前合同狀態無逾期還款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申請,申請需將修車發票以及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文件照片或掃描件發送至公司的客服部,兩者缺一不可,且照片需要清晰可辨。公司收到完整的資料後,且理賠金額低於融資金額50%以及合同無逾期時,則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保險理賠授權書。

㈣ 融資租賃公司逾期一期,逾期當天已還扣款,車還是被開走,要交6000元拖車費才能拿回車子,怎麼辦

首先要看你的車子是融資租賃公司的戶,還是你個人戶,如果是公司戶你報警沒用,如果是你個人戶融資租賃公司在拖你車的同時已經打電話報警經濟糾紛,你之後報警也基本沒用,走法律程序只會讓你雙方協商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只能奉勸你別逾期欠債花錢本來就無可厚非。

㈤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稿)


為了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合同的效力腔檔


第一條(售後回租)


承租人將標的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一方當事人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租賃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承租人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當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一)出租人不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

【三種意見:

1 、只允許有資質的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出租人是企業的,須具備相應資質,但個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不受限制;

3 、不限制出租人資質。】

(二)以房屋等不動產為租賃物的;

【三種意見:

1 、不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

3 、有限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僅限於商業地產,土地使用權、住宅等不允許。】

(三)以基礎設施收費權、股權等權利或者僅以軟體、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

【三種意見:

1 、不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

3 、有限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允許的范圍包括軟體、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收費權、股權等不允許。】


第四條 (合同無效的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後,人民法院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姿源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歸屬承租人,承租人折價補償並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人民跡圓態法院可以判決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三)因雙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五條 (告知義務)


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時應當告知出賣人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是租給承租人。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融資租賃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租人履行了告知義務。

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受領標的物、索賠、(行使解除權)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租賃物的受領)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時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租賃物或者遲延通知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拒絕受理租賃物的法律後果)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買賣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導致出租人損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賣人存在過錯的,承租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第八條 (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租賃物毀損或者滅失,雙方均未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轉移租賃物的權利)


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轉讓、抵押租賃物或者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抵押權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或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存在前款行為而未及時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租賃物公示)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情形中,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表明該物為租賃物且該標識未被塗改、拆除,第三人主張構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未按照其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信貸徵信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主張構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對抵押登記的效力應予認可。


第十一條 (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歸屬)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的,承租人應予返還。

租賃物因毀損、滅失或附合於其他財產而無法返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任意一方均可解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毀損、滅失且未能修復或選定替代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 (出租人可以解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二)以售後回租方式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已經在租賃物上設立了其他物權,致使出租人無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

(三)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明確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連續兩期未支付租金,且未付租金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五)承租人被宣告破產的;

(六)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情形)


因出租人的過錯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合同解除的後果——租金及租賃物)


當事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未對租金及租賃物的歸屬提出主張,人民法院判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就租金及租賃物的歸屬是否一並主張作出選擇。


第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後果——責任承擔)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因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購買租賃物的價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以供貨人系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出租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相應減輕或者免除承租人的賠償責任。出賣人存在過錯的,承租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租人對承租人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擔保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二)擅自取回租賃物;

(三)第三人因出租人的原因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導致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

(四)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未行使索賠權或未履行協助義務的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而出租人怠於行使的;

(三)買賣合同的索賠權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於行使的;

(四)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不予協助的。


第十九條 (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利用自己的技能、經驗或者判斷幫助承租人作出選擇,並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或者形成不可忽視的影響的;

(二)直接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提供與出賣人、租賃物有關的信息,但未對相關信息進行篩選或者為承租人選定出賣人、租賃物提供意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責任)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一定數額違約金的,從其約定。

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選擇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條款。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出租人的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合同對款項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應當按照未付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應付款項、租金的順序償還。


第二十一條 (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的解約選擇權)


出租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提起訴訟,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出租人拒絕選擇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兩種意見:

1 、法院直接判決解除合同;(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法院判決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義務的,出租人可以再起訴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解約時的租賃物處理)


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直接取回租賃物或者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未能取回租賃物,提起訴訟後申請人民法院對租賃物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或者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或者與承租人協商對租賃物進行處分;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訴訟期間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拍賣,拍賣不成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各自對外詢價,價高者買得租賃物。

租賃物的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應當抵償出租人的債權。以評估價值抵償債權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評估價格買回租賃物。


第二十三條 (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解約時的損失賠償)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承租人賠償的損失額應當相當於未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費用減去租賃物經變賣或者其他方式處分後的價值,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租賃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應當予以補足;

(二)租賃物的價值超出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該超出部分價值扣除租賃期間屆滿後的租賃物殘值部分歸承租人所有,殘值部分價值歸出租人所有;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或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該超出部分價值在扣除象徵性留購價款後歸承租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擅自處置租賃物的責任)


因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或者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應予折價賠償。損失賠償額按照本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方法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的取回)


承租人被宣告破產或進入強制清算程序的,租賃物不屬於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也可以委託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組處理。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的,應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或者與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協商處分租賃物;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拍賣;拍賣不成的,出租人和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可以各自對外詢價,價高者買得租賃物。

租賃物的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應當抵償出租人的債權。一方委託評估的,相對方可以按照評估價格買回租賃物。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債權的實現)


租賃物處分價款或評估價值低於出租人債權額的,不足部分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所得租賃物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超出出租人債權額的,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其超出部分扣除租賃期間屆滿後的租賃物殘值部分歸承租人所有或者由出租人折價支付給承租人;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或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該超出部分價值在扣除象徵性留購價款後歸承租人所有。

出租人在取回租賃物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租賃物所有權的,其對承租人的全部債權均可以作為普通債權參與破產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時租賃物尚未變現或評估的,管理人應當將出租人申報的債權按照普通債權分配額進行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租賃物仍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變現或評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出租人。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破產)


出租人破產時,租賃物已經交付給承租人使用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尚未屆滿的,破產管理人可以同承租人就融資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與否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除非有本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管理人只能轉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租賃物的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申請對租賃物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案件的當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合同當事人未對出賣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出賣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知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知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以租賃、定作等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案件的審理范圍)


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不應對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處理。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涉及租賃物的交付與受領、租賃物的質量瑕疵等與買賣合同有關的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第三十一條 (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准據法)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應當適用租賃物使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條 (訴訟時效)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後一期租金屆滿後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因涉外融資租賃合同貨物買賣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民二庭召開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會


為了規范《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章的法律適用,更好地解決審判實踐中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12年4月11日至12日,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浙江寧波組織召開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會,就《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稿)》徵求行業協會及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的意見。

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劉竹梅副庭長,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同志,人民法院民二庭第八合議庭全體成員,來自上海、江蘇、浙江等高院、中級法院以及融資租賃行業協會、融資租賃公司的30餘位代表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主持。宋曉明庭長發表講話,他指出,融資租賃進入中國已經有三十多年,其間既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也經歷了一些波折。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制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要更多地思考法律規則對於融資租賃交易行為本身的影響和推動,要充分聽取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以及與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的第三人等多方交易主體的意見。要更加註重司法解釋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准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行使司法解釋權。

劉竹梅副庭長介紹了該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與會代表對該司法解釋稿給予了積極評價,並圍繞著該司法解釋稿中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物范圍、融資租賃公示、違約責任的承擔、破產程序中如何取回租賃物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交流,並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司法解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宋曉明庭長對大家熱情關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並踴躍提出寶貴意見表示感謝,並充分肯定了這些意見對完善該司法解釋的重要參考價值。



會後,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小組將按預定計劃進一步修改完善司法解釋稿後,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穩步推動司法解釋工作繼續推進。

㈥ 融資租賃的車貸不還了會怎樣

法律分析:1、貸款未按時還款,貸款機構會通過簡訊、電話進行催收,而且逾期還款還會計算罰息,每家貸款機構的計息方式都不一樣,相對而言,銀行的罰息要較其他貸款機構低。

2、如果逾期還款了,那麼很肯定的是個人徵信報告出現了不良記錄,以後再想貸款,那肯定是不可能的事,不良的徵信記錄會影響所有的貸款,包括辦理信用卡。

3、如果超過3個月還沒有還款,結果被貸款機構起訴,法院會依法凍結財產(包括銀行卡、固定資產)。

4、法院強制執行後,會扣除貸款的本金、利息以及罰息,而且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都歸用戶承擔,如果拒不執行,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㈦ 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怎麼辦

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怎麼辦?

導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當承租人違約不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一般認為這兩種權利不能同時行使。但出租人往往更注重租金的收取,租賃物只是租金的擔保手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法》248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的關系而言,是可以同時主張,還是必須選一主張,收回租賃物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實務中常有爭議。今年3月1日起正式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1、22、23條就此做出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但從最新實踐看,在出租人額訴請類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認識,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一、爭議觀點:收回租賃物與支付全部租金——是“且”還是“或”?

實務中,租賃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載明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有權行使下述權利的一部或全部,包括收回租賃物和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不少出租人根據《合同法》第248條的規定,或者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同時主張給付全部租金和取回租賃物。對此,司法實踐中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合同法》第248條兩種方式均可以,故應當允許出租人同時主張。另一種觀點則從利益衡量的角度提出,如果允許出租人同時要求給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將導致出租人雙重受償和承租人雙重損失,因此,給付全部租金與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的訴請不能同時主張。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同做法:一種是對二者訴請同時支持;另一種是在出租人拒絕選擇的前提下,支持其取回租賃物的訴請,但對其全部租金的訴請,僅支持扣除租賃物價值後所剩餘額部分;第三種做法是在人民法院釋明後,出租人仍不選擇的,以出租人無明確的訴訟請求為由,駁回出租人的起訴。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特殊性在於,租賃物系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願所選購,在我國二手設備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的背景下,從經濟利益的現實考慮,租賃公司多願意選擇要求承租人給付全部租金,而不願意取回租賃物,放棄租金債權。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是承租人逾期給付租金,出租人訴請承租人給付全部租金的案件。此類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對簡單,事實也比較清楚,爭議並不多。問題在於,人民法院就承租人給付全部租金的判決作出後,如果承租人怠於執行該判決,出租人應當如何救濟?實務中,不少租賃公司主張可以直接執行租賃物,並就租賃物的價值優先受償。但從法律上來說,此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出租人,即出租人能否執行出租人自己的財產?這是其一。

其二,此時,出租人行使的是取回權,還是就租賃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是取回權,那就回到了合同法第248條所規定的違約救濟方式了,即出租人是否可以在要求承租人給付全部租金的同時,取回租賃物?如果是優先受償權,則出租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又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二者的權利屬性有實質差異。另一方面的問題是,如果出租人已經訴請給付全部租金,並獲勝訴判決,此時出租人再訴請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如果應當受理,則可能產生判令承租人給付全部租金和判令出租人取回租賃物賠償損失的兩份判決,二者關系如何?如果申請法院執行,出租人作為兩份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是否存在要求就同一損失進行兩次執行,而承租人要遭受一筆損失的重復執行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涉及到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特殊性,也涉及到民事訴訟的程序性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出租人的權利保障和實踐,如何在保障出租人租金債權的同時,避免承租人的雙重損失,是融資租賃合同案件審理的難點問題。

二、法理探尋:融資融物與索租收物

(一)融資和融物——融資租賃中的貨幣價值流與實物價值流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出租人出資購買租賃物的對價,在數量上一般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及相關費用與利潤構成。就正常的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而言,履行期伊始,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實物價值(即租賃物的所有權、其價值不限於購買價格),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貨幣價值(出租人已經代替承租人預付給了出賣人);履行期滿,出租人回收了租賃物的全部貨幣價值(全部租金),承租人獲得了租賃物的全部實物價值(通過折舊,轉移到其產品中去)。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是租賃物的貨幣價值流與實物價值流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對流的過程。在合同履行期間,無論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不可能同時佔有租賃物的全部貨幣價值與實物價值,就租賃物的功能來看,合同履行期間,出租人雖然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卻不能佔用使用租賃物,其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於擔保租金債權的實現。

(二)支付全部租金與回收租賃物:合同法上的法理意義

對合同法第248條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是“且”的關系還是“或”的關系,實務中常有不同認識。從合同法上的訴訟請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出租人有關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僅系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滿。至於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則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有關收回租賃物的主張,其直接後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在性質上屬於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在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否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又訴請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兩個訴請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擇一行使。正是基於這一法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21條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出租人做出選擇。

三、實務指引:出租人訴請類型與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

實務中,出租人多認為出租人享有租賃物所有權和租金債權的雙重保障,而主張承租人支付租金及收回租賃物。但嚴格的說,租金債權僅是權利本身,而不構成權利的保障。租賃物的所有權則具有物權保障功能。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系以提供融資、收回租金為主要盈利模式,而不以收回租賃物為交易目的。從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合同案件情況來看,最主要的糾紛類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經達到合同解除條件而提起的違約救濟。在訴請內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出租人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據合同法第248條及司法解釋第2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此應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情形屬於租金加速到期,合同並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前仍享有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

2、出租人僅訴請收回租賃物。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也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公開救濟收回租賃物。根據合同法第24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3、出租人既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請求收回租賃物。此時,在合同履行狀態上,出租人實為既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又請求解除合同,根據司法解釋第2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如承租人拒絕作出選擇,屬於無明確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起訴。如出租人作出選擇後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給付到期租金,屬於逾期付款,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付款,當無疑義。出租人要求給付未到期租金,則可能涉及到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問題。如果按照出租人的實際損失計算,應當考慮到未到期租金的.貼現值,根據一定的利率標准,予以折算。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48條的規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不是全部租金的貼現值,其實質是因承租人的違約行為而導致承租人喪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以此體現出對承租人違約行為的一定懲罰性。

4、出租人先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執行,出租人另行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於第二個訴訟,是否因為構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第一個訴請是訴請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第二個訴請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訴訟請求,並不屬於基於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因此,根據司法解釋第21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但由此帶來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出租人在兩個訴訟中均取得了勝訴判決,將出現出租人同時持有兩份生效裁判,並申請法院分辨執行租金債權與租賃物的情形。在審判實務中,也出現了此類案例。應予指出的是:基於新的事實(承租人不履行給付全部租金的判決)發生,第二份判決,即出租人訴請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的判決,必然應當對在先判決(承租人給付全部租金的判決)及承租人未履行該判決義務的事實作出認定,故基於新的事實而產生的新的判決,其效力在法理上實際已代替了既有判決。如果兩個案件的判決法院不一,可能存在出租人同時以兩個判決為據分別申請執行的問題,但承租人亦可在執行程序中對第一個判決提出執行異議,故實際上並不會導致承租人被雙重執行。

5、出租人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於租賃物的現值,故收回租賃物往往不足以彌補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債權,此時,如果出租人同時主張承租人賠償其租金債權扣除租賃物價值以外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此種訴請與第3種訴請的差別在於,第3種訴請系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和全部未支付租金,而第5種訴請系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並賠償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賃物價值後的差額,前者將導致雙重受償,後者已經折抵,並無雙重受償的問題。故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之規定,此種訴請也應當予以支持。此種訴請在價值總量上與第1種訴請一致,即均為全部未付租金,僅在物質形態上有所差別:第1種訴請全部為貨幣形態,第5種訴請為貨幣形態加租賃物的實物形態。對出租人而言,兩種訴請的差別和意義在於,前者承租人可能仍有償債能力,僅無償還善意,故在不收回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也可通過訴訟和執行,從承租人處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後者則常見於承租人已無償還能力,收回租賃物是減少租金損失的最優選擇。

6、出租人訴請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時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此種訴請實際上包含了兩部分內容,對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訴請,是對合同解除以前已到期債權的主張,第二部分有關回租賃物的訴請,則屬於對於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清理。因此,二者並行不悖,可同時支持。

7、出租人先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判決後另訴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既然先訴支付全部租金,又可再訴收回租賃物,不構成一事不再理,那麼,在承租人經營狀況較差時,先訴請收回租賃物,待承租人經營狀況好轉時,再訴請支付全部租金,也不構成一事不再理,也應當全部支持。此種觀點看到了兩訴的差異性,值得肯定,也確實不構成一事不再理。但從合同履行的角度來看,二者相差甚遠。這是因為,如果在先的訴訟是訴請收回租賃物,則屬於解除合同,而在合同已經被判令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再行向承租人主張租金,已經失去了請求權基礎。故對後一個訴,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四、租賃物價值之公正性認定:收回租賃物與租賃物的價值評估

收回租賃物可能涉及租賃物的價值確定問題。那麼,是否必然啟動租賃物的價值評估程序?也不盡然。實務中主要涉及兩種情況:

一是出租人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因為涉及租賃物價值的折抵問題,所以應當確定租賃物的現時價值。但根據司法解釋第23條的規定,當事人可按照合同約定租賃物的價值確定方式,或者參照租賃物的折舊及到期殘值來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只有當上述方式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才涉及到請求人民法院啟動評估、拍賣程序的問題,而人民法院是否自動評估、拍賣程序,還要綜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判斷。

二是承租人主張租賃物的價值超過剩餘租金並就超出部分要求返還的。根據合同法第249條的規定,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如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此時也必然涉及到租賃物的價值確定問題,但其僅限於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主張出租人就超出部分進行返還的案件。故概括地說,出租人訴請收回租賃物並不必然啟動租賃物的評估程序。

五、結論

融資租賃合同兼具融資與融物的雙重性,以融物為表徵,以融資為本質。從訴訟的角度來看,租賃物的物權與租金的債權,確實給融資租賃交易的出租人提供了法律上的雙重保障,但租賃物價值(此處不限於租賃物的購買價格)與租金債權二者因為具有對價關系,而不應當同時全部歸屬於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任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體現為租賃物貨幣價值流(租金)與租賃物實物價值流的對流;在合同解除時,則應當進行相應的折抵。在融資租賃的交易時間中,務必要准確理解二者間的關系,依法提出正確的訴訟請求,切實了解不同訴訟背後的法律與經濟實質,才能以最小的成本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免去不必要的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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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融資租賃公司如何與銀行協商逾期客戶代償結清

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聯系銀行:融資租賃公司首先應當及時將逾期情況告知相關的銀行,建立起緊密的聯系和溝通渠道。
2、協商代償計劃:雙方在確定逾期金額後,可以進一步協商制定合理的代償計劃和結清方案,如提供擔保、增加抵質押等方式,盡飢戚力減少損失並保護雙方的利益。含肢啟
3、簽訂協議:協商達成代償計劃後,需要簽訂正式的協議,明確代償方案、責任和義務談如等內容。

㈨ 融資租賃債務逾期怎麼辦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債務逾期還沒有償還的,債權人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債務。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時三年。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還款到期起算三年。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可給債務人寬限期,訴訟時效從寬限期到期起算兩年。兩年期滿之後,債權人也會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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