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產品收益是否要交稅
這一個問題要分兩部分來說:
第一。企業用資金認購信託產專品。公司投資信託產品按照法律是應該繳屬稅,但實際上信託公司在分收益的時候沒有保稅或代扣的責任和義務。所以,一般企業自有資金買的信託獲得的收益在審計中會劃到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入或是投資所得,算到總收入里扣掉總成本後這些包含了信託收益的利潤是要收稅的,所以對企業來說,是正常審計的話就會自動繳稅的。
第二。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產品。和企業不一樣,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需要個人去報稅。在中國,就看你願不願意把個人所得稅報給稅務了,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個人投資者不需要繳稅,按照合同需要支付你多少利息你就可取得多少收益。
㈡ 公司信託收入如何納稅
首先,信託的收益不同於銀行儲蓄的收益,沒有保底可言,因此不能等同於利息收入,不適用徵收20%的利息稅;其次,信託不是一種股權投資,它只是一種委託資產管理的形式,其收益也不同於股權投資獲得的紅利,對其徵收紅利稅也不合適;第三,信託收益與職業收入無關,也不能徵收個人所得稅;第四,信託收益不是意外所得,不能按意外所得征稅。有人認為這是資本利得,但目前還沒有開征資本利得稅,而且,資本利得主要是指證券買賣的差價收入,與信託收益還是有區別。
也就是說,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信託業設計的稅收政策,大家都不知道該如何繳稅。從上海等地已有的幾個信託產品看,信託公司也只是提示委託人,資金收益將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納稅,但信託公司並不代扣代繳,只是讓受益人自行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8月上旬接受《財經時報》記者采訪時說,關於制定專門的信託業稅收政策,目前不在稅務總局的議事日程上,現在已經進行的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於國家一般性的稅收政策。但怎麼個「一般」法,還是不明確。
信託收益的納稅問題現在還不明確,但專家同時說,一旦開征遺產稅,信託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如信託合同約定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人,父母參加了某個信託計劃,將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子女,若干年後信託項目到期了,這筆財產就到了子女的名下,一些有錢人很可能通過信託來避稅。
㈢ 信託公司貸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稅費
關於印花稅政策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託機構從其受託管理的信貸資產信託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
(2)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3)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已經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已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轉讓、受讓資產的政策規定處理。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3)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託機構取得的信託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取得的託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對信託項目收益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5)受託機構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應向其信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託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以及向機構投資者分配收益的詳細信息。
(6)機構投資者從信託項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受託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託管理的信貸資產時,屬於本通知未盡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處理。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從1998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布了若干政策,現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統一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
㈣ 信託公司代扣代繳增值稅嗎合法嗎
合法。信託公司代扣代繳增值稅嗎合法,同時,在實際操作中產品協議明確產品收益對應的稅款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因此信託公司一般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㈤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復方面,醫生、會計師制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託非常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㈥ 個人從信託公司購買信託企業所得稅是信託代扣代繳嗎如果不是,有相關政策性文件嗎急需,謝謝!
一般不會代扣,目前尚無針對信託收益的稅收政策,個人繳稅全憑自覺報稅
㈦ 資管產品增值稅稅率是6%還是3%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陵橡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的規定,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託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對資管產品的稅收政策一直像霧里看花,本文對營改增以來的資管產品稅收文件進行梳理總結,把這紛擾看得清清楚楚。
一、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解讀,主要內容如下:
1、資管產品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涉及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有哪些?
(1)關於投資者(機構和個人)持有資管產品期間,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稅?
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征增值稅。
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應按貸款利息收入繳納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率3%。
如何區別保本收益與非保本收益?
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因此,主要依據合同具體條款確定:如果合同明確承諾保本,按照保本處理;如果明確承諾不保本,按照不保本處理;如果合同未明確的,建議簽訂補充協議。
根據財稅〔2016〕36號,保本收益,按照「貸款服務」交增值稅。如果界定為非保本收益,投資人無需繳納增值稅。
(2)投資者(機構和個人)轉讓資管產品,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稅?
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在未到期之前轉讓其所有權的,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6%增值稅。投資人購入各類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如果是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不區分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轉讓價差收益,一律免徵增值稅。
參考政策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img4#、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各類資管產品業務如何適用增值稅稅率?
(1)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保本收益,按照「貸款服務」交增值稅。如果界定為非保本收益,資管產品管理人無需繳納增值稅。
(2)轉讓金融產品價櫻汪畢差收益
資管產品運營期間,取得的買賣金融商品價差收益,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3%增值稅(簡易計稅)。
脊芹參考政策文件:《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二、 關於所得稅問題
1、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解讀,主要內容如下:
-- 對機構投資者而言: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機構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 對基金管理人而言: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 個人投資者而言:
(1)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稅。
(4)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參考政策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
2、 關於信託收益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產品所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稅?
信託不是納稅主體,目前信託產品在分配收益時暫未被征稅,現行法規也確實沒有明確規定信託公司負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的個人投資者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認購信託需要個人去報稅,目前對購買信託產品獲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稅,我國稅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信託到期終止後,投資者得到的本金和收益都是沒有徵收所得稅的。在個人投資者不主動申報個稅的情況下,個人投資信託收益的個稅也難以進行稅收征管。筆者理解,對於信託收益的納稅問題還沒有引起太多關注,稅務局也還沒有嚴格對這一塊進行征管。
企業投資者認購信託產品所得收益,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收入,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對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按稅法規定的時間確認投資收益後,其企業所得稅處理,具體辦法如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連續持有不足12個月而獲得的投資收益。
按照以上規定,在境內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個月的,其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㈧ 個人購買信託如何繳稅
目前個人購買信託是不交稅的,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版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權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具體表現為信託資產轉移時按照「產權轉移」徵收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則沒有具體的規定。
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所採取的投資人的個人報稅制度中,信託公司是不會代收代繳投資者的稅款的。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㈨ 購買信託產品獲得的收益需要交稅嗎
購買信託產品獲得的收益不需要交稅。
1、目前金融資產收稅的制度還沒有完善。
2、按法是應該繳的,但實際上信託公司在給你分收益的時候沒有保稅或代扣的責任和義務,所以一般情況是否要繳稅就看你自己報不報稅了,這就涉及到一個自覺性問題。
3、一般而言,信託產品的用途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個人獲取的收益應歸屬於「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總結來說:現在購買信託產品獲得的收益不交稅。
㈩ 信託要交哪些稅
信託涉及的課稅種類
現代信託財產的種類也在不斷擴大,幾乎包羅動產、版不動產、股權、債權權、股票、債券、現金、儲蓄、專利、特許權等等一切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在參加信澤金信託培訓的時候聽說,相應的對信託的課稅,可以有下列種類:
1、對收益的課稅,即對信託財產租賃所得、投資所得、經營所得、財產轉讓增益所得等收益征稅;
2、對流轉的課稅,即對信託財產交易額課征的營業稅(或增值稅);
3、對契約、合同、文書、憑證等課征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