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支農支小融資業務
想要降低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關鍵是想方設法降低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的綜合成本,包括運營成本和資金成本,可以從4個方面著手:
一、降低小微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建立多層次的小微金融服務體系。只有為小微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多了,市場競爭加強了,才能提高小微金融機構的運營效益,降低運營成本。
二、為小貸公司減免稅收,降低其運營成本。目前,小貸公司仍適用一般工商企業的稅收政策,稅務負擔不輕。如果國家能出台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減輕小貸公司的稅收負擔,進而鼓勵小貸公司降低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則有利於小微企業的發展。
三、利用財政資金為小貸公司提供貼息支持,降低小貸機構的融資成本。對於那些支持符合國家重點產業目錄小微企業,以及支持農村小微企業和農戶的小貸公司,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融資支持,並對小貸公司從商業銀行融資提供財政貼息,降低其融資成本。
四、建立專門「支農支小」批發基金,定向支持小貸公司服務小微、服務三農。央行已有「支小支農」再貸款業務,但僅限於向正規金融機構開放,建議央行放寬准入范圍,重業務本質,輕機構性質,只要小貸公司真正地「支農支小」,就可以申請再貸款的支持。國家財政和大型金融機構也可以合作建立小微貸款批發基金,向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專門為「支農支小」的小貸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支持。
小企業大作為,小微企業不僅是提供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更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想要從源頭上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除了在銀行增加供給上下功夫,還要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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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公司融資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保險公司融資方式主要有哪些? 1、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 定金 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 2、發行債券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 債權債務 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 3、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 4、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徵的新型融資方式。設備使用廠家看中某種設備後,即可委託金融租賃公司出資購得,然後再以租賃的形式將設備交付企業使用。當企業在合同期內把租金還清後,最終還將擁有該設備的所有權。對於資金缺乏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加速投資、擴大生產的好辦法;就某些產品積壓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促進銷售、拓展市場的好手段。通過金融租賃,企業可用少量資金取得所需的先進技術設備,可以邊生產、邊還租金。 二、如何提高企業融資能力 我國保險行業規模龐大,佔GDP比重高,保險金融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如監管法律關系的界定、行業規范的完善、准入機制的建立等。利用相關政策調控和金融工具,加強對保險金融的扶持和引導,推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1、創新政府基金支持金融發展。通過設立產業基金、入股社會金融機構等方式,加大對重點金融服務企業的支持力度,為其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同時,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提高對符合條件企業的授信額度,降低金融風險,助力打造區域金融服務中心。 2、加大稅收政策支持。業內人士建議,為促進現代保險業做大做強,政府宜為保險產業的發展提供更多、更符合實際需要的政策支持,如頒布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相關稅率等,力爭從政策上為保險產業發展提供強大支持。 3、引導保險企業提升自身信用等級,力促金融創新。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尤其是設法提升自身信用等級,並及時與銀行進行交流,使銀行准確掌握自己的融資需求。從銀行角度來看,也要從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企業研發具有風投性質、支持新生企業發展的融資產品等,以便增加自身收益。鑒於物流企業普遍具有強烈的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應積極研發針對性強的險種,大力推動保險業務全覆蓋,以此提高自身實力,實現多贏。 事實上,保險公司的融資方式也絕不僅限於以上四種,這只是大多數保險公司可以選擇的。任何保險公司都要結合市場金融環境以及貨幣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來選擇適合本公司的融資方式,融資其實並不是資金越多越好的,有些適合於其他公司的融資方式也許對本公司來說就非常不現實。
C. 保險公司的融資計劃
估計是沒有保險公司會有這樣的業務,換個思路想這事兒,保險公司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而你在融資公司的資金擔保屬於投資行為,雖然屬於你的財務,但這不是傳統的經營行為,而是風險投資行為,所以不屬於財務保險的范圍,更不屬於人身保險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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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是怎麼融資的
首先、保險公司作為金融四大行業之一(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投資業),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客戶保費,由於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和銀行業的居民儲蓄有很多相同的流動屬性,所以可以說保險通常情況下應該處於投資地位,而不是融資地位!(例如:我國目前正在建設的京滬高鐵,其中就有部分資金來自於保險公司。) 其次、作為一家商業公司也一定會需要融資(為解決企業短期、中期、長期的資金需求),目前,由於我國保險行業相對於國有銀行業還處於弱勢地位,所以通過銀行進行日常拆借就是其融資的一個重要渠道,再有,隨著平安、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的上市,股市也成為了保險公司未來進行長期融資的一個重要的渠道。 最後,要說對社會的好處,很難簡單的說好與不好,保險公司大量融資其目的也是為了投資(保險公司目前混業經營的趨勢非常明顯,需要大量資金收購、兼並銀行業、證券業、投資業的公司),投資就有可能獲得比較好的收益,這樣可以使得保險客戶同時享受到保險、儲蓄、投資、理財的一站式服務,但是,利弊總是相互的,目前我國對於保險公司投資的法律監管並不是非常成熟,以但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由此導致的後果也是非常絕大的,要知道保險公司的錢都是救命錢,要比居民儲蓄更重要! 至於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大多沒有對於當量資金控制的能力,所以本人並不是十分看好保險行業市場大量融資的前景!
E. 什麼是保險融資,保險融資的四個要素是什麼
保險融資保險融資是指保險公司為使其結余的資本增值,風險分散,而向外融通其資金的活動。保險融資分為金融性融資和風險性融資兩大部分,金融性融資是狹義上的保險融資,即保險人將其結余資金按一定渠道投放井預期迴流增值的資金融通活動。這種融資活動,可增強保險經營能力,擴大承保償付能力,提高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力。金融性融資按其融資方式,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前者是保險人直接滲入金融市場,後者是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由其代為投資。風險性融資是保險人通過風險的分散,實現資金融通.以協調資金和風險關系的活動,主要指保險人之間的相互分保.旨在保持經營穩定.而不是以經濟效益為目的。[1]保險融資的四個要素[2]保險是風險融資的一種方式,保險作為風險融資方式成立的前提條件是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承保人和投保人簽訂的風險管理協議。一般來說,保險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四個要素:1.合同協議。保險合同是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根據協議,投保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就可以轉移風險,就可以獲得補償損失的經濟保障;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則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保險義務;承諾承擔損失帶來的財務負擔,提供風險事故損失的補償資金。2.支付保險費(或者承諾支付保險費)。保險合同簽訂後,投保人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繳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是投保人購買保險所支付的價格。3.支付保險賠償費的條件。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賠款的條件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根據保險合同內容的不同,保險條款可以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基本條款是關於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附加條款是指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風險的條款。增加了附加條款即意味著擴大了標准合同的承保范圍。根據合同約定,保險人對於發生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以及因其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時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4.保險人為賠償損失所擁有的資源。從被保險人的角度看,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相應地經濟補償。被保險人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彌補損失造成的財務負擔的過程,也是風險管理單位保險融資的過程。但是,從保險人的角度看,保險人補償損失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保險費,保險人是否具有償付能力,決定於它所收取的保費總額是否能夠補償保險人所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保險融資進行的原則[2]企業在選擇保險融資的過程中,投保人通過選擇購買保險單把損失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承擔損失的財務損失。投保人轉移風險是有成本的,企業在決定是否選擇購買保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是企業是否選擇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重要條件。確定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需要確定企業自擔風險的最大成本。如果企業自擔風險的管理成本過高,就可以選擇保險公司來轉移風險。如果企業自擔風險的管理成本比較低,就可以選擇風險自留的管理方式。2.保險產品費用和附加費用。保險產品的價格及其附加費用是企業轉移風險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保險產品的價格過高,企業評估保險融資不合算的話,就不會選擇保險融資的方式;保險費率水平過高,企業就會採用其他風險管理方式替代保險轉移風險的方式。如果保險費率水平過低,企業就會用保險融資方式替代其他風險管理方式,這會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確定適度的保險產品費率和附加費率,不僅關繫到企業的風險融資方式,而且還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穩定、持續發展。3.轉移風險所受到的限制和法律約束。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合同只有具有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企業轉移風險要受到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企業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是不可能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的。4.企業對風險控制的程度。企業對風險的控製程度不僅是決定企業是否轉移風險的依據,也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企業風險的依據。