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家族信託的主要功能
功能:避免子女婚姻風險引發的資產外流
婚前個人資產保護
企業破產保護
隔代傳承,基業永續
避免遺囑繼承復雜的程序
減少法定繼承引發的法律糾紛
防範金融資產代持風險
尊貴養老規劃
一,家族信託是在國家法令下的法律安排,可用於保障個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資產,免受經濟及政治等潛在的不明朗因素所沖擊。
設立家族信託時,財產委託人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連同為指定受益人而設的管理指示轉移至受託人。
在法律上,信託將資產擁有權及實益擁有權分開,讓資產更有系統地分配。
原理很簡單,當財產委託人將資產轉移至受託人,其資產擁有權不再屬於財產委託人,分配資產的過程將變得更流暢。受託人只需根據財產委託人的意願,向受益人順序分配財產,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糾紛。
二,信託,顧名思義,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它是一種以信任為前提,以財產轉移為基礎,以委託管理為核心的財產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三,受託人一般具有專業的資產管理能力,在信託財產安全的基礎上還可以實現增值,如受託人可在房地產、股票、債券、基金、債券性資產等投資標的之間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法同時設置了信託財產隔離的財務制度、信託財產管理記錄及報告等來規范約束受託人的行為。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提出特別調整,最大限度實現信託財產效益和目的。
四,信託公司有能力和經驗通過設計完備的信託條款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針對受益人先於預期死亡的情況,設置第二順位受益人。還可以為防止受益人揮霍,對信託利益分配做出限制,如限定用途、金額、自由支配條件等。
『貳』 信託法律服務的內容有那些
(一) 信託法 律服務所包含的內容 1、信託產品結構設計 根據資本市場情況、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收益要求等因素,結合投融資標的、交易對手的實際情況,為信託公司類客戶設計信託產品結構,確保信託產品資金募集、信託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及受託人、社會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實現。 2、信託業務規則、辦法、指引等制訂 歸納整理信託產品的特點,結合法律、行政 法規 及監管要求等規范性文件,為信託公司類客戶制訂各種類型、各種行業信託業務的操作規則、管理辦法、操作指引等。 3、信託運營糾紛解決方案制訂 信託產品運營過程中,對於因投融資標的、交易對手發生的信用風險、擔保風險、市場風險等導致的信託財產風險,為信託公司類客戶提供解決方案及/或對於解決方案進行合法、可行性研究論證。 4、信託監管政策解讀 對於銀監會、財政部等行政部門出台的關於信託的相關規定,從出台背景、宏觀經濟政策等方面,解釋具體法條,分析對於信託行業的影響,並提出相應應對措施。 5、信託產品合法合規論證 基於信託產品合法、合規性要素,結合信託公司類客戶風險防範的目的,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參考司法實踐的認定,對於客戶關於信託產品結構設計進行充分分析論證,充分揭示信託產品中存在的風險,並出具法律分析意見。 6、信託項目盡職調查 根據客戶的要求,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搜集資料、走訪相關政府部門、監管部門等方式,對於投融資標的、交易對手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法律盡職調查,進而對於信託公司類客戶的初步結構設計進行分析論證,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並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7、信託項目法律意見書出具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要求,就信託公司類客戶開展的集合信託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就信託資金募集、信託交易過程中的具體法律問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實踐,進行法律分析論證,提出解決方案,並出具法律分析意見。 8、信託法律文件起草、修訂 根據信託客戶要求,為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促成信託交易順利推進,專業、嚴謹、周密、細致的起草、修訂 信託合同 、風險申明書等信託文件,及/或信託交易文件。 9、信託項目商務談判 接受客戶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類客戶的委託,代表或協助投資者客戶與信託公司的商務談判,代表或協助信託公司類客戶與投資者、交易對手的商務談判,代表或協助工商業企業客戶與信託公司的商務談判,有效輔成客戶,最大限度贏得或維護談判利益 10、信託法律、實務培訓研討 應客戶需求,經常性對信託公司類客戶及其相關職員、投資者客戶、工商業企業客戶進行信託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高效培訓或主題研討,並及時向客戶提供各類信託法律價值信息。 信託法律服務制度有著其他法律服務制度所不具備的優勢,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委託於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支配,同樣在其他方面信託法律服務制度也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新不言而喻。所以對法律服務制度的完善和進一步的改進是很重要一步,對以後信託業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叄』 信託的職能
法律分析:信託的基本職能為財產管理職能。信託的派生職能為金融職能、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社會投資職能、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肆』 信託法律服務的內容有那些
法律分析:信託法律服務的內容:
1、信託產品結構設計;
2、信託業務規則、辦法、指引等制訂;
3、信託運營糾紛解決方案制訂;
4、信託監管政策解讀;
5、信託產品合法合規論證;
6、信託項目盡職調查;
7、信託項目法律意見書出具;
8、信託法律文件起草、修訂;
9、信託項目商務談判;
10、信託法律、實務培訓研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伍』 什麼是」信託」
信託公司是以信託和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管理為形式,融融資為一體的多邊信貸行為。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信託業務於18世紀出現在英國。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財產所有人為了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並為了某種目的而要求適當的管理和有利的操作;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處理的某些經濟事務。信託涉及三方: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轉讓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哪備託人;受託管理和經營該財產的人為受託人;受益人是享有財產利益的人。信託有很多種,包括個人信託、公司信託、任意信託、特殊信託、公益信託、私人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房地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商事信託。信託業務靈活,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區域經濟技術合作;有利於吸收國內世爛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信任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一般來說搜緩漏就是「受他人委託為他人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