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公司開展的通道類業務是指什麼
所謂通道類業務是一個社會俗稱。特別是在信託與主流銀行機構合作的情況下,往往項目、客戶兩頭資源都掌握在銀行手中,信託只是利用牌照功能出一個方案,甚至形式上過一項賬而已,所以這通常被銀行常作為所謂的「通道」業務。這個名詞背後的本質是對信託功能的一種探討,目前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中,信託與銀行存在一定的功能互補性,信託是另一種金融資源配置的方案,是具有積極意義的補充。從這個意義上講,並不存在什麼通道不通道的。此種說法也從來不被監管機構認可。供參考。
㈡ 信託能做的通道類業務有哪些知乎
因為只有信託公司擁有信託牌照,所以把一個產品設計成信託來發行只能是信回托公司答,但是其他金融機構掌握大量的資源,尤其是銀行,有產品渠道和客戶渠道,他們可以自己設計產品,包裝成信託,然後自己的資金來購買產品,但是銀行沒有信託牌照,所以就必須通過信託公司來把產品發行出來,由於信託公司只是一個中間通道的作用,所以這類沒有什麼技術含量的業務就是通道業務。
㈢ 為什麼銀行要找信託公司做通道業務呢銀行為何還要向信託公司推介一些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兩個問題.求指點
一:去年年底,銀監會出了463號文嚴重限制了信託的業務,叫停了政信,銀信的合作,就是因為信託全在做通道的業務,在通道業務中,信託公司是沒有任何風險,擔任何責任的。因為通道業務中,全是單一信託。銀行可以通過信託將表內表外資金互轉。另外一些銀行的關系客戶,在銀行達不到貸款標準的,完全可以用信託當通道,信託為企業包裝,銀行再轉變資金性質購買單一信託受益權等。不只是銀行,地方財政更是這樣,你可以詳細了解一下去年年底的463號文件就清楚信託的通道業務都是什麼了,上面說的,只是例舉幾項
二:銀行向信託推介資合信託,比如說,銀行自己包裝個理財產品,要包裝,發售,管理。這當中的人力,物力,精力都是成本,如果轉給信託,然後自己成為唯一的代銷,就可以省去很多成本,或是包過去後分利益。總之一個活干下來能掙100萬,轉給別人做自己能掙99萬,但省事。絕大多數人都會選掙99萬去
以上愚見,僅供參考
㈣ 信託公司做通道這是什麼意思通道業務是什麼
「通道業務」是指券商向銀行發行資管產品吸納銀行資金,再用於購買銀行票據,幫助銀行曲線完成信託貸款,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表外。
做通道是指在這個過程中,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過橋費用。通道業務的主要形態曾經是銀信合作,因為銀監會的叫停,銀行轉而與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
(4)信託公司作為通道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基於風險分散原則,由具備專門知識、經驗的人,將不特定多數投資人資金運用於證券投資,以獲取資本利得或股利收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系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事業:
1、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投資;
3、接受客戶全權委託;
4、其它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種類包括:
(1)普通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資產投資於普通股。
(2)債券優先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資產投資於獲利率穩定的債券或優先股,以求穩健。
(3)均衡型基金:基金資產分散投資於普通股、優先股及各種債券。
(4)貨幣市場基金:基金資產主要運用於貨幣市場上高收益的短期票券,如國庫券、商業本票、銀行定存單。
(5)成長基金:以追求買賣證券的漲價利益所得為目標。
(6)收益基金:以獲取股利收入為目標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業務
㈤ 私募基金為什麼走信託通道的根本原因
受監管政策收緊的影響,一些資質強的私募機構也不得不通過萬能的信託通道,間專接開展融資業務。你證監會屬不讓我在私募基金合同中寫明預期收益,你商業銀行也不接受私募產品作為委託人,那好,我就去找信託公司,我可以在信託合同中約定預期收益。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㈥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6)信託公司作為通道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㈦ 信託的業務有主動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來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單一源信託是一個出資方購買所有的信託額度,發行是人民銀行報備制,信託到期後如果出現兌付問題,信託無責任,出資方與用款方自行協商。這時信託只起到一個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託,是人民銀行審批制,在信託產品設計完以後,要人民銀行批准後才能發行,募集資金。在產品運做中,信託公司要做盡職監管,到期要負責兌付,如果出現問題,信託公司要擔責任,甚至用風險備用金剛性兌付。這體現的是信託的管理型
兩者的區別是:發行方式不同,一個是備案制,一個是審批制。責任主體不同,一個是做為通道,一個做為監管。針對的出資方不同,一個是單一出資人,一個是向群體募集出資。再細分的話還能找出區別,但個人認為以上三點是最明顯的。
㈧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8)信託公司作為通道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㈨ 什麼叫信託通道類業務
所謂「通道業務」,是指券商向銀行發行資管產品吸納銀行資金,再用於購買銀行票據,幫助銀行曲線完成羨帆信託貸款,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表外。
在這個過程中,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過橋費用。通道業務的主要形態曾經是銀信合作,因為銀監會的叫停,銀行轉而與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
作為項目主導方的A信託公司承擔了主動管理職責,作為受託人的D信託公司雖然與資金方簽署的是主動管理類信託合同,但其實質為A信託燃基公司的通道,最終風險也不由其承擔。
第一,信託公司已對接好項目及資金,由於某種原因,資金無法直接認購該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於是皮派謹,信託公司找另一家信託公司作為自己的通道開展該業務。
第二,某銀監局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轄內信託公司嚴格控制信託貸款余額,因此,該管轄內一些貸款額度已經超標的信託公司勢必需要借其他信託公司貸款額度開展業務。
與傳統信託業業務中的主動管理類業務和通道業務不同,類通道業務介於兩者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